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财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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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77
颗粒名称: 第十章 财政金融
分类号: F8
页数: 31
摘要: 财政管理清代,本县财政由县衙设户房管理,县令亲自监收,吏役具体催征,各地方推举当地士绅协办,统收统支,尽收尽解。光绪晚期,县署设有经征局,负责田赋、契税等征收事宜。民国初,财粮收支事项归县公署财政科管理,并设有“库粮房”为征收机构。其他捐税摊派地方收支及公产收缴解运,则由县财政科掌管。此期间,省、县财政分开,县地方财政改为自治单位,以地方税收划充地方财政收入,县地方经费与事业费开支均列为县地方预算。
关键词: 黎川县 财政 金融

内容

第一节财政税收一、财政 (一)财政管理清代,本县财政由县衙设户房管理,县令亲自监收,吏役具体催征,各地方推举当地士绅协办,统收统支,尽收尽解。光绪晚期,县署设有经征局,负责田赋、契税等征收事宜。
  民国初,财粮收支事项归县公署财政科(又称钱谷科,后改第二科)管理,并设有“库粮房”为征收机构。民国16年(192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内财政统制于省,收入上解,支出由省直接核定拨给,县财政科具体办理收缴解送和支出事宜。民国23年,成立“黎川县财务委员会”,负责财政预算的审核和财政收支的监督;另设有经征处负责征收赋税,由县政府财政科主管;税款收缴与经费发放则委托江西裕民银行黎川办事处代管;全县财政预算由县政府会计室编制。民国30年前后,田赋实行“征实”(即以征收实物——粮食取代过去的折款交纳),本县设立“田赋粮食管理处”,由县长兼任处长,主管全县田赋稽征工作;并在几个较大乡镇设征收处和仓库,具体办理征收储存转运业务。其他捐税摊派地方收支及公产收缴解运,则由县财政科掌管。此期间,省、县财政分开,县地方财政改为自治单位,以地方税收划充地方财政收入,县地方经费与事业费开支均列为县地方预算。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设财政科,接管了民国时期县政府的财政科,根据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县财政收支采报帐制(向抚州地区财政局报帐结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支出按政务院统一规定的供给标准,定员定额核定行政事业经费,由县造表上报,中央按额拨款。
  1951——1952年,实行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管理体制,县财政由省管,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省,支出由省直拨。
  1953年,全国建立了中央、省(市、自治区)和县(市)三级财政,并划分了三级收支范围,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等上交中央;工商营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等地方税及地方国营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财政收入。本县根据上级指示精神,于1953年正式建立了县一级预算,从而开始由“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当时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是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照费、事业费和其他收入等。
  1954年,按修改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收支分类分成办法,将国家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属于地方固定收入;另增工商营业税(含所得税,下同)的40%,农业税的6%,企业利润及事业费的60%作为地方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按照收支划分,地方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弥补。1954年至1957年财政管理体制大体相同。1957年,县财政所得工商营业税的分成比例提高到50%,农业税分成比例提高到14%,县属企业利润及事业收入则全部归县财政支配。
  原定1958年至1970年,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以后又改为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按分类分成的办法,属于地方财政收入有三种:即固定收入(包括原有地方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及7种地方税收;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利润,20%分给地方企业所在省(市)作为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留给县财政的分成比例根据各地区平衡财政收支的需要确定,本县留成在36%左右。在支出方面,县内正常支出(如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地方经常性支出),由地方自行安排;基本建设及重大救灾资金,由省财政酌情下拨。但这种体制只执行了一年。
  1959年至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
  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即收入指标一年一定,按总收入进行分成,县得4成,上缴6成,超收留县使用,短收或超支自求平衡。
  1974年至1976年,按国家制定的“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支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由省核定县财政指标,采用固定比例分成,几年不变,短收或超支由县自行解决,超收部分则留县作机动财力。1977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超收部分省收40%,县取60%。1978至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下年使用“的办法,从1979年起,将县办工业企业收入的一部分列入县财政预算外专项用于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
