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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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62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劳动
分类号: C97
页数: 9
页码: 693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劳动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劳动人事

内容

第一节下放一、知识青年下放 50年代,政府动员城镇青年到农村去,到边疆去。
  1964年,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下放农村,集体插队劳动,少数安置在城关镇林场。还接受赣州市下放知识青年(简称知青),分别安置在国营翠雷山垦殖场、国营旴江林场及芰田、甘竹、长桥、尖峰、杨溪、高虎脑、驿前、头陂、柯树、新安、塘坊等12个公社,集体插队或在社办林场劳动。下放知识青年转为农村户口,第二年新粮登场转吃农业粮。每个知青点有1名“老农”传授生产技术,1名干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每个知青下放由财政补助200元。是年成立广昌县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人员编制7人。在“文化大革命”初期瘫痪。
  1968年动员全县1966~1968届高、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又接纳上海、南昌、赣州的知识青年集体插队,集中居住,与下放干部、工人统称为“五七大军”。是年,每人下放补助费提高到150~200元。尔后每年都有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落户。
  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设“五七大军”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公社设“五七大军”连,下设办公室,抽调1~2名下放干部负责日常工作。1973年,“五七大军”办公室改称广昌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同年,每人下放补助费由1972年180元,调整为150元。
  1973年起,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办“知青点”,安置本单位下放知识青年,农村生产队拨土地扶持。
  是年,因病因残、独生子女和多子女留1名在父母身边不予下放,发给留城证,在城镇安置工作。
  l964~1979年,县财政支出的下放人员安置费达336.5万元。
  1980年起,中央提出不再动员城镇知青上山下乡,同时,将1972年以前下放的知青及其子女,分期分批收回城镇吃商品粮。1981年县知青办撤销,知青安置遗留问题移交县劳动局负责处理。
  至1982年,共收回下放知识青年192人及其子女963人。1979年前下放的知青全部回城镇就业。回城青年组办商店、摊点及从事个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均由县知青办公室发给每人经费150~300元。
  广昌县安置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统计表单位:人一、职工、居民下放 1961~1963年10月的国民经济调整中,采取“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措施,下放国家职工及其家属608名,居民893户、2986人,减少城镇人口3415人。次年8月吃农业粮。
  1968年8月1日~1970年12月31日,广昌县革命委员会动员职工家属和城镇居民下放农村,先后下放工人47人、职工家属1239人、城镇居民1669人。同时接收安置省地工人4人、带工资下放人员的家属495人、城镇居民693人。他们不懂农业生产,相当部分劳动力弱,生产生活均有困难,增加生产队负担。
  1973年,精减职工加强农业生产第一线。全县共精减职工225人,其中:1972年超计划自行招收70人;1970年参加县办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家住农村职工82人;1968年以来未经省正式批准,由集体转为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52人;其他方面21人。
  1979年之后,“文化大革命”时期下放的职工家属随职工收回城镇,居民也陆续收回城镇就业。但有一小部分能自食其力的子女仍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
  第二节就业一、就业安置 1953年,贯彻“介绍就业、自行就业”的方针。
  1958年,工业“大跃进”,大量城镇闲散人员得以安置,还从农村上调大批劳动力进城当工人。1961年起,压缩城镇人口,精减职工下放农村,无城镇就业可言。
  1963年后,对城镇待业人员实行“统筹安排,城乡并举,而以上山下乡为主”的原则。
  1970年招工799人,其对象以招收贫下中农子女为主,适当招收下放1年以上的知识青年(不超过总数的20%)689名;从广昌县“共大”毕业生中招工100名。安置在县商业系统88人、农机厂269人、纺织厂64人、制革厂44人、水电站36人、汽车队35人、林业局22人、农科所21人,其他单位69人。
  1972年,广昌招收林业工人200人,其中林业部门的临时合同工挑选30人,农村上调170人。以充实东华山、龙井、旴江林场140人,翠雷山垦殖场60人。
  1975年,首次实行国家干部、全民所有制退休工人可由1名子女顶替(但要符合招工条件)和自然减员补员的做法。当年顶替153人,补员85人,共238人。1976年,县办大集体企业推行这一做法。在留城青年、下放青年中招工补员257人,其中补充全民单位237人,集体企业20人。
  同年,依据地区下达广昌增人指标373名,在留城青年中招收大集体工人274人。
  1979年,中共广昌县委、广昌县革委为安置待业青年,全县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311人。
