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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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6001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商业贸易
分类号: F7
页数: 18
页码: 222
摘要: 古代,黎川为赣东闽北陆路之重要通道,水路运输亦较便利,加之农林产品丰富,故明、清时期即为赣东闽北数县间的主要物资集散地之一,商业较为发达。民国初期,本县销出的主要商品有粮食、木竹、土纸、烟叶(丝)等。抗日战争期间,南昌等地失陷后,部分居民和商户迁来黎川避难,县内人口骤增,加之本县曾为战时闽盐入口配销据点,供售转配活动频繁,市场一度繁荣兴旺。抗战胜利后,外地商户陆续携资迁回原籍,县内商业日渐萧条。1946至1949年间,内战又起,经济凋敝,通货膨胀,物价暴涨,本县传统外销产品生产萎缩,一些商号破产倒闭。私营商业的零售额占市场零售总额的87%。
关键词: 贸易 黎川县

内容

古代,黎川为赣东闽北陆路之重要通道,水路运输亦较便利,加之农林产品丰富,故明、清时期即为赣东闽北数县间的主要物资集散地之一,商业较为发达。民国初期,本县销出的主要商品有粮食、木竹、土纸、烟叶(丝)等。抗日战争期间,南昌等地失陷后,部分居民和商户迁来黎川避难,县内人口骤增,加之本县曾为战时闽盐入口配销据点,供售转配活动频繁,市场一度繁荣兴旺。抗战胜利后,外地商户陆续携资迁回原籍,县内商业日渐萧条。1946至1949年间,内战又起,经济凋敝,通货膨胀,物价暴涨,本县传统外销产品生产萎缩,一些商号破产倒闭。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在保护正当私营商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国营商业,逐步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兼有的社会主义新型商业体制。
  第一节经济成份一、私营商业清末和民国期间,本县商业均为私营。据民国25年(1936年)出版的《江西年鉴》统计,其时县内23种行业共有私营商户748家,店员总数1959人;户资本额最多者1万元,最少者10元(均为“法币”);店员人数最多者20人,最少者1人。抗日战争期间,南昌、抚州、南城等地沧陷后,避难者相继迁来黎川,难民中的工商业者,渐次在本县城乡开行设店,摆摊营业,市场一度繁荣兴旺。县城出现了一批规模较大的商店,如:布匹绸缎业的晋亨、协康、群益;南货业的全昌、恒春、泰和、万泰和;百货业的合利、复兴隆、万兴顺;中西药业的佑泰源、德源祥、元春生、新泰盛;旅馆、饮食业的五洲、东兴、临安、七星居、绿杨村等。抗战胜利后,外地商户大多迁回原籍,特别是内战爆发后,本县商业日渐萧条,据民国36年调查统计,经营行业虽增至28种,但商户减少到201家。
  1951年,全县私营商店和小商贩增至1010家,从业人员1306人,资本总额37.4万元(折合新人民币,下同),其中流动资金20.1万元,年营业额257.6万元。私营商业的零售额占市场零售总额的87%。
  1953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开始时,不少商人顾虑多端,消极经营,有的甚至抽逃资金,全县抽逃资金达4万多元。通过宣传教育,消除了私营工商业者的疑虑,许多商人又主动拿出资金,扩大营业。这一年,全县私营商店和小商贩发展到1604家,从业人员2155人,资本总额增至39万元,其中流动资金32.2万元,年营业额273.6万元。由于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发展,私营商业零售额在市场零售总额中的比重下降到46.4%。
  1955年,全县私营商店和小商贩为667户,从业人员1028人,资本总额18.2万元,其中流动资金10.6万元,年营业额129.5万元。私营商业的零售额占市场零售总额的25.8%。
  1956年,全县私营商店以行业为单位实行公私合营。同年,98%的小商小贩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1958年全县仅有个体小商贩5户。
  1961年,个体商贩增加。1964年全县登记发证的个体商贩107户。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个体商贩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
  1978年以后,个体商贩和私营商店发展很快,1983年全县领取营业执照的达970户,1987年为900户、1149人。
  1990年,全县个体有证商户为770户、2072人,个体商业的商品零售额为1199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3.7%。
  二、集体商业 (一)供销合作社 1951年,本县城关镇(今日峰镇)筹建群众消费合作社,随后,各区相继建立供销合作社。
  1952年,成立县合作总社(1954年改名县供销合作社)。建社初期,资金主要来自社员入股的股金,当时全县共有20215股、40430元(折合新人民币)。营业设施(门店、柜台等)一部分为土地改革时没收地主兼商业资本家的财产,一部分是向社会筹集的。其时,县合作总社为经济实体,主要经营粮食(统购统销后不再经营)、油料、农副产品、工业品、副食品、药材等。
