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工商物价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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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59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工商物价计量管理
分类号: F203.9
页数: 17
页码: 249
摘要: 一、市场管理本县曾于清光绪二十九年3月设立厘金卡,向县内各类挑卖、摊贩收款。民国时期,于民国元年3月成立黎川县商会,随后,各行业相继成立同业公会,管理各项商业活动。各行业还有牙纪人,居间介绍,成全交易,并按物种价值抽取佣金。这种“牙行”虽然起到开展市场交易,促进物资流转的作用,但他们常常买空卖空,欺行霸市,进行中间盘剥,弊病极大。解放初,人民政府维护群众传统的赶圩活动,支持城乡物资交流,继续开展农村市场交易,市场较为繁荣。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管理工商行政事务,民间仍保留各类牙行,为买卖双方成全交易;但牙行也沿袭了旧社会买空卖空、投机转手的恶习,从中剥削。
关键词: 黎川县 物价

内容

第一节工商管理一、市场管理本县曾于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3月设立厘金卡,向县内各类挑卖、摊贩收款。
  民国时期,于民国元年(1912年)3月成立黎川县商会,随后,各行业相继成立同业公会,管理各项商业活动。各行业还有牙纪人,居间介绍,成全交易,并按物种价值抽取佣金。这种“牙行”虽然起到开展市场交易,促进物资流转的作用,但他们常常买空卖空,欺行霸市,进行中间盘剥,弊病极大。
  解放初,人民政府维护群众传统的赶圩活动,支持城乡物资交流,继续开展农村市场交易,市场较为繁荣。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管理工商行政事务,民间仍保留各类牙行,为买卖双方成全交易;但牙行也沿袭了旧社会买空卖空、投机转手的恶习,从中剥削。随着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商业的发展,随着国家对粮食、油料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和对农副土特产品的大力收购,从而使各类牙行无法维持下去,遂渐次消失。
  不久后,为了加强市场建设,方便交易,在县城因陋就简改建了三个农副产品市场。
  50年代初,一些私商利用自己的经济力量抢购紧缺商品,哄抬物价,追逐暴利,扰乱市场。为了平抑商品价格,稳定市场贸易,安定人民生活,除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积极组织货源投放市场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外,还运用行政手段,取缔非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给不法资本家以有力打击,从而掌握了市场的领导权,保障了供给,稳定了物价。
  这次物价稳定后的一段时期,市场又出现私营商品滞销,经营陷于困境,公私关系和劳资关系紧张的局面,私商缺乏经营信心,个别资本家无故解雇和打骂工人。1953年,根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活跃初级市场六项措施的命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县工商联协同下,设法调整了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在经营方面调整了市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让出市场给私营商业,使其营业额增多,提高了私营工商业的经营信心。同时,有计划地组织物资交流会,活跃农村经济。
  1954年,在县工商科领导下,以区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市场管理工作。
  1956年对私改造任务完成后,县工商科撤销并入县财委,各区、镇市场管理机构也受县财委领导。
  1958年后,撤并了商业网点,县城三个市场亦被其他单位占用,减少了农村集镇圩期,市场管理过严过死,商品供应极为紧张。1961年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前,根据上级规定,又逐渐恢复了集市贸易。
  “文革”十年中,由于执行了“左”的路线,把农民按市价出卖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也当作资本主义倾向,视为投机倒把,轻则罚款,重则没收货物,甚至进行“批、斗”。当时还组织群众管理市场,公社和大队分别成立贫下中农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市场管理小组,要求“把资本主义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使市场越管越乱,越管越死;商品越管越紧张,市场价格越管越高。买卖双方为了解决生活急需,又避开市管人员干涉,只得暗地里进行交易,群众称之为“黑市。” 1979年以后,在恢复各集镇传统圩期的同时,放宽对上市商品的限制,按“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管理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搞好市场服务,便利群众交易,在全县12个圩场设有市管人员,维护市容和秩序,维护物价政策,并在较大集镇设立服务网点。他们还制定了8条服务措施:一、宣传集市贸易政策;二、代群众复秤;三、代换零钱;四、代寄存小件物品;五、代开小额发票;六、提供卖肉案位;七、校正集市杆秤;八、调解集市纠纷。通过多种措施,促进了市场贸易繁荣和良好秩序。