  是年,新建县办大集体14个,共招收工人400余人,年底有待业青年740人。
  1980年起,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安置待业人员。
  1983年,改革劳动制度,首次招收全民合同工60人。
  1979~1984年,全县共安置待业人员5509人,其中安置在全民单位1324人,县办大集体企业1080人,乡(镇)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471人,劳动服务公司临时安置634人。这一时期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安置计划5.25%。1984年底,全县待业人员742人。
  1985年,企业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属于1957年参加工作、家住农村的老工人,允许未婚子女到父母单位参加考试(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是年起,工人退休招收的子女和1971年11月参加工作的临时工,一律实行合同制。1986年,合同签订范围扩大到长期工、短期工、定期轮换工。
  之后,每年企业招收工人,分内招、外招(面向社会)。均举行考试,达到分数线,身体健康者录取。
  1985~1989年,共安置待业人员376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689人,大集体企业414人,城镇集体企业1544人,个体自谋职业1115人。1989年底,全县城镇待业人员为1273人。
  1990年,已进入新中国建立后第二次待业高峰期。以优惠办法鼓励城镇待业人员到乡镇企业就业。即:户口粮油关系允许留在县城,后被招到全民单位,可合并计算工龄;在乡镇企业工作,如遇参军、升学、招工、招干机会均可参加;可跨县、地区、省调动。
  是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602名,其中全民企业51人,县办集体企业95人,乡镇企业和农垦企业166人,自谋职业290人。还首次向上海输出劳力30人。年底,全县城镇待业人员为1231人。
  一、就业服务主管机构1981年,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附属县劳动人事局内。1984年,县属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先后成立劳动服务站,共23个,负责就业人员调查、掌握劳动力资源及待业人员变动,配合劳动主管部门安置待业人员就业。并实行条、块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县劳动服务公司指导。
  1990年,县劳动服务公司改称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为二级局。内设办公室、培训就业股、待业保险股。有在职人员共8人。下设经理部、副食品门市部、工艺美术部、农垦队共4个企业单位,共有人员18人,拥有固定资产逾40万元。斯时,劳动服务站发展到48所,已逐步形成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服务工作1984~1990年,县劳动主管部门先后制定《广昌县城镇集体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待业青年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实施办法》、《广昌县城镇待业青年登记管理办法》、《广昌县职工待业保险管理暂行管理办法》。这一期间,清理全县待业青年,并核发待业证(卡);建立和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至1990年,全县参加保险单位125个。其中行政事业社会团体50个,国营集体企业72个。投保人数达3778人,内有企业固定职工2932人,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全民合同工191人和655入。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共逾3.56万元。
  广昌县全民、集体工人人数统计表单位:人第三节劳动保护一、安全监察机构人员1979年,县劳动局主管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健全法规、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组织推动、交流经验、科学研究,并配有1名干部处理日常工作。各企业单位也有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至1984年,县属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350个,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主任(组长)。企业生产科、车间、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检察员51人,其中工业系统18人,农林水系统19人,财贸系统10人,城建系统4人。并建立领导、安全检察员岗位责任制,把抓生产与抓安全统一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制度上固定下来,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局面。
  1990年,县属企业单位设劳动保护安全监察股,充实工作人员。
  安全教育1980年,县政府在5月“全国安全月”里,组织4200人次收看“全国安全月”电视广播大会实况,放映幻灯、电影和开广播大会87次(场),参加者2000余人次;举办群众报告会、技术讲座会109次,听众15000余人次;出黑板报、简报、墙报114期。尔后,每年“全国安全月”内,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企业对新进厂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学习使用防护用品,还配合安全检查进行安全教育。
