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量监督与检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75
颗粒名称: 三、计量监督与检定
分类号: TB9
页数: 2
页码: 264
摘要: 民国28年,黎川县政府明令各商号一律改用“市制”度量衡器,并指定县城磨市街王恒福制造商店为全县度量衡器具公卖店。但民用的度量衡器仍未统一,市制、英制、公制与旧制在市场上混杂使用。这种状况,建国后还在本县持续了一段时间。1981年9月4日,县科委作出决定:全县所有衡器制造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将所有产品送计量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购买未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1990年,县计量部门加强强制检定工作,制定了强制检定工作计划,建立了定期送检制度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表和档案册,对重点商贸企业使用频繁的衡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强制检定一次。
关键词: 计量监督 检定

内容

民国28年(1939年),黎川县政府明令各商号一律改用“市制”度量衡器,并指定县城磨市街王恒福制造商店为全县度量衡器具公卖店。但民用的度量衡器仍未统一,市制、英制、公制与旧制在市场上混杂使用。这种状况,建国后还在本县持续了一段时间。
  1979年,县计量所成立后,多次派人到省计量培训班学习;对全县通用的台、案、杆秤进行了全面鉴定;对贸易市场上的度量衡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合格的计量器具打上印记,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重大节日或物资交易会期间,组织人员配合工商、物价部门进行大检查。
  1980年,县计量管理所对全县大杆秤的结构进行改造,将杆秤绳钮改为刀口钮,并在秤杆、秤砣上戳印相同的号码(以示配套)和秤量等标志。
  1981年9月4日,县科委作出决定:全县所有衡器制造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将所有产品送计量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购买未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
  1982年8月27日,县人民政府颁布《度量衡管理细则》,进一步加强了计量管理工作,对短少斤、两、尺、寸的经营者和不按规定制作度量衡器具的人员,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并指定华山垦殖场所属的测绘厂生产水准尺、米尺,德胜关垦殖场茅店分场工厂生产托米尺、三角尺,县城5户个体秤工(共9人)生产木杆秤。
  1986年5月1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计量管理,使用“千克秤”、“米尺”的通知》,自即日起,各衡器修造单位、个体秤工,一律停止生产和修理市秤、市尺,凡生产、修理的各种计量器具,必须送交县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加盖合格印(证)后方可出售,销售、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以后,县计量部门先后为县粮食局举办了三期衡器管理学习班,培养了数十名学员。县计量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经过省、地计量部门培训,检定水平提高,由原来只能检定台案杆秤,到能进行血压计(表)、压力表等的检定,有计划地对全县各行业使用的尺、法码、秤、天平、压力表、容量器、燃油加油机、液体量提、饮食量提等器具进行了检定。1987年,县计量部门为社会各方面检定各种标准计量器具13150台件(不含木杆秤)。在已经开展的检定项目中,受检率达95%,合格率90%。
  1990年,县计量部门加强强制检定工作,制定了强制检定工作计划,建立了定期送检制度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表和档案册,对重点商贸企业使用频繁的衡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强制检定一次。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