  1987年,随着全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贸易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组织市场的购销活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县工商行政部门在全县市场开辟了工商政策和知识宣传栏、行情公告栏、咨询处、公平秤等,注意了市场调查和分析,为上级及时提供了决策依据。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他们加强了市场整顿和物价管理,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总价值4万多元,处理违法违章行为70多起,罚款2万余元。为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采取措施,对全县屠商进行了清理整顿,对上市猪肉手续加强了检查,控制了生猪外销,保证了本县猪肉的供应和稳定了市场肉价,使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变。1987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999万元,相当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3.1%,与上年相比,农村增长2.4%,县城增长1%。
  为了改变县城长期以来以路为市的历史,为群众提供较好的交易环境,县财政投资约60万元,在城外人民路侧沿河一段辟建了第二农贸市场,1987年动工,1988年10月竣工投入使用,该农贸市场占地面积约4020平方米,安排摊位300个,并建有两排楼式店面,供商户租用。
  1989年,市管机构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全县各主要大市场建立工商法规咨询处7个,接待咨询1070人次,公布市场信息677期,公平复秤37000人次,兑换零钱8600元,小件物品寄存4317人次,代开无税发票560人次,为外地经营者联系住宿、安排场地196人次。这一年下半年,还在县城农贸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伪劣商品展览,展出的劣质商品有36种之多,参观群众数以万计,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文明管理,礼貌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越来越得到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为结合治理整顿,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违章活动,在经济检查工作中,着重加强了粮食市场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据统计,1989年共查处倒卖化肥、农用薄膜、木材等重要生产资料案件4起,倒卖粮食案21起,没收非法收入42574.70元;查处冒牌香烟4500条、变质啤酒7000瓶、劣质肥皂4500条、无碘食盐2600公斤,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1990年,大力宣传和贯彻《江西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规范化管理的暂行规定》,以日峰镇市场为试点,使其率先纳入目标管理。为管好肉食市场,在学习外地经验的基础上,与公安、税务机关联合成立办公室,采取“三统一定”的办法,严格控制母猪肉、灌水猪肉的出现,整顿了屠商的经营作风,加强了税费征收。
  1990年,工商行政部门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开展大小不同规模的商品质量检查40次,其中以夏季商品检查规模最大,查处了一批无证经营者和销毁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这一年,工商行政部门还进一步加强了对市管员的培训工作,为建立一支热爱市管工作、敢于管理、秉公执法、勤于职守的市管队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商企业管理登记民国时期,本县工商企业须先向县商会所辖相关同业公会申请登记,再报经县政府建设科(一度分别为社会科或经征处)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1951年,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对全县私商(包括摊贩)进行了登记、整顿。当时全县有私商1010户 ,从业人员1306人,据1952年6月统计,全县7个区有工商业2477户,从业人员3765人。
  1963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成立了“黎川县工商企业登记小组”,从县商业局、供销社、市管会抽调7人组成工作组,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并换发执照。经过登记发证,全县有国营商业33个(核算单位)、职工人数213人;工交企业16户,人员304人;合作商业238户,1031人;合作工厂(社)94户,2734人;个体商贩85户,85人;个体手工业22户,22人。在清理登记的同时,还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了整顿,重新划分了各行业和企业生产范围,调整了网点布局,取缔了无证商贩。
  在“文革”时期,中断了工商企业的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开、停、并、转失去了控制。
  1978年成立“黎川县工商企业登记领导小组”,抽调了商业、工交等有关部门的干部组成试点工作组,于1979年上半年在宏村、樟村、西城3个公社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铺开了对全县工商企业的宣传摸底,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协助下,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审查,报县工商企业领导小组批准。至1979年年底,共核发工商企业营业许可证458份,并审批颁发了特种营业许可证52份。在清理发证的同时,还做好了全县个体工商业户的清理登记工作,核发了城关镇23户个体商贩临时许可证。
