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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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6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物价管理
分类号: F726.2
页数: 8
页码: 256
摘要: 但因全国性的通货膨胀和大量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仍无法控制物价波动。新中国成立后初期,县人民政府未设置专门物价机构,各类商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仍沿袭建国前夕的程序。此期间,还设置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上市农副产品牌价。“文革”期间,物价委员会被撤销,物价管理工作先后归口于县革委财贸办公室、县革委计划组、县计划委员会管辖。1982年10月25日,黎川县物价局成立。大大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率的“剪刀差”。
关键词: 物价 黎川县

内容

一、物价管理体制明清时期,本县物价既无官办或民办专门机构,亦无兼职人员管理,商品价格,除饥荒年月,谷米有部分官民办义仓组织平粜外,其余时间和其他各类商品价格,均为随行就市,变化无常。
  民国时期,政府部门未置专门的物价常设机构,仅由县政府牵头邀选各界头面人物组建过“战时物价评议会”(1939年9月成立)、“平价委员会”,并协同县商会和各行业同业公会,对粮食、油类(包括食油、煤油)、食盐、猪肉、棉纱、布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价格,进行短期性、突击性的评定、管制和协调,起到过某些作用。但因全国性的通货膨胀和大量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仍无法控制物价波动。有段时期,还在县内各区设置检查所,严禁谷米、耕牛、生猪和猪肉私运出境,在县城和集镇设立食盐、粮食、猪肉“公卖处”,并公开提出“高抬物价的便是汉奸”口号和采取对私抬物价商人实行处罚、法办、游街示警等措施,却仍然不时出现粮食、猪肉、食盐等“呈荒状”、“大骚动”、“市面升米难购”和“有钱无市”等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初期,县人民政府未设置专门物价机构,各类商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仍沿袭建国前夕的程序。1951年成立县工商科后,配备了一名专职干部主管全县工商企业的商(产)品价格工作。1952年后,在县财委下设专职物价干部一人,管理全县工农业商品价格。1956年物价工作移交县商业局管理。商业局和所属各公司均设有专职物价员,各商店也设有物价监督员,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物价管理网。此期间,还设置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上市农副产品牌价。
  1963年,县物价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县内物价管理的专门机构。“文革”期间,物价委员会被撤销,物价管理工作先后归口于县革委财贸办公室、县革委计划组、县计划委员会管辖。
  1981年9月,恢复黎川县物价委员会,并配备2名物价专职干部,与县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
  1982年10月25日,黎川县物价局成立。1984年,建立了局下属机构“黎川县物价检查所”、“黎川县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局内设置综合股、价格股、价格事务所。至此,物价专业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一、工作职能县物价部门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法令、办法、条例,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有关部门的物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对中央、省、地区制定和调整的商品价格与收费标准,负责在本县贯彻执行;同时,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制定调整县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安排好商品之间的比价。(三)负责组织指导群众义务物价监督员和有关部门开展物价检查,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行为,使物价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四)按照“加强宏观经济指导,微观经济要搞活”的要求,加强对浮动价格,议购议销商品价格,跨行业经营的商品价格,商业自组货源价格,工业自销价格和新产品价格,街道、乡镇企业的产品价格等,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加强毗邻地区相互联系和协商,进行价格的平衡衔接。(六)及时了解市场物价动态,预测市场发展趋势。(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集市贸易价格的指导。(八)向上级汇报物价方面的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上级提供有关制定的调整价格方面的资料和建议。(九)保守国家物价机密。(十)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提高物价人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价格管理本县物价管理工作,随着经济发展过程的形势变化呈现不同特征。
  由于受解放前夕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影响,1949年5月黎川解放初期,县内粮食、棉花、棉纱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一日数涨,群众纷纷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物价。
  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加强了对市场物价的控制和管理。当时的基本要求是:“不管当时某些物价是否合理,首先使每种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再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若干调整”。随后整顿工商组织,打击投机奸商,对囤积操纵,牟取暴利,哄抬物价,买空卖空,抢购,散布谣言引起物价波动,以及不遵守政府规定,伪造假冒,掺杂使假,扰乱市场者,进行整顿和严格取缔,加强了市场管理和现金管理,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市场物价基本得到稳定。1951年,配合城乡物资交流的开展,采取了差价比价的政策,取得显著成效。1952年,通过土改后开展了“三反、五反”,促进了生产发展,又采取了压缩开支,组织定价购销和打击私商投机抬价行动,使市场价格渐趋平稳。
  1953年,除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外,还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个别调整。1953年和1954年,先后对粮、油、棉、纱、布等主要生活消费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取消季节差价,保障了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合理分配和供应。1955—1956年通过对农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采取经济影响和行政管理的方法,对自由市场进行有效调节,使之与国营商业的价格相一致;对私营工业产品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按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中等成本核定出厂价以保证其合理利润;对私营批发商和零售商进行利润限制,调整批零差率,使他们在合理利润的前提下维持经营。此期间,还有计划地提高了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对部分价格不合理的工业品调低了价格。大大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率的“剪刀差”。1957年,通过开展增产节约,适当压缩基本建设投资与集团购买力,压缩消费,合理调整价格和加强市场管理等手段,使市场价格趋于稳定。