  1980年至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县财政收入划为三大类:固定收入(含县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比例分成收入(县商业、供销社和森工企业收入的20%)、调剂收入(工商税和盐税)。在支出方面,几个较大的专项经费由省专项拨款,其他正常开支,按1979年实际数为包干基数,如正常开支发生赤字,不足部分由上级定额补助。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①县属企事业收入、市场用煤价差补贴、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牧业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其他收入;②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③营业税除去中央四个部门(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公司)所属企业及银行、保险公司交纳以外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个人所得税,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奖金税,地、市、县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④中央四个部门所属企业交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的30%部分等,和省与地、市、县财政共享收入(除中央4部门所属企业以外的产品税、增殖税)。县财政支出包括:县办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县级各部门事业费和行政费,城市维护费,知青业务费、环保补助资金和其他支出等。收支基数以1983年决算为基础,参照其他有关因素计算确定。在包干形式上,本县1985年至1989年因属全部收入小于支出基数的县份,故收入总额留成比例为100%,每年定额补助为81万元,1988年经过调整,本县收入总额留成比例为94.70%,定额上解数额为—35.4万元。从1987年起,开征的耕地占用税,留地方的50%列入县预算收入,不参与体制分成,作为安排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1988年开征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留地方的50%列入县预算收入,参与体制分成。从1988年起,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收入,地方留成的30%列为省级预算收入,省对各地、市、县实行任务内从省留成额中返还40%,从超任务留成额中返还50%的办法,年终单独结算。
  (二)财政收入本县财政收入,自南宋建县至元、明、清各朝,均以田赋为大宗,亦征税、贡,税目因时而异;贡即征取地方土特产品,后改折交银两。
  清代同治年间,本县每年实征田地山塘银21307两8钱7分,米10685石4斗2升5合8勺1杪,丁银2312两5钱9分4厘。除田赋外,还有各种实行额征的税目,每年总收税银251两2钱4分8厘9毫。清光绪二十七年,实征地丁银27400两,漕米7470石,兵粮1200石,杂税银3140两,仓谷16000石,养廉银1000两,马16匹。
  民国初,财政收入沿用清制,即田赋、契税、牙当税等,后增收营业税、附加税及各种杂捐。民国23年(1934年),全县实征正税、地丁米折2.93万元,当年田赋附征4.93万元。民国24年起,废丁米、屯粮名目,统称正税,同时征收田赋附加。附加税常超出正税一倍至数倍。民国后期,物价飞涨,开支激增,税目越来越多,税额也愈来愈重。
  在田赋方面: 民国24年,全县田赋、地价税预算为63213元(法币,下同),36年为2848413176元,37年则为1834674000元。
  民国30年起,中央接管各省田赋,改征实物,加上民国27年后的粮食征购和民国32年开始的粮食征借,构成“三征”。
  征实。以民国30年度田赋正税和附加税的税额为标准,每法币1元折征稻谷2市斗,次年提为每1元折征稻谷4斗。民国31年至36年的征实数如下: 31年派额127616石,实收147635石; 32年派额147000石,实收147123石; 33年派额121700石,实收103672石; 34年实征20732石; 35年实征35054石; 36年实征256261.18石征购。民国27年4月实行粮食征购,具体办法各战区不一。民国31年统一改为随赋征购。民国35年,本县征获田粮10711石,民国36年新赋公粮128130.84石,滞纳罚谷公粮157石。(截止37年6月30日止) 征借。民国32年起废除粮食库券,改征购为征借,无息,无归还期。本县民国35年征借稻谷19475石,民国36年新赋征借稻谷为170841.12石,滞纳罚谷征借2093.37石。
  营业税、屠宰税及其他捐税方面: 民国19年,裁撤厘金,举办营业税。民国23年规定各县捐税凡性质与营业税相同者通改称营业税,征收所得归地方留用,以抵补各县核减田赋附加税之空。全县营业税额,民国28年为15847元,29年为20189元。民国28年2月还开征特种营业税。本县民国29年征收特种营税66903元,民国36年实征营业牌照税893000元,使用牌照税455700元。
  民国28年屠宰税按新章征收:宰猪1头征税3元。本县民国28年征得16197元。29年征得8239元。后货币贬值,税额随之增高,民国35年全县实征得屠宰税42938560元。
  民国时期捐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盐税、烟丝烟叶捐、卷烟管理费、筵席捐、房铺捐、查验费、印照费、内销创捐税、贴现费等。民国22年10月开征食盐附加税;次年,随盐附征国军副食费。民国23年,全县征盐税17623765元,战时附加税289909534元,国军副食费61189562元。
  民国35年,全县财政收入为77018720元。
  民国36年,全县地方岁入为1007336295元,其中经常收入602694349元,临时性收入为404641946元。在全部总收入中,税课项收入为477189611元,信托管理收入259000元,财产孳息收入为1005211元,规费收入7993834元,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160000元,造产收入970000元,补助收入43650693元,县级公粮收入69966000元,其他收入1500000元,罚款及赔偿收入176170元,捐款及赠与收入404452776元,其他临时收入13000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2年,本县财政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和少量工商税,实行统收统支。1953年建立县级预算后,由“供给财政”转向“建设财政”,财政收入分工商税、农业税、企业利润(1957年后开始有)和其他收入四部分。
