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黎川县的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88
颗粒名称: 二、黎川县的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7
页码: 277
摘要: 除正赋(地赋)和役(丁赋)以外,历代还征收杂赋和捐。宋、元两代本县税制无从考。明初,本县设税课局,内分县课、局课。明正统元年撤销税课,并课入县。清代咸丰以前之税制,除清初已创设之当税、牙税、契税外,其他均沿袭明代税制。当税、牙税、牛税、茶课、纸价银等均有定额。如有增减,则据实报解。一向为征取地方土产的“土贡”,也已由征收实物改作折银抵解。民国20年,又公布统一税条例,实施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地方税无定例,时有派捐。1950年1月,中央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统一全国税制。同年7月,对税收进行调整;简化税种、税目,降低税率。至此,全国工商税收为12种,本县征收10种。
关键词: 黎川县 税收

内容

(一)税制除正赋(地赋)和役(丁赋)以外,历代还征收杂赋(课、租、税、贡)和捐。
  宋、元两代本县税制无从考。明初,本县设税课局,内分县课、局课。县课负责征地赋,局课管征商税。明正统元年(1436年)撤销税课,并课入县。清代咸丰以前之税制,除清初已创设之当税、牙税、契税外,其他均沿袭明代税制。清同治年间,本县田房契税无定额,系尽收尽解。当税、牙税、牛税、茶课、纸价银等均有定额。如有增减,则据实报解。一向为征取地方土产的“土贡”,也已由征收实物改作折银抵解。
  民国元年,税制实行整理与改革,分国家税及地方税两类,但无法实行。民国3年,取消此种划分,仍沿袭清代旧制。随后又先后加征过屠宰税、牲畜税、田赋附加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名目日繁,更兴特别税、附加税等。民国20年,又公布统一税条例,实施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中央和省管理货物税、直接税;地方(县)管理地方税。地方税无定例,时有派捐。
  1949年6月黎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之初,暂用旧税制,货物税只征烟丝、烟叶、水酒(米酒)等项。
  1950年1月,中央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统一全国税制。同年7月,对税收进行调整;简化税种、税目,降低税率。1953年1月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对电影、戏剧收入改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全国工商税收为12种,本县征收10种。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税由原来在产制环节核价征收,改为在销售环节依类征收。1973年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合并税种,简化税目,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产品的征税规定,调整了部分税率。1983年6月,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税利并存;1984年10月,开始对工商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向国家交纳税金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二)税种、税额据旧县志载,明隆庆六年(1572年),本县除田赋项征收夏税(农桑丝折绢银6两4钱5厘、脚钱9钱2分)、秋粮(官、民米23893石3斗6升3合)外,又带征部司料银、牲口果品苗水竹棕藤银、本折色黄蜡银、本折色白蜡银、芽叶茶银、黄绫纱纸银等。
  明万历元年(1573年)(注:史称万历九年)始行“一条鞭法”(将丁役贡等均并入田赋,按亩征收)。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夏税农桑丝折银6两4钱5厘(外脚银9钱1分5厘),秋粮官、民米23941石4合2勺,实编额银共15814.1543两,带征盐钞起存银124.3421两。
  清代赋税分正赋(地赋)、役(丁赋)、杂赋(课、租、税、贡)和捐等四大项。其中: 正赋——地赋,实征银21835.278两。
  役——丁赋(已合并于地赋征收) 杂赋: 贡(按明代贡额):芽茶3斤(后加1斤,共解银5两)、白鹇4只、野鸡6只、兔2只,鹅鸭等翎毛36000根、獐麂鹿杂皮400张、胖袄袴鞋若干件,弓400张、弦3000条、箭3400支、军器神器若干件。后均折银两解交。
  民国时期,中央和省向本县征收的主要是货物税和直接税两种:货物税包括竹、木、烟叶、烟丝、土纸、土糖、酒类、土陶瓷器、迷信用品等项目,直接税含住商营业税(1947年划归地方管理)、住商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等。地方(县)管的税种,包括屠宰税、契捐、房捐、竹席捐、营业牌照税、因地制宜税、田赋税(由田赋管理处征收)、土地税等。抗日胜利后,另设“戡乱治安”费、牲畜交易税。除此之外,还设有各种名目的苛捐。如保甲捐、房铺捐、筵席捐、猪捐、自卫队警察局经费捐、义教捐、米谷出口捐、花令捐(向妓院征收的卖淫税)等。民国23年,全县实征税额为5.2318万元(法币,下同),民国26年为6.76万元,28年为6.273万元,34年为1155.4871万元,36年为47718.9611万元,37年为316293.82万元,38年为金圆券126.4304万元(当时金圆券每1圆兑换法币3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税种有14个: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等。根据实际情况,本县在建国初期只征收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等几种。1953年1月,根据中央关于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工商税收调整为11种,即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临时营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临时营业税及印花税5种税收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62年开征集市贸易税,1966年停征,同时停征的还有文化娱乐税。196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2年开征增值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1日起,由原工商税分为4个税种,即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此同时,又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实行工效挂钩的国营企业则开征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后两种税本县未开征)。在县城所在镇和建制镇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本县无)、筵席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在县城镇和建制镇即日峰、宏村二镇开征)、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本县无),个人所得税;对合资企业开征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1990年,本县征收的主要税种有:1.工商税(含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工商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印花税、建筑税);2.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3.国营企业所得税。
