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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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80
颗粒名称: (一)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
页数: 3
页码: 266
摘要: 清代,本县财政由县衙设户房管理,县令亲自监收,吏役具体催征,各地方推举当地士绅协办,统收统支,尽收尽解。光绪晚期,县署设有经征局,负责田赋、契税等征收事宜。民国初,财粮收支事项归县公署财政科管理,并设有“库粮房”为征收机构。民国23年,成立“黎川县财务委员会”,负责财政预算的审核和财政收支的监督;另设有经征处负责征收赋税,由县政府财政科主管;税款收缴与经费发放则委托江西裕民银行黎川办事处代管;全县财政预算由县政府会计室编制。其他捐税摊派地方收支及公产收缴解运,则由县财政科掌管。此期间,省、县财政分开,县地方财政改为自治单位,以地方税收划充地方财政收入,县地方经费与事业费开支均列为县地方预算。
关键词: 黎川县 财政

内容

清代,本县财政由县衙设户房管理,县令亲自监收,吏役具体催征,各地方推举当地士绅协办,统收统支,尽收尽解。光绪晚期,县署设有经征局,负责田赋、契税等征收事宜。
  民国初,财粮收支事项归县公署财政科(又称钱谷科,后改第二科)管理,并设有“库粮房”为征收机构。民国16年(192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内财政统制于省,收入上解,支出由省直接核定拨给,县财政科具体办理收缴解送和支出事宜。民国23年,成立“黎川县财务委员会”,负责财政预算的审核和财政收支的监督;另设有经征处负责征收赋税,由县政府财政科主管;税款收缴与经费发放则委托江西裕民银行黎川办事处代管;全县财政预算由县政府会计室编制。民国30年前后,田赋实行“征实”(即以征收实物——粮食取代过去的折款交纳),本县设立“田赋粮食管理处”,由县长兼任处长,主管全县田赋稽征工作;并在几个较大乡镇设征收处和仓库,具体办理征收储存转运业务。其他捐税摊派地方收支及公产收缴解运,则由县财政科掌管。此期间,省、县财政分开,县地方财政改为自治单位,以地方税收划充地方财政收入,县地方经费与事业费开支均列为县地方预算。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接管了民国时期县政府的财政科,根据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收支采报帐制(向抚州地区财政局报帐结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支出按政务院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定员定额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县造表上报,中央按额拨款。
  1951——1952年,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管理体制,县财政由省管,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省,支出由省直拨。
  1953年,全国建立了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市)三级财政,并划分了三级收支范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等上交中央;工商营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及地方国营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收入。本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1953年正式建立了县一级预算,从而开始由“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当时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是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照费、事业费和其他收入等。
  1954年,按修改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支分类分成办法,将国家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属于地方固定收入;另增工商营业税(含所得税,下同)的40%,农业税的6%,企业利润及事业费的60%作为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按照收支划分,地方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弥补。1954年至1957年财政管理体制大体相同。1957年,县财政所得工商营业税的分成比例提高到50%,农业税分成比例提高到14%,县属企业利润及事业收入则全部归县财政支配。
  原定1958年至1970年,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以后又改为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按分类分成的办法,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有三种:即固定收入(包括原有地方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及7种地方税收;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利润,20%分给地方企业所在省(市)作为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留给县财政的分成比例根据各地区平衡财政收支的需要确定,本县留成在36%左右。在支出方面,县内正常支出(如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地方经常性支出),由地方自行安排;基本建设及重大救灾资金,由省财政酌情下拨。但这种体制只执行了一年。
  1959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即收入指标一年一定,按总收入进行分成,县得4成,上缴6成,超收留县使用,短收或超支自求平衡。
  1974年至1976年,按国家制定的“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支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由省核定县财政指标,采用固定比例分成,几年不变,短收或超支由县自行解决,超收部分则留县作机动财力。197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超收部分省收40%,县取60%。1978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下年使用“的办法,从1979年起,将县办工业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县财政预算外专项用于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
  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县财政收入划为三大类:固定收入(含县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比例分成收入(县商业、供销社和森工企业收入的20%)、调剂收入(工商税和盐税)。在支出方面,几个较大的专项经费由省专项拨款,其他正常开支,按1979年实际数为包干基数,如正常开支发生赤字,不足部分由上级定额补助。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①县属企事业收入、市场用煤价差补贴、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牧业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其他收入;②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③营业税除去中央四个部门(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公司)所属企业及银行、保险公司交纳以外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个人所得税,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奖金税,地、市、县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④中央四个部门所属企业交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的30%部分等,和省与地、市、县财政共享收入(除中央4部门所属企业以外的产品税、增殖税)。县财政支出包括:县办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县级各部门事业费和行政费,城市维护费,知青业务费、环保补助资金和其他支出等。收支基数以1983年决算为基础,参照其他有关因素计算确定。在包干形式上,本县1985年至1989年因属全部收入小于支出基数的县份,故收入总额留成比例为100%,每年定额补助为81万元,1988年经过调整,本县收入总额留成比例为94.70%,定额上解数额为—35.4万元。从1987年起,开征的耕地占用税,留地方的50%列入县预算收入,不参与体制分成,作为安排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988年开征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留地方的50%列入县预算收入,参与体制分成。从1988年起,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地方留成的30%列为省级预算收入,省对各地、市、县实行任务内从省留成额中返还40%,从超任务留成额中返还50%的办法,年终单独结算。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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