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粮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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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22
颗粒名称: 第八章 粮油经营
分类号: TS2
页数: 11
摘要: 清同治年间,本县大部分耕地为豪门、富户及宗庙所有,租种土地的农民交纳地租以后基本上无粮可卖,亦无力购粮,粮食市场被土地拥有者和粮商垄断。粮食贸易以县城和荷源乡五福街为主要集散地,其次是樟村、宏村、中田等村镇。外销粮食以河运为主,大部分销往南昌、汉口、上海和福建等地。民国37年,金元券币值猛跌,粮价飞涨,粮食成为官绅、地主、富商投机经营,借以发财的主要商品,穷苦百姓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威胁。为了打击违法经营的粮商,县人民政府责成粮食购销组采取抛粮压价、控制粮食外流、适时调整购销牌价、节日优价供应等措施,使本县粮食市场渐趋稳定。
关键词: 粮油 黎川县

内容

第一节粮油集市贸易清同治年间,本县大部分耕地为豪门、富户及宗庙所有,租种土地的农民交纳地租以后基本上无粮可卖,亦无力购粮,粮食市场被土地拥有者和粮商垄断。粮食贸易以县城和荷源乡五福街为主要集散地,其次是樟村、宏村、中田等村镇。外销粮食以河运为主,大部分销往南昌、汉口、上海和福建等地。
  民国初年,本县粮食市场主要在县城和宏村、中田、熊村、资福等设有河运码的村镇。篁竹街、千佛阁(今日峰镇〓上村后山湾)是县城两个最大的粜谷庄,每天上市粮食在60—100石之间。民国25年(1936年),全县粮食产量为73.85万石,积谷近3万石,县内有粮食商行117家,从事粮食买卖的达190多人。其时,粮食贸易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几种:一、现粮买卖。二、买青苗(亦称买“禾花谷”),即新粮上市前,粮商以低于市价20—50%的价格先付钱给农民,新粮登场时再向农民收稻谷。三、买期票,即粮商按市价先付给田主议定数量的粮款,并不收现粮,以字据(即期票)为凭,表示该粮商有一定数量粮食存于收款的田主处,既可持票如期取粮,亦可将期票转卖他人去取。四、整存零取,部分富裕商人或公教人员在新粮上市、粮价较低时购进一批粮食,存于粮商处,然后分期支取食用,粮商可将此存粮作为周转资本,存粮户亦可减轻米价上涨时之损失。
  民国25年以前,本县粮食市价比其他物价较稳定,南昌、抚州等地被日寇占领后,本县粮价开始上涨,且涨幅超过其他物价,民国30年,粮价为三年前的18倍。民国37年,金元券币值猛跌,粮价飞涨,粮食成为官绅、地主、富商投机经营,借以发财的主要商品,穷苦百姓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威胁。
  民国时期黎川县部分年份粮价注:均以法币计算解放初期,粮食、油脂自由买卖,粮食市场和粮价由私商操纵,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城镇居民生活。1949年7月,黎川县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局,配合工商科、财政科,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同年冬,中国粮食公司抚州分公司在黎川设立采购组,专事粮食购销工作,并通过经济手段,参与粮食市场管理。当时,私营粮店遍布城乡,县城有临丰、六好、兴盛、大丰等几家规模较大的米店,合作性质的粮食经营组织开始出现,如县工会组建的“黎川县群众合作社”和县城居民集资开办的粮食运销合作社等。为了增强国营粮食企业的力量,加强对私营粮商的改造,从1950年下半年起,在国营粮食企业的指导和国家牌价的约束下,开展了委托合作社代购代销和对私商批发粮食的业务。与此同时,国营粮食企业广开门路,通过征收公粮,收购机关单位事业费粮,收购农民以实物折还银行贷款的粮食和直接到市场采购等渠道,大量购进粮食,仅1951年就收购稻谷545万公斤。为了打击违法经营的粮商,县人民政府责成粮食购销组采取抛粮压价、控制粮食外流、适时调整购销牌价、节日优价供应等措施,使本县粮食市场渐趋稳定。