  1955年冬,县供销合作社不再直接经营购销业务,只对全县供销系统实行行政和业务领导。1953年至1957年,国家虽向供销社委派了大批干部,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其集体所有制性质没有改变。管理形式上,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1958年至1962年,县供销合作社与县商业局合并为县商业管理局,各级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
  1963年至1967年,县供销合作社与县商业局分开设置,各级供销社恢复为集体所有制。
  1968年11月,县供销社再次与县商业局合并;1978年9月复又分设,但其经济性质仍为全民所有制。
  1983年,供销社实行体制改革,再次确认为集体所有制。同年7月,县供销合作社召开第三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成立黎川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翌年,体制改革继续进行,通过扩股集资,全县供销社社员股金共为16.53万元。18个基层供销社相继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县联社的直属机构有: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副土特产品公司、日用杂品公司、贸易货栈、光泽转运站、汽车运输队。
  1985年,以原贸易货栈为依托,建立县供销贸易中心。
  1987年底,全县供销系统共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579.95万元。
  1990年,县供销社系统的商品零售额为2468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28.1%。
  (二)公私合营和合作商店 1956年,本县基本完成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建立公私合营商业机构61个(其中零售机构59个),从业人员201名。
  与此同时,全县98%的小商小贩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主要组织形式是: 1.合作小组:由分散的、资金少的小商贩按行业组成,在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或公私合营商店的指导下营业,自负盈亏。1956年底,全县共有30个合作小组,从业人员181名,资金约1万元。
  2.合作商店:由资金较多的商贩组成,统一核算,共负盈亏。1956年底,全县共有合作商店25家,从业人员261名,资金2.1万元。
  1957年,合作小组均改为合作商店。
  1958年,集体商业的大批从业人员被调去参加“大炼钢铁”,部分职工借调到国营商店工作,县内集体商业一度衰落。
  1963年,集体商业进行调整,县内合作商店划分为百货、饮食、南货三个行业,分属百货公司、黎川饭店、副食品公司领导。
  1968年,合作商店被强行解散,职工有的下放农村,有的借调到国营商店工作,有的则自谋职业。1972年,部分下放人员从农村调回。
  1977年,以县城原合作商店为基础,组成“黎川县县城合作总店”,由县商业局领导,当时有门市部6个,职工42名。
  1981年,县城合作总店的门市部发展到25个,职工增至143名。1985年改为“黎川县商业综合公司”。
  1987年,县商业综合公司在县内设有营业点41个,在南昌设立联络点1个,全公司有固定资产37.4万元,职工总数228人。商业综合公司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本县集体商业和城乡市场的繁荣,因而受到上级商业部门的嘉奖和商业部的表彰。
  1990年,全县集体所有制商业的商品零售额为771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8.8%。
  三、国营商业 1950年,成立国营黎川县贸易公司,有职工21人;1952年该公司的销售额为64.4万元(折合新人民币)。
  1951年,县人民政府设立工商科。
  1953年以后,本县相继成立百货公司、花纱布公司、食品公司、烟酒专卖公司、盐业公司。1955年,全县国营商业的经营管理、采购、批发、零售等机构以及饮食服务业、加工业,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
  1956年,县人民政府撤销工商科,成立商业管理局。
  1958年,县供销社并入县商业局,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县城乡商业,各级供销社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合并后的县商业局所辖机构有132个,职工521人,当年销售额为740.1万元。
  1963年,县商业局与县供销社分开设置,国、合分设后,属商业局管理的经营机构68个,职工404人。
  1968年11月,县商业局与县供销社再次合并,成立黎川县商业局革命委员会。各级供销社又转为全民所有制。
  1970年,县粮食局并入县商业局;1973年11月,从商业局划出复设县粮食局。
  1978年9月,县商业局与县供销社再次分设。县商业局管理城镇商业,下设百货、食品、副食品、饮食服务、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医药和对外经济贸易等专业公司。