  1984年,县劳动主管部门相继举办电工、锅炉工、车辆司机、爆破工的学习班,进行专业训练,考试合格者发证,凭证操作。是年,全县有563名工人取得操作证书。
  1985~1990年,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班和焊工培训班举办共11期,有203人参加。安全教育影片放映4场,观众逾千人。司炉人员28名赴地区培训,并取得操作证书。
  安全检查锅炉检查:1969年,开始使用锅炉。1978年起,配技术人员,调查登记锅炉压力容器,记载锅炉安全运行。1980年有73名在地区学习,并取得合格证书。之后,县劳动局拟定锅炉水质处理暂行办法,每年评选先进锅炉户、先进司炉工。1984年全县11个单位使用蒸气锅炉13台,总发热量17~651/H。
  1990年,全县锅炉增至28台,其中工业上20台、生活上8台,经地区检查并取得使用证。司炉工持证上岗。是年,有10台锅炉水处理基本空缺,结垢氧化腐蚀,锅炉房差治理难。
  矿山检查:1960年起,苦竹金华山钨矿采用人工风钻式凿岩,粉尘含量游离二氧化矽高达80%。1969年,有矽肺病职工77人,其中Ⅰ期矽肺13人,Ⅱ期矽肺43人,Ⅲ期矽肺1人。
  1979年后,安全防尘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建立,采用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湿式作业,控制干式作业。工人作业戴安全帽、口罩,穿工作服、水鞋。70年代进矿的工人未发现矽肺病;全矿121名砲工分期分批培训,经考试有78人取得合格者操作证书。至1984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尔后,金华山钨矿和大株乡荧石矿的采矿方法、井巷布置、技术装备、作业环境、职工安全教育监察得以加强。
  1990年,矽肺病职工109人,占接触粉尘作业总数5%,内有0~Ⅰ期28人、Ⅰ期22人、0~Ⅰ+Ⅰ期8人、Ⅱ期50人、Ⅲ期1人。1984~1990年期间,每年增4~6人,增长率为1.83~2.75%。
  其他检查:1979年9月,县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领导、技术干部、工人代表共160多人,组织7个小组检查县厂矿车间安全生产,查出隐患100余件,得到整改达85%。尔后,每年春季、五月、秋季、冬季,县劳动主管部门组织全县性的安全检查。厂矿自身检查一般一月一次。
  是年6~7月,县政府抽调县卫生局、县工会、县劳动局人员,普查16个单位接触铅、苯、汞、有机磷、三硝基甲苯、氰化物、二氧化硫、氨、砷、矽尘等工种的257名职工,发现有20名职工得铅慢性中毒和铅吸收现象。还进行环境卫生学抽样调查,据6个单位测定,粉尘浓度和含有毒有害物质,都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1980年,县劳动主管部门将慢性中毒的20名职工,分3批送赣州地区工业卫生研究所治疗。
  1981年,县印刷厂改进铸字、制版的排风设备,降低毒物浓度。
  同年,县二轻农机修造厂冶炼铅车间,湿度高,空气中每立方米含铅量达1.81克,超过国家规定的63倍,责令转产。
  1986年,县劳动主管部门与卫生防疫部门建立27个企业单位工业卫生档案。
  1990年,进行厂(矿)环境、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化学检测合格率为100%,物理检测,粉尘浓度合格率为51%,噪声合格率为23%,职业病危害仍然存在。县造纸厂新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受到监察。县化工厂、县纺器厂、县造纸厂被地区列为县定点监察单位。全年监察4次,都作记录,如有隐患下发《监察意见通知书》。
  是年,全县接触有毒有害、高温作业有47单位,34个工种,910人。
  第四节劳动保险一、劳动保健劳动用品1964年,全县统一劳保用品标准和供应。各企业在统一标准下制定发放、使用、回收制度。国国营商业部门统一供应。
  “文化大革命”中,劳保用品发放管理混乱。1981年劳动用品管理得到整顿。之后,购置发放由本企业单位会计把关,县财政局监督,国营商业部门设专柜供应。1983年,“松绑放权”,在不扩大劳保用品发放范围前提下,由企业单位制定发放标准,报主管部门批准。
  1990年,检查发现少数单位,劳保用品少发或不发,或以钱代物,生活着装上岗普遍,均得以纠正。
  保健食品1975年,开始在全民单位推行保健食品供应制度。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包括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从事放射线、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由各企业单位免费供应保健食品,作为劳动保护辅助性措施。保健范围标准报经县劳动主管部门审批。
  保健食品的供应标准分三类:甲类为猪肉1.5公斤、食油0.5公斤、食糖0.5公斤;乙类为猪肉1公斤、食油、食糖各0.25公斤;丙类为猪肉0.5公斤、食油、食糖各0.25公斤。
  1990年,全县享受保健食品人数由1979年671人增至910人。其中甲类192人,乙类455人,丙类249人,季丙类14人。
  一、医疗费、病假工资企业职工因负伤致残者,其医疗费连同住院治疗期间的住膳费、就医路费均由本企业全部负担。在治疗期间,工资照发;职工患病的医疗费(含住院、转院医疗费),全部由本企业报销;转院治疗,还可由本企业报销往返路费、途中补助费,一个星期内的住宿费。其病假工资,凡属建同前参加工作全发。凡属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在连续6个月之内全岁;超过6个月视工龄长短发给60~80%。企业单位享受劳保职工,其直系亲属医疗费,由本企业负担50%。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医疗费及病假工资,与企业单位规定标准相同,但职工家属的医疗费,单位一概不负担。
