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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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商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7
摘要: 民国时期,于民国元年3月成立黎川县商会,随后,各行业相继成立同业公会,管理各项商业活动。各行业还有牙纪人,居间介绍,成全交易,并按物种价值抽取佣金。这种“牙行”虽然起到开展市场交易,促进物资流转的作用,但他们常常买空卖空,欺行霸市,进行中间盘剥,弊病极大。解放初,人民政府维护群众传统的赶圩活动,支持城乡物资交流,继续开展农村市场交易,市场较为繁荣。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管理工商行政事务,民间仍保留各类牙行,为买卖双方成全交易;但牙行也沿袭了旧社会买空卖空、投机转手的恶习,从中剥削。
关键词: 黎川县 工商管理

内容

一、市场管理本县曾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3月设立厘金卡,向县内各类挑卖、摊贩收款。
  民国时期,于民国元年(1912年)3月成立黎川县商会,随后,各行业相继成立同业公会,管理各项商业活动。各行业还有牙纪人,居间介绍,成全交易,并按物种价值抽取佣金。这种“牙行”虽然起到开展市场交易,促进物资流转的作用,但他们常常买空卖空,欺行霸市,进行中间盘剥,弊病极大。
  解放初,人民政府维护群众传统的赶圩活动,支持城乡物资交流,继续开展农村市场交易,市场较为繁荣。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管理工商行政事务,民间仍保留各类牙行,为买卖双方成全交易;但牙行也沿袭了旧社会买空卖空、投机转手的恶习,从中剥削。随着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商业的发展,随着国家对粮食、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和对农副土特产品的大力收购,从而使各类牙行无法维持下去,遂渐次消失。
  不久后,为了加强市场建设,方便交易,在县城因陋就简改建了三个农副产品市场。
  50年代初,一些私商利用自己的经济力量抢购紧缺商品,哄抬物价,追逐暴利,扰乱市场。为了平抑商品价格,稳定市场贸易,安定人民生活,除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积极组织货源投放市场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外,还运用行政手段,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给不法资本家以有力打击,从而掌握了市场的领导权,保障了供给,稳定了物价。
  这次物价稳定后的一段时期,市场又出现私营商品滞销,经营陷于困境,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紧张的局面,私商缺乏经营信心,个别资本家无故解雇和打骂工人。1953年,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六项措施的命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县工商联协同下,设法调整了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在经营方面调整了市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让出市场给私营商业,使其营业额增多,提高了私营工商业的经营信心。同时,有计划地组织物资交流会,活跃农村经济。
  1954年,在县工商科领导下,以区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市场管理工作。
  1956年对私改造任务完成后,县工商科撤销并入县财委,各区、镇市场管理机构也受县财委领导。
  1958年后,撤并了商业网点,县城三个市场亦被其他单位占用,减少了农村集镇圩期,市场管理过严过死,商品供应极为紧张。1961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根据上级规定,又逐渐恢复了集市贸易。
  “文革”十年中,由于执行了“左”的路线,把农民按市价出卖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也当作资本主义倾向,视为投机倒把,轻则罚款,重则没收货物,甚至进行“批、斗”。当时还组织群众管理市场,公社和大队分别成立贫下中农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管理小组,要求“把资本主义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使市场越管越乱,越管越死;商品越管越紧张,市场价格越管越高。买卖双方为了解决生活急需,又避开市管人员干涉,只得暗地里进行交易,群众称之为“黑市。” 1979年以后,在恢复各集镇传统圩期的同时,放宽对上市商品的限制,按“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管理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搞好市场服务,便利群众交易,在全县12个圩场设有市管人员,维护市容和秩序,维护物价政策,并在较大集镇设立服务网点。他们还制定了8条服务措施:一、宣传集市贸易政策;二、代群众复秤;三、代换零钱;四、代寄存小件物品;五、代开小额发票;六、提供卖肉案位;七、校正集市杆秤;八、调解集市纠纷。通过多种措施,促进了市场贸易繁荣和良好秩序。
  1987年,随着全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贸易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组织市场的购销活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县工商行政部门在全县市场开辟了工商政策和知识宣传栏、行情公告栏、咨询处、公平秤等,注意了市场调查和分析,为上级及时提供了决策依据。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他们加强了市场整顿和物价管理,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总价值4万多元,处理违法违章行为70多起,罚款2万余元。为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采取措施,对全县屠商进行了清理整顿,对上市猪肉手续加强了检查,控制了生猪外销,保证了本县猪肉的供应和稳定了市场肉价,使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变。1987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999万元,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3.1%,与上年相比,农村增长2.4%,县城增长1%。
