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赋役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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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广昌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400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赋役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
页数: 6
页码: 429
摘要: 元初,官吏无俸给,但占有“职田”和佃户,九品小官也有佃户30~50户。官吏直接向佃户收田租、索供费①(①见《元典章》 25,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条。“民穷无告”,终元之世,全县无粮额,惟纳茶税钞②(②见清同治《广昌县志·赋役》。正统元年每石米收折色银0.25两,至崇祯末年,石米折色增至二两(银)有奇。雍正五年起摊丁银于田亩,复增征“三差”银,合称“粮、差银”,其他带征的称“加增地亩银”。宣统时不断增征,原额l两,实征1.49两。丁赋:凡16~60岁之男女均应服役。并规定征借部分,5年后摊还。
关键词: 广昌县 税务 赋役农业税

内容

一、古代赋役宋元赋额宋代田赋有夏税(征丝折绢)、秋苗(征米麦实物,实之“本色”);按人丁征身丁钱,俗称“人头税”。
  元初,官吏无俸给,但占有“职田”和佃户,九品小官也有佃户30~50户。官吏直接向佃户收田租、索供费①(①见《元典章》 25,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条。)。“民穷无告”,终元之世,全县无粮额,惟纳茶税钞②(②见清同治《广昌县志·赋役》。)。
  明清赋役田赋:明初(1368~1370年),知县侯端清查田地“止得田粮(米)六千余石……粮总乃取而额之,鱼塘亦课税,粮增至一万三千余(石),比诸三县实为独重”③(③见清同淋广昌县志·赋役》。)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丈量田地山塘,编“鱼鳞图册”,粮额为1.29万石,原以征收实物(米)为主,后折色通行,不断增征折色银。正统元年(1436年)每石米收折色银0.25两,至崇祯末年,石米折色增至二两(银)有奇。
  清代,官田官地只征粮银,每亩7.02~9.72分;民田地既征折色银(名地亩银),又征本色米,俗称“钱粮”。雍正五年起摊丁银于田亩,复增征“三差”银,合称“粮、差银”,其他带征的称“加增地亩银”。
  广曷县同治间每亩征额表光绪二十七年(1910年)筹解丧权辱国的赔款,加征亩捐钱200文(折银0.152两)。宣统时不断增征,原额l两,实征1.49两。
  南米:即清代漕米改折兵粮,留南方充军需。清初南米征4803.9石,其中七成征银,三成征米。乾隆时3362.7石征银不征米,另有1442.2石征米不征银。至同治、光绪时全部征银,每石1.4两。
  丁赋:凡16~60岁之男女均应服役。直接服役为“力差”,即派充正役、均徭、驿传、民兵,谓之“四差”,“力差”最苦④(④见清同治十一年《建昌府志堵四“赋役”。);纳钱于官,雇人代役为“银差”,亦即丁赋,又叫丁口银。明洪武间,每岁男子一丁纳银0. 126两,女子每口纳银0.0066两。遇闰月另行加征。隆庆三年,广昌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丁赋并入田亩计征,给少田、无田之民减轻负担。清代丁赋,男每人岁纳银0. 286两,女每口岁纳银0.154两。全县额征银1100. 63两。雍正五年起,丁赋“摊派(于)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当时广昌人少地多,从此,每年还要多摊派505. 97两,即每岁共摊丁赋银1606.09两。
  屯田:永乐二年(1404年)建昌府守御千户所取有赋民田8900亩拨军屯种,成为“军屯田”,岁纳屯粮(米)1806石于府仓,另有227. 42石折银45.48两上解府库。至同治时屯田面积增为14392.5亩(合12521.48市亩),其中11645.5亩归所军收租赡运;其余系荒山河地不堪耕种者改为“民屯”,勒民虚赔子粒米429.2石(每石折银2钱交纳)。
  清代,广昌仍有屯田屯地8424.32亩,其中:屯田8271.43亩,征子粒米与新增米2225.01石(按每石折银4钱或2钱折纳银818.39两),又征加增银,公费余银273.99两;屯地152.89亩,征米34.25石(折银6.85两),总计征银1099.23两。乾隆十九年(1754年)起,屯粮项下又增征“余租”银3272.17两。同治年间,屯粮带征屯丁银30.12两。
  一、民国田赋 1912年(民国元年)广昌核定应征地丁银17401.23两,米折651.6石,屯粮银1099.23两,屯丁银30.12两,余租银3272.17两。惟改征银、征米为征钱,即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钱2.70千文(折银2.05两),屯丁、余租仿地丁办理;米折、屯粮原额每石米改征钱3.60千文(折银2.73两)。1914年冬,废屯田,令民缴价照业,屯粮、屯丁、余租免征。这一年地丁、米折改征正税、附加税,以民国元年额征数为基数计征银元(至1940年为止均收银元)。地丁原额每两银改征正税2.20元和附加税0.21元;米折原额每石米改征正税2.90元和附加税0.28元。税额之重超过清代。1927年再度增征。地丁每两征正税3元、附加税0.45元;米折每石征正税4元,附加税0.6元。