  1980年,在1979年的基础上,又开展了全县工业、建筑业的普查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截至该年年底,全县普查发照的工业、建筑业107户,其中全民所有制16户,县大集体9户,社队集体82户。这一年的个体工商业户有所增加。
  1981年,根据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普查换发执照,合理摆布了商业网点,核准了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分别建立了“经济户口”,积累了统计分析资料,掌握了基本情况,为加强今后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了重要依据。这一年,全县有商业企业76户,分支机构200个;饮食业31户,分支机构10个;服务业18户,分支机构12个;交通运输业15户,分支机构6个。以上共计140户,分支机构228个,资金总额9799976元,正式职工2933人,计划外用工258人。这一年,全县个体工商户恢复到195户,195人(其中,手工业3人,杂卖业138人,饮食业23人,服务业16人,修理业15人)。
  至1983年年底,全县登记的工商企业共39个行业,318户,301个分支机构,从业人员10901人,固定资产净值18793100元,流动资金15037200元。其中,在1983年一年之内经批准登记发照的就有117户(工业19户、商业59户、交通运输业39户)。此外,经1983年发照的个体工商业户有629户,基中农村293户,城镇335户。据统计,自1979至1983年底,全县共发给个体营业执照的有970户,其中城镇548户、农村260户、农村代销转经销73户,个体屠工89户。
  1984年,全县登记发证的国营企业280户,集体企业207户,个体经营947户。
  1985年有国营企业284户,集体企业273户,个体商户890户。
  1986年有国营企业201户,集体企业377户,个体商户811户。
  1987年有国营企业190户,集体企业244户,个体商户900户。
  1989年,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着重“治理整顿”,强化监督管理,理顺经济关系。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在全县开展了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全县原有各类公司(中心)49户,属政企不分的3户,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办的公司有7户,党政机关在职人员任职或兼职的有11人,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司2户。对此,工商行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分别作了处理,1989年保留的公司43户,撤销5户,降格3户,这一年,全县已登记发照的国营企业共191户,集体企业450户,个体商户611户。
  1990年,为了做好一年一度的换照工作,举办了换照培训班,注重了实地调查,将换照与对企业经营作风检查结合起来,严格区分企业法人登记与营业执照的界限,把好审核关,全年共办理企业法人执照198户,分支机构230户,营业执照换照7户。与此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1989年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对原保留的44家公司进行了复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1990年保留公司44户,其中县乡级公司35户,省级公司9户,注销5户。截至年底,全县登记发照的国营企业共180户,其中工业52户、交通运输业5户、商业饮食120户、服务业3户;集体企业共364户,其中工业138户、交通14户、商业饮食208户、服务业4户;个体企业770户,其中商业648户、饮食业69户、服务业53户。
  三、打击投机倒把和其他经济犯罪活动建国初期,本县一些不法资本家利用手中资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同新生的国营经济部门争夺市场领导地位。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开展了对私营工商业的登记管理,加强了对市场活动的监督,实行主要物资集中交易,监督检查大宗采购活动,控制市场价格等,使粮食、棉花、油料、烟叶、苧麻、南货、百货等主要商品贸易,控制在国营经济手里,给投机倒把活动以沉重打击。
  1952年开展“五反”,揭露和查清了不法商人抬高物价、隐瞒资金,少报利润,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骗国家资财和将经营资金抽光(全县抽资达旧人民币4亿元)、吃光、用光以对抗政府等种种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完全违法的私营工商业户进行了处理。