  为了改变县城长期以来以路为市的历史,为群众提供较好的交易环境,县财政投资约60万元,在城外人民路侧沿河一段辟建了第二农贸市场,1987年动工,1988年10月竣工投入使用,该农贸市场占地面积约4020平方米,安排摊位300个,并建有两排楼式店面,供商户租用。
  1989年,市管机构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全县各主要大市场建立工商法规咨询处7个,接待咨询1070人次,公布市场信息677期,公平复秤37000人次,兑换零钱8600元,小件物品寄存4317人次,代开无税发票560人次,为外地经营者联系住宿、安排场地196人次。这一年下半年,还在县城农贸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伪劣商品展览,展出的劣质商品有36种之多,参观群众数以万计,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文明管理,礼貌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越来越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为结合治理整顿,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违章活动,在经济检查工作中,着重加强了粮食市场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据统计,1989年共查处倒卖化肥、农用薄膜、木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案件4起,倒卖粮食案21起,没收非法收入42574.70元;查处冒牌香烟4500条、变质啤酒7000瓶、劣质肥皂4500条、无碘食盐2600公斤,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1990年,大力宣传和贯彻《江西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暂行规定》,以日峰镇市场为试点,使其率先纳入目标管理。为管好肉食市场,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与公安、税务机关联合成立办公室,采取“三统一定”的办法,严格控制母猪肉、灌水猪肉的出现,整顿了屠商的经营作风,加强了税费征收。
  1990年,工商行政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开展大小不同规模的商品质量检查40次,其中以夏季商品检查规模最大,查处了一批无证经营者和销毁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这一年,工商行政部门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市管员的培训工作,为建立一支热爱市管工作、敢于管理、秉公执法、勤于职守的市管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商企业管理登记民国时期,本县工商企业须先向县商会所辖相关同业公会申请登记,再报经县政府建设科(一度分别为社会科或经征处)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1951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全县私商(包括摊贩)进行了登记、整顿。当时全县有私商1010户 ,从业人员1306人,据1952年6月统计,全县7个区有工商业2477户,从业人员3765人。
  1963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成立了“黎川县工商企业登记小组”,从县商业局、供销社、市管会抽调7人组成工作组,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换发执照。经过登记发证,全县有国营商业33个(核算单位)、职工人数213人;工交企业16户,人员304人;合作商业238户,1031人;合作工厂(社)94户,2734人;个体商贩85户,85人;个体手工业22户,22人。在清理登记的同时,还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了整顿,重新划分了各行业和企业生产范围,调整了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商贩。
  在“文革”时期,中断了工商企业的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开、停、并、转失去了控制。
  1978年成立“黎川县工商企业登记领导小组”,抽调了商业、工交等有关部门的干部组成试点工作组,于1979年上半年在宏村、樟村、西城3个公社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铺开了对全县工商企业的宣传摸底,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协助下,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审查,报县工商企业领导小组批准。至1979年年底,共核发工商企业营业许可证458份,并审批颁发了特种营业许可证52份。在清理发证的同时,还做好了全县个体工商业户的清理登记工作,核发了城关镇23户个体商贩临时许可证。
  1980年,在1979年的基础上,又开展了全县工业、建筑业的普查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截至该年年底,全县普查发照的工业、建筑业107户,其中全民所有制16户,县大集体9户,社队集体82户。这一年的个体工商业户有所增加。
  1981年,根据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普查换发执照,合理摆布了商业网点,核准了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分别建立了“经济户口”,积累了统计分析资料,掌握了基本情况,为加强今后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了重要依据。这一年,全县有商业企业76户,分支机构200个;饮食业31户,分支机构10个;服务业18户,分支机构12个;交通运输业15户,分支机构6个。以上共计140户,分支机构228个,资金总额9799976元,正式职工2933人,计划外用工258人。这一年,全县个体工商户恢复到195户,195人(其中,手工业3人,杂卖业138人,饮食业23人,服务业16人,修理业15人)。
