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534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民国及其以前优抚 |
分类号: | C913 |
页数: | 2 |
页码: | 654 |
摘要: | 宋代朝廷对死亡军人直系亲属无依无靠者,供给终生口粮,但妇人改嫁则停发;明代对军人牺牲,其父母妻子无依无靠不能自存者,实行供养,“按抚金”按年发给死者寡妇、或孤儿、或父母、或祖父母,享受者若被判刑、死亡、改嫁、年满18岁的孤儿则停发。1942年,白水镇第十保优待抗日军人家属12户,共发放稻谷66担,法币70元。1943年,筹募1944年度慰劳基金2.04万元。民国后期军人遗属年抚金,依序发给死者妻、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未成年的胞弟妹。抚金发放年限各异,战时阵亡者为20年,平时阵亡者为15年,战时因公殒命者为10年,平时因公殒命者为7年,积劳病故者为3~5年,享受者在享受期内死亡,或3年未领,或被剥夺公权或免官停发。 |
关键词: | 广昌县 优抚 民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