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篇 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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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63
颗粒名称: 第十六篇 综合管理
分类号: F325.21
页数: 22
摘要: 内容包括:第一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二章劳动工资管理、第三章工商行政管理、第四章物资管理、第五章物价管理、第六章计量管理、第七章土地管理。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综合管理

内容

第一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解放初,县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负责财政、计划、统计工作。1952年,县人民政府设立统计局,1955年2月改称计划统计科。1955年6月成立计划委员会,负责计划统计工作。1957年改称经济计划委员会,开始计划、物资平衡工作,把计划生产与物资供应联在一起。1962年12月成立统计局,1968年撤销,至1972年,计划统计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分管。1973年设生产指挥部计划组,具体负责计划、统计、劳动工资、物价工作。1978年3月复设计划委员会,配有干部5人。1980年12月恢复统计局,配有干部3人。1984年,金溪被确定为农村抽样调查定点县,统计局内设立县农村抽样调查队(简称农调队)。到1985年,计划委员会有工作人员7人,统计局有工作人员12人,其中农调队6人。
  第二节计划管理金溪计划管理始于解放初期,主要是根据省、地计委下达的控制数,结合本县情况,编制年度和中长期计划,下达各国民经济部门执行。计划编制的程序是:第一步对基期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进行预测;第二步根据省、地计委下达的控制数并参照基期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本县经济发展进度、工农业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交通运输量、建设规模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计划草案;第三步在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主持下召开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讨论研究,然后审定修改,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成为正式计划。
  根据新宪法规定,1982年后,国民经济计划改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从1985年起,将计划指标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编制的计划范围有: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经济效益,财政和信贷计划,农业生产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物资计划,劳动工资计划,商业计划,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播、人口发展计划。县计划部门对计划管理的各项因素通过全面统计和典型调查或抽样调查,掌握基期主要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摸清资源情况及其利用程度、生产能力和市场供求情况,各种社会事业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等,找出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潜力,综合平衡县内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再制订计划,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节统计管理统计是一项综合性专业工作,负责搜集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部门的统计资料(包括物资生产部门的生产、消费、交换、分配及整个社会的再分配,国民经济的活动情况,非物资生产部门活动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整理、加工、分析,为领导及计划部门决策提供依据。统计专业系列有工业、农业、商业、劳动工资、物资、基建、综合及社会发展等七项。
  农业统计其范围是搜集、整理、分析全县农业生产单位的生产情况,部分生产资料的拥有状况等资料。1981年后,除统计全县农业生产单位的生产情况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拥有状况外,增加农业总产值和农业净产值的计算,1984年又增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计算,1985年又增加农村经济总收入与分配及效益和农村商品产值的计算,还增加了农村固定资产的统计。
  工业统计其范围是搜集、调查、整理和分析全县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及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等。1981年以后,统计全县全民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以及乡镇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工业净产值、主要工业产品和产量、主要财务指标、工业增加值等,1985年增加村及村以下工业企业的统计。
  商业统计其范围是搜集全县商业系统的商品购销调存及经济效益情况和资料,1982年后增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和社会商品零售量。1984年后又增加社会商品购买力的统计。
  劳动工资统计其统计范围是全县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劳保福利、职工增减变化及劳动生产率等情况。
  固定资产统计其统计范围是全县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施工规模、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等情况。
