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广昌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03904 |
颗粒名称: | 奖售粮 |
分类号: | F722 |
页数: | 1 |
页码: | 381 |
摘要: | 1961年8月10日,国家收购经济作物的产品和商品猪奖售大米。收购每担油脂(花生果)奖售标准是:花生果为6公斤,茶油为20公斤,花生油为23.5公斤,芝麻油为21公斤,松油为8. 75公斤,桐油为17.5公斤,皮木油为10公斤。1962年9月21日每收购皮棉1市担,奖售大米17.5公斤。同年10月8日,向国家交售生猪,奖励稻谷。奖励标准为7个标准:交售1头生猪,重量在50.5~59.5公斤,奖励12.5公斤;60~64.5公斤,奖励15公斤;65~74.5公斤,奖励17.5公斤;75~85公斤,奖励20公斤;90~100公斤,奖励25公斤;105公斤以上奖励30公斤。向国家交售猪肉奖励大米,按每斤肉奖励大米250克计算。 “文化大革命”期间,奖励粮食的规定一度取消。1972年起恢复,奖励标准略有调整。1977年,收购1公斤茶油回供大米2公斤。1979年,超购1公斤油脂回供稻谷10公斤。 |
关键词: | 广昌县 粮油经营 口粮 奖售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