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42 |
颗粒名称: | 三、丧葬费、抚恤金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2 |
页码: | 699 |
摘要: | 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费,1955年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抚恤费由企业在保险基金项下,按每月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规定标准发给,其标准是: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生前月工资25%,2人者为40%6,3人者或3人以上者为50%,直至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按如下标准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人者发给死者生前月工资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者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元。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保险 丧葬费 抚恤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