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812 |
颗粒名称: | 四、收学杂费 |
分类号: | G527 |
页数: | 2 |
页码: | 790 |
摘要: | 学校收学费标准,按上级规定。学杂费由学生于开学报名时缴纳。1963年学费标准:高中4.5元,初中3.5元,高小2.5元,初小2元。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工农子女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减收或免收。其余上缴县文教局统一掌握使用。1964年,学杂费减免比例作了调整;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应收金额20%,县城中、小学不得超过15%。次年,县城和工业区高中生3元,初中生2元。1974年后,收缴学杂费不上交,留校使用。其比例,不得超过应收总额20%。是年,全县收学杂费1607.58元。1989年8月,县政府统一收费标准。学杂费:县城中学高中收学费15元,杂费17元;县、乡、镇初中收杂费20元。 |
关键词: | 广昌县 教育经费 学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