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价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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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67
颗粒名称: 一、物价管理体制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
页码: 256
摘要: 明清时期,本县物价既无官办或民办专门机构,亦无兼职人员管理,商品价格,除饥荒年月,谷米有部分官民办义仓组织平粜外,其余时间和其他各类商品价格,均为随行就市,变化无常。但因全国性的通货膨胀和大量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仍无法控制物价波动。新中国成立后初期,县人民政府未设置专门物价机构,各类商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仍沿袭建国前夕的程序。此期间,还设置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上市农副产品牌价。“文革”期间,物价委员会被撤销,物价管理工作先后归口于县革委财贸办公室、县革委计划组、县计划委员会管辖。1982年10月25日,黎川县物价局成立。至此,物价专业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关键词: 黎川县 物价管理

内容

明清时期,本县物价既无官办或民办专门机构,亦无兼职人员管理,商品价格,除饥荒年月,谷米有部分官民办义仓组织平粜外,其余时间和其他各类商品价格,均为随行就市,变化无常。
   民国时期,政府部门未置专门的物价常设机构,仅由县政府牵头邀选各界头面人物组建过“战时物价评议会”(1939年9月成立)、“平价委员会”,并协同县商会和各行业同业公会,对粮食、油类(包括食油、煤油)、食盐、猪肉、棉纱、布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价格,进行短期性、突击性的评定、管制和协调,起到过某些作用。但因全国性的通货膨胀和大量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仍无法控制物价波动。有段时期,还在县内各区设置检查所,严禁谷米、耕牛、生猪和猪肉私运出境,在县城和集镇设立食盐、粮食、猪肉“公卖处”,并公开提出“高抬物价的便是汉奸”口号和采取对私抬物价商人实行处罚、法办、游街示警等措施,却仍然不时出现粮食、猪肉、食盐等“呈荒状”、“大骚动”、“市面升米难购”和“有钱无市”等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初期,县人民政府未设置专门物价机构,各类商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仍沿袭建国前夕的程序。1951年成立县工商科后,配备了一名专职干部主管全县工商企业的商(产)品价格工作。1952年后,在县财委下设专职物价干部一人,管理全县工农业商品价格。1956年物价工作移交县商业局管理。商业局和所属各公司均设有专职物价员,各商店也设有物价监督员,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物价管理网。此期间,还设置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上市农副产品牌价。
   1963年,县物价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县内物价管理的专门机构。“文革”期间,物价委员会被撤销,物价管理工作先后归口于县革委财贸办公室、县革委计划组、县计划委员会管辖。
   1981年9月,恢复黎川县物价委员会,并配备2名物价专职干部,与县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
   1982年10月25日,黎川县物价局成立。1984年,建立了局下属机构“黎川县物价检查所”、“黎川县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局内设置综合股、价格股、价格事务所。至此,物价专业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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