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黎川县的防火规章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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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川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796
颗粒名称: (二)黎川县的防火规章制度
分类号: S762.3
页数: 2
页码: 159
摘要: 全县各地为保护森林资源,结合当地实际,都制订了有关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1989年通过发布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黎川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出了《黎川县护林防火通告》。
关键词: 规章制度 黎川县

内容

全县各地为保护森林资源,结合当地实际,都制订了有关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1989年通过发布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黎川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出了《黎川县护林防火通告》。通告规定: 1.四个严禁:(1)严禁在山边村旁烧田塝草、稻草;(2)严禁在林区烧荒开垦,烧草木灰、火土肥等;(3)严禁在林内吸烟、丢烟头、烤火、烧饭、点火把照明等;(4)严禁在林内上坟烧纸和点烛烧香、放鞭炮及祭神用火。
  2.造林炼山五个必须:(1)事先开好水平距为10米宽以上的防火线;(2)点火前须经乡政府检查批准,并领取用火许可证;(3)乡、村领导干部必须现场指挥,并组织好扑火队伍;(4)必须选择风力在三级以下时进行,并应自上方向下方点火炼山;(5)炼山后必须及时消除一切明火、暗火。
  3.违反上述规定,擅自点火、用火,尚未引起山火的,每次罚款10—50元。如引起山火,对点火、用火者须作如下处理:(1)支付扑火人员工资,每人每次白天7元,晚上10元;(2)限定一年内更新造林;(3)按烧山面积,有林地每亩赔偿损失50——100元,荒山每亩赔偿水土流失费10—— 50元;(4)并处50—— 500元的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孩、聋、哑、痴呆人员违犯规定玩火、点火,追究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责任。
  4.对山火常发地区、重点林区,在山火易发时期要派专人看守,对与山林相依的田边、田埂,必须用锄、铲整修,不准用火烧。
  5.任何人发现山林起火,必须立即尽力扑救,并及时向当地有关组织报告。当地组织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6.在封山育林山场内砍毁树木,胸径6厘米以下者(包括幼苗),每棵罚款5——15元;胸径6—14厘米,每棵罚款20——50元;胸径14厘米以上,每棵罚款60——150元。牲畜进入全封山内,每头每次罚款5元。
  森林防火通告的公布,对防止森林火灾、封山育林,产生了巨大效力。

知识出处

黎川县志

《黎川县志》

出版者:黄山书社

本志收录的地名包括黎川县行政区划与居民点名称、行政企事业单位名称、人工建筑物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名胜古迹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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