  二、丧葬费、抚恤金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的丧葬费和抚恤费,1955年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发给3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抚恤费由企业在保险基金项下,按每月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和规定标准发给,其标准是: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生前月工资25%,2人者为40%6,3人者或3人以上者为50%,直至失去受供养条件为止。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或非因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企业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按如下标准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1人者发给死者生前月工资6个月,2人者为9个月,3人者及3人以上者为12个月。
  1986~1990年,丧葬费调整为因公死亡为400元,非因公死亡为300元;抚恤费分别为600元和400元。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丧葬费、抚恤金,195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即:丧葬费以当地棺木价为标准发放,也可凭购物单据报销。抚恤金分为六个等级(按工资级别分等),因公牺牲最低为180元,最高为650元;病故最低为150元,最高为520元。
  1979年2月1日起,丧葬费发放标准统一规定为240元。抚恤金调整后分为五个等级,因公牺牲最低为470元,最高为700元;病故最低为370元,最高为600元。均以一次性发给。
  1986~1990年,抚恤金改按标准工资发给(含工龄津贴),即:因公牺牲为本人20个月工资,非因公死亡为本人10个月工资。最高均不得超过3000元。
  四、遗属补助企业职工遗属补助长期以来,遗属遇有困难时,在企业福利费内酌情补助。1986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定额发给,其标准是,因公死亡、遗属是吃商品粮的为30元;农业粮的为25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0元;农业粮的为15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再增5元。1990年,此标准无变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1961年前,遗属有困难,在本单位福利费项下,酌情给临时或定期补助。
  1962年,遗属补助改为按月发给,其标准是,遗属吃商品粮的为10元,农业粮的为5元。1980年,补助标准分别提高为15元和10元。1983年,再次提高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和15元。但这两次提高补助标准后,遗属补助总额都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1986年,遗属补助标准第三次提高,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31元,农业粮为24元;非因公死亡、遗属吃商品粮的为28元,农业粮的为21元。系孤身一人者,每月增5元规定不变。
  1990年,遗属补助标准无变化。
  五、福利费 1954年,福利费提取标准为每人每月工资分6分。1958年6月改为工资总额1%。1965年,改为每人每月1.50元。1965年起,按在编人数工资总额2%。1979年恢复为每人每月1.50元。1988年1月,由每人每月2元,增至4元。1990年未变动。
  福利费使用,以补助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生活困难为主,其次用于集体福利。单位集体福利设施有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体育场、图书馆、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离退休人员活动室等。
  六、探亲制度 1981年起,职工探亲假期经过多次变动后,改为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于一方1次,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为20天。以上探亲假期不含往返在途时间。享受探亲待遇的旅差费,在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由单位报销。
  第五节劳动调配 1964年前工人调动甚少,手续也不健全,尔后逐渐完善。
  1977年,县内调动由本人申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县劳动局批准;跨县、地区、省调动,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须分别报地、省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是年调动的对象均是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子女的职工。
  1980年起,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职工调动实行“三就”原则。即: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
  1984年为适应经济改革,简化工人调动手续。县内企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工人,均由调出和调入单位直接办理。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和企业单位人员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须经县劳动人事局批准。农工调入非农业单位,由县劳动主管局报省劳动厅批准。非农工跨省地县调动由县劳动人事局办理。
  1980~1984年和1989~1990年外省地县调入共123人,调出172人。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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