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4002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赋役农业税 |
分类号: | F812.4 |
页数: | 6 |
页码: | 429 |
摘要: | 元初,官吏无俸给,但占有“职田”和佃户,九品小官也有佃户30~50户。官吏直接向佃户收田租、索供费①(①见《元典章》 25,户部十一《禁职田佃户规、避差役》条。“民穷无告”,终元之世,全县无粮额,惟纳茶税钞②(②见清同治《广昌县志·赋役》。正统元年每石米收折色银0.25两,至崇祯末年,石米折色增至二两(银)有奇。雍正五年起摊丁银于田亩,复增征“三差”银,合称“粮、差银”,其他带征的称“加增地亩银”。宣统时不断增征,原额l两,实征1.49两。丁赋:凡16~60岁之男女均应服役。并规定征借部分,5年后摊还。 |
关键词: | 广昌县 税务 赋役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