  建国后本县历年来财政收入中,各种税收占50%以上,而以工商税和农业税为主。“一五”期间,工商税由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税构成。地方税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占全县财政收入的51.5%。1958年,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简并为工商统一税,并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地方税)构成工商各税。1973年对企业实行工商税。1980年工商税为调剂收入,其他工商税和地方税为固定收入。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取消工商税。农业税由于不同时期耕地面积和税率标准的变化,税额也有多次变动。从1953年至1990年,本县实收农业税2832.32万元,占上述年份财政总收入的20.65%。本县从1956年开始有企业收入以来,上交财政的比率也几经变动。三十余年来全县企业收入增长趋势基本均衡,但亦有骤增锐减甚至纯属亏损的年份。
  由于本县工业基础薄弱,企业收入和工商税收不多,一向属于财政困难县,长期以来接受上级财政补助。仅1953年至1984年,县财政接受上级补助款就达4086万元,占上述年度期间总收入的33.23%。自1980年以后,每年接受上级定额补助86万元,至1987年才摘掉了“补贴县”的帽子。
  1990年,本县财政收入1442万元,比1985年增长1.5倍,比1978年增长3.7倍;自1978—1990年的12年之间,平均每年递增13.7%。其中,“六五”期间,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原本落后的县级经济刚刚起步,财政收入增长也较为缓慢,平均每年递增8.3%;“七五”期间,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平均每年递增16.4%。1990年,全县人平财政收入为68.23元,比1985年增加38.51元,比1978年增加51.67元;1978—1990年的12年间,人平财政收入平均每年递增12.5%。
  在1990年全县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实现874.2万元,比1978年增长3.2倍,平均每年递增12.8%;农牧业税收入201.6万元,比1978年增长1.6倍,平均每年递增8.4%;企业收入为250.7万元,比1978年增长11倍,平均每年递增23%;其他收入为92.4万元,比1978年增长22.1倍,平均每年递增30%。
  自1953年至199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共计13716.09万元(剔除历年上级补助及上年结余数)。其中各项税收共11851.7万元,占总收入的86.4%;企事业收入1343.56万元,占总收入的3.5% 表3—74 黎川县1953—1990年财政收人情况表单位:万元表3—75 黎川县1990年财政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 (三)财政支出清代,本县财政支出主要是解给府、县衙门经费,存留本县支给各项银两及驿站项下开支。同治年间,本县财政支出中,须付本府(即建昌府)同知项下俸食银251两1钱(含同知俸银80两,门子、步快、皂隶、轿伞扇夫等29人工食银171两1钱);知县项下俸食银446两7钱(含知县俸银45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看监禁卒、轿伞扇夫、库子、斗级等64人工食银371两7钱,置备器械银30两);县丞项下76两(含县丞俸银40两,门子、皂隶、马夫等6人工食银36两);典史项下俸食银67两5钱2分(含典史俸银31两5钱2分,门子、皂隶、马夫等6人工食银36两);儒学项下俸食银137两6钱(含教谕、训导各1名俸银共80两,斋夫、门子共6名工食银57两6钱);本县同安、极高二巡检项俸食俸87两零4分(二巡检俸银共63两零4分,皂隶4名工食银24两);存留本县支给县学廪粮、文庙等祭祀品仪、乡饮和岁贡酒礼银、孤贫粮布银,二巡检弓兵工食银、吹鼓手工食银等407两6钱6分5厘,合计白银1473两6钱2分5厘(遇润加银20.383两)。驿站项下共银1067两6钱(含归解司起运银542两,存县支给银525.6两),遇润加43.8两。两大项合计全年总支出为白银2541.225两。
  民国时期本县财政支出,前期包括自治费、公安费、财务费、教育费、建设费、救恤费、卫生费、杂支出及预备费等项。民国23年全县总支出预算为法币54150元(其中自治费14280元,公安费21164元,财务费1308元,教育费9503元,建设费1036元,,卫生费2412元,预备费4447元),民国26年为79982元,民国28年为76400元,均以自治费、公安费、教育费等项所占比例最大。民国34年以后,行政支出和教育支出仍占较大的比例,但预算支出最大的还是公务员、工役的生活补助费,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50~70%左右,而卫生、社会救济及经济建设等项的支出预算则一直很少,最多年份亦不超过5%。历年财政预算执行的结果经常出现大量赤字。以国民35年为例,财政收入为77018720元,财政支出则为80874759元,收支相抵后赤字达3796039元。
  表3—76 黎川县民国36年度地方岁出及事业岁出统计表单位: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县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文教、卫生事业支出,对其他各项支出也进行了有计划按比例的分配。在财政支出安排上,根据“量入为出”的原则,从本县财政收入状况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历年来基本上做到了“当年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但由于某些不可抗拒的原因,1954、1967和1983年,曾出现了财政赤字。1954年财政收入只完成计划指标的92.9%,支出超过预算,出现赤字13422元;1967年因“文革”冲击,税收不能完成任务,企业严重亏损,支出突破预算,出现赤字195969元;1983年为解决中小学危房修缮,重建县医院住院部和计划生育经费,以及支援农村多种经营,支出大大超过预算,出现赤字14.1万元,在1979年至1990年的12个年度财政决算中,虽然除1983年发生财政赤字外,其他年度的财政决算均实现了收支平衡有结余,但1979—1986年度的财政决算,是靠上级财政补助实现的平衡(8年用于平衡财政的补助共计811.5万元,平均每年101.4万元),只有1987—1990年的财政决算才是依靠自身财力实现的平衡,并成为“上解县”,4年上解支出共计264.6万元,平均每年66.15万元。