  实行粮、棉、油、木材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全县成立了粮食、苧麻交易所22个,以调剂余缺。但部分唯利是图的私商破坏计划市场,有的高价收购国营商业尚未主动收购之笋干、烟叶等远销外地;有的大量收进国营商业部门所短缺商品,以从中渔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取缔了投机破坏计划市场的不法私商,减少了抬价压价、抢购套购、囤积居夺的现象,限制了自由市场的投机性,保障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在我国国民经济严重困难的60年代初期,本县城乡投机倒把活动又猖獗起来。有的人趁恢复自由市场之机,偷偷跑到农村套购社员手中的农副产品;有的在城镇套购紧俏商品,到农村骗换一、二类农副产品;有的国营或公私合营商业人员,甚至部分在职干部,也参加了自由市场的贩卖活动,致使物价上涨,市场混乱。有关部门在实行计划供应和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政策,扩大货币回笼的同时,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市场管理,认真查处了各种投机违法活动。在很短时间内,就查处了投机倒把分子108人,罚款补税14175元,上缴入库11568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县投机倒把活动泛滥成灾:有盗卖耕牛、化肥、农药的;有倒卖钢材、电机、木材等工业原料的;有长途贩运、转手批发一、二类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的;有倒卖各种无价票证的;有利用社队办企业之机,冒充“技术员”、“采购推销员”,打着集体招牌,到处招摇撞骗的。1969年,“黎川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正式成立。1972年,“打办”撤销,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并与市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这一年,共查处投机案件688起,其中大案6起,查获非法倒卖的大米13110公斤、布票票额434米、木材95立方米、土布319米、笋干22100公斤、烟丝烟叶383公斤。其中依法惩办2起,作行政处分43起,收购物资处理369起,批评教育256起。
  1975年,先后查获的案件有:骗取国家资金5万余元的“洵口油石玻璃仪器厂”诈骗案;在樟村、西城等乡非法承包木材砍伐、运输、偷漏国家税收3000多元的地下运输包头案;龙安农具厂外流人员张某,打着社队企业招牌,变相贩卖木材,获暴利1.2万元的案件等。
  1976年,全县查处投机倒把案99件,查获倒卖的物资有钢材、水泥、布票,一、二类农副产品等。
  1979年,根据搞活农村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管理上采取了“五宽五严”的措施,对妨碍四化建设,影响搞活经济,扰乱交易秩序,骗取群众钱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投机倒把活动,进行了坚决的打击和取缔。这一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10起,罚没金额12947元。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全年经查获结案处理的案件80件,罚没金额共30592.72元。
  1983年,投机倒把活动有了明显的收敛,案件大大下降。
  自1982年至1989年,共查获并结案处理的投机倒把及经济犯罪案件76起,罚没金额11.4万元。
  1990年,查处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45起,罚没金额32万元,为受害者追回金额共0.3万元。
  四、合同管理根据1979年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精神,黎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担负全县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包括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系统)之间,不同商业部门之间的购销加工订货合同的签证管理工作。1980年初,县工商局分别在县城和熊村开展了工商合同和农商合同试点,随后召开了全县经济合同工作会议,宣传了经济合同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
  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施行后,本县又举办了经济合同法学习班,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1983年,在全县二轻工业产品展销会上,县工商局到会宣传经济合同法,并动员广大订户将合同交由工商部门鉴证,在这次订货会上,就鉴证了合同60多份。同时,对外地协管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纠纷,及时查清处理。
  1984—1987年,全县共鉴证合同21944份,总金额达14168万元。
  1990年,全县鉴证经济合同261件,鉴证经济合同金额4651.9万元,检查经济合同金额2142.5万元,检查经济合同中确认无效的26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金额26万元;这一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起,争议金额计17.4万元,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8起,全部调解结案。
  这些年来,工商行政部门贯彻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方针,力求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尽量减少国家和企业的经济损失,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起到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
  表3—68 黎川县工商局部分年份鉴证合同统计表金额单位:万元五、商品注册和商品检验 1950年,国家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任何一种经济成份所有的、经过注册的商标都给以保护;同时对旧中国注册的商标进行清理,对那些带有封建迷信、殖民地色彩的和黄色不健康的商标,停止使用。
