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黎川县粮食的其他储存形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48
颗粒名称: (二)黎川县粮食的其他储存形式
分类号: S379
页数: 1
页码: 247
摘要: 建国以后,县粮食部门还采用过以下几种方式储存粮食: 1.合作社代收代储:50年代初,在粮食部门无法开展收购业务的地方,由合作社按粮食部门下达的计划,代收代储,自收储之日起,由粮食部门付给手续费。1953年,合作社代收代储了粮食420万公斤。1987年全县民代国储的粮食达280万公斤。
关键词: 储存 黎川县

内容

建国以后,县粮食部门还采用过以下几种方式储存粮食: 1.合作社代收代储:50年代初,在粮食部门无法开展收购业务的地方,由合作社按粮食部门下达的计划,代收代储,自收储之日起,由粮食部门付给手续费(储存时间一个月以内为收储量的0.2%,三个月以内为0.25%,六个月以上为0.35%)。1953年,合作社代收代储了粮食420万公斤。
  2.委托私营加工厂和合作加工厂代收代储:稻谷进仓后,由代收单位出具收据,负责保管,损失照赔,仓租和手续费合并计算,每月一般不超过储量的1‰,特殊情况可增加到1.5‰。
  3.委托乡政府代储管理:每月付给的手续费为储量的5‰,另酬补灯油茶水费。
  以上3种形式只是在50年代初期实行过,从1954年8月起,全县粮食收储工作均由粮食部门直接办理。
  4.国代民储:1974年—1983年,为解决丰收年份农村卖粮难而采取的一种储粮办法。由村委会(当时称生产队)或农民集资50%,粮食部门提供无息贷款50%,选择适宜地点建仓,收储粮食,并由粮食部门付给代收代储费:代收手续费每万公斤40元,代储保管费每万公斤每月3元。接收方法上,分为付款代储和不付款代储两种:付款代储,就是只存粮食指标;不付款代储,就是代储粮食,粮权属生产队,但动用时需经上级批准。
  5.租借外县仓库储粮:1981年,县粮食部门为缓解仓容紧张,方便调运,向设在光泽县的福建省物资厅租借仓库12座,容量650万公斤。
  6.民代国储:1983年起,粮食入库数量猛增,仓储更紧,故采取此办法。1987年全县民代国储的粮食达280万公斤。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