(一)税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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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89
颗粒名称: (一)税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
页码: 277
摘要: 除正赋(地赋)和役(丁赋)以外,历代还征收杂赋和捐。清代咸丰以前之税制,除清初已创设之当税、牙税、契税外,其他均沿袭明代税制。如有增减,则据实报解。民国20年,又公布统一税条例,实施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地方税无定例,时有派捐。1950年1月,中央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统一全国税制。同年7月,对税收进行调整;简化税种、税目,降低税率。1953年1月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对电影、戏剧收入改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全国工商税收为12种,本县征收10种。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税由原来在产制环节核价征收,改为在销售环节依类征收。
关键词: 税制 黎川县

内容

除正赋(地赋)和役(丁赋)以外,历代还征收杂赋(课、租、税、贡)和捐。
  宋、元两代本县税制无从考。明初,本县设税课局,内分县课、局课。县课负责征地赋,局课管征商税。明正统元年(1436年)撤销税课,并课入县。清代咸丰以前之税制,除清初已创设之当税、牙税、契税外,其他均沿袭明代税制。清同治年间,本县田房契税无定额,系尽收尽解。当税、牙税、牛税、茶课、纸价银等均有定额。如有增减,则据实报解。一向为征取地方土产的“土贡”,也已由征收实物改作折银抵解。
  民国元年,税制实行整理与改革,分国家税及地方税两类,但无法实行。民国3年,取消此种划分,仍沿袭清代旧制。随后又先后加征过屠宰税、牲畜税、田赋附加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名目日繁,更兴特别税、附加税等。民国20年,又公布统一税条例,实施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中央和省管理货物税、直接税;地方(县)管理地方税。地方税无定例,时有派捐。
  1949年6月黎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之初,暂用旧税制,货物税只征烟丝、烟叶、水酒(米酒)等项。
  1950年1月,中央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统一全国税制。同年7月,对税收进行调整;简化税种、税目,降低税率。1953年1月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对电影、戏剧收入改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全国工商税收为12种,本县征收10种。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税由原来在产制环节核价征收,改为在销售环节依类征收。1973年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合并税种,简化税目,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产品的征税规定,调整了部分税率。1983年6月,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税利并存;1984年10月,开始对工商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向国家交纳税金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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