  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商标管理条例》,强调企业使用商标应依法申请注册,并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但本县因自产创新产品极少,且产品多系内销,故商标注册工作以前均未办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商标工作无人管理达15年之久。
  1979年,黎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摸清本县商品商标基本情况后,开展了商标注册工作。
  1982年,国家颁布商标法后,县工商局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把商标法翻印成册,发送各企事业单位,并张贴宣传。除陆续受理商标注册事宜外,对已经批准注册的商标,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检查产品质量,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保名牌,创名牌,维护产品信誉,并对假冒商标的不法分子进行查处。
  本县从开始办理商标注册工作至1984年,5年当中,只办理了商标注册10件,以后逐步有所增加。1985年办理了8件,1986年为12件,1987年为12件,1988年为17件,1990年为30件。几年来,还查处了违犯商标法案件若干起,使商标注册工作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节物价管理一、物价管理体制明清时期,本县物价既无官办或民办专门机构,亦无兼职人员管理,商品价格,除饥荒年月,谷米有部分官民办义仓组织平粜外,其余时间和其他各类商品价格,均为随行就市,变化无常。
  民国时期,政府部门未置专门的物价常设机构,仅由县政府牵头邀选各界头面人物组建过“战时物价评议会”(1939年9月成立)、“平价委员会”,并协同县商会和各行业同业公会,对粮食、油类(包括食油、煤油)、食盐、猪肉、棉纱、布匹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必需品价格,进行短期性、突击性的评定、管制和协调,起到过某些作用。但因全国性的通货膨胀和大量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囤积居奇,仍无法控制物价波动。有段时期,还在县内各区设置检查所,严禁谷米、耕牛、生猪和猪肉私运出境,在县城和集镇设立食盐、粮食、猪肉“公卖处”,并公开提出“高抬物价的便是汉奸”口号和采取对私抬物价商人实行处罚、法办、游街示警等措施,却仍然不时出现粮食、猪肉、食盐等“呈荒状”、“大骚动”、“市面升米难购”和“有钱无市”等现象。
  新中国成立后初期,县人民政府未设置专门物价机构,各类商品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仍沿袭建国前夕的程序。1951年成立县工商科后,配备了一名专职干部主管全县工商企业的商(产)品价格工作。1952年后,在县财委下设专职物价干部一人,管理全县工农业商品价格。1956年物价工作移交县商业局管理。商业局和所属各公司均设有专职物价员,各商店也设有物价监督员,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物价管理网。此期间,还设置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上市农副产品牌价。
  1963年,县物价委员会正式成立,作为县内物价管理的专门机构。“文革”期间,物价委员会被撤销,物价管理工作先后归口于县革委财贸办公室、县革委计划组、县计划委员会管辖。
  1981年9月,恢复黎川县物价委员会,并配备2名物价专职干部,与县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
  1982年10月25日,黎川县物价局成立。1984年,建立了局下属机构“黎川县物价检查所”、“黎川县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局内设置综合股、价格股、价格事务所。至此,物价专业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一、工作职能县物价部门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法令、办法、条例,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有关部门的物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二)对中央、省、地区制定和调整的商品价格与收费标准,负责在本县贯彻执行;同时,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制定调整县级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安排好商品之间的比价。(三)负责组织指导群众义务物价监督员和有关部门开展物价检查,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行为,使物价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四)按照“加强宏观经济指导,微观经济要搞活”的要求,加强对浮动价格,议购议销商品价格,跨行业经营的商品价格,商业自组货源价格,工业自销价格和新产品价格,街道、乡镇企业的产品价格等,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加强毗邻地区相互联系和协商,进行价格的平衡衔接。(六)及时了解市场物价动态,预测市场发展趋势。(七)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集市贸易价格的指导。(八)向上级汇报物价方面的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上级提供有关制定的调整价格方面的资料和建议。(九)保守国家物价机密。(十)加强自身业务建设,提高物价人员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价格管理本县物价管理工作,随着经济发展过程的形势变化呈现不同特征。
