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川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6028 |
颗粒名称: | 一、黎川县的粮食收购 |
分类号: | F307.11 |
页数: | 2 |
页码: | 241 |
摘要: | 征收清同治年间,官府每年在本县征收田赋约1.06万担稻米,全县田赋征收及漕粮解运事宜,均由县丞或主簿掌管,户房具体办理。民国初年,粮政仍袭清制。民国30年县政府设立田粮科,后改为田赋管理处。田赋由过去的“兼收本色、折色”改为单征“本色”,名为“征实征购”,并分中央粮、省粮、县粮。民国30年至35年间,本县田赋实征起落无常,如民国30年实征稻谷30391石,民国31年和32年均在14.7万石以上,民国34年仅实征20732石,民国35年征收上年的八成,至民国36年6月,全县征收稻谷65240石,其中征实35054石,征借19475石。建国以后,人民政府每年向农民和农村社队、国营农场征收农业税,按耕种土地面积计征,一般以稻谷交纳,故称公粮。 |
关键词: | 黎川县 粮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