  1958年以后至1962年,由于连续三年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经济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农副产品和工业日用品奇缺,市场物价猛涨。此期间,国家对农副产品、食品、畜产品、丝绸等商品实行分级管理,将农副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由中央管理,第二类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第三类由地方管理。农村集体和个人出售的第一、二类物资一律执行国家收购牌价,第三类物资中的主要商品一般应按国家规定的牌价进行交易,有的品种也可根据物价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最高价和最低限价交易,由交易双方公平议价。从1961年起,第一类物资实行统购,第二类实行派购,第三类实行议购。1963年贯彻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对18类商品价格实行严格管理,其主要商品品种包括:粮食、棉布,针棉织品、棉絮、食盐、鞋、酱油、肉鱼(定量供应部分)、食油、食糖(定量供应部分)、大宗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课本、杂志书报)、主要西药、搪瓷制品、房租、水电等。此期间,本县对30来种农副产品收购价和20余种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零售价作了适当调整,并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管理,除县城设有主管物价的物价委员会外,各农村圩镇也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主要商品牌价,实行督促检查。到1965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恢复正常时,市场物价又复平稳。
  “文革”期间,随着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运用价值规律的正确做法被当作修正主义批判,物价专门机构瘫痪,各项制度失去作用,各种商品差价偏离了正常轨道,本县的市场供应紧张,物价趋向混乱。虽然按照中央通知精神,采取了冻结物价的措施,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类商品的购销牌价虽基本未曾变动,但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的现象仍然存在。
  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生猪、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1973年开始实行的粮油超购价(即对农业集体单位完成征购任务后已多余部分加价收购)也由原高于统购价30%提到高于50%。猪牛肉、家禽、鲜鱼、蛋等副食品销售价亦相应提高。
  1981年,在价格的总体政策上实行冻结的原则,但又根据促进农业发展,缩小工农业品剪刀差的需要,陆续提高了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其中棉花提高10.4%,芝麻提高2%,桐油提高3%,杉木提高52.38%。同时议价商品范围得到扩大。同年11月,又调整涤棉布和烟酒的零售价格。烟的平均提价中为甲级70.9%、乙级29.77%、丙级10.4%;酒的提价率为名酒34.65%、优质酒22.54%;涤棉的降价率为普涤棉细布14.63%、涤棉中长华达呢11.61%、精涤棉细布类13.33%。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后,本县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物价管理和检查工作,除县物价局配备2名专职物价干部外,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均配有专职、兼职物价员和监督员(共92人),并聘有义务物价检查员(46人),形成县、公社两级物价检查网。这一年,全县共组织各类检查41次,参加人员共153人(次),受检国营、集体和个体单位465个,其中执行物价政策好的单位360个,违反价格法规和受处分的单位105个。该年,本县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在1981年水平上。
  1983年,国务院批准下放350种小商品价格管理权限。由于一些企业在扩大自主权后从局部利益出发,滥搞议价,致使乱涨价、乱收费现象突出,部分副食品(尤其是蔬菜、水果、水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本县根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价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开展了物价法规的普遍宣传和物价大检查。先后抽调537人,分成51个检查组,开展检查6次,重点检查了供销、林业、物资、商业、二轻、社队企业、基建、德胜垦殖场、华山垦殖场、县属各专业公司、各基层供销社等440个单位,共检查商品24524件,全县全年共查处违反物价纪律案件62起,收缴各种非法收入共173265.42元。同时,也评出了15个执行物价纪律和政策的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
  1984年10月份以前,继续执行上一年物价政策,本县市场物价保持基本稳定,且出现继续下降趋势。农副产品价格总体上是稳中有降。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社会需求量大,生产量低于需求量的(如笋干、香菰、黄花等),市场价高于牌价,并逐步上升;(二)生产周期长的上升较大,周期短的上升小;(三)供求量基本平衡的市场价接近牌价;(四)供过于求的农产品价格下跌。按照上级规定精神,本县在价格管理上的松绑放权做法主要有:1.下放饮食服务价格管理权限;2.扩大供销社物价自主权;3.下放县管农副产品价格审批权;4.转发执行了《关于城市零售商业物价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业价格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从而放活了企业手脚,促进了商品流通。
  自1984年10月起到1988年9月为价格改革的展开阶段,国家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序放开价格为主要改革方式,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为改革重点,主要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即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放开10多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同时,对价格结构作了部分调整:适当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部分烟酒价格和城市四种主要副食品购销价格。从而初步形成了中央、地方、企业分级管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多种形式并存的价格形式和管理新格局。
  1988年9月开始,价格改革进入深化阶段,以建立、完善价格间接调控系统为重点,在新的角度、新的水平上增强对价格的宏观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同时对价格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主要是提高粮棉的定购价格,提高煤炭、石油、电力、钢铁、运输、邮电等基础工业的价格,提高粮油统销价格,有效地抑制了物价总水平过度上涨势头,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政治经济全局做出了成绩。
  1989年,为了确保物价水平明显低于1988年,本县在价格管理上实行了“控制、疏导、搞活、管好”的原则,严格控制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重要非商品收费标准。全年县、乡共组织物价检查287次,查出违纪金额134648元,经济制裁金额95927元,其中上缴财政77483元,退还用户11504元。
  1990年,本县在价格管理上遵守“严格控制价格水平,适当调整价格结构,大力整顿价格秩序,加强物价管理检查,继续深化价格改革,以利于维护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按照“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继续把“稳定”放在首要地位,把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47种消费品价格作为稳定的重点,并积极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努力动用价格杠杆启动市场,促进经济回升。
  四、市场价格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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