  物资统计其范围是全县物资生产部门的生产需要物资消费与库存量及基本建设用的物资消费量等。
  综合统计其范围是全县物资生产部门的总产值、物资消耗及净产值的分配与使用。
  表16-1 解放后几个年份工农业总产值一览表单位:万元说明:1.以上总产值均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
  2.农业总产值中含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工业总产值中不含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
  第四节农村抽样调查 1984年,省抽中金溪县为国家农村抽样调查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农村抽样调查队组建方案》,金溪县抽中7个乡,28个村民小组为农产量抽样调查网点,抽中7个乡(其中6个乡与农产量抽样调查网点重合)14个村民小组(其中7个与农产点重合)作为农村住户调查网点,每个调查网点聘请1名辅助调查员,负责县队交给的本点调查任务。
  农村抽样调查的内容有农产量抽样调查、农村住户调查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
  农产量抽样调查是按照全国统一的农产量抽样调查方案组织调查,提供全县的农产量抽样调查数据,定期反映农业生产情况。
  农村住户调查是按照全国统一的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组织调查,提供农民家庭经济活动的调查资料,反映农民生产收入、分配积累和消费及有关社会情况。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是按照全国统一的农村经济社会调查方案组织调查,为领导和计划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表16-2 1985年农村住户调查基本情况说明:7~11岁人口中,在校人口71人。
  第二章劳动工资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解放以前,金溪无劳动管理机构。
  解放初期,县内有关劳动业务由民政科兼管。1958年12月,成立劳动局,配管理干部2人。1960年10月,劳动、民政合并称民政劳动局。1961年10月,劳动从民政劳动局划出,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配管理干部3人。1963年10月,劳动与人事分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劳动部门被冲垮。1978年复设劳动局,配管理干部4人。1981年5月下设劳动服务公司,具体负责城镇待业人员的组织安置工作。1984年5月,劳动又与人事合并。局内设人秘、干部、工资福利、劳动4股,共配有管理干部13人,其中锅炉安全监督工作专职管理人员1名。
  第二节劳动管理一、职业训练解放前,青少年从事手工业、工商业和饮食服务等行业,须拜师学艺,学徒年限一般为3年,期满能独立作业者可自行开业或成为店(职)员,这种民间的职业训练方式,在个体手工业中至今仍沿用。
  解放后,劳动部门、县总工会、教育部门和其他部门举办职工夜校,业余学校及专业培训班,培训职工。“文化大革命”期间,职业训练中断,青年工人得不到专业技能训练。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职业培训形式多样化,劳动、农业、农机、县总工会、商业、教育等部门都开办了职业训练班,县属工业企业也充分利用本身的条件培训职工。
  共产主义劳动大学金溪分校自1957年至1981年,共培养农学、林学、财会、农机、畜牧兽医、师资、人医等专业毕业生912名。
  金溪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自1983年秋创办以来,至1985年共招收学生224名。
  一、招工解放以前,金溪人民各自谋生。
  解放初期,工人由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县总工会对工人的吸收和处理有建议权和批准权。1955年,工人由工交局代管。1958年,县劳动局成立后,即着手对各单位的生产用工实行计划调配,统一管理,用工单位需要增人,必须向劳动部门申报增人计划,纳入全县统招、统配。1959年1月,省人民政府作出控制职工人数的指示,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增人指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招工。”1960年至1962年,根据上级精简机构,加强农业战线精神,全县部分企业采取了关、停、并、转的措施,对在职职工进行了精简,下放659名职工到农业战线。1963年,全县职工人数从1960年的3150人减少到2491人,同时有552名职工随着机构的变动,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1966年至1969年,停止招收工人。1970年至1972年,大量招收新工人。1975年开始开展自然减员补充工作,对职工退休、退职、死亡而出现的自然减员,由减员者符合条件的子女中补充一名参加工作。1980年开始对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德的考核以现实表现为依据,体的考核以县以上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为准,文化考核,由地区招工委员会按高中毕业水平统一命题考试,考试科目分政治、语文、数理化三卷进行,并根据对1972年前下放知识青年以适当照顾的原则和招工名额的男女比例,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用。1983年,又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改革,把全民固定工制度改为全民合同工制度。这年,招收全民合同工50名,大集体职工51名。1984年招收全民合同工119名,大集体职工277人。同时对缺额补员也进行文化考核,由缺额补员单位命题考试,择优录取,招收全民职工112人。1985年,除招收全民合同工外,还对补员和顶替全面推行合同工制度。这年,招工、补员和顶替的全民合同工共302人,招收大集体职工382人。
  解放后八个年度职工人数三、职工管理解放以前,由企业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约束雇佣人员和学徒,如有触犯店规厂约,轻则打骂或罚扣工资,重则随意解雇。
  解放以后,职工成为国家的主人。县人民政府注意启发职工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在生产和工作中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劳动纪律、违犯国家政策、法令的职工,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以上纪律处分均须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告劳动局批准,劳动局未成立前,报县总工会批准。解放后对职工执行纪律处分情况见下表。
