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福利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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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645
颗粒名称: 五、福利费
分类号: C97
页数: 1
页码: 700
摘要: 1954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工资分6分。1958年6月改为工资总额1%。1965年,改为每人每月1.50元。1965年起,按在编人数工资总额2%。1979年恢复为每人每月1.50元。1988年1月,由每人每月2元,增至4元。1990年未变动。 福利费使用,以补助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其次用于集体福利。单位集体福利设施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体育场、图书馆、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等。
关键词: 广昌县 劳动保险 福利费

内容

1954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工资分6分。1958年6月改为工资总额1%。1965年,改为每人每月1.50元。1965年起,按在编人数工资总额2%。1979年恢复为每人每月1.50元。1988年1月,由每人每月2元,增至4元。1990年未变动。
  福利费使用,以补助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其次用于集体福利。单位集体福利设施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体育场、图书馆、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等。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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