  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使本县财政支出以较快的速度逐步增长。1990年全县财政支出2169万元,比1978年增长4.4倍,平均每年递增15.1%。其中:“六五”期间财政支出增长比较缓慢,平均每年递增10.3%;“七五”期间增长较快,平均每年递增17.1%。
  十余年来本县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反映出本县属于典型的“吃饭”财政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用于生产发展的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下降,1978年占32%,1985年占20%,1990年仅占8%;二是个人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急剧上升,1978年为47%,1985年为50.6%,1990年为61.5%。其原因主要为: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增加过快,1990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达5179人,比1985年增加406人,比1978年增加2279人;二、工资改革、增加奖金和补贴等个人经费,超过了财政承受能力,1990年财政支出中个人经费部分791万元,比1978年增加643万元。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截至1990年底,本县财政总支出为17564.34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4786.41万元,占总支出27.0%;文教卫生科学费5469.6万元,占31.0%;行政管理费3350.3万元,占19.0%;其他支出为4073.4万元,占23.0%。
  表3—77 黎川县1953——1984年间部分年度财政支出情况表单位:万元表3—78 黎川县1985——1990年财政支出构成表单位:万元二、税收 (一)税制除正赋(地赋)和役(丁赋)以外,历代还征收杂赋(课、租、税、贡)和捐。
  宋、元两代本县税制无从考。明初,本县设税课局,内分县课、局课。县课负责征地赋,局课管征商税。明正统元年(1436年)撤销税课,并课入县。清代咸丰以前之税制,除清初已创设之当税、牙税、契税外,其他均沿袭明代税制。清同治年间,本县田房契税无定额,系尽收尽解。当税、牙税、牛税、茶课、纸价银等均有定额。如有增减,则据实报解。一向为征取地方土产的“土贡”,也已由征收实物改作折银抵解。
  民国元年,税制实行整理与改革,分国家税及地方税两类,但无法实行。民国3年,取消此种划分,仍沿袭清代旧制。随后又先后加征过屠宰税、牲畜税、田赋附加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名目日繁,更兴特别税、附加税等。民国20年,又公布统一税条例,实施划分国家税和地方税。中央和省管理货物税、直接税;地方(县)管理地方税。地方税无定例,时有派捐。
  1949年6月黎川县人民政府成立之初,暂用旧税制,货物税只征烟丝、烟叶、水酒(米酒)等项。
  1950年1月,中央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统一全国税制。同年7月,对税收进行调整;简化税种、税目,降低税率。1953年1月修正工商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对电影、戏剧收入改征文化娱乐税。至此,全国工商税收为12种,本县征收10种。1958年,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农业产品税由原来在产制环节核价征收,改为在销售环节依类征收。1973年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合并税种,简化税目,取消不合理的中间产品的征税规定,调整了部分税率。1983年6月,开始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税利并存;1984年10月,开始对工商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向国家交纳税金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二)税种、税额据旧县志载,明隆庆六年(1572年),本县除田赋项征收夏税(农桑丝折绢银6两4钱5厘、脚钱9钱2分)、秋粮(官、民米23893石3斗6升3合)外,又带征部司料银、牲口果品苗水竹棕藤银、本折色黄蜡银、本折色白蜡银、芽叶茶银、黄绫纱纸银等。
  明万历元年(1573年)(注:史称万历九年)始行“一条鞭法”(将丁役贡等均并入田赋,按亩征收)。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夏税农桑丝折银6两4钱5厘(外脚银9钱1分5厘),秋粮官、民米23941石4合2勺,实编额银共15814.1543两,带征盐钞起存银124.3421两。
  清代赋税分正赋(地赋)、役(丁赋)、杂赋(课、租、税、贡)和捐等四大项。其中: 正赋——地赋,实征银21835.278两。
  役——丁赋(已合并于地赋征收) 杂赋: 贡(按明代贡额):芽茶3斤(后加1斤,共解银5两)、白鹇4只、野鸡6只、兔2只,鹅鸭等翎毛36000根、獐麂鹿杂皮400张、胖袄袴鞋若干件,弓400张、弦3000条、箭3400支、军器神器若干件。后均折银两解交。
  民国时期,中央和省向本县征收的主要是货物税和直接税两种:货物税包括竹、木、烟叶、烟丝、土纸、土糖、酒类、土陶瓷器、迷信用品等项目,直接税含住商营业税(1947年划归地方管理)、住商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等。地方(县)管的税种,包括屠宰税、契捐、房捐、竹席捐、营业牌照税、因地制宜税、田赋税(由田赋管理处征收)、土地税等。抗日胜利后,另设“戡乱治安”费、牲畜交易税。除此之外,还设有各种名目的苛捐。如保甲捐、房铺捐、筵席捐、猪捐、自卫队警察局经费捐、义教捐、米谷出口捐、花令捐(向妓院征收的卖淫税)等。民国23年,全县实征税额为5.2318万元(法币,下同),民国26年为6.76万元,28年为6.273万元,34年为1155.4871万元,36年为47718.9611万元,37年为316293.82万元,38年为金圆券126.4304万元(当时金圆券每1圆兑换法币3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细则》,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税种有14个: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等。