  1980年,县医药公司划归抚州地区医药公司领导。1981年,成立县对外经济贸易局,县外贸公司归口该局。
  1983年,设立县煤炭公司。
  1985年,设立县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公司。
  1987年,县商业局系统共有固定资产244.05万元,流动资金133.79万元。
  1988年,国营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1990年,黎川宾馆建成营业。这一年,本县全民所有制商业(包括粮食局、外贸、烟草、药材、农机等公司和新华书店)的商品零售总额为3278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7.3%。
  第二节经营网点一、商店清末,本县城镇商业主要集中在黎滩镇(今日峰镇)和五福镇(今荷源乡境内,街场毁于太平天国时期,现仅为一小村庄);农村集市贸易则集中在宏村、钟贤(中田)、龙安、洵溪、资福、熊村等圩镇。
  民国时期,新城镇(今日峰镇)为全县商业中心,镇域沿黎滩河所建街道,长约2.5公里,两旁多为店铺。城郊篁竹街、下桥楼下街及各圩镇街坊,店铺亦较密集。其他小乡村,虽无固定商店,但常有“货郎担”走村串户,推销商品。据民国25年(1936年)统计,当时县内有商户748家,从业人员1959人。
  表3—53 民国25年黎川县商业行业户数统计表民国36年,由于抗日战争期间来黎川避难的外地商户陆续迁回原籍,加之国民党发动反共内战,市场萧条,县内商店减少到201家。
  建国以后,县人民政府在保护和扶植私营商业的同时,大力发展国营和集体商业,逐步增加经营网点。1952年,县贸易公司、粮食局、新华书店等国营商业和县供销合作社共有经营机构51个(其中零售机构21个),业务人员(不包括行政人员,下同)163人;私营商业发展到1010户,从业人员1306人。
  1955年,随着各专业公司的建立,国营商店和批发部相应增加,全县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构发展到86个(其中零售机构42个),业务人员增至328人;私营商业667户,从业人员1028人。
  1958年,全县国营商业(包括粮食局、新华书店、医药公司、供销合作社)和公私合营商业的经营机构为208个(其中零售机构142个),业务人员730人;合作商店(小组)和私营货摊61个,从业人员323人。
  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以后,全县商业经营机构减少到163个(其中零售机构115个),业务人员733人。
  1965年,各基层供销社帮助农村建立代购代销店102个,全县93%的大队(今村公所)所在地都有“双代”店。
  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经营机构撤并,部分工作人员下放,商业网点减少。
  1979年以后,国营、集体、私营商业迅速恢复发展,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多条购销渠道流通的商业网,促进了全县城乡市场的繁荣兴旺。1986年,全县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机构发展到1178个,从业人员2532人。
  1990年,全县共有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机构1004个,人员3405人。这些机构和人员,按经济性质区分:国营64个,512人;供销合作社130个,616人;其他集体所有制40个,205人;个体商户770个,2072人。按行业划分:零售商业861个,2844人;饮食业85个,400人;服务业58个,161人。全县每千人占有商业网点4.75个,每个商业人员平均负担62.1人的供应。
  二、集市据清同治十年(1871年)编修的《新城县志》记载,当时全县有圩、市、镇14个,即周安市、周家圩、熊家圩、株岩镇、石硖镇、洵溪市、飞鸢镇、五福镇、龙安镇(今西城乡境内、原属四十五都)、钟贤镇、熊村市、龙安镇、宏村市。这些圩、镇、市的前10个,于清末民初逐渐荒废,后4个保留至今。民国以后新兴的集市有:樟村圩、西城圩、湖坊圩、茶亭圩、资福圩、德胜圩、东山圩。
  清代,本县农村较大圩镇多有“庙会”集市。民国时期,各大圩镇除有“庙会”外,每月分别有6—9天圩日。
  建国初期,各圩镇仍沿历史习惯,按原定圩期开展集市贸易。随着剿匪反霸、土地改革的胜利进行,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社会秩序安定,翻身农民和手工业者,肩挑手提自己的产品,来到圩镇参加集市贸易。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私营商贩,都在圩场上摆摊设点,推销商品。其时,市场上物资虽不甚丰富,但物价稳定,买卖公平,民心和顺。
  1953年以后,国家相继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关闭了粮油集市,但本县农村集市贸易仍然繁荣兴旺,每逢圩日,市场上鸡、鸭、鱼、肉、烟、果、药、菜,应有尽有。特别是宏村、樟村、熊村、德胜等几个圩镇,与福建省的邵武、建宁、泰宁等县毗邻,这几个县出产的香菇、笋干、茶叶、土纸等土特产品,通过宏村等圩镇的集市贸易,流入我县,转销京、沪、湘、鄂等省市。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年至1957年),本县农村集市贸易丰富多彩,盛极一时。
