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080 |
颗粒名称: | (一)财政管理 |
分类号: | F812 |
页数: | 3 |
页码: | 266 |
摘要: | 清代,本县财政由县衙设户房管理,县令亲自监收,吏役具体催征,各地方推举当地士绅协办,统收统支,尽收尽解。光绪晚期,县署设有经征局,负责田赋、契税等征收事宜。民国初,财粮收支事项归县公署财政科管理,并设有“库粮房”为征收机构。民国23年,成立“黎川县财务委员会”,负责财政预算的审核和财政收支的监督;另设有经征处负责征收赋税,由县政府财政科主管;税款收缴与经费发放则委托江西裕民银行黎川办事处代管;全县财政预算由县政府会计室编制。其他捐税摊派地方收支及公产收缴解运,则由县财政科掌管。此期间,省、县财政分开,县地方财政改为自治单位,以地方税收划充地方财政收入,县地方经费与事业费开支均列为县地方预算。 |
关键词: | 黎川县 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