  表16-3 解放后几个年份职工受纪律处分情况表单位:人职工的调动,本系统由主管部门办理,跨系统由劳动局办理,同时规定,大集体职工不得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农业企业工人不得调入非农业企业。在工人管理上还规定,职工在学徒期间,不得恋爱结婚。
  四、劳动保护解放以前,政府不过问劳动保护,概由业主自理,而业主对雇员和学徒又多不负劳动保护之责。
  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多次下文责令生产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程、条例和规定,并结合气温的变化,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防冻措施,发给职工一定数额的防暑药品和防暑降温及防寒费。同时,在企业单位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提取劳动保险福利资金(包括劳动保险金、医疗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奖励金等)。全面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有粮食局、新华书店、石油公司等单位。未全面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也参照执行劳动保险条例。此外,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也实行了公费医疗等劳动保险单行办法。
  五、退休退职解放以前,店员、工人没有退休退职。
  解放以后,从1958年开始实行职工退休、退职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6年1月得以恢复。凡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普通工种的职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均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按其工龄长短计算退休退职待遇,并召收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工作。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标准,1978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至20年的,按70%计发,工龄满10至15年的,按60%计发。因工致残的退休人员,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发给,并酌发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90%发给。工人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集体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退休退职费则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自行确定。
  从1958年至1981年,全县办理退休退职的职工有1058人,到1985年,增加到1872人。
  第三节城镇知识青年安置 1968年3月,设金溪县精兵简政办公室,接受省、地、县下放的干部、工人、学生和城镇居民4000多人,分别安排到各公社插队落户。1970年10月,改称“五·七”大军办公室(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与下放干部、工人、居民一道统称为“五·七”大军)。1972年,成立金溪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县下放知青的管理、教育和安置。从1968年到1978年,全县共组织城镇知青3924名分散到农村落户,并在全县范围内设立27个知识青年点。1978年10月,国家规定县以下城镇知青不再列入上山下乡范围,此后,对原上山下乡知青分期分批进行安置。到1981年底,除104名知青仍在农村外,其余全部做了安置。1982年,又对在乡的知青及其子女,全部转为城镇户口,吃商品粮。
  16-4 知识青年下放、安置情况表表16-4 说明:在安置人数中包括1965年的下放人数。
  第四节工资管理解放前,店员、工人的工资,政府不予过问,由雇主和店员、工人面议,但店员、工人在学徒期间,只有饭吃,没有工资。
  解放初期,职工的劳动工资有两种形式,一是固定分值(每分合嘶人民币2角2分),按分计酬;一是半供给工资计付形式,即国家供给每个职工伙食费,衣服等物,另给3至5元零用生活费。1956年春,全县实行工资改革,变半供给制、工分制为级别工资制,对每个职工都进行了一次性定级。此后,又分别于1963年、1972年、1977年、1980年、1983年进行了5次普遍调资。
  1963年,全县的调资面为50%,全县共有1054人调整了工资,每月纯增工资总额为5325元。
  1972年的调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一般调高一级。对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经过群众讨论同意并经组织批准的少数人,调高二级。全县调一级的有1322人,调二级的有241人。
  1977年的调资范围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普调一级。对于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行政17级或相当于行政17级的不调)的调整面为40%。调资的原则是:优先考虑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产、工作骨干和科研、科技人员。全县有1234人调整了工资,每月纯增工资总额7500元。
  1980年的调资范围是:以1979年10月底职工人数中的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包括带工资上学的在职职工)和计划内的临时工为基数,扣除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学徒工,转正后尚未定级的职工和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计划内临时工的三类人员指标,用于企业之间调剂使用。升级的重点是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并以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以贡献大小为重点作为考核依据,这次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并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全县有2072人调了工资,每月纯增工资总额11285元。
