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广昌县城乡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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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5442
颗粒名称: 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广昌县城乡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分类号: K206
页数: 3
页码: 1024
摘要: 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农业生产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特别是耕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全县人民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房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情况,制订本规定。凡属国家单位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超过上述规定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
关键词: 广昌县 地方文献辑存 城乡建设 用地管理

内容

(1985年1月18日广昌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府发(1986)8号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农业生产基本的生产资料,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基础。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特别是耕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是各级党政组织和全县人民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房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全县所辖范围的所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全面地科学管理。凡属国家单位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农村和县城郊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按规定用途取得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租贷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不准私自在承包耕地、山地上建房、建砖瓦窑、毁田打坯等。
  第二条:一切建设用地,都应遵循计划、节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城镇建房要向高层发展,农村建房要尽可能采用新型式样,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山、荒地可以利用,就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良田,有旧宅基地,空间地可以利用的,就不得新占土地。
  第三条:征用土地的审报权限:征用耕地、园地2亩以下(不含2亩,以下同),鱼塘、林地5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上述规定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用地限额: 1、单位建设用地,据批准投资额审批用地大小。
  2、个人建房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为: 农村建房,3~4人的户,用地120平方米。5~6人的户,用地140平方米。7人以上的户,用地160平方米。在荒山、荒坡上建房,可适当放宽,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平方米。
  在城镇和乡镇规划区内建房,每户最多只能征用120平方米。
  第五条:征用土地审批程序: 1、单位征用土地进行建设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及上级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占地平面图等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请报批征用。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选址时,须经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进行规划审查,再交县土地管理机关签署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县城规划区:东至南丰岭;西至古竹公路一公椿;南至车站油库、河东桥头;北至县车队油库。乡(镇)规划区按县人民政府广府发(1985)85号批文为准)。如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须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再报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2、国营农、牧、渔业企业进行基本建设,需要占用本场耕地、园地或将土地转交其他单位,应向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个人建房、征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持城镇户口册和工作单位或居民会批准建房的报告,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交房产部门审查登记,向县土地管理机关申报同意后,填写土地征用报告书。先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后,由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如征用的土地属集体所有的,应先取得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农村专业户需征用县城乡(镇)规划区内的土地,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公安部门的临时户口册,按上述程序办理征用手续。
  4、农村中农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工等,建房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填写“土地征用表”交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土地管理机关备案。如确需占用耕地、园地、鱼塘的,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六条:除军事和抢险设施急用土地,可申请先用后征外,其他土地,在未经批准和办理手续前,不得提前施工。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用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之外,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原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管理机关按审批手续,有偿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其费用按原征用的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安置费计算(见票证为准),交原征地单位和个人。
  凡迁居并拆除房屋(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已不存在)后腾出的宅基地,两年内不重建的,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县乡城建设环境保护局按规划要求安排,属乡镇所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农村宅基地由村民小组安排、使用时,仍按征用土地报批手续办理。
  第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国家征地条例的,被征地单位的干部、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对达不成协议,经说服教育无效,影响国家建设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对被征地付给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 (一)征用耕地(含菜地、园地),支付年产值(含主副产品)的4~5倍,年产值按被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当年国家价格计算(没有国家牌价的由县物价局定价)。
  (二)征用鱼塘、林地、支付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产值的4倍。
  (三)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四)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等生产、生活设施,根据实际情况,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另行修建。但在办理征地方案时抢种的作物、树木,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一)征用耕地,要以被征地前农业人口与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人均耕地2亩以上,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2~3倍;人均1亩以上为年产值的3~4倍,人均1亩以下5分以上的为年产值的4~6倍;人均5分以下,为年产值的7~8倍。
  (二)征用园地、鱼塘、林地等,每亩安置补助费,为其有收益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三)征用宅基地,无收益的土地不给安置补助费。
  三、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个人所有的房屋,树木等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应由村委会统一征收,专户立帐,存入银行,由被征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置多余劳动力的投资,不得分给个人,也不得挪作他用。须使用的,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被征地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原经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并按当时规定标准支付了土地征用费的,被征地单位不得重新征收。
  第九条:土地管理费可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向需要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征收土地管理费,无土地补偿费的被征土地按每平方米五角征收土地管理费,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园地的,每平方米征收五角,占用鱼塘、林地每平方米征收三角,占用荒山荒坡的每平方米征收二角。商品性砂、石、土场地,每年每亩使用面积征收二百元,集体按规划改造旧村建房的,免交土地管理费。
  在县城和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时,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向用地单位征收规划管理费。土地管理费由县土地管理机关征收(其中交省30%,下拨乡镇30%),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收费用。
  土地管理费和规划管理费用于土地管理,土地资源调查,土壤改良,规划管理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县土地管理机关设在县农牧渔业局,是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也要有专人管理土地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所辖范围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对乱占滥用耕地,非法建房,买卖、出租、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规定公布以前所征用土地已按原规定批准的,仍然生效,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或少批多占的,可按本规定予以补办。但如属违章建筑,应予拆除。过去公布的有关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5年11月24日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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