  1958年,受“左”的思想影响,有关部门曾把传统的3天或5天一个圩日,改为10天一个圩日,且全县统一规定农历每月的初四、十四、二十四为圩日;有的地方借口“集中劳力,搞好生产”,随意关闭集市。
  1961年,县内集市贸易逐步恢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圩镇的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自由市场”,横遭取缔。
  从1978年开始,本县各集镇均按历史习惯恢复传统的圩期。“庙会”集市,日趋活跃,成为农村物资交流的一条重要渠道,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逐年上升。1990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达到18131万元,比1979年的175万元增长9倍多。
  目前,本县集市贸易有五种形式:一是“露水圩”,即每天早晨圩镇上以蔬菜、肉食、畜禽、柴炭等农副产品为主的短时间集市贸易,全县除潭溪、栗塘、裘坊外,所有乡、镇、场机关所在地和少数村公所(分场)所在地,如资福、东山等处,均有规模不同的“露水圩”。二是每月定期数天的圩日,樟村、宏村、西城、龙安、茶亭、熊村、德胜等地,均有固定圩日。三是依传统“庙会”习俗,每年秋季定期一次的物资交流会。四是重大节日群众自发地聚集城镇形成的大规模物资交流市面。五是商业部门专门组织的区域性的物资交流会,交流会期间,各工商企业除组织货源展销外,还邀请外地客商看样订货,签定产、供、销合同。
  1979年—1988年黎川县集市贸易成交额增长示意图 (单位:万元) 表3—54 黎川县1990年各集镇贸易会期圩期一览表注:日期以农历计算第三节商品购销一、购进民国时期及其以前,县内商业均系私营,购销业务资料俱缺。
  建国以后,本县商业部门购进之商品,按品类可分为:农副土特产品、畜产品、废旧物资、针棉织品、大中小百货、五金交电化工、石油、文具纸张、南北杂货、农业生产资料十大类;按购进地区可分为:地方商品、省内商品、省外商品三类。
  根据国务院规定,农副产品收购,实行统购、派购、议购、换购和奖售等多种政策,并将农副产品分成三类进行管理:粮、棉、油、猪为一类物资,由国家统一收购;烟、麻、茶、纸、菇、笋、竹等大宗主要农副产品为二类物资,属派购范围,完成派购任务后的剩余产品允许进入集市贸易;其余小宗土产品为三类物资,允许进入集市,以协商议价形式采购。1979年以后,农副产品收购政策逐步调整、放宽,至1990年,除粮食仍由粮食部门采取合同定购、议购等形式收购外,原由食品公司执行的生猪、禽蛋派购已取消,油料等其他农产品的派购亦已废除,改由生产者自愿交售或直接投放市场。
  商品购进分工:粮食、油料收购任务,1953年实行统购政策以后即由粮食部门承担;竹木由林业系统(木材公司)采购;其他农副产品、畜产品和废旧物资,由供销社经营;中药材由药材公司收购。工业品购进,则由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和私营商业各自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组织进货。
  畜产品属国家组织出口的物资,本县主要畜产品为:野生动物毛皮、猪肠衣、家禽羽毛等,产地多在宏村、樟村、西城、龙安、中田。野生动物皮张收购量最高年份是1959年,达8791张,一般年景为4千多张,80年代以来,年收购量只有2千张左右。皮张品种以山兔皮、麂皮、黄鼠狼皮居多,其次是香狸、狢子、猸子、石犴皮等。1979年,县外贸公司成立以后,畜产品经营业务划归该公司,基层供销社继续为其代购。
  废旧物资回收,除县农副土特产品公司在县城设立废品收购门市部和各基层供销社设立专柜收购外,经常组织人员上街、进厂、下乡、串户进行收购。1957年至1983年,全县废旧物资收购总额达107.46万元。
  表3—55 黎川县商业、供销系统部分年份国内纯购进总额表单位:万元表3—56 黎川县商业部门1983—1990年商品购进总额表单位:万元注:商业部门包括: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医药公司、烟草公司、石油公司、农机公司、外贸公司、新华书店表3—57 黎川县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量统计表(一) 表3—58 黎川县部分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量统计表(二) 二、销售商品销售包括对县内供应和对县外推销两个方面。
  县内供应的商品,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大部类。建国后,两大部类中均有计划供应商品和敞开供应商品。80年代,随着生产的发展,计划供应的商品越来越少,敞开供应的商品越来越多。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在全县生产资料供应中占主要地位。县内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有粮种(由农业局经营)、化肥、农药、农机具、农用薄膜、绿肥种籽等。
  农副产品、畜产品、废旧物资的销售,主要有两条渠道:一是供应县内工业生产和民用生活之所需;二是调给地区系统内或调出省外销售。
  工业品供应品种繁多。棉布销售从1954年开始,按计划凭票供应。针棉织品及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紧缺商品,1959年以后曾一度实行凭票供应。60年代,连胶鞋、搪瓷脸盆、热水瓶等亦凭票限制供应。1979年以后,轻工产品迅速增加,各种工业品先后敞开供应。