根据实际情况,本县在建国初期只征收了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等几种。1953年1月,根据中央关于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工商税收调整为11种,即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含营业税、所得税、临时营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1958年,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临时营业税及印花税5种税收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62年开征集市贸易税,1966年停征,同时停征的还有文化娱乐税。196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82年开征增值税,1983年开征建筑税,1984年10月1日起,由原工商税分为4个税种,即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此同时,又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实行工效挂钩的国营企业则开征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后两种税本县未开征)。在县城所在镇和建制镇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本县无)、筵席税、特别消费税、房产税(在县城镇和建制镇即日峰、宏村二镇开征)、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本县无),个人所得税;对合资企业开征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1990年,本县征收的主要税种有:1.工商税(含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工商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印花税、建筑税);2.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3.国营企业所得税。
  自1953年至1990年,全县各种税收总收入为11851.7万元。1990年,工商税收为874.2万元,比1978年增长3.2倍,平均每年递增12.8%;农牧业税实现201.6万元,比1978年增长1.6倍,平均每年递增8.4%。
  表3—79 黎川县1950—1984年工商税收分税收人表单位:万元表3—80 黎川县1985—1990年各种税收情况表单位:万元 (三)税收减免 1949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征粮暂行办法》,对每人平均农业收入不满稻谷150斤者免征农业税,新垦荒田三年内不计征;由于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农业歉收,一般减免农业税。
  1958年建洪门水库时,本县5088亩耕地属库区受淹,减征农业税55万公斤。
  1959年,县内乡村大规模修建公路,减少耕地16016亩,每亩以22.5公斤稻谷计算,减征农业税稻谷36.036万公斤。
  1966年起,车船牌照税由原来每辆(只)4元降为2.4元,1978年停征,但保留税种。
  1969年起,对城市上山下乡知青场队的生产基地免税,对饮食业征收工商税,税率由5%减至3%。
  1972年,对农村社队企业的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下的免税,1978年改为全年所得额不满2400元的免税。
  1973年,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如农机、农药、化肥的税率,由原5%降为3%。
  1973年,洪门水库提高水位,本县耕地被增淹11585亩,减免公粮9.1万公斤。
  1979年,进一步放宽农村税收政策,社队企业原规定免征所得税2年,改为免征工商税和所得税3年(烟、酒、糖、鞭炮、棉纱等项除外),所得税的起征点宽限至3000元。
  1980年10月起,对二轻企业每年增长部分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1985年,共减免产品税116566元,其中政策性减免95692元,欠税减免16632元,涉税还贷减免4242元。
  1986年共减免产品税5090元,其中政策性减免1432元,欠税减免458元,涉税还贷减免3200元。
  1987年减免产品税5689元,其中政策性减免3245元,欠税减免94元,涉税还贷减免2350元。
  1988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108889元,全部属于政策性减免。
  1989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共计467222元,其中效益减免262616元,新产品减免16639元,乡镇企业减免16457元,社会福利减免937元,新办企业减免21645元,其他减免148928元。
  1990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440024元。其中新产品减免31320元,效益减免160521元,社会福利减免8243元,营业税减免46142元,其他减免193798元。
  三、企业收入建国后,本县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基本采取全额管理,但各时期的具体形式又不尽相同。解放初期,由于企业多为私人经营,政府对企业工作的着重点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私营企业已纳入社会主义轨道。1957年,本县开始有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当时企业利润除提取生产综合奖外,全部上交财政。
  1960—1962年企业实现利润分成,分成比例由各企业所属主管部门确定,后来又恢复金额上交制(除提取一定的奖励基金外)。
  “文革”期间取消生产综合奖,代之以附加工资形式,1976年又恢复生产综合奖。
  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度,规定完成八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的5%从利润中提出企业基金。未能完成八项年度计划,但已完成产量,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利润和上交利润四项计划指标,也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