  1983年调资的范围是:1978年底参加工作的国家正式职工;1971年11月以前经批准吸收并列入了工资基金计划的长期临时工;1978年底以前入伍,1982年9月30日以前分配工作并定级的复员退伍军人;1982年9月30日以前定级的国家职工中,原是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插队5年(不含大中专毕业)的,均可升级。全县升一级的职工有4238人,升2级的631人。此外,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按修订的工资标准补齐的有1345人,每月增资49049元,人均增资8.51元。
  1985年,全县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工改后,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由基础工资(金溪属五类工资区定为39元)、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每月发给5角,最多不超过40年)、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参加工改的全民职工3193人,人均每月增资19.05元;大集体职工329人,人均月增资16.6元。企业职工的工资由改定定级、套改、浮动升级3部分组成。参加工改的全民职工1997人,人均月增资20.79元;大集体职工2149人,人均月增资18.47元。
  第三章工商行政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解放前,金溪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但是,在民国时期,工商界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曾经设有商人行会组织,名曰商会。
  商会的作用从形式上看,是调停行会事宜和收取捐税,但实际上是秉承国民党政府的旨意控制市场,对官僚买办阶级和地主阶级保护备至,而对民族工商业的权利却没给予应有的保护,更谈不上什么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
  解放后,1950年始设工商科,1956年7月改为商业局。1964年设立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971年下设浒湾、城关、双塘、陆坊4个市场管理站。1972年10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城关(后改为秀谷)、浒湾、双塘、石门、琅琚、陆坊、黄通、琉璃8个工商行政管理所,有职工24人。1978年以后,放宽经济政策,开放城乡农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任务日益加重,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到1985年,全局职工增加到59人。局内设工商、市管、合同、人事秘书4股,下辖秀谷第一、秀谷第二、浒湾、双塘、石门、琅琚、陆坊、黄通、琉璃9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二节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1951年,根据政务院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金溪私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登记,加强了管理。
  在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私营工商业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小商小贩和个体工商户走上了合作化的道路,有的小商小贩还进入了国营商业。这时,金溪基本上停止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1963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金溪对工商企业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和全面登记,调整网点布局,取缔无证经营,但由于偏重登记,忽略管理,尚未充分发挥企业登记管理的作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个体工商户也被当成“资本主义尾巴”砍掉。
  从1978年开始,金溪先后对工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普查登记,经过审查,核发营业执照,建立经济户口。到1981年,已对88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中:工业22个,商业59个,饮食业1个,服务业5个,交通运输业1个),169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其中:工业100个,建筑业13个,商业26个,饮食业19个,服务业3个,交通运输业8个),实行登记管理。同时,还对224个城镇个体工商业户(其中:手工业12户,商业147户,饮食业43户,服务业10户,修理业12户)和8个农村个体工商业户(其中:商业5户,饮食业2户,修理业1户)实行登记管理。
  1982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到1985年底,全县进行登记的工商企业有462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61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01户;进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有1786户,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723户,农村个体工商业户1063户。
  企业开业必须进行审查,金溪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 1.生产和经营方向明确,符合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 2.具有必要的资金和生产经营的设备,有独立核算能力; 3.领导班子健全,有生产经营骨干; 4.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货源有保证,供、产、销渠道合理; 5.环境保护和卫生实施,符合国家规定; 6.不重复生产、建厂,商业网点布局合理; 7.不破坏国家自然资源,不影响城市建设; 8.企业名称不与本地区其它企业同名。
