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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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51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16
页数: 5
页码: 644
摘要: 本章节介绍广昌县司法行政情况
关键词: 广昌县 司法行政

内容

第一节机构广昌县司法局于1980年10月设。同时在全县16个公社均配1名司法助理员,1990年全县助理员23人。
  广昌县法律顾问处和广昌县公证处皆于1981年10月设,属于县司法局。1990年各配有工作人员4人。
  乡镇法律服务所,于1985年后陆续建立。1990年有吁江、甘竹、头陂、大株、赤水、塘坊、新安、尖峰、驿前、千善、水南11乡(镇)法律服务所,共有工作人员26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1956年,乡设调解委员会,高级社设调解小组。1958年全县17个社(场、站)均建立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瘫痪。1981年10月恢复,1986年,在乡(镇)、村设调解工作委员会154个,村小组设调解工作小组1367个,配调解员2030人,形成三级调解网络。尔后,调解组织两次整顿,其成员随之调整。
  1988年,还在2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建立调解小组。
  1990年,在乡镇配司法助理员12人,其中专职为7人。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接受县司法局指导。
  第二节法制宣传 1953年2月在贯彻《婚姻法》试点之后,抽调县区乡三级干部5101人,村干部1566人,组成宣传队,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婚姻法》运动,为时1个月。
  1954年宣传《宪法》(草案)。
  1960年,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和法制教育。县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公社、厂矿、企业单位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县、社领导分别作报告,单位组织学习宣传材料。财贸单位还举办“五员”(保管员、营业员、服务员、会计员、出纳员)法纪教育学习班。
  “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主义法制遭受践踏。
  1979年起,宣传法律常识,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
  1982~1983年,结合整顿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特点,运用典型案例绘成图片展览,运用以案释法灵活多样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县司法局编印宣传提纲200份,刊出《广昌司法简报》11期825份,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16次,广播146次,开报告会85次,放幻灯48场,出宣传栏121期,黑板报54次,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4000份,全县受教育达54.42万人次。
  1984年,在全县中小学校开设普法课,乡村订立“乡规民约”。是年11月县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作出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
  1985年,讲授普法课本。全县1.25农户有一册《农读本》,1.42个职工有一册《职读本》,4个普及对象有一册普法资料。培训讲授普法课本骨干67名。
  1986年抓重点普法,以甘竹镇和其他每个乡镇一个村为重点普法试点。重点普法对象:干部、青少年,约4万人,占全县普及人数23%。举办学习班5期,分别轮训属一、二级单位负责人,学习《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婚姻法》。前两项法律举行考试,及格率达100%,县五套班子也参加统一考试。还运用典型,请学法先进个人甘竹镇罗国祥同志在全县巡回作报告26场,听众约5600次。县司法局提供普法服务,培训宣讲员约14人,编印法律辅导资料53216册,编印刑法宣传图解释40套(1200幅)。
  1987~1988年,县委书记、县长与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签订普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全面开展普法教育。全县有29000余人学完、考完“十法、一例”,即《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婚姻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64349人学完“八法、一例”(不含《继承法》、《民法通则》)。长桥乡长桥村石田村小组学习《森林法》后,有40名农民组成护林小组,连续放哨6昼夜护林不要报酬,制止乱砍乱伐。还宣传《土地管理法》,张贴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1163张。还开展《婚姻法》宣传月活动,并查出违犯婚姻法1千多对,补办结婚手续820余对。
  1987年,广昌普法宣传工作名列全地区第2名。
  1989年上半年,普法工作重点是查漏补缺,逐级验收,全县普法对象约为13万人。其中干部职工共11000人,乡村农民、街道居民(含个体户)共95000人,中小学生24000人,普法率分别为100%、95%、100%。7月经地区普法领导小组验收,广昌县被列为全区第三个验收合格县。下半年全县宣传《宪法》、《交通条例》、两高院(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通知》、《文物保护法》。还在甘竹镇、吁江镇、县工商行、县化工厂进行依法管理各项事业试点;大株乡、头陂镇开展“三清理”、“四教育”活动,即公购粮旧欠、乱砍乱伐、计划外生育和违法婚姻三清理;民主与法制、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青少年道德四教育。
