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45 |
颗粒名称: | 五、福利费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1 |
页码: | 700 |
摘要: | 1954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工资分6分。1958年6月改为工资总额1%。1965年,改为每人每月1.50元。1965年起,按在编人数工资总额2%。1979年恢复为每人每月1.50元。1988年1月,由每人每月2元,增至4元。1990年未变动。 福利费使用,以补助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其次用于集体福利。单位集体福利设施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体育场、图书馆、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等。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保险 福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