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计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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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7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计量管理
分类号: F222.1
页数: 3
页码: 263
摘要: 民国25年,为推行统一的新的度量衡制度,江西省政府规定,新制的实施由各县(市)长负责。新制实施时,县政府设有检定员1人,检定员对县长负责,并受省度量衡检定所监督指导,掌管全县度量衡的检定、检查、标准器保管以及其他技术事项。1979年6月,成立县计量管理所,配备工作人员4名,归口县科委领导。这次活动,历时3个月,共检查161个生产或经销单位。检查商品1410批,检查结果:不合格商品430批,占30.5%;伪劣商品282批,占20%。受检商品总值84万元,检查结果:不合格商品价值10.4万元,占12.4%;伪劣商品价值9.7万元,占11.5%。对生产或经销伪劣商品数量较多、情节较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
关键词: 黎川县 计量

内容

一、机构旧时,黎川县未设计量管理专门机构。民国25年(1936年),为推行统一的新的度量衡制度,江西省政府规定,新制的实施由各县(市)长负责。新制实施时,县政府设有检定员1人,检定员对县长负责,并受省度量衡检定所监督指导,掌管全县度量衡的检定、检查、标准器保管以及其他技术事项。
  1949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后至1979年5月,本县计量管理工作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兼行管理。
  1979年6月,成立县计量管理所,配备工作人员4名,归口县科委领导。
  1985年,县计量管理所划归县经济委员会领导。
  1989年5月4日,成立黎川县标准计量局(为副科级单位),配备工作人员7名。
  1990年3月,县标准计量局升格为正科级单位。
  二、计量单位变革清代至民国初期,本县度量衡均沿袭旧制,县乡之间度量衡器标准不尽一致,有的器具虽然名称相同,但其广狭、轻重、大小却略有差异。
  清代的计量单位为: 长度单位毫、厘、分、寸、尺、丈、均为10进位制;另有最大的长度单位为里,每里为150丈。
  面积单位纤、微、忽、丝、毫、厘、分、亩、顷,除每顷为100亩外,其余单位均系10进位制。
  容量单位粟、圭、秒、撮、勺、合、升、斗、斛、石,除每石为2斛,每斛为5斗和每圭为6粟外,其余单位均为10进位制。
  重量单位纤、微、忽、丝、毫、厘、分、钱、两、斤,每斤为16两,两以下均为10进位制。
  民国25年(1936年),江西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分期进行度量衡改革,根据这一决定,本县各商号于民国28年(1939年)实施度量衡新制,废除旧制,施行“市制”。
  建国后,本县度量衡沿用“市制”,粮食集市贸易从1953年起停止使用量器(如升、斗等),改用衡器。
  1959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将原市制重量单位中的1斤为16两改作1斤为10两(即10进位制),但中医处方用药剂量及药房、药店付药,则仍以每斤16两为标准,使用旧戥秤称药。
  1978年,中医处方改用公制重量单位“克”,1公斤为1000克。
  从1987年1月1日起,本县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易时均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器具“千克秤”、“米尺”。1米为3尺。但人民日常生活已习惯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和器具,仍在民间继续使用。
  三、计量监督与检定民国28年(1939年),黎川县政府明令各商号一律改用“市制”度量衡器,并指定县城磨市街王恒福制造商店为全县度量衡器具公卖店。但民用的度量衡器仍未统一,市制、英制、公制与旧制在市场上混杂使用。这种状况,建国后还在本县持续了一段时间。
  1979年,县计量所成立后,多次派人到省计量培训班学习;对全县通用的台、案、杆秤进行了全面鉴定;对贸易市场上的度量衡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合格的计量器具打上印记,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重大节日或物资交易会期间,组织人员配合工商、物价部门进行大检查。
  1980年,县计量管理所对全县大杆秤的结构进行改造,将杆秤绳钮改为刀口钮,并在秤杆、秤砣上戳印相同的号码(以示配套)和秤量等标志。
  1981年9月4日,县科委作出决定:全县所有衡器制造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将所有产品送计量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购买未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
  1982年8月27日,县人民政府颁布《度量衡管理细则》,进一步加强了计量管理工作,对短少斤、两、尺、寸的经营者和不按规定制作度量衡器具的人员,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并指定华山垦殖场所属的测绘厂生产水准尺、米尺,德胜关垦殖场茅店分场工厂生产托米尺、三角尺,县城5户个体秤工(共9人)生产木杆秤。
  1986年5月1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计量管理,使用“千克秤”、“米尺”的通知》,自即日起,各衡器修造单位、个体秤工,一律停止生产和修理市秤、市尺,凡生产、修理的各种计量器具,必须送交县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加盖合格印(证)后方可出售,销售、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以后,县计量部门先后为县粮食局举办了三期衡器管理学习班,培养了数十名学员。县计量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经过省、地计量部门培训,检定水平提高,由原来只能检定台案杆秤,到能进行血压计(表)、压力表等的检定,有计划地对全县各行业使用的尺、法码、秤、天平、压力表、容量器、燃油加油机、液体量提、饮食量提等器具进行了检定。1987年,县计量部门为社会各方面检定各种标准计量器具13150台件(不含木杆秤)。在已经开展的检定项目中,受检率达95%,合格率90%。
  1990年,县计量部门加强强制检定工作,制定了强制检定工作计划,建立了定期送检制度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表和档案册,对重点商贸企业使用频繁的衡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强制检定一次。
  四、商品质量监督检查 1990年,县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县城乡开展查处伪劣商品的活动。这次活动,历时3个月,共检查161个生产或经销单位。检查商品1410批,检查结果:不合格商品430批,占30.5%;伪劣商品282批,占20%。受检商品总值84万元,检查结果:不合格商品价值10.4万元,占12.4%;伪劣商品价值9.7万元,占11.5%。通过这次检查,对生产或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生产或经销伪劣商品数量较多、情节较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1990年,立案查处8起,通过县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强制执行、判决执行的各1起。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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