  由于受解放前夕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的影响,1949年5月黎川解放初期,县内粮食、棉花、棉纱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一日数涨,群众纷纷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物价。
  1950年3月,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加强了对市场物价的控制和管理。当时的基本要求是:“不管当时某些物价是否合理,首先使每种物价在当时的水平上稳定下来,再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进行若干调整”。随后整顿工商组织,打击投机奸商,对囤积操纵,牟取暴利,哄抬物价,买空卖空,抢购,散布谣言引起物价波动,以及不遵守政府规定,伪造假冒,掺杂使假,扰乱市场者,进行整顿和严格取缔,加强了市场管理和现金管理,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市场物价基本得到稳定。1951年,配合城乡物资交流的开展,采取了差价比价的政策,取得显著成效。1952年,通过土改后开展了“三反、五反”,促进了生产发展,又采取了压缩开支,组织定价购销和打击私商投机抬价行动,使市场价格渐趋平稳。
  1953年,除继续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外,还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剪刀差”,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个别调整。1953年和1954年,先后对粮、油、棉、纱、布等主要生活消费品实行了统购统销,取消季节差价,保障了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合理分配和供应。1955—1956年通过对农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采取经济影响和行政管理的方法,对自由市场进行有效调节,使之与国营商业的价格相一致;对私营工业产品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销,按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中等成本核定出厂价以保证其合理利润;对私营批发商和零售商进行利润限制,调整批零差率,使他们在合理利润的前提下维持经营。此期间,还有计划地提高了部分农产品的收购价,对部分价格不合理的工业品调低了价格。大大缩小了工农业产品交换比率的“剪刀差”。1957年,通过开展增产节约,适当压缩基本建设投资与集团购买力,压缩消费,合理调整价格和加强市场管理等手段,使市场价格趋于稳定。
  1958年以后至1962年,由于连续三年的严重自然灾害和国家经济工作的严重失误,导致了农副产品和工业日用品奇缺,市场物价猛涨。此期间,国家对农副产品、食品、畜产品、丝绸等商品实行分级管理,将农副产品分为三类,第一类由中央管理,第二类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第三类由地方管理。农村集体和个人出售的第一、二类物资一律执行国家收购牌价,第三类物资中的主要商品一般应按国家规定的牌价进行交易,有的品种也可根据物价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最高价和最低限价交易,由交易双方公平议价。从1961年起,第一类物资实行统购,第二类实行派购,第三类实行议购。1963年贯彻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对18类商品价格实行严格管理,其主要商品品种包括:粮食、棉布,针棉织品、棉絮、食盐、鞋、酱油、肉鱼(定量供应部分)、食油、食糖(定量供应部分)、大宗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课本、杂志书报)、主要西药、搪瓷制品、房租、水电等。此期间,本县对30来种农副产品收购价和20余种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零售价作了适当调整,并进一步加强了市场管理,除县城设有主管物价的物价委员会外,各农村圩镇也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定期公布主要商品牌价,实行督促检查。到1965年国民经济比例关系恢复正常时,市场物价又复平稳。
  “文革”期间,随着国民经济比例失调,运用价值规律的正确做法被当作修正主义批判,物价专门机构瘫痪,各项制度失去作用,各种商品差价偏离了正常轨道,本县的市场供应紧张,物价趋向混乱。虽然按照中央通知精神,采取了冻结物价的措施,对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各类商品的购销牌价虽基本未曾变动,但变相涨价和随意提价的现象仍然存在。
  1979年,国家大幅度提高了粮食、油脂、油料、生猪、棉花等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1973年开始实行的粮油超购价(即对农业集体单位完成征购任务后已多余部分加价收购)也由原高于统购价30%提到高于50%。猪牛肉、家禽、鲜鱼、蛋等副食品销售价亦相应提高。
  1981年,在价格的总体政策上实行冻结的原则,但又根据促进农业发展,缩小工农业品剪刀差的需要,陆续提高了部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其中棉花提高10.4%,芝麻提高2%,桐油提高3%,杉木提高52.38%。同时议价商品范围得到扩大。同年11月,又调整涤棉布和烟酒的零售价格。烟的平均提价中为甲级70.9%、乙级29.77%、丙级10.4%;酒的提价率为名酒34.65%、优质酒22.54%;涤棉的降价率为普涤棉细布14.63%、涤棉中长华达呢11.61%、精涤棉细布类13.33%。
