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学杂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812
颗粒名称: 四、收学杂费
分类号: G527
页数: 2
页码: 790
摘要: 学校收学费标准,按上级规定。学杂费由学生于开学报名时缴纳。1963年学费标准:高中4.5元,初中3.5元,高小2.5元,初小2元。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工农子女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减收或免收。其余上缴县文教局统一掌握使用。1964年,学杂费减免比例作了调整;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应收金额20%,县城中、小学不得超过15%。次年,县城和工业区高中生3元,初中生2元。1974年后,收缴学杂费不上交,留校使用。其比例,不得超过应收总额20%。是年,全县收学杂费1607.58元。1989年8月,县政府统一收费标准。学杂费:县城中学高中收学费15元,杂费17元;县、乡、镇初中收杂费20元。
关键词: 广昌县 教育经费 学杂费

内容

学校收学费标准,按上级规定。学杂费由学生于开学报名时缴纳。
  1963年学费标准(按每人每学期算,下同):高中4.5元,初中3.5元,高小2.5元,初小2元。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工农子女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减收或免收。减免比例:农村审、小学不得超过应收总额10%,县城中、小学不得超过20%,学杂费上缴比例:县城小学60~70%留校使用,农村小学全部留校使用;12个班以下的中学留50%,13个班以上的中学留40%。其余上缴县文教局统一掌握使用。
  1964年,学杂费减免比例作了调整;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应收金额20%,县城中、小学不得超过15%。
  1972年,学费标准:县城和工业区中学生(含附设初中班)不分高、初中,每人2元,小学1.50元,农村中学1元,小学0.5元。次年,县城和工业区高中生3元,初中生2元。
  1974年后,收缴学杂费不上交,留校使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工农、烈军属及“五保户”子女入学,可适当减免。其比例,不得超过应收总额20%。
  1981~1983年,全县共收学费3125.56元。1984年学费标准:高中4.5元、初中3.5元、小学2.5元;中学在校住宿生每人每学期交水电费2.5元,在校自习生交电费1.5元,在校用膳的交搭膳费1.5元。是年,全县收学杂费1607.58元。
  1985年后,各校收费标准不够统一,金额逐年增加。全县中、小学收学杂费合计:1985年9.5万元,1986年14.35万元,1987年16.5万元,1988年15.1万元。
  1989年8月,县政府统一收费标准。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县城中学(包括职业学校)高中收学费15元,杂费17元;县、乡、镇初中收杂费20元。县城小学(包括羊面岭小学、顺化小学)收杂费15元;乡、镇小学收杂费10元;村完小收杂费5元。当年,全县中、小学收学杂费46.3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