  1990年,为第一个五年普法扫尾,第二个五年普法开端年。全县学习《宪法》、《税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森林法》、《土地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受教育者逾40000人。还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和执法人员学习班,学《行政诉讼法》。开办工厂企业骨干培训班,学习“十法六例”。放法制教育的电视投影、电视录像共逾60场。
  年底,全县2630名干部、9000名工人学完“十法六例”;2200户个体户学习《税法》等5个法律;全县14所中学学生均学习《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
  第三节公证工作 1956年开展公证工作,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断,1982年恢复。当年受理各项公证业务共38件,已结案30件,办理未结案3件,不宜办证5件。
  1983年起,公证工作重点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共办证186件,标的总额达170.85万元。
  尔后,公证业务陆续扩大,1986年,办理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门前卫生三包”合同和五保户遗赠扶养协议公证。1987年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公证2142件。1989年,还开展《保护冬季农作物不受侵害协议》的公证。发展公证联络员32名。1988年协助办证372件,占总办证的68.8%。
  1989年,办证12750件,其中经济公证事项4128件。全年办证总数是1982年办证的335倍。至1989年的五年中,避免经济损失约106万元。1985~1989年期间,有四年广昌县公证工作获全区评比第一名。1989年被省司法厅授予集体二等功一次。
  1990年办农业总体开发项目公证70件、借款合同公证320件。还有县城“门前三包”承包协议和治安责任状公证、中学生违犯处罚暂行条例、《征缴养路费合同》等公证。全年办证6612件,超额年任务12%。
  第四节律师工作 1982年下半年开始,开展律师工作。1983年共受理各种代书45件。
  1984年,共办理刑辩14件,代书75件,民事代理11件,其中经济纠纷代理6件,挽回经济损失27万元。县建材公司通过经济诉讼代理,追回拖欠货款20万元。解答法律咨询176人次。苦竹垦殖场通过法律咨询,运用法律手段追回货款60余万元。
  1985年,县法律顾问处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帮助企业单位健全合同管理制,减轻经济纠纷。1986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总标的为200万元。坚持集体讨论、个人负责的原则以及正确的代理观点,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1988年,县法律顾问处为企业提出追回欠款建议,被县政府采纳,促有债权在外的单位,上门收款追回借款20多万元,避免债权失去诉讼时效所造成损失。县百货公司在广东汕头市燕山家电公司订购电器付款31万多元,合同履行对方不发货,法律顾问处接案后,派员前往代理诉讼,追回全部货款损失。是年,受理外县省市当事人委托案件13起,总标的为20.83万元,行程3.5万公里。
  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行政机关全面实行法律顾问制度。1990年,县法律顾问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1家,比1985年增92家;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工作日达200天提供法律意见256条;办理非诉讼代理573件。
  1985~1990年,共办理刑民非诉讼案件860件,其中:刑辩案件140件,民事代理239件,代写法律文书474件。处理来信61件,接待来访997人次,避免经济损失217.98万元。
  这一期间,受理经济纠纷代理案646件,总标的达131.26万元。
  广昌县法律工作于1986年被评为全区先进集体。1987年、1989年,分别获全区第二名和第一名。1990年被评为全区先进集体。
  第五节人民调解一、民事调解新中国建立之始,人民调解已成为司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中断,之后得以恢复,逐渐加强。
  1981年,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把调处纠纷的重点放在基层。至1982年,调解各种纠纷2602件,避免非正常死亡17人,多年积累的纠纷也得以调解。
  1983年,开展“安全村”、“安全单位”、“五好家庭”活动,推行“乡规民约”、“职工守则”。
  1985年,各级调解组织开办法制课共591节,有66名轻微违法青少年分别得到帮助,改邪归正。
  尔后,三级调解组织建立责任制和岗位承包责任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下简称“条例”)。
  1987~1989年,调解民事纠纷13585件,调解成功率为84.4%。
  广昌县人民调解工作目标管理于1988年和1989年分别获全区评比第一名和第二名。
  1990年,调整充实各级调解队伍,其报酬也得以相应解决。还贯彻《司法助理员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试行办法》。是年,全县调处民事纠纷1167起,调解成功率为97%。
  一、法律服务 1985年起,乡镇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县司法局制定《关于贯彻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事务所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颁发《乡镇法律工作者证书》,还输送乡镇法律工作者到地区政治干校培训。协助县农业银行追回逾期贷款125万元,签订还款协议书1300份,金额达350多万元。
  1990年,以非诉讼代理的方式直接参与清理乱砍乱伐,清理违法婚姻,清理乱占耕地建房,清理债权债务,为乡镇政府提供法律依据。是年,全县11个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136家。
  1985~l990年,民事代理3893件,其中参与诉讼代理468件,非诉讼代理1440件;协助办理公证3989件;解答法律咨询14799人次。避免经济损失1243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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