  经过批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在指定地点地段摆摊或流通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经营作风经常检查,不准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不准提级提价、压级压价;不准偷漏税收管理费;不准超出经营范围。对其违法行为,则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理。
  第三节经济合同管理从1980年开始,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部门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之间的购销合同、加工订货合同,负责进行鉴证、检查和调解仲裁纠纷,使经济合同制度更好地为维护计划、促进协作、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服务。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合同法》的推行,1984年12月,成立金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该会的职责是,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全县从1980年到1985年,共鉴证经济合同1742份,金额达1269.13万元;调解、仲裁经济合同9起,金额18万余元;处理无效经济合同1起。
  为更好地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从1985年7月起,全县开始全面实行凭《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到1985年止,共审查核发《法人授权委托书》565本。这一工作的开展,提高了经济合同的履约率。
  第四节商标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县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实行统一审查注册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商标专用,健全商标法制,促进企业重视商标信誉,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促进企业重视自己产品的商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创造更多更好的名牌产品。
  1978年以后,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商标有25个。
  第五节市场管理解放以前,在一些小圩镇上,设立交易牙行,其办事员俗称经济牙人,专门管理集市买卖交易,如粮食牙行,猪牛牙行,专管粮食和猪牛成交。所谓“牙人中人喝定价,好歹粗细两相当”。牙人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作为报酬。
  解放以后,市场管理主要是集市贸易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布市场管理通告,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把国家规定的政策、法令公布于众,50年代以管理市场物价为主,60年代后则以打击投机倒把为主。1985年,进行打击的投机倒把行为有下列九种: 1.倒卖国家不许自由买卖的物资。
  2.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指标,计划供应票证、银行有价证券、外汇、侨汇券。
  3.倒卖经济合同和发票、提货凭证或利用假合同、假发票、假订货凭证骗买骗卖。
  4.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偷工减料情况严重的。
  5.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6.倒卖珠宝、金银及其制品和文物。
  7.出卖证明、发票或为投机倒把活动出具证明、发票、合同书和提供银行帐户、支票、现金。
  8.在国内倒卖出口物资从中牟利。
  9.从零售商店套购紧俏商品就地转手加价出售情况严重的。
  历年来打击投机倒把情况如下:1950年至1966年,全县共处理投机倒把违法案件230起,处以罚款和没收款11451元;1967年至1976年,全县共处理投机倒把违法案件1349起,处以罚款和没收款177320元;1977年至1981年,全县共处理投机违法案件703起,处以罚款和没收款165847元;1982年至1985年,全县共处理投机违法案件230起,处以罚款和没收款80005元,其中暴利千元以上的案件23起。
  第六节广告管理 1978年后,商品生产增长较快,金溪的企业和个人使用广告的越来越多,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从1982年起,开始建立广告宣传栏,同时核准县广播站、县印刷厂为广告兼营单位。至1985年,全县共建广告宣传栏10个,其中秀谷镇5个,浒湾镇5个。
  第四章物资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物资局成立于1963年6月,是行政企业合一的机构。成立初期,经济上不独立核算,盈亏由上级物资部门结算,局内配有开票员、出纳员、保管员各一人,局长则由计委主任兼任。经营的物资,先是结转计委仓库的物资,后又结转了农业和手工业部门的物资。1969年7月,撤销县物资局,与商业局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合并成立物资小组。1970年4月,物资小组从商业部门分出后又和工业局合并,成立县物资供应公司,一块牌子,两班人员,统一领导,分户设置帐务,利润按体系上缴。1971年1月,撤销物资供应公司,再次成立物资局,成为县革委会的一个职能部门,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1年,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资局的文件规定,县物资局隶属省物资局,人、财、物三权,归省物资局管辖,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实行三级(省物资局、县财政、企业自留)分成。人员编制则随着企业的发展和销售额的扩大而增加,到1985年底,全局职工达45人(含离、退休人员7人)。局内设2股(人事秘书股和财会统计股)、3个公司(金属机电公司、化工建材公司、物资服务公司),下设门市部4个(县城2个,浒湾镇和对桥各1个)。全局固定资产有:汽车1辆;仓库4栋,面积941平方米;宿舍5栋,面积1698平方米。
