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丧葬费、抚恤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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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642
颗粒名称: 三、丧葬费、抚恤金
分类号: C97
页数: 2
页码: 699
摘要: 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费,1955年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抚恤费由企业在保险基金项下,按每月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规定标准发给,其标准是: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生前月工资25%,2人者为40%6,3人者或3人以上者为50%,直至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按如下标准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人者发给死者生前月工资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者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元。
关键词: 广昌县 劳动保险 丧葬费 抚恤金

内容

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费,1955年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抚恤费由企业在保险基金项下,按每月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规定标准发给,其标准是: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生前月工资25%,2人者为40%6,3人者或3人以上者为50%,直至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按如下标准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人者发给死者生前月工资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者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1986~1990年,丧葬费调整为因公死亡为400元,非因公死亡为300元;抚恤费分别为600元和400元。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丧葬费、抚恤金,195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即:丧葬费以当地棺木价为标准发放,也可凭购物单据报销。抚恤金分为六个等级(按工资级别分等),因公牺牲最低为180元,最高为650元;病故最低为150元,最高为520元。
  1979年2月1日起,丧葬费发放标准统一规定为240元。抚恤金调整后分为五个等级,因公牺牲最低为470元,最高为700元;病故最低为370元,最高为600元。均以一次性发给。
  1986~1990年,抚恤金改按标准工资发给(含工龄津贴),即:因公牺牲为本人20个月工资,非因公死亡为本人10个月工资。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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