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57 |
颗粒名称: | 一、退职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1 |
页码: | 707 |
摘要: | 1957年底至翌年春,有150名身体差、业务水平低、不能胜任工作的国家干部,退职回乡当农民,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其标准是: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1年以上至10年的,每年为1个月本人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每年为一个半月本人工资。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本人工资。60年代初期,处于经济困难时期,组织上动员了一批职工退职,充实农业第一线,也有一些职工退职回乡。1975年开始,职工退职由1名子女顶替到企业单位当工人。1978年4月,退职补助费由一次性发给,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费,为原标准工资40%,低于20元,补足20元。1983年提高退职生活费最低数额为25元。1973~1990年退职人员增至8人。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人事 退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