  第二节调拨与供应 1980年以前,物资企业供应的物资全部实行计划分配,物资进货渠道,一是由上级物资部门按计划分配,二是由生产单位直接调拨。象江西水泥、玉山水泥和万年水泥,原先是由地区二级站分拨到县,后经地区物资局批准改为计划分配到县,产需直接见面,调运结算,签订合同,货到款清,从而节省了进货费用。
  1980年,工业生产进行调整,基建战线缩短,开始对生产资料实行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突破了物资系统调拨物资不进入商品市场的旧框框,生产、调拨、供应、消费等各个环节开始活跃,二、三类物资敞开供应,缓和了物资市场的供求关系。
  物资调拨是结合本县工矿企业和农业的实况而决定,并根据网点及物资流向的顺逆路线和经销区域来划分,尽量做到直达供应,减少周转环节,避免层层倒库,降低费用开支。按照这一原则,浒湾物资供应门市部的物资调拨则按县局下达的计划直接到抚州各专业公司进货。
  物资运输分为公路、铁路两种形式。小宗物资如钢材、轮胎、玻璃和机电产品等采用公路运输,公路以本局汽车和县汽车队为主,社会车辆为辅,一般从抚州进货。大宗物资则由铁路运输,从鹰潭和抚州转运站接转,然后从公路再运至县城或需货单位。
  物资销售是物资企业的关键环节。物资局成立初期,由于城乡基本建设较少,机械动力不多,建筑材料和其他生产资料需要量小,物资品种也单一,因而物资销售量不大。随着全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基本建设项目的逐渐增多,促使物资的销售量大幅度上升。1963年主要物资销售:钢材57.8吨,水泥422.5吨,生铁56.7吨,玻璃34箱。到1985年,主要物资销售达到钢材608吨,水泥2111吨,生铁121吨,玻璃840箱。销售物资的品种也由1963年的98种增加到810种。1981年开始回收废旧钢铁,是年回收40吨,1984年增加到111吨,1985年又增加到113.5吨。主要物资销售情况详见下表。
  表16-5 计划物资销售情况表第三节财务管理物资局成立的头几年,对经济核算不够重视,规章制度也不够健全,特别是在库存物资的管理上,由于验收手续不严,结果价值16000元的物资在运输途中丢失,造成了企业亏损。尔后,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建立了一套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物资入库有验收单,销售有出库肇,会计有二级物资明细帐,保管员有三级物资明细帐,从1966年开始就扭转了亏损局面。“文化大革命”期间,上级物资部门将积压的物资采取行政命令,计划分配的办法,分摊给县物资局,加上采购人员盲目进货造成物资严重积压,光机电产品一类就积压14万元,致使资金不能周转,进货无款承付。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逐渐恢复和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损失浪费和盲目采购的现象基本得到克服,费用降低,利润增多,物资销售量逐年增长。至1985年,全年营业额达到238.7万元,比1963年的全年营业额23306元增长101倍,利润也达到5万元。物资企业经济指标实现情况详见下表。
  表16-6 物资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单位:万元第五章物价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清朝和民国时期均未设置物价管理机构。解放以后,随着生产的发展,机构的改革,物价管理机构有分有合。
  1951年,县工商科配备物价干部1名,管理工商企业产(商)品价格,1958年县成立物价委员会,但未配专职干部,物价工作由商业局物价员兼搞。1962年10月,县物价委员会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物价的审批和调整。到1963年底,全县建立了物价机构4个(县物价委员会、县供销社物价股、百货和贸易公司市场物价股),配备专职物价人员10名,兼职物价员76名。1967年4月,撤销县物价委员会,改设物价组,配2名专职物价员。1982年2月,恢复县物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年12月,成立物价局。1984年8月成立县物价检查所和农产品成本调查队,均隶属物价局。到1985年底,全县共配备物价干部54人,聘请义务物价检查员46人。
  第二节物价监督民国时期的市场物价不是固定的,乡村来的土特产品进入市场交易一般都要经过牙人成交,牙人对价格和货物起中间调整作用,并对买卖双方的交易从中抽费。日用货物多是从外地来的,时价有涨有落,不过在相对稳定时期,各个商店的同一种商品零售价基本上是一致的,这种价格不是由政府决定,而是由各同业公会协商。同业公会议价,首先要考虑成本再依市场供需而决定是多赚还是少赚。商人对各地的价格,特别是邻县的价格非常清楚,议价方法名义上是平等协商,但往往是大商号说了算。因那些大商号,商情灵通,一遇商品将要跌价即派人分头倾销,反之则大量购进,从而垄断市场,操纵物价,小店只得随着大店转。另外对个别人民生活必需品,如食盐,政府曾组织公卖处出售,价格虽说是受政府监督、控制,实际上却操纵在官僚买办和地主劣绅手中。民国31年(1942)6月,日军窜扰金溪,一些地主劣绅趁兵荒马乱之机,营私舞弊,窃取国家盐库的食盐高价出售。警佐朱一民操纵县食盐公卖处,勒令乡保长造册购买,每人2两,乡长江帆则利用权威把分给民众的食盐掺砂掺杂,加上多报人口,从中贪污,私自出卖,4两食盐要买1担谷。官僚发横财,民众过着数月不知盐味的悲惨生活。由于公卖的物资都无法保证供应,市场物价难以控制。
  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坚持稳定物价的方针。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整理收支,稳定物价”的政策,对市场物价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多种经济手段,制止物价上涨。首先,没收了官僚资本,充实壮大国营经济和供销合作社经济。其次,国营商业掌握大量物资,以合理价格进行销售,并统一规定粮食棉纱等商品的售价。由于措施有力,物价上涨风潮被平息。1958年“大跃进”,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加上自然灾害,工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市场商品供应量相应减少,市场货币流通量猛增,物价上涨。根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采取稳定18类商品(粮食、棉布、针棉织品、棉絮、食盐、鞋子、酱醋、肉鱼、食油、糖果糕点、大宗蔬菜、火柴、炭煤、煤油、文具纸张和书报杂志、主要西药、日用工业品、房租水电和交通邮电及医疗学费等费用)价格,使占职工生活开支一半以上的生活必需品保持价格的稳定。与此同时,对一部分商品,如糖果糕点、针棉织品等除定量供应部分外,实行高价敞开供应政策,大力回笼货币;对一些主要消费品实行凭票供应的分配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对农副产品收购实行奖售和换购的政策等,控制了物价上涨。
