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48 |
| 颗粒名称: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 |
| 分类号: | C97 |
| 页数: | 1 |
| 页码: | 700 |
| 摘要: | 1961年前,遗属有困难,在本单位福利费项下,酌情给临时或定期补助。 1962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发给,其标准是,遗属吃商品粮的为10元,农业粮的为5元。1980年,补助标准分别提高为15元和10元。1983年,再次提高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和15元。但这两次提高补助标准后,遗属补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1986年,遗属补助标准第三次提高,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31元,农业粮为24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8元,农业粮的为21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增5元规定不变。 1990年,遗属补助标准无变化。 |
| 关键词: | 广昌县 遗属补助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