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41 |
颗粒名称: | 二、医疗费、病假工资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1 |
页码: | 699 |
摘要: | 企业职工因负伤致残者,其医疗费连同住院治疗期间的住膳费、就医路费均由本企业全部负担。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含住院、转院医疗费),全部由本企业报销;转院治疗,还可由本企业报销往返路费、途中补助费,一个星期内的住宿费。其病假工资,凡属建同前参加工作全发。凡属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在连续6个月之内全岁;超过6个月视工龄长短发给60~80%。企业单位享受劳保职工,其直系亲属医疗费,由本企业负担50%。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及病假工资,与企业单位规定标准相同,但职工家属的医疗费,单位一概不负担。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保险 医疗费 病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