  副食品供应在1958年以前较为宽裕,1956年曾出现大批副食品积压的情况。1959年开始,副食品供应日趋紧张,曾采取控制供应(如烟、酒、糖、奶粉、肉食品等)、特需供应(主要用于住院病人)和议价供应(如糕点、食糖、白酒等)三种措施。1962年以后,一些副食品逐步取消限购和控制。80年代,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城镇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农副产品品种和数量大幅度增长,副食品供应日渐丰富,基本上满足了市场需求。
  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78年至1987年的10年间,平均每年递增15.5%。1988年达到7935万元,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比1951年净增7574万元,比1978年净增6061万元。1990年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为8780万元。
  表3—59 黎川县部分年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统计表单位:万元表3—60 黎川县部分年份主要消费品社会零售量统计表(一) 表3—61 黎川县部分年份主要消费品社会零售量统计表(二) 表3—62 黎川县部分年份主要消费品社会零售量统计表(三) 第四节对外贸易一、机构 1978年10月,成立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1979年4月正式开业。1981年11月,设立县对外经济贸易局,与县外贸公司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84年5月,撤销县外贸局,保留县外贸公司。1990年12月,复设县对外经济贸易局,仍与县外贸公司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共有工作人员26名。
  二、经营本县外贸经营,以土特产品为主。1980年以前,年供货额仅3—8万元,出口商品数量少。1981年,供货额增至24万元;1985年,供货额达到64万多元。这5年中,主要出口商品有:樟木箱、蚕茧、香菇、陶瓷、钨沙、松香、松焦油和粮油、土产、畜产品等,仅陶瓷一项,出口金额达100万元(人民币)。
  1986年起,对外经济贸易系统实行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以后,本县外贸公司的供货额和利润逐年增长,1986、1987、1988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对外经济贸易系统先进集体。
  表3—63 黎川县1986—1990年主要出口商品数量及金额表3—64 黎川县外贸公司1979—1990年供货额、利润及费用水平第五节计划物资经营一、机构建国后至1962年,县内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原材料和短缺物资的分配和供应,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
  1963年5月,设立县物资局,有工作人员6名。该局根据县计委下达的计划,负责调拨供应重要物资和生产资料。1968年6月,成立县物资局领导小组。1974年4月,撤销物资局领导小组,成立县物资局,有工作人员19名。1984年5月,改县物资局为物资公司。1985年2月,重设县物资局,下辖金属机电供应、轻化建材供应、物资服务三个经营公司,共有工作人员51名。1987年,调整内部机构,将金属机电供应公司分为金属材料公司和机电设备公司,增设金属回收站。调整后,局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共5个,全局有工作人员52名。1990年,县物资局共有工作人员64名。
  二、经营县物资局成立后至1978年的15年间,主要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组织购销,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主要为金属、机电、轻化、建材四大类。
  1979年以后,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县物资局积极组织计划外物资,供应市场,经营品种增加,主要的有:普通钢材、中板、薄板、管材、优钢;电动机、汽车、轴承、电线、工量具、标准件、电焊条;硫酸、盐酸、硝酸、烧碱、纯碱;三角带、传动带、输水管、轮胎、水泥、玻璃、油毡、沥青、瓷板、新型建筑材料等。
  1984年以来,县物资局所属各公司,开展包销、代销、送货、串换等销售业务,并在城乡增设门店,扩大销售和服务。
  1988年,县物资局加入闽赣友邻县市横向物资经济联系会,并先后与福建省的将乐、泰宁、光泽、邵武、晋江等县以及广东梅县、湖南常德建立密切的物资协作关系,以开放式、多渠道、少环节的调销方式,扩大物资流通。
  1990年,县物资局被评为抚州地区物资系统先进单位。
  县物资局建立后至1990年的28年间,除1965年和1974年发生亏损外,其余26年均为盈利,累计盈利额110.8万元。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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