  1979—1981年,考核指标由八项减为四项,即产量、质量、利润和供销合同。四项指标全面完成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每少完成一项,少提取1.25%;利润指标未完成的,不提取企业基金。
  1983年开始,财政与企业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上交财政任务的企业实行奖罚挂钩。经济承包合同的内容是:企业必须完成上交财政任务,超额完成的,超过部分实行财政、企业按规定比例分成;未完成任务的,以企业福利基金和基本工资中所拟的保证金抵交,如不足,则用企业其他自有资金抵交。
  1984年10月,执行财政部提出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这一年的企业收入,大部分已计入所得税中。
  本县企业收入,1957年只有文化企业的两个电影队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电厂与染织厂,企业收入仅为7623元。1958年发展到包括重工业、轻工业、化学工业、建筑材料、文化等类型的15个企业,企业实收金额99050元,比1957年增加91427元。1984年,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有配件厂、印刷厂、农机厂、化工厂、塑料厂等5个,加上城市公用企业、物资企业、交通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收入也随之增长,该年全县企业收入为10.98万元(如包括利改税中所纳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则共计64.8305万元)。从1985年起,企业收入均为税后收入。1985年企业收入为—1.44万元,企业亏损及价格补贴—7.00万元;1986年企业收入3.2万元,企业亏损及价格补贴55.9万元;1987年企业上缴利润0.4万元,企业计划亏损补贴3.4万元;1988年国营企业上缴利润111万元,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为3.4万元;1989年国营企业上缴利润156.7万元,国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为39.4万元,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为5.5万元;1990年,国营企业上缴利润178万元,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为23.6万元。
  第二节金融一、金融机构 (一)典当铺明代,本县城厢的铁炉岭、南津街的仁兴巷及磨市街的菖蒲桥头等处设有典铺。清代有城内的“德和”典铺及磨市街的“裕康”典铺,两家典铺各有架本2万元(银洋)。清末民初,“德和”、“裕康”先后停业。随后,磨市街头又设“震丰”典铺,民国20年停业。此外,在县城还设有几处小押(与农村没有来往),性质和典当相似,月息较大,押期为一年。
  (二)钱庄民国前期,本县设有数家钱庄。外地汇兑多由“祥聚”、“丰盛”、“谦益”等三家大钱庄承办,名目有“省票”、“汉票”、“申票”等,经手利息为4厘、5厘不等;1947—1949年间,县城设有“功成”、“新丰”、“群益”、“黄炳记”等7家地下钱庄,资本共约1亿元(法币,此数为开办初期数),每日折息,每15天为一“比”,每“比”1分6厘计息(一称暗息达1角9分5厘)。
  (三)银行江西裕民银行黎川办事处:民国24年开设于县城江家巷口,后改称“江西裕民银行黎川支行”,迁城内县前街,经营抵押放款,定期贷款,贴现贷款,活期存款和汇兑。民国36年农历年关曾向本县40余家商号贷出质押款4000万元,利率9分,栈租、保险费各5厘。
  黎川建设银行:民国25年在县城开设,因与江西裕民银行黎川支行争夺营业,互相排挤,不久后停止营业。
  黎川县银行:民国34年3月由当时县长费绍宏主持开设,资本1000万元。因滥发礼券(称本票),挂银行招牌聚财做投机生意,未及一年即倒闭。
  中国人民银行黎川支行:1949年5月,黎川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接收了“江西裕民银行黎川支行”。同年10月15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办事处”,办理城镇和农村的工农业贷款,国营、私营企业的存、贷款以及收兑金银等。1950年12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1951年,在熊村、宏村二处建立营业所;1952年增建德胜、洵口、龙安、中田营业所;1953年又增建窑下,城关镇营业所。以后,随着县以下地方行政机构的拆并变更,营业所的个数也有过几次变动。1964年4月,中国农业银行黎川支行建立后,农村营业所和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1965年11月,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1968年,银行与财政局、税务局合并为“黎川县财政金融局”,农村建立7个财政金融站。1973年恢复人民银行黎川支行的单独建制。1979年9月,农业银行黎川支行恢复,农村营业所仍归农行管理。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设人事秘书、计划、会计、信贷、储蓄等5个股,并在县城设有支行储蓄所、人民路储蓄所和南门口储蓄所。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黎川县支行建立,原人民银行业务移交工商银行办理,设黎川人民银行业务股。1985年,成立人民银行办事处,行使中央人民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现设6股1室,即:人秘股、国库股、会计发行股、计划调研股、金管稽核股、保卫股和行长室。
