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黎川县的粮食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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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29
颗粒名称: (一)黎川县的粮食征收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1
摘要: 清同治年间,官府每年在本县征收田赋约1.06万担稻米,全县田赋征收及漕粮解运事宜,均由县丞或主簿掌管,户房具体办理。民国初年,粮政仍袭清制。民国30年县政府设立田粮科,后改为田赋管理处。民国30年至35年间,本县田赋实征起落无常,如民国30年实征稻谷30391石,民国31年和32年均在14.7万石以上,民国34年仅实征20732石,民国35年征收上年的八成,至民国36年6月,全县征收稻谷65240石,其中征实35054石,征借19475石。建国以后,人民政府每年向农民和农村社队、国营农场征收农业税,按耕种土地面积计征,一般以稻谷交纳,故称公粮。1950年,全县征收公粮40万公斤;1963年至1987年,全县征收公粮7500万公斤,占同期粮食收购总量的16.27%。
关键词: 征收 粮食

内容

清同治年间,官府每年在本县征收田赋(旧时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税)约1.06万担稻米,全县田赋征收及漕粮解运事宜,均由县丞或主簿掌管,户房具体办理。
  民国初年,粮政仍袭清制。民国30年(1941年)县政府设立田粮科,后改为田赋管理处。田赋由过去的“兼收本色、折色”改为单征“本色”,名为“征实征购”,并分中央粮、省粮、县粮。中央粮、省粮又分“征实”、“征借”两种,县粮分“征实”、“征借”、“自卫”、“优待”四种。民国30年至35年间,本县田赋实征起落无常,如民国30年实征稻谷30391石,民国31年和32年均在14.7万石以上,民国34年仅实征20732石,民国35年征收上年的八成,至民国36年6月,全县征收稻谷65240石,其中征实35054石,征借19475石。
  建国以后,人民政府每年向农民和农村社队、国营农场征收农业税,按耕种土地面积计征,一般以稻谷交纳,故称公粮。1950年,全县征收公粮40万公斤;1963年至1987年,全县征收公粮7500万公斤,占同期粮食收购总量的16.27%。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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