  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后,本县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物价管理和检查工作,除县物价局配备2名专职物价干部外,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均配有专职、兼职物价员和监督员(共92人),并聘有义务物价检查员(46人),形成县、公社两级物价检查网。这一年,全县共组织各类检查41次,参加人员共153人(次),受检国营、集体和个体单位465个,其中执行物价政策好的单位360个,违反价格法规和受处分的单位105个。该年,本县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在1981年水平上。
  1983年,国务院批准下放350种小商品价格管理权限。由于一些企业在扩大自主权后从局部利益出发,滥搞议价,致使乱涨价、乱收费现象突出,部分副食品(尤其是蔬菜、水果、水产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本县根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价和向建设单位乱摊派费用的紧急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开展了物价法规的普遍宣传和物价大检查。先后抽调537人,分成51个检查组,开展检查6次,重点检查了供销、林业、物资、商业、二轻、社队企业、基建、德胜垦殖场、华山垦殖场、县属各专业公司、各基层供销社等440个单位,共检查商品24524件,全县全年共查处违反物价纪律案件62起,收缴各种非法收入共173265.42元。同时,也评出了15个执行物价纪律和政策的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
  1984年10月份以前,继续执行上一年物价政策,本县市场物价保持基本稳定,且出现继续下降趋势。农副产品价格总体上是稳中有降。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社会需求量大,生产量低于需求量的(如笋干、香菰、黄花等),市场价高于牌价,并逐步上升;(二)生产周期长的上升较大,周期短的上升小;(三)供求量基本平衡的市场价接近牌价;(四)供过于求的农产品价格下跌。按照上级规定精神,本县在价格管理上的松绑放权做法主要有:1.下放饮食服务价格管理权限;2.扩大供销社物价自主权;3.下放县管农副产品价格审批权;4.转发执行了《关于城市零售商业物价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业价格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等文件,从而放活了企业手脚,促进了商品流通。
  自1984年10月起到1988年9月为价格改革的展开阶段,国家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序放开价格为主要改革方式,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为改革重点,主要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改革,即放开大部分农产品价格,放开10多种工业消费品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价格“双轨制”。同时,对价格结构作了部分调整:适当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部分烟酒价格和城市四种主要副食品购销价格。从而初步形成了中央、地方、企业分级管理,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多种形式并存的价格形式和管理新格局。
  1988年9月开始,价格改革进入深化阶段,以建立、完善价格间接调控系统为重点,在新的角度、新的水平上增强对价格的宏观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同时对价格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主要是提高粮棉的定购价格,提高煤炭、石油、电力、钢铁、运输、邮电等基础工业的价格,提高粮油统销价格,有效地抑制了物价总水平过度上涨势头,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政治经济全局做出了成绩。
  1989年,为了确保物价水平明显低于1988年,本县在价格管理上实行了“控制、疏导、搞活、管好”的原则,严格控制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重要生产资料价格和重要非商品收费标准。全年县、乡共组织物价检查287次,查出违纪金额134648元,经济制裁金额95927元,其中上缴财政77483元,退还用户11504元。
  1990年,本县在价格管理上遵守“严格控制价格水平,适当调整价格结构,大力整顿价格秩序,加强物价管理检查,继续深化价格改革,以利于维护大局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按照“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继续把“稳定”放在首要地位,把上级业务部门提出的47种消费品价格作为稳定的重点,并积极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努力动用价格杠杆启动市场,促进经济回升。
  四、市场价格表3—69 民国时期黎川县几个年份几种主要商品价格对照表单位:法币元表3—70 黎川县几个年度主要商品零售价格表金额单位:元表3—71 黎川县几个年度主要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表金额单位:元表3—72 黎川县几个年度集市贸易零售物价表单位:元/1市斤表3—73 黎川县主要农产品(稻谷)和部分工业品交换比率表第三节计量管理一、机构旧时,黎川县未设计量管理专门机构。民国25年(1936年),为推行统一的新的度量衡制度,江西省政府规定,新制的实施由各县(市)长负责。新制实施时,县政府设有检定员1人,检定员对县长负责,并受省度量衡检定所监督指导,掌管全县度量衡的检定、检查、标准器保管以及其他技术事项。
  1949年县人民政府成立后至1979年5月,本县计量管理工作先后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兼行管理。
  1979年6月,成立县计量管理所,配备工作人员4名,归口县科委领导。