  1953年,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经营粮食的政策(即“统购统销”)。1957年2月,油脂实行统购统销。此后,粮食集市贸易受到一定的制约。
  1955年,为帮助农民调剂粮食余缺,便于供需见面,全县建立了国家粮食交易市场22个,县城和农村各圩镇均设立了粮食管理小组,监理合法的粮食交易。当年,粮食上市量为29.42万公斤,成交量为22.27万公斤,国家收购5.15万公斤;1956年,粮食上市量为39.98万公斤,成交量为23.3万公斤,国家收购16.67万公斤;1957年,粮食上市量和成交量减少,国家仅收购1.05万公斤。
  1958年,粮食集市贸易中止。1960—1962年,粮食紧缺,仅有少量黑市交易活动。
  1963年,粮食部门在县城和宏村等较大圩镇,设立粮油贸易货栈,开展议购议销业务。
  1966—197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粮油贸易货栈业务备受干扰,经营活动时断时续。
  1979年,重新开放粮油贸易市场,以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后改称县粮油贸易公司)为主渠道的粮油贸易活动日趋活跃。此后的10年间,通过集市出售的粮油产品,数量逐年增加,品种越来越多。
  第二节粮油购销一、粮食收购 (一)征收清同治年间,官府每年在本县征收田赋(旧时历代政府对土地所征收的税)约1.06万担稻米,全县田赋征收及漕粮解运事宜,均由县丞或主簿掌管,户房具体办理。
  民国初年,粮政仍袭清制。民国30年(1941年)县政府设立田粮科,后改为田赋管理处。田赋由过去的“兼收本色、折色”改为单征“本色”,名为“征实征购”,并分中央粮、省粮、县粮。中央粮、省粮又分“征实”、“征借”两种,县粮分“征实”、“征借”、“自卫”、“优待”四种。民国30年至35年间,本县田赋实征起落无常,如民国30年实征稻谷30391石,民国31年和32年均在14.7万石以上,民国34年仅实征20732石,民国35年征收上年的八成,至民国36年6月,全县征收稻谷65240石,其中征实35054石,征借19475石。
  建国以后,人民政府每年向农民和农村社队、国营农场征收农业税,按耕种土地面积计征,一般以稻谷交纳,故称公粮。1950年,全县征收公粮40万公斤;1963年至1987年,全县征收公粮7500万公斤,占同期粮食收购总量的16.27%。
  (二)统购从1953年开始,生产粮食的农民和单位,每年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数向粮食部门交售稻谷。1956年以前,以户为单位交售;农业合作化以后,分核算单位交售;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则按承包单位(户或组)交售。1954年—1984年,全县累计统购粮食22817万公斤。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1985年—1990年,全县共收合同定购粮15778万公斤(贸易粮)。
  (三)超购粮食部门向生产单位或个人购买其完成国家征收和统购基数后超售之粮食,1963年—1984年,全县共收超购粮11330万公斤。
  (四)议购粮食部门以较高价格向已完成国家征收、统购和超购计划后尚有余粮的单位或个人购买粮食。全县议购大米数量:1963年—1977年为75万公斤,1978年—1987年为27103万公斤。
  (五)化肥换购由粮食部门作媒介,商业部门拨给化肥,与已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生产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和各计各价的办法,以化肥换购粮食。1963年—1987年,全县化肥换购粮食共计661.8万公斤。
  (六)零星收购粮食部门向没有征购任务的部队、机关、学校等单位或个人收购零星粮食,1963年—1987年,全县共收购零星粮食3513.5万公斤。
  二、粮食销售 (一)非农业销售 1.城镇居民口粮定量:本县从1954年起对城镇居民口粮实行定量供应,定量标准屡经变更,1973年以后趋于稳定。1973年全县实供城镇居民定量口粮(贸易粮)415.5万公斤,1987年为766万公斤,1990年为820万公斤。
  2.行业及其他用粮:即食品、副食品、酿造、饲料等工商行业以及事业、侨汇等用粮。该项供应,1973年为48万公斤(贸易粮),1987年为81万公斤,1990年为11万公斤。