  1964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10月,省人民委员会发布补充试行规定,县的物价管理权限,原则上管理地市以上所管理以外的各种价格。同时,对一二类农产品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价格。对三类产品随行就市,协商议价收购,对完成国家交售任务以后的某些一二类农副产品也有计划地采取议购议销。对工业品,采取计划收购与分配和企业自由收购与分配两种形式,基本上由商业部门包销。
  1967年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冻结物价。
  1979年4月以后,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计划调节为主的政策,对三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允许农商之间、工农之间、生产单位之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协商议价,体制逐渐搞活。
  1980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对市场零售价格进行冻结。从该年起,每年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后进行物价大检查,平时也进行不定期的物价抽查,各专业公司还经常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主要检查自行提价、变相涨价、擅自扩大议销范围、乱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问题。县属各企业还陆续建立和健全了各项物价管理制度,大多数商店建立了公平秤、公平尺、物价监督台、明码标价。多数饮食业也做到饭菜价格、投料标准、成品重量三公开。农副产品收购也做到价格、过秤、规格、样品四公开。经过检查处理,严肃了物价纪律,进一步稳定了市场物价,历年物价检查情况详见下表。
  表16-7 1963-1985年物价检查情况表第三节市场价格民国初期,县内市场价格随行就市,较为稳定。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开始后,商品流通渠道受阻,市场动荡不定,物价波动。
  表16-8 民国27年6月粮食市场价格表单位:元/石民国31年6月,日军入侵,货源短缺,一些地方劣绅和商人囤积居奇,操纵市场,致使物价上涨。一担谷只能买粗土布3米,或买好点布一、二米,或猪肉3公斤,或套鞋1双。特别是食盐,担谷还买不到0.5公斤,且常常是有钱无处买。
  表16-9 民国33年4月金溪县与邻县物价对照表单位:元(法币) 民国34年冬,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暴涨。到了民国37年,价格上涨更剧。一般日用品,价格隔天大变,朝夕不同,一天内暴涨数次。民国37年1月间,每担稻谷为220元,4月间涨至1000元,涨了四倍半,到9月,每担稻谷已达2万元,比4月份又涨了20倍,其它日用品则随之暴涨。到后来,早晨买担谷的钱到上午只能买回2斗米。物价暴涨,人心惶惶,市民不敢留钱在身,都以购买实物为稳。市场上小商店纷纷倒闭,穷苦农民更是苦不堪言。曾经有人画过这样的讽刺漫画(刊登在解放前国民党出版的报纸上),一个穷人背了比人还高的钞票去米店买米,而米店却只是用戥子秤米给他,标题曰:“米市奇观”,真实地画出了那时的状况。
  解放后,县内市场物价基本平稳。大部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一直执行国家计划,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变动很少。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对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挂牌公布,制止盲目上涨。1952年以后,县内市场商品价格基本稳定。1959年起,连续3年自然灾害,农业减产,物资供应紧张,集市贸易价格猛涨,县内市场一度出现猪肉10~16元1公斤,芋头1元1公斤的高价。1960年12月,国家对7种食用油脂的统购统销价格进行大幅度调整。1961年7月,在提高粮食作物收购价格的同时,再,一次调整油脂油料及农副产品购销价格,收购价格提高的幅度高于销售价格。粮食购价提高后,出现购销倒挂,其亏损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1962年,对人民生活必需的18类消费品的价格继续保持不变,其它商品的价格逐步下降,接近国家计划价格。1965年,粮食统销价格提高,与统购价格持平,国家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1967年下半年,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县内物价停止调整,实行冻结。1973年,粮食部门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粮食、油脂油料实行加价收购,称为“超购”,超购的价格高于牌价30%。1979年,国家对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对于购销倒挂出现的经营亏损由国家实行财政补贴。粮油的超购价格,由原来高出牌价州%提高到50%。部分副食品,如猪、牛、羊肉、禽、蛋、牛奶等的销售价格也适当调高,国家对每个职工每月加发5元的副食品补贴。1981年I1月,国家对涤棉布f包括中长纤维织物)的销价,平均每米降低6角6分,对高中档烟酒的销售价则进行提高,原则是高档多提,中档少提。1985年,生猪的购销价格放开,实行指导性议购、议销,国家给城镇吃商品粮人口每人每月补贴1元2角。
  表16-10 1981年人民生活主要商品国营零售牌价表16-11 县城集市贸易价格表单位:0.5公斤/元表16-12 解放后主要粮油品种购销牌价变动表单位:50公斤/元表16-13 稻谷与主要经济作物、生猪的比价情况表单位:担/元说明:1.稻谷为被交换品,棉花等为交换品。如1950年1舢稚花可换稻谷16.12担 2.本表价格均为标准级价。
  第六章计量管理第一节度量衡演变民国20年(1931)以前,金溪常用的度器主要有裁尺、鲁班尺、广尺3种;量器有斗、斛、油酒提3种;衡器有油秤、真秤、县马秤、戥秤4种。计量单位混杂,量值不统一。民国20年,根据国家《度量衡法》的规定,废旧制改用新制,即市用制(市尺、市斗、市斤)以求划一,但因管理不严,未能全面实行。
  《江西年鉴》载,民因20年,金溪旧制度量衡与新制之比较如F:1裁尺合1.05市尺,1鲁班尺合1市尺,1广尺合1.06市尺;1斗合0.357市斗,1斛合2.5市斗;油秤1斤合1.127市斤(16两制,下同),真秤1斤合1.163市斤,县马秤1斤合1.236市斤。