  1985年,县计量管理所划归县经济委员会领导。
  1989年5月4日,成立黎川县标准计量局(为副科级单位),配备工作人员7名。
  1990年3月,县标准计量局升格为正科级单位。
  二、计量单位变革清代至民国初期,本县度量衡均沿袭旧制,县乡之间度量衡器标准不尽一致,有的器具虽然名称相同,但其广狭、轻重、大小却略有差异。
  清代的计量单位为: 长度单位毫、厘、分、寸、尺、丈、均为10进位制;另有最大的长度单位为里,每里为150丈。
  面积单位纤、微、忽、丝、毫、厘、分、亩、顷,除每顷为100亩外,其余单位均系10进位制。
  容量单位粟、圭、秒、撮、勺、合、升、斗、斛、石,除每石为2斛,每斛为5斗和每圭为6粟外,其余单位均为10进位制。
  重量单位纤、微、忽、丝、毫、厘、分、钱、两、斤,每斤为16两,两以下均为10进位制。
  民国25年(1936年),江西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分期进行度量衡改革,根据这一决定,本县各商号于民国28年(1939年)实施度量衡新制,废除旧制,施行“市制”。
  建国后,本县度量衡沿用“市制”,粮食集市贸易从1953年起停止使用量器(如升、斗等),改用衡器。
  1959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将原市制重量单位中的1斤为16两改作1斤为10两(即10进位制),但中医处方用药剂量及药房、药店付药,则仍以每斤16两为标准,使用旧戥秤称药。
  1978年,中医处方改用公制重量单位“克”,1公斤为1000克。
  从1987年1月1日起,本县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交易时均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标准器具“千克秤”、“米尺”。1米为3尺。但人民日常生活已习惯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和器具,仍在民间继续使用。
  三、计量监督与检定民国28年(1939年),黎川县政府明令各商号一律改用“市制”度量衡器,并指定县城磨市街王恒福制造商店为全县度量衡器具公卖店。但民用的度量衡器仍未统一,市制、英制、公制与旧制在市场上混杂使用。这种状况,建国后还在本县持续了一段时间。
  1979年,县计量所成立后,多次派人到省计量培训班学习;对全县通用的台、案、杆秤进行了全面鉴定;对贸易市场上的度量衡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合格的计量器具打上印记,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重大节日或物资交易会期间,组织人员配合工商、物价部门进行大检查。
  1980年,县计量管理所对全县大杆秤的结构进行改造,将杆秤绳钮改为刀口钮,并在秤杆、秤砣上戳印相同的号码(以示配套)和秤量等标志。
  1981年9月4日,县科委作出决定:全县所有衡器制造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将所有产品送计量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购买未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衡器。
  1982年8月27日,县人民政府颁布《度量衡管理细则》,进一步加强了计量管理工作,对短少斤、两、尺、寸的经营者和不按规定制作度量衡器具的人员,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并指定华山垦殖场所属的测绘厂生产水准尺、米尺,德胜关垦殖场茅店分场工厂生产托米尺、三角尺,县城5户个体秤工(共9人)生产木杆秤。
  1986年5月1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计量管理,使用“千克秤”、“米尺”的通知》,自即日起,各衡器修造单位、个体秤工,一律停止生产和修理市秤、市尺,凡生产、修理的各种计量器具,必须送交县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加盖合格印(证)后方可出售,销售、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以后,县计量部门先后为县粮食局举办了三期衡器管理学习班,培养了数十名学员。县计量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经过省、地计量部门培训,检定水平提高,由原来只能检定台案杆秤,到能进行血压计(表)、压力表等的检定,有计划地对全县各行业使用的尺、法码、秤、天平、压力表、容量器、燃油加油机、液体量提、饮食量提等器具进行了检定。1987年,县计量部门为社会各方面检定各种标准计量器具13150台件(不含木杆秤)。在已经开展的检定项目中,受检率达95%,合格率90%。
  1990年,县计量部门加强强制检定工作,制定了强制检定工作计划,建立了定期送检制度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表和档案册,对重点商贸企业使用频繁的衡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强制检定一次。
  四、商品质量监督检查 1990年,县标准计量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县城乡开展查处伪劣商品的活动。这次活动,历时3个月,共检查161个生产或经销单位。检查商品1410批,检查结果:不合格商品430批,占30.5%;伪劣商品282批,占20%。受检商品总值84万元,检查结果:不合格商品价值10.4万元,占12.4%;伪劣商品价值9.7万元,占11.5%。通过这次检查,对生产或经销伪劣商品的责任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生产或经销伪劣商品数量较多、情节较严重的,进行立案查处。1990年,立案查处8起,通过县人民法院协商处理、强制执行、判决执行的各1起。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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