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606 |
颗粒名称: | 三、干部奖惩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3 |
页码: | 690 |
摘要: | 1957年起,实行奖励国家工作人员制度,当年受县政府奖励有265人。此后一直未坚持。1982年才得以恢复,是年有266名国家工作人员评为先进工作者,并受到奖励。惩处新中国成立之初,制定国家机关工作惩戒规定,有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者,予以纪律处分,如情节轻微,免于处分。群众关心的“热点”:招干、招工、征兵、“农转非”、大中专招生考试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退伍军人安置得到监督,行业不正之风得以收敛。县公安局对“农转非”名单、符合条件名单、审批结果名单张榜公布。查处违纪金额6.96万元,追缴赃款5.04万元。群众反映问题集中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等问题。 |
关键词: | 广昌县 劳动人事 新中国 干部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