  广昌县民国时期实征丁米情况表单位:元、公斤 1935年取消地丁、米折名目,统称田赋正税。正税之外,另征地方附加0.3元(其中35%为教育费)、保甲附加0.2元、保安附加0.4元。
  广昌县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情况表(一) 单位:元 1941年抗战方殷,军需浩繁,粮食供求紧张。田赋由征代金改征实物(稻谷),谓之征实。8月,实行“田赋正附税二元……,按每元征收稻谷二市斗”。此外,每亩还征收余粮(稻谷)15公斤。其中9公斤付收购款3.3元(法币),名曰征购,另有6公斤只发粮食库券(2.25元)名曰征借。1943年省财政支绌,无力支付购粮款,将征购全部改为征借,不发价款,仅以入库凭证为凭,分5年偿还,抵纳田赋。1945年抗战胜利,免赋1年,却仍然征购余粮。1946年由征实改征法币,每石稻谷(54公斤)折价1万元。1947年10月,“按赋每元征实一市斗五升,征借一市斗,代征省公粮七升五合,共计三市斗二升五合。均征法币,每石折价六万元”①(①见1947年10月3日《新赣报》。)。并规定征借部分,5年后摊还。
  广昌县民国时期田赋征收情况表(二) 三、苏区时期农业税地主、富农按家庭劳动力平均,收获粮食以担为起征点。
  贫农及其他农民按全家人口平均,收获粮食3担为起征点。
  据不完全统计,1932年秋至年末,部分地区完成税额(苏区币)4514元。其中:头陂1520元,新安110元,青桐340元,甘竹1387元,长陂1137元,白水20元(尖峰、长桥、大株、巴口、驿前等区资料缺载)。
  广昌县苏区时期农业税税率表(一) 广昌县苏区时期农业税税率表(二) 1933年11~12月2个月中结束了农业税征收工作,赤水县完成征收任务的98%(均征收稻谷)。
  1934年4月27日,国民党军已攻占广昌县城,县苏维埃政府为支援红军作战,7月份提前征收当年70%的农业税(稻谷),农民踊跃纳粮,9月10日以前完成任务。
  四、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类农业税1950年实行40级金额累进税制(人均全年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者免征),地方附加不超过正税的/5%。
  1952年4月,全县农村土地改革运动结束,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按20级全额累进税制计征,取消一切附加税。1957年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单一比例税制,以原定常年产量按17%税率计征(对个体农户仍实行累进税)。
  1958年8月,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农业税按生产队计征,实行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15%,地方附加税不超过正税的15%。
  1985、1987、1989年农业税征收代金计征价先后调整3次,由原来每100公斤粮征代金31.18元相继调高为33元、43.02元。由于广昌农业以水稻生产为主,公粮仍征稻谷,未折征代金。
  广昌县公粮实征情况表单位:万公斤、公斤农林特产税开征于1987年。征收范围包括白莲、香菇、柑桔、桃、梨、淡水鱼、西瓜、茶叶、油茶果。1988年增加竹、木、药材。税率5.5%。
  广昌县农林特产税单位税额表单位:元/公斤各年度实征农林特产税:1987年14.6万元,1988年37.7万元,1989年84.2万元,1990年87万元,其中,白莲占38.5%。
  耕地占用税1987年8月后,县财政局提出各乡镇耕地占用适用税额:第一类旴江镇,每平方米5元;第二类5个建制镇(头陂、驿前、苦竹、赤水、甘竹)每平方米4.50元;第三类为5个乡(大株、塘坊、尖峰、新安、长桥)每平方米3.50元;第四类5个乡(柯树、水南圩、高虎脑、杨溪、千善)每平方米3元。
  耕地占用税各年征收额:1988年2万元,1989年1.40万元,1990年4.90万元。

知识出处

广昌县志

《广昌县志》

出版者:江西省广昌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出版地:1994.12

广昌位赣东边陲,盱河上游,居阂粤赣交通要冲。境内气候温和,土地肥沃,资源丰富;三大特产(白莲、晒烟、泽泻)蜚声中外;文物古迹颇丰,风景名胜众多;代有人杰,名人志士迭起。于公元1138年建县。修志之举,源远流长,历代修志12次,始于元至大二年(1308),终于清同治六年(1868)。民国曾修续志,但因战乱未果。历代志书,散失殆尽,现存康熙二十二年(1683)版本(孤本,藏于北京图书馆)和清同治六年版。《广昌县志》断修逾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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