  中国农业银行黎川支行:1964年4月成立,下设宏村、熊村、龙安、德胜、茶亭、城郊等6个营业所。1965年11月,并入县人民银行。1979年9月,又由人民银行分出恢复农行建制,1980年1月正式办理农村金融业务。1985年设城郊、洵口、厚村、熊村、湖坊、德胜、社苹、宏村、西城、中田、龙安、潭溪等12个营业所,并在18个乡(镇、场)分设农村信用社(下辖信用分社16个,信用站8个)。县支行现设置有行政办公室、人事秘书股、会计计划股、存款股、工业信贷股、农业信贷股、稽核股、信用合作股和营业部等直属机构,并在县城设储蓄所9个。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黎川县支行:1977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黎川办事处,1979年升格为建行黎川县支行,办理全县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和结算任务,广泛吸收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的闲散资金,承办信托、咨询任务,对施工企业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的审查、核销等工作。1990年,建行黎川县支行设置有会计股、储蓄股、保卫股、人秘股和业务股等机构,并在县城设储蓄所4个。
  中国工商银行黎川县支行:建于1984年1月,组建后即接管原人民银行所经办的全部业务。现设有秘书股、人事股、会计股、信贷股、计划股、保卫股、储蓄股,并在县城开设有8个储蓄所。
  中国银行黎川县支行:1988年9月28日正式开业,现设有人秘股、保卫股、计划信贷股、会计股、存汇股等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提供信贷、国内外汇总结算,外币兑换、侨汇介付和人民币、外币存款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黎川支公司:1950年在县人民银行内设立保险代理处,开展了城市火灾保险和物资运输保险业务。1953年,成立黎川县保险公司;同年12月,改为保险工作组,隶属南城县保险公司。1958年12月,该单位撤销,保险业务停办。1981年,重新设立保险公司代理处。1984年11月13日,改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黎川支公司,现设置有偿赔部、人秘股、农险股、人险股、财险股等机构。
  银河城市信用社:1988年7月1日正式开业,系由人民银行黎川支行主管的集体股份制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包括:一、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存款、贷款结算业务;二、办理或代理储蓄业务,代理保险和其他代收、代付、代保管业务;三、代理或办理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四、办理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金融业务。
  二 、信贷 (一)民间借贷义仓:从明清两代至民国时期,民间设有义仓。义仓积储的稻谷,多为宗族田产,也有个人或公众捐献募集的。那时,义仓遍设城乡各地,仅清同治年间县志载名的义仓即有近50座。各仓储粮从数百石(“石”为旧时容量单位,每石十斗,亦作重量单位,每石合110市斤)至数千石不等。收割后藏谷入仓,遇歉收年景或春夏荒季节向饥民或缺粮户贷放,利息较低。至民国后期,由于贷谷利息渐高,甚至一担还三箩或利滚利,致使义仓作用渐次消失。
  邀会:民间自发性互助借贷形式,按轮值周转期长短分为年会、双月会、月会等几种。参与邀会者每人定期定额缴交稻谷或现款,称“交会”;每期按邀会初商定或临时抽签方式轮值一人收取大家所交稻谷或款,称“值会”。一般互相不计利息,也有计低息的。
  典当:以田地、房产、贵重物件作抵押,向典当铺或个人借款,所借款额在抵押品价值的50%以下,在规定的赎回期内,典物属承典人,如到期赎回,则付还典当费,并按月息加20%收取利息;如到期无能力赎回,典物归典当铺。
  钱利:一种高息贷款,一般月息为“加一”或“加二”,即100元借款每月须交利息10—20元,到期如交不起利息,则将利额加入本金,一并计算利息。
  此外,民间还有“油利”、“卖秋”(又称(“卖青苗”)等借贷方式,是农村剥削阶层对贫苦农民进行高利盘剥的手段。
  (二)民国时期的信贷组织民国时期,县内曾设立“江西省农村合作金库驻黎川指导员办事处”,并在各区乡建立“信用合作社”。截止民国24年12月底,本县共有合作社19个,社员1160人,入社股份共1506股,股金3012元(每股2元);并建合作预备社69个,社员6113人,据该年统计,全县借款社数19个,借款额2410元。
  民国36年,中国农民银行农贷通讯处在本县贷放农贷款1670万元,利率4分5厘,贷放对象以农村合作社为多。
  (三)建国后信贷情况农业贷款本县人民银行从1950年开始发放农业贷款,主要帮助农民解决购买耕牛、农具、种子、口粮的资金困难。1950年贷放出人民币1200元,1951年增至72000元,两年收回贷款60000元,占放出款总额的71.4%。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业贷款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农业互助合作运动。1952年贷出款182000元,1953年贷出215000元,1954年贷出230000元,1955年260000元,1956年479000元,1957年261000元;1956年和1957年还对7187户贫农发放合作基金贷款115000元,帮助他们交清股份基金。1952—1957年的6年中,累计收回农贷款139.1万元。
  1952年湖坊乡办起第一个信用社,至1957年底全县已建信用社34个,有社员45116人,股金54700元。1952—1957年,各项放款由3500元(其中个人2100元)增加到350000元(其中个人227400元)。
  1958—1966年,银行农业贷款累计放出488.7万元,累计收回427.2万元。在此期间,全县经批准豁免的1961年以前的农贷,其中银行850400元,信用社780000元。
  “文革”中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讲经济效益,农业贷款重放轻收,贷款余额大幅度上升。1966年年底,全县社队农贷余额为845000元,1976年底高达1528800元。农村信用合作社1976年末各项贷款为869800元,比1966年增加185100元。
  粉碎“四人帮”后,农业贷款结构适应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银行对社队农业贷款1977年为154.4万元,1978年为212.5万元,1979年为279万元;信用社各面贷款1977年为31.2万元,1978年为34万元,1979为32.8万元。
  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中,银行和信用社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努力做好农贷工作。1980年各项贷款年末数为1487.5万元,1981年为2165.6万元,1982年为2874万元,1983年为2986.5万元,1984年为3657.7万元。1987年全县银行农业贷款2387.9万元,其中集体及农户贷款342.6万元;1990年农业贷款为2254万元,其中国营农业贷款1531万元,集体及农户贷款723万元。
