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55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退休退职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2 |
页码: | 706 |
摘要: | 1944年,广昌县档案室有1名科员年满60岁,经省批准退休,工薪百分之百照发,生活补助除外。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年轻,60年代只有个别人退休。“文化大革命”前期退休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1982年规定,凡是新中国建立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为本人工资100%。患矽肺病职工退休费为本人标准工资90%。属党政系列的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系列均由县劳动人事局负责。乡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分别由各乡镇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拟定不同的发放标准,全县无统一规定。退职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0个月本人工资。1973~1990年退职人员增至8人。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人事 离休退休 退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