  (二)农业销售包括农村缺粮户的定销、补销粮和受灾供应粮,以及供应农村的种子、饲料、奖售、知识青年补差和退伍军人参加分配前的口粮等。1972年,全县农业销售粮为94万公斤(贸易粮),1979为36.5万公斤,1987年为188万公斤,1990年为95万公斤。
  (三)代省、地供应包括供应省、地两级下达给地方外贸单位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和下达给地方商业部门生产名贵食品的粮食。
  (四)议销粮食部门在国家定量计划以外,以高于统销价的价格,向人民群众或工商行业销售的粮食。1969年—1977年,全县议销大米14万公斤;1978年—1987年,全县议销大米25322万公斤。
  三、农村粮食分配粮食统购统销前,国家未能控制粮食市场,农村粮食分配很难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粮食统购统销后,农村粮食分配进入了有计划、按比例进行的阶段,但也有过挫折与反复,直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走上健康稳定的道路。
  “一五”计划期间(1953—1957年),全县农村每年人均交售粮食195.5公斤,人均消费粮食467.2公斤。
  “二五”计划和三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1965年),全县农村每年人均交售粮食160.75公斤,人均消费粮食369.8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6年),全县农村每年人均交售粮食96.65公斤,人均消费粮食420.2公斤。
  1979年—1987年,全县共交售粮食36145万公斤,每年人均交售208.8公斤,人均消费粮食604.5公斤。
  四、食油购销本县群众习惯食用动物油脂,植物油料生产以油茶子和油菜子为主,但总产和在农业产值中所占的比例都不高。
  1956年以前,食油全部自由贸易。
  1956年设立“黎川县油脂公司”,其业务以收购为主,供应为辅,形成了国家、私商(贩)、生产者同时经营食油的格局。
  1957年2月,本县取消油脂自由贸易,实行统购统销。在农村实行计划收购,只购不销的政策;在城镇实行定量计划供应。1964年—1987年,全县共收购油茶子201万公斤、油菜子297万公斤,折合油脂135万公斤。由于油源紧缺,本县城镇居民食用油供应水平较低,一般人均月定量仅0.1—0.15公斤,1981年才调整到人均月定量0.25公斤。1957年—1987年,全县供应居民食油228.8公斤(平价)。
  1963年起,粮食部门开办食油议购议销业务。1963年—1968年,全县议购食油950公斤,议销2.1万公斤。1969年—1977年,全县议销食油650公斤。1978年—1987年,全县议购议销的食油量分别上升到130万公斤和153万公斤。
  表3—66 黎川县1953—1990年粮食购、销、调、存统计表 (贸易粮·万公斤) 表3—67 黎川县1963—1987年议价粮油购销统计表第三节粮油储运一、粮食储存 (一)仓储 1.旧仓:明清时期,本县较大的粮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官府修建的县仓(由县衙管理)和都仓(由各都管理),另一类是由宗族醮产或当地豪绅独资、合股修建的义仓。历修《新城县志》中有记载的这两类粮仓共54座,其中修建最早的是宋绍兴九年(1139年)所建的“大有仓”。
  民国期间,本县公粮储存均用旧仓,或将祠堂庙宇改建成简易仓库。据《江西田粮统计》记载:民国36年(1947年),本县有仓厫20座,容量7900担,其中县仓14座,容量7000担,乡镇仓6座,容量900担。到解放前夕 ,本县只剩下粮仓15座,总容量51万斤,民间义仓,多已不复存在。
  2.新仓: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在接管旧仓的同时,在县城租借和征用民房、祠堂、庙宇8处,充作粮仓,增加容量389万斤。国家粮食部门从1950年开始营建新仓。
  1950年,在县城建包装库1座,容量25万公斤。
  1951年,在县城建简易粮库1座,容量100万公斤。
  1953年,在县城新建木板仓库2座,容量200万公斤;不久,又在龙安、熊村等地先后建了一些简易粮库。
