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黎川县的粮食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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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28
颗粒名称: 一、黎川县的粮食收购
分类号: F307.11
页数: 2
页码: 241
摘要: 征收清同治年间,官府每年在本县征收田赋约1.06万担稻米,全县田赋征收及漕粮解运事宜,均由县丞或主簿掌管,户房具体办理。民国初年,粮政仍袭清制。民国30年县政府设立田粮科,后改为田赋管理处。田赋由过去的“兼收本色、折色”改为单征“本色”,名为“征实征购”,并分中央粮、省粮、县粮。民国30年至35年间,本县田赋实征起落无常,如民国30年实征稻谷30391石,民国31年和32年均在14.7万石以上,民国34年仅实征20732石,民国35年征收上年的八成,至民国36年6月,全县征收稻谷65240石,其中征实35054石,征借19475石。建国以后,人民政府每年向农民和农村社队、国营农场征收农业税,按耕种土地面积计征,一般以稻谷交纳,故称公粮。
关键词: 黎川县 粮食

内容

(一)征收清同治年间,官府每年在本县征收田赋(旧时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税)约1.06万担稻米,全县田赋征收及漕粮解运事宜,均由县丞或主簿掌管,户房具体办理。
  民国初年,粮政仍袭清制。民国30年(1941年)县政府设立田粮科,后改为田赋管理处。田赋由过去的“兼收本色、折色”改为单征“本色”,名为“征实征购”,并分中央粮、省粮、县粮。中央粮、省粮又分“征实”、“征借”两种,县粮分“征实”、“征借”、“自卫”、“优待”四种。民国30年至35年间,本县田赋实征起落无常,如民国30年实征稻谷30391石,民国31年和32年均在14.7万石以上,民国34年仅实征20732石,民国35年征收上年的八成,至民国36年6月,全县征收稻谷65240石,其中征实35054石,征借19475石。
  建国以后,人民政府每年向农民和农村社队、国营农场征收农业税,按耕种土地面积计征,一般以稻谷交纳,故称公粮。1950年,全县征收公粮40万公斤;1963年至1987年,全县征收公粮7500万公斤,占同期粮食收购总量的16.27%。
  (二)统购从1953年开始,生产粮食的农民和单位,每年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数向粮食部门交售稻谷。1956年以前,以户为单位交售;农业合作化以后,分核算单位交售;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则按承包单位(户或组)交售。1954年—1984年,全县累计统购粮食22817万公斤。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1985年—1990年,全县共收合同定购粮15778万公斤(贸易粮)。
  (三)超购粮食部门向生产单位或个人购买其完成国家征收和统购基数后超售之粮食,1963年—1984年,全县共收超购粮11330万公斤。
  (四)议购粮食部门以较高价格向已完成国家征收、统购和超购计划后尚有余粮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粮食。全县议购大米数量:1963年—1977年为75万公斤,1978年—1987年为27103万公斤。
  (五)化肥换购由粮食部门作媒介,商业部门拨给化肥,与已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生产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各计各价的办法,以化肥换购粮食。1963年—1987年,全县化肥换购粮食共计661.8万公斤。
  (六)零星收购粮食部门向没有征购任务的部队、机关、学校等单位或个人收购零星粮食,1963年—1987年,全县共收购零星粮食3513.5万公斤。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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