  至1983年年底,全县登记的工商企业共39个行业,318户,301个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0901人,固定资产净值18793100元,流动资金15037200元。其中,在1983年一年之内经批准登记发照的就有117户(工业19户、商业59户、交通运输业39户)。此外,经1983年发照的个体工商业户有629户,基中农村293户,城镇335户。据统计,自1979至1983年底,全县共发给个体营业执照的有970户,其中城镇548户、农村260户、农村代销转经销73户,个体屠工89户。
  1984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国营企业280户,集体企业207户,个体经营947户。
  1985年有国营企业284户,集体企业273户,个体商户890户。
  1986年有国营企业201户,集体企业377户,个体商户811户。
  1987年有国营企业190户,集体企业244户,个体商户900户。
  1989年,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着重“治理整顿”,强化监督管理,理顺经济关系。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全县开展了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全县原有各类公司(中心)49户,属政企不分的3户,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办的公司有7户,党政机关在职人员任职或兼职的有11人,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司2户。对此,工商行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分别作了处理,1989年保留的公司43户,撤销5户,降格3户,这一年,全县已登记发照的国营企业共191户,集体企业450户,个体商户611户。
  1990年,为了做好一年一度的换照工作,举办了换照培训班,注重了实地调查,将换照与对企业经营作风检查结合起来,严格区分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执照的界限,把好审核关,全年共办理企业法人执照198户,分支机构230户,营业执照换照7户。与此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1989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原保留的44家公司进行了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1990年保留公司44户,其中县乡级公司35户,省级公司9户,注销5户。截至年底,全县登记发照的国营企业共180户,其中工业52户、交通运输业5户、商业饮食120户、服务业3户;集体企业共364户,其中工业138户、交通14户、商业饮食208户、服务业4户;个体企业770户,其中商业648户、饮食业69户、服务业53户。
  三、打击投机倒把和其他经济犯罪活动建国初期,本县一些不法资本家利用手中资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同新生的国营经济部门争夺市场领导地位。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开展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登记管理,加强了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实行主要物资集中交易,监督检查大宗采购活动,控制市场价格等,使粮食、棉花、油料、烟叶、苧麻、南货、百货等主要商品贸易,控制在国营经济手里,给投机倒把活动以沉重打击。
  1952年开展“五反”,揭露和查清了不法商人抬高物价、隐瞒资金,少报利润,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骗国家资财和将经营资金抽光(全县抽资达旧人民币4亿元)、吃光、用光以对抗政府等种种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完全违法的私营工商业户进行了处理。
  实行粮、棉、油、木材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全县成立了粮食、苧麻交易所22个,以调剂余缺。但部分唯利是图的私商破坏计划市场,有的高价收购国营商业尚未主动收购之笋干、烟叶等远销外地;有的大量收进国营商业部门所短缺商品,以从中渔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取缔了投机破坏计划市场的不法私商,减少了抬价压价、抢购套购、囤积居夺的现象,限制了自由市场的投机性,保障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在我国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的60年代初期,本县城乡投机倒把活动又猖獗起来。有的人趁恢复自由市场之机,偷偷跑到农村套购社员手中的农副产品;有的在城镇套购紧俏商品,到农村骗换一、二类农副产品;有的国营或公私合营商业人员,甚至部分在职干部,也参加了自由市场的贩卖活动,致使物价上涨,市场混乱。有关部门在实行计划供应和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扩大货币回笼的同时,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市场管理,认真查处了各种投机违法活动。在很短时间内,就查处了投机倒把分子108人,罚款补税14175元,上缴入库11568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投机倒把活动泛滥成灾:有盗卖耕牛、化肥、农药的;有倒卖钢材、电机、木材等工业原料的;有长途贩运、转手批发一、二类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的;有倒卖各种无价票证的;有利用社队办企业之机,冒充“技术员”、“采购推销员”,打着集体招牌,到处招摇撞骗的。1969年,“黎川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正式成立。1972年,“打办”撤销,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这一年,共查处投机案件688起,其中大案6起,查获非法倒卖的大米13110公斤、布票票额434米、木材95立方米、土布319米、笋干22100公斤、烟丝烟叶383公斤。其中依法惩办2起,作行政处分43起,收购物资处理369起,批评教育256起。