  1955年全县有简易粮库18座,容量964.5万公斤,占总容量的48.2%。
  1958年全县有简易粮库39座,容量1950万公斤,占总容量的78%;旧仓29座,容量550万公斤,占总容量的22%。至1958年底,借用民房、祠庙作仓库储存的粮食尚有1136万公斤。
  1968年,学习北方保粮经验,在宏村、樟村、湖坊、龙安等地建土圆仓17座,耗资15万元,后因不适用而相继淘汰。
  1969年,全县有基建库4座,容量485万公斤;简易库41座,容量2115万公斤,占总容量的72.2%;民房、祠庙仓库16座,容量334.5万公斤。以上共有仓库61座,容量达2934.5公斤,是解放前夕的12倍。
  1981年,在县城新建储备库1个,有基建仓10座,总容量1250万公斤。
  1983年,全县粮食仓库总容量5061.5万公斤,祠堂、庙宇仓库基本淘汰。
  1987年,全县城乡共有国家经营管理的粮仓103座,总容量6874万公斤。
  3.网点分布:1949—1952年,由于国家经营的粮食数量较少,粮食集中在县城和宏村镇附近的农村。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国家掌握的粮食数量日益增加,仓库建设速度加快,在网点布局上,采取了“五靠近”(即靠近公路、河道、加工厂、产粮区、城镇)和便利群众的原则。据有关资料记载:沿公路所设仓库的容量占总容量的77.37%,沿河道所设仓库的容量占总容量的9.7%。在地区分布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有县城、宏村、龙安,设在这类地区的仓库,靠近公路干线,调拨灵活,粮源充足,是全县粮食中转外调中心,容量占全县总数的49.2%;第二类有荷源、河塘、熊村、东山、樟村、潭溪等地,设在这类地区的仓库,处于产粮区,为第一类仓库的外围库,容量占全县总数的26%;第三类有资福、湖坊、三都、社苹、西城、中田、西坪、下村等地,设在这类地区的仓库容量,占全县总数的24%。1962年,全县各乡镇(当时称公社)都通公路,靠近河道的仓库比例逐渐减少。
  (二)其他储存形式建国以后,县粮食部门还采用过以下几种方式储存粮食: 1.合作社代收代储:50年代初,在粮食部门无法开展收购业务的地方,由合作社按粮食部门下达的计划,代收代储,自收储之日起,由粮食部门付给手续费(储存时间一个月以内为收储量的0.2%,三个月以内为0.25%,六个月以上为0.35%)。1953年,合作社代收代储了粮食420万公斤。
  2.委托私营加工厂和合作加工厂代收代储:稻谷进仓后,由代收单位出具收据,负责保管,损失照赔,仓租和手续费合并计算,每月一般不超过储量的1‰,特殊情况可增加到1.5‰。
  3.委托乡政府代储管理:每月付给的手续费为储量的5‰,另酬补灯油茶水费。
  以上3种形式只是在50年代初期实行过,从1954年8月起,全县粮食收储工作均由粮食部门直接办理。
  4.国代民储:1974年—1983年,为解决丰收年份农村卖粮难而采取的一种储粮办法。由村委会(当时称生产队)或农民集资50%,粮食部门提供无息贷款50%,选择适宜地点建仓,收储粮食,并由粮食部门付给代收代储费:代收手续费每万公斤40元,代储保管费每万公斤每月3元。接收方法上,分为付款代储和不付款代储两种:付款代储,就是只存粮食指标;不付款代储,就是代储粮食,粮权属生产队,但动用时需经上级批准。
  5.租借外县仓库储粮:1981年,县粮食部门为缓解仓容紧张,方便调运,向设在光泽县的福建省物资厅租借仓库12座,容量650万公斤。
  6.民代国储:1983年起,粮食入库数量猛增,仓储更紧,故采取此办法。1987年全县民代国储的粮食达280万公斤。
  二、食油储存本县食用植物油料生产比较落后,产量不高,居民食用植物油,要从外地调入一部分,故食油储存更显重要,粮食部门的储存设备主要有油柜和油罐两种:油柜是一种老式的储油设备,用铁皮制成柜形,嵌入木框架内,容量不等,大的约1吨;油罐是一种用钢板制成的罐状油池,每只容量10吨至20吨不等,分卧式、立式两种。到1990年止,全县有油罐11只,总容量150吨。
  三、检验与保管民国时期和建国初期,本县粮食检验仅凭感官鉴别:以牙咬、手搓、听响声、看碾样等测定稻谷水份;以手摸测定温度;以肉眼目测虫害;以嗅气味辨别是否霉变。虫害防治上,主要采用石灰水涂刷仓库墙壁,“六六六”粉剂喷射,石灰或纸筋封闭,风车,过筛等办法。