  自1953年至1990年,全县各种税收总收入为11851.7万元。1990年,工商税收为874.2万元,比1978年增长3.2倍,平均每年递增12.8%;农牧业税实现201.6万元,比1978年增长1.6倍,平均每年递增8.4%。
  表3—79 黎川县1950—1984年工商税收分税收人表单位:万元表3—80 黎川县1985—1990年各种税收情况表单位:万元 (三)税收减免 1949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征粮暂行办法》,对每人平均农业收入不满稻谷150斤者免征农业税,新垦荒田三年内不计征;由于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农业歉收,一般减免农业税。
  1958年建洪门水库时,本县5088亩耕地属库区受淹,减征农业税55万公斤。
  1959年,县内乡村大规模修建公路,减少耕地16016亩,每亩以22.5公斤稻谷计算,减征农业税稻谷36.036万公斤。
  1966年起,车船牌照税由原来每辆(只)4元降为2.4元,1978年停征,但保留税种。
  1969年起,对城市上山下乡知青场队的生产基地免税,对饮食业征收工商税,税率由5%减至3%。
  1972年,对农村社队企业的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下的免税,1978年改为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免税。
  1973年,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如农机、农药、化肥的税率,由原5%降为3%。
  1973年,洪门水库提高水位,本县耕地被增淹11585亩,减免公粮9.1万公斤。
  1979年,进一步放宽农村税收政策,社队企业原规定免征所得税2年,改为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年(烟、酒、糖、鞭炮、棉纱等项除外),所得税的起征点宽限至3000元。
  1980年10月起,对二轻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1985年,共减免产品税116566元,其中政策性减免95692元,欠税减免16632元,涉税还贷减免4242元。
  1986年共减免产品税5090元,其中政策性减免1432元,欠税减免458元,涉税还贷减免3200元。
  1987年减免产品税5689元,其中政策性减免3245元,欠税减免94元,涉税还贷减免2350元。
  1988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108889元,全部属于政策性减免。
  1989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共计467222元,其中效益减免262616元,新产品减免16639元,乡镇企业减免16457元,社会福利减免937元,新办企业减免21645元,其他减免148928元。
  1990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440024元。其中新产品减免31320元,效益减免160521元,社会福利减免8243元,营业税减免46142元,其他减免193798元。
  三、企业收入建国后,本县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基本采取全额管理,但各时期的具体形式又不尽相同。解放初期,由于企业多为私人经营,政府对企业工作的着重点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企业已纳入社会主义轨道。1957年,本县开始有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当时企业利润除提取生产综合奖外,全部上交财政。
  1960—1962年企业实现利润分成,分成比例由各企业所属主管部门确定,后来又恢复金额上交制(除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外)。
  “文革”期间取消生产综合奖,代之以附加工资形式,1976年又恢复生产综合奖。
  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规定完成八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的5%从利润中提出企业基金。未能完成八项年度计划,但已完成产量,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利润和上交利润四项计划指标,也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
  1979—1981年,考核指标由八项减为四项,即产量、质量、利润和供销合同。四项指标全面完成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每少完成一项,少提取1.25%;利润指标未完成的,不提取企业基金。
  1983年开始,财政与企业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上交财政任务的企业实行奖罚挂钩。经济承包合同的内容是:企业必须完成上交财政任务,超额完成的,超过部分实行财政、企业按规定比例分成;未完成任务的,以企业福利基金和基本工资中所拟的保证金抵交,如不足,则用企业其他自有资金抵交。
  1984年10月,执行财政部提出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这一年的企业收入,大部分已计入所得税中。
  本县企业收入,1957年只有文化企业的两个电影队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电厂与染织厂,企业收入仅为7623元。1958年发展到包括重工业、轻工业、化学工业、建筑材料、文化等类型的15个企业,企业实收金额99050元,比1957年增加91427元。1984年,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有配件厂、印刷厂、农机厂、化工厂、塑料厂等5个,加上城市公用企业、物资企业、交通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收入也随之增长,该年全县企业收入为10.98万元(如包括利改税中所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则共计64.8305万元)。从1985年起,企业收入均为税后收入。1985年企业收入为—1.44万元,企业亏损及价格补贴—7.00万元;1986年企业收入3.2万元,企业亏损及价格补贴55.9万元;1987年企业上缴利润0.4万元,企业计划亏损补贴3.4万元;1988年国营企业上缴利润111万元,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为3.4万元;1989年国营企业上缴利润156.7万元,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为39.4万元,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为5.5万元;1990年,国营企业上缴利润178万元,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为23.6万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