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92 |
颗粒名称: | 行政编制 |
分类号: | C97 |
页数: | 1 |
页码: | 680 |
摘要: | 1950年,广昌定为丁等县,省编制委员会(简称编委)下达编制数(详见附表)。当时财政统一归县结算,未按编制配足人员。 1954、1956、1957年都精减机构,编制也作相应调整。1956年起,各乡配3名脱产干部编制。 1964年,编制按人口比例确定,省规定15万人以上不足30万人的县为240人。当时广昌不足15万人,编制数未作硬性规定,依实际而定,报省批准,城镇编制5000人以下为7人,5000~10000人以1.3%左右安排;人民公社按农村人口1.29%安排,平均每社为9.96人。具体安排:5000人口左右公社为7人,7000人口左右公社为9人左右,10000人口左右公社为12人左右,15000人左右公社为16人左右。 “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撤并频繁,编制无定额,人员增减无常。 1984年,恢复编制定额管理。是年,地区编制委员会分配下达广昌县级党政群行政编制数,1985年下达县人民武装部、公检法司机关行政编制,1987年下达镇乡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编制数。是年,县税务局人员编制16人上划地区。 1984~1990年期间,地区编委陆续增加广昌行政编制数。至1990年全县行政编制为972人,其中乡镇345人。 |
关键词: | 广昌县 新中国 行政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