  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本县粮食检验和病虫害防治水平不断提高。粮油检验方法有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物理分析和感官鉴定四种。收购时,一般采用仪器分析和感官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调出和加工时,以仪器分析为主,化学分析为辅;油脂检验,则需四种方法并用。根油收购、储存、调拨时,由各粮管所(库)按照部颁粮油质量标准,负责检验;加工时,由工厂自检。全县各粮检单位,普遍配备了铁杆温度计、电子水份测定器等设备,县城加工厂设有检验室,配有专职检验员。
  粮油保管工作,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重”的方针,主要方法有: 清洁卫生防治各粮管所、站、点都制订了卫生制度,做到仓外三不留(不留杂草、垃圾、积水),经常堵鼠洞,塞雀窝,坚持空仓消毒,保持仓内外清洁卫生。
  化学药剂防治用有毒化学药剂消灭害虫,用于实仓薰蒸粮食的药剂有:氯化苦、磷化铝片等;用于空仓消毒的药剂有:敌敌畏、烟脂、六六六粉剂等。
  物理机械防治利用粮食的物理性质,采用通风、摊凉、翻晒、溜筛等方法,达到降温、降水、除虫、去杂、抑制霉菌繁殖的目的,确保储粮安全。
  1957年,全县各粮管所都成立了建设“四无”(无虫、无霉、无鼠害、无事故)粮仓领导小组,当年,“四无”粮仓占全县粮仓总数的97.4%。1958年,抚州地区粮食局授予本县“四无”粮仓先进县的光荣称号。
  1977年开始,实行低(缺)氧、低药量薰蒸、低温密闭的“三低”科学保粮法,取得良好效果。
  四、粮油调运明正德年间,本县外运田赋漕米,除一部分自黎滩河入盱江解交南城充本府禄米和益王府禄米外,其余均经抚河、赣江转入长江,运抵南京、淮安入仓。
  清代前期,漕米解交沿袭明制,清嘉庆年间,本县每年起运漕米9380石左右。清代后期,漕粮改折银两上交,漕运停办。但作为商品交易,本县有部分粮食经陆路运销福建,或经水路运销南昌、汉口、上海等城市。
  民国初期,田赋改清末征收银两制钱为征收银元。本县外运粮食,主要是私商经营的贸易粮,陆路运销福建省的光泽、邵武等县,水路运销抚州、南昌、汉口、上海等地。
  抗日战争爆发后,田赋实行征实、征借,田赋、军粮调拨运输量增加。民国35年(1946年),本县解充公粮10711石。民国36年,全县大米运销量约4000万斤,主要销往福建。
  建国以后,全县粮食调拨,按照中央规定的政策,由省、地具体筹划。粮食调出以大米、稻谷为主;调进主要是面粉、豆类、杂粮等,但比例很低,仅为调出量的5.4%,主要由本省进贤县和福建光泽县流进。
  1952年以前,因公路交通不便,本县外运粮食主要依靠水路,县城和中田、熊村、河塘等地之粮食通过河道运往南城、抚州、温圳;县城部分粮食,用汽车运往福建省的光泽、南平等县。
  1955年以前,西城乡的粮食用土车或肩挑运至宏村;宏村、龙安、中田等乡的粮食则经水路运往南城、抚州、温圳;德胜、东山、熊村、湖坊、潭溪等乡的粮食,以土车或水运送至县城,然后水运出县,1955年水运粮食1136万公斤。县城部分粮食,连同茶亭、厚村、荷源等乡之粮食,从公路运往福建光泽。
  1955—1962年,随着公路通车里程不断增加,水路运输粮食的数量逐渐减少,1962年水运量比1955年减少81.6%。当时,除中田、资福两地的粮食仍沿水路经南城县运出外,其余各地之粮均经福建光泽县转运外调。
  1962年以后,除中田乡粮食仍经水路运出外,全县外调粮食,大部分由光泽县经铁路运输,调往上海、福州等地。
  1982年以来,本县议价粮食主要销往广东、福建、云南等省。
  1962年至1983年,全县共调出粮食40441万公斤,调进粮食1827.5万公斤,纯调出38613.5万公斤。1985年调出省外粮食4298万公斤,调入191.7万公斤;1990年调出省外粮食2884万公斤。
  本县食油调拨数量较少。1964—1981年全县共调入食油2.6万公斤,主要由抚州流入。1982年开始,由福建光泽县流入议价食油。本县调出的油脂主要是毛糠油,运往抚州。调往省外的食用植物油,1985年为0.395万公斤,1986年为0.1万公斤。从省外调入的食用植物油,1985年为7.9万公斤,1986年为0.6万公斤,1987年仅0.1万公斤,1988年为6.7万公斤,1989年为16.1万公斤,1990年未调入。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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