  工商贷款清代及民国时期,本县无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大都由私营钱庄提供。“江西裕民银行”和“江西省合作金库”在本县设办事机构后,曾向城乡商户发放贷款。
  建国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本县金融机构开始发放工商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部门统购粮食、棉花、油料和其他主要农副产品,支持国营商业、工业发展,稳定市场价格。1957年末,县支行发放贷款额为235.5万元,其中国营商业贷款150.1万元,粮食贷款59.6万元。1962年末县支行各项贷款额为683.2万元,主要用于商业、粮食及人民公社贷款。1965年末各项贷款592.7万元,其中商业放款461.4万元。1970年各项贷款1195万元,用于商业的占将近一半。1975年贷款为1663.7万元,主要用于地方工业贷款,但经济效益差。1980年末贷款额3092万元,其中粮食贷款所占比例最大(30%以上),商业次之,工业又次之。1985年银行贷款6232.1万元,其中工业贷款582.4万元,国营商业贷款3677万元(含粮食放款2133.5万元)。1990年的贷款余额中,工业贷款1561万元,商业贷款7201万元(其中粮食贷款4632万元)。
  表3—81 黎川县银行1953——1990年各项放款余额统计表单位;万元表3—82 黎川县农村信用社1984—1990年贷款余额统计表单位:万元三、存款本县自清代设立钱庄开始,即有货币储存周转活动;民国时期,除钱庄外,又设立银行,存款业务渐趋兴旺,既有以商号为主的单位、集团存款,也有部分个人储蓄。至民国后期,由于通货恶性膨胀,货币贬值速度惊人,存款业务亦日益冷落以至近乎消失。
  建国后,国家实行现金管理制度,全县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均在银行设立结算帐户,凡营业收入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和转帐收入款项,一律存入银行。单位存款,可分为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和农村存款等项目。随着城乡人民经济收入的提高,城乡个人储蓄也逐步发展。建国初期,由于市场金融物价不稳定,曾开办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市场折实牌价上升,则按折实保值;折实牌价下跌,则按库币额保本付息。195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折实储蓄停办。以后,开办了多种类型的储蓄:定期定额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有奖储蓄、社会主义建设定期储蓄、有奖定期储蓄、活期有奖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储蓄、华侨定期储蓄等;中国银行黎川支行还开办有外汇储蓄业务。储蓄存款利率先后进行过多次调整。通过存款储蓄工作的开办,对聚集和分配资金、监督与调整货币流通,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表3—83 黎川县银行1952——1990年存款余额统计表单位:万元表3—84 黎川县1984—1990年信用社存款余额统计表单位:万元四、公债 (一)民国时期公债民国15年以前,本县曾推行过全省发行的多种地方公债,发行方式有的以债票抵借,有的以手票流通市面,有的本息已偿清,也有迁延未能兑取。民国17年经一度整理,分别以金融库券折算收回,初时只有盐附税为基金的金融库券一种,民国18—20年,又发行过三次“有利短期流通券”和“加印有利短期流通券”。
  民国26年前后,又推行了“江西省建设公债”,利率周息6厘。派额和实购数无考。
  民国30年至33年,在本县发行了“同盟胜利公债”,其中民国33年的派额为1653400元,募解数仅为1401700元。
  (二)建国后的公债从1950年以来,本县先后发行过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和国库券(包括特种国债)等三种。1960年又发行过“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采取折实办法发行的公债(每分含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的实物价格),年息为5厘。当年在本县的发行额为23447.27元(折合新人民币数)。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开始发行,年息4厘,国家在发行后的十年内用抽签办法分期归还。1954年至1958年,本县实际完成购买金额共472970元。
  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系江西省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发行的地方债券,归还期5年,年息4厘,1960年1月发行,10月起计息,1963年至1965年每年10月偿还总额的一部分,1965年本息全部还清。
  国库券从1981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黎川县支行代理国家财政部在本县办理国库券发行业务。第一年仅为单位认购,年息4厘,1982年开始有个人认购项目。1989年向单位发行特种国债;同年,又发行个人认购保值债券104万元,归还期为3年。1981年至1990年,全县实际认购国库券791.15万元(包括1989、1990两年中单位认购的特种国债54.13万元。
  表3—85 黎川县建国后公债发行情况表单位:万元一、保险 1950年设立保险机构,开始办理火灾保险和物资运输保险业务,后又增办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船舶保险和耕牛保险等项目。1958年12月撤销保险机构,保险业务亦随之停办。1981年重新恢复保险机构和开办保险业务,并在原有保险项目基础上增设了汽车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项目。至1988年,保险项目共有: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运输工具险、货物运输险、农业险、人身意外险、简易人生险、团寿险和养老金险等9项。1990年,全县保险金额共计达20714万元,保费133.47万元,赔款件数695件,赔款金额50.436万元(不包括返还性保险期满给付、养老金给付,以及简易人身保险的伤残死亡给付等)。
  表3—86 黎川县部分年份保险事业发展情况统计表单位:元表3—87 黎川县1983—1990年保险业务情况表单位: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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