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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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81
颗粒名称: (二)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
页数: 6
页码: 268
摘要: 本县财政收入,自南宋建县至元、明、清各朝,均以田赋为大宗,亦征税、贡,税目因时而异;贡即征取地方土特产品,后改折交银两。在田赋方面: 民国24年,全县田赋、地价税预算为63213元,36年为2848413176元,37年则为1834674000元。以民国30年度田赋正税和附加税的税额为标准,每法币1元折征稻谷2市斗,次年提为每1元折征稻谷4斗。民国27年4月实行粮食征购,具体办法各战区不一。民国32年起废除粮食库券,改征购为征借,无息,无归还期。全县营业税额,民国28年为15847元,29年为20189元。本县民国29年征收特种营税66903元,民国36年实征营业牌照税893000元,使用牌照税455700元。后货币贬值,税额随之增高,民国35年全县实征得屠宰税42938560元。
关键词: 财政收入 黎川县

内容

本县财政收入,自南宋建县至元、明、清各朝,均以田赋为大宗,亦征税、贡,税目因时而异;贡即征取地方土特产品,后改折交银两。
  清代同治年间,本县每年实征田地山塘银21307两8钱7分,米10685石4斗2升5合8勺1杪,丁银2312两5钱9分4厘。除田赋外,还有各种实行额征的税目,每年总收税银251两2钱4分8厘9毫。清光绪二十七年,实征地丁银27400两,漕米7470石,兵粮1200石,杂税银3140两,仓谷16000石,养廉银1000两,马16匹。
  民国初,财政收入沿用清制,即田赋、契税、牙当税等,后增收营业税、附加税及各种杂捐。民国23年(1934年),全县实征正税、地丁米折2.93万元,当年田赋附征4.93万元。民国24年起,废丁米、屯粮名目,统称正税,同时征收田赋附加。附加税常超出正税一倍至数倍。民国后期,物价飞涨,开支激增,税目越来越多,税额也愈来愈重。
  在田赋方面: 民国24年,全县田赋、地价税预算为63213元(法币,下同),36年为2848413176元,37年则为1834674000元。
  民国30年起,中央接管各省田赋,改征实物,加上民国27年后的粮食征购和民国32年开始的粮食征借,构成“三征”。
  征实。以民国30年度田赋正税和附加税的税额为标准,每法币1元折征稻谷2市斗,次年提为每1元折征稻谷4斗。民国31年至36年的征实数如下: 31年派额127616石,实收147635石; 32年派额147000石,实收147123石; 33年派额121700石,实收103672石; 34年实征20732石; 35年实征35054石; 36年实征256261.18石征购。民国27年4月实行粮食征购,具体办法各战区不一。民国31年统一改为随赋征购。民国35年,本县征获田粮10711石,民国36年新赋公粮128130.84石,滞纳罚谷公粮157石。(截止37年6月30日止) 征借。民国32年起废除粮食库券,改征购为征借,无息,无归还期。本县民国35年征借稻谷19475石,民国36年新赋征借稻谷为170841.12石,滞纳罚谷征借2093.37石。
  营业税、屠宰税及其他捐税方面: 民国19年,裁撤厘金,举办营业税。民国23年规定各县捐税凡性质与营业税相同者通改称营业税,征收所得归地方留用,以抵补各县核减田赋附加税之空。全县营业税额,民国28年为15847元,29年为20189元。民国28年2月还开征特种营业税。本县民国29年征收特种营税66903元,民国36年实征营业牌照税893000元,使用牌照税455700元。
  民国28年屠宰税按新章征收:宰猪1头征税3元。本县民国28年征得16197元。29年征得8239元。后货币贬值,税额随之增高,民国35年全县实征得屠宰税42938560元。
  民国时期捐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盐税、烟丝烟叶捐、卷烟管理费、筵席捐、房铺捐、查验费、印照费、内销创捐税、贴现费等。民国22年10月开征食盐附加税;次年,随盐附征国军副食费。民国23年,全县征盐税17623765元,战时附加税289909534元,国军副食费61189562元。
  民国35年,全县财政收入为77018720元。
  民国36年,全县地方岁入为1007336295元,其中经常收入602694349元,临时性收入为404641946元。在全部总收入中,税课项收入为477189611元,信托管理收入259000元,财产孳息收入为1005211元,规费收入7993834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160000元,造产收入970000元,补助收入43650693元,县级公粮收入69966000元,其他收入1500000元,罚款及赔偿收入176170元,捐款及赠与收入404452776元,其他临时收入13000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本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和少量工商税,实行统收统支。1953年建立县级预算后,由“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财政收入分工商税、农业税、企业利润(1957年后开始有)和其他收入四部分。
  建国后本县历年来财政收入中,各种税收占50%以上,而以工商税和农业税为主。“一五”期间,工商税由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税构成。地方税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占全县财政收入的51.5%。1958年,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简并为工商统一税,并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地方税)构成工商各税。1973年对企业实行工商税。1980年工商税为调剂收入,其他工商税和地方税为固定收入。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取消工商税。农业税由于不同时期耕地面积和税率标准的变化,税额也有多次变动。从1953年至1990年,本县实收农业税2832.32万元,占上述年份财政总收入的20.65%。本县从1956年开始有企业收入以来,上交财政的比率也几经变动。三十余年来全县企业收入增长趋势基本均衡,但亦有骤增锐减甚至纯属亏损的年份。
  由于本县工业基础薄弱,企业收入和工商税收不多,一向属于财政困难县,长期以来接受上级财政补助。仅1953年至1984年,县财政接受上级补助款就达4086万元,占上述年度期间总收入的33.23%。自1980年以后,每年接受上级定额补助86万元,至1987年才摘掉了“补贴县”的帽子。
  1990年,本县财政收入1442万元,比1985年增长1.5倍,比1978年增长3.7倍;自1978—1990年的12年之间,平均每年递增13.7%。其中,“六五”期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原本落后的县级经济刚刚起步,财政收入增长也较为缓慢,平均每年递增8.3%;“七五”期间,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平均每年递增16.4%。1990年,全县人平财政收入为68.23元,比1985年增加38.51元,比1978年增加51.67元;1978—1990年的12年间,人平财政收入平均每年递增12.5%。
  在1990年全县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实现874.2万元,比1978年增长3.2倍,平均每年递增12.8%;农牧业税收入201.6万元,比1978年增长1.6倍,平均每年递增8.4%;企业收入为250.7万元,比1978年增长11倍,平均每年递增23%;其他收入为92.4万元,比1978年增长22.1倍,平均每年递增30%。
  自1953年至199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共计13716.09万元(剔除历年上级补助及上年结余数)。其中各项税收共11851.7万元,占总收入的86.4%;企事业收入1343.56万元,占总收入的3.5% 表3—74 黎川县1953—1990年财政收人情况表单位:万元表3—75 黎川县1990年财政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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