  1975年,先后查获的案件有:骗取国家资金5万余元的“洵口油石玻璃仪器厂”诈骗案;在樟村、西城等乡非法承包木材砍伐、运输、偷漏国家税收3000多元的地下运输包头案;龙安农具厂外流人员张某,打着社队企业招牌,变相贩卖木材,获暴利1.2万元的案件等。
  1976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案99件,查获倒卖的物资有钢材、水泥、布票,一、二类农副产品等。
  1979年,根据搞活农村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管理上采取了“五宽五严”的措施,对妨碍四化建设,影响搞活经济,扰乱交易秩序,骗取群众钱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投机倒把活动,进行了坚决的打击和取缔。这一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10起,罚没金额12947元。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全年经查获结案处理的案件80件,罚没金额共30592.72元。
  1983年,投机倒把活动有了明显的收敛,案件大大下降。
  自1982年至1989年,共查获并结案处理的投机倒把及经济犯罪案件76起,罚没金额11.4万元。
  1990年,查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45起,罚没金额32万元,为受害者追回金额共0.3万元。
  四、合同管理根据1979年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黎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担负全县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包括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系统)之间,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的签证管理工作。1980年初,县工商局分别在县城和熊村开展了工商合同和农商合同试点,随后召开了全县经济合同工作会议,宣传了经济合同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
  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施行后,本县又举办了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1983年,在全县二轻工业产品展销会上,县工商局到会宣传经济合同法,并动员广大订户将合同交由工商部门鉴证,在这次订货会上,就鉴证了合同60多份。同时,对外地协管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纠纷,及时查清处理。
  1984—1987年,全县共鉴证合同21944份,总金额达14168万元。
  1990年,全县鉴证经济合同261件,鉴证经济合同金额4651.9万元,检查经济合同金额2142.5万元,检查经济合同中确认无效的26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金额26万元;这一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起,争议金额计17.4万元,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起,全部调解结案。
  这些年来,工商行政部门贯彻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方针,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减少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起到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表3—68 黎川县工商局部分年份鉴证合同统计表金额单位:万元五、商品注册和商品检验 1950年,国家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任何一种经济成份所有的、经过注册的商标都给以保护;同时对旧中国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对那些带有封建迷信、殖民地色彩的和黄色不健康的商标,停止使用。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商标管理条例》,强调企业使用商标应依法申请注册,并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但本县因自产创新产品极少,且产品多系内销,故商标注册工作以前均未办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商标工作无人管理达15年之久。
  1979年,黎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摸清本县商品商标基本情况后,开展了商标注册工作。
  1982年,国家颁布商标法后,县工商局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把商标法翻印成册,发送各企事业单位,并张贴宣传。除陆续受理商标注册事宜外,对已经批准注册的商标,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检查产品质量,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保名牌,创名牌,维护产品信誉,并对假冒商标的不法分子进行查处。
  本县从开始办理商标注册工作至1984年,5年当中,只办理了商标注册10件,以后逐步有所增加。1985年办理了8件,1986年为12件,1987年为12件,1988年为17件,1990年为30件。几年来,还查处了违犯商标法案件若干起,使商标注册工作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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