  解放以后,粮食机构所属各粮库首先使用台秤。1959年,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实行10两制市秤。6U年代、商业、供销系统相继使用台秤、案秤。1977年,金溪医药单位用的戥秤进行改制,取消两、钱、分,改为克、毫克,随着“米制”的推行和工业生产的发展,度量衡器具也随之派生演变,且普遍应用。如测量长度的计量器具由木直尺发展为皮尺、钢卷尺以及游标卡尺、千分尺等精密量具。争1985年,金溪常用的度器有米尺、千分尺、游标卡尺、皮尺、钢卷尺;量器有油洒提、售油器、量杯、量筒;衡器有地秤、台秤、案秤,字盘秤、戥秤、千克秤、普通天平、精密分析天平等。
  第二节管理机构民国时期,金溪术设计垃管理机构。民国25年(1936),在县政府内设计量检定员,办理度量衡的检定。所需经费由县地方附税项下开支。
  解放以后,县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计量管理工作。1952年,在工商科内设专职计量检定员,对全县度量衡器具进行全面检定。1978年,成立县计量管理所,对全县度量衡器进行统一管理。计量所归口县科委。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的通告》。1982年,县人民政府又颁发《加嵌衡器管理的实施办法》。1985年,计量所归口县经委。是年底,全所有工作人员4人。
  第三节计量监督检定县计量管理机构成立以后,即配备了标准法码,建立了质量标准。统一管理全县计最,对本县所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户,农贸市场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根据国家颁发的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或加盖合格印章,不合格的责其修理、调换或禁止使用,保证商用计量量值的准确。1980年,检定修理台秤、案秤、木杆秤、竹木尺、油酒提等750余台(件)。1981年,又检定修理2104台(件),合格率达62.9%。是年,县计量所与县计委联合转发省物价局、省计量局关于《江西省衡器检定修理安装和暂行标准的通知》。此后,全县统一了衡器检修价格。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后,县计量管理所则对有关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1985年,为加强法制计量单位监督管理,国家计量局通过考核,任命金溪2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监督员”,并颁发计量监督员证。他们经常对商店和农贸市场用于贸易的计量器具进行抽查,对那些有意短斤少两、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制裁,以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节衡器生产金溪境内的衡器生产主要是木杆秤和千克铊。解放前后均有少数个体秤工从事木杆秤生产。1985年,全县共有个体秤工11人。这些秤工经县计量所考核后,均获得《江西省衡器修建技术考核合格证》。县计量所对他们生产的木杆秤产品实行国家检定,检定合格并加盖合格印章后方可出售。1983年起,全县的秤工按新规程技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杆秤生产技术质量检定规程(1980年颁发)生产新杆秤。金溪生产千克铊的专业厂只有沟树垦殖场千克铊厂1家,其产品千克铊,经县计量所检定合格后方可出厂,千克铊除在本省销售外,还销往浙江等地。
  第七章土地管理第一节管理机构清朝和民国初年,设置各种田(甸)官专司其事。民国中后期,县政府设地政科主管。解放后,由民政科(局)负责,1984年,改由农牧渔业局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主管。
  第二节土地征用民国25年(1936),金溪县征用土地9059.16亩,用于交通事业。
  1953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办法,金溪自1954年起即按章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荒地、荒山50亩以下,旱地10亩以下,水田5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超过此范围则报地、省审批。1970年以后,改为荒地、荒山10亩以下,旱地5亩以下,水田3亩以下由县政府审批,超过此范围者则报地、省审批。
  金溪1982年至1984年共征用土地672.9亩。1985年征用土地545.4亩,其中,工业企业用地209.6亩,乡镇企业用地9.7亩,交通用地4.2亩,个人建房用地321.9亩。
  第三节宅基地管理金溪旧时习惯,宅基地代代相传,为农民私有土地的一部分。土地改革时,全县乡村都将宅基地载入土地证发给农民。人民公社化后,一切土地均为集体所有。多年来,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宅基地私有的观念并未彻底消除。因此,争基斗殴之事不时发生,占用集体耕地建房也日渐增多。对此,省和县人民政府多次发布文告,重申宅基地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社员(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规定,社员建新房不准占用集体耕地,必须占用时,应由本人申请,生产队统一规划,报经大队和公社审批,并由用户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给予补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农民建房用地进行统筹安排。
  附录金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通告金府发(1985)54号土地是国家宝贵财富,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也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尤为珍贵。因此,为了认真贯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把现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管好、养好、用好。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切实解决滥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将我县土地利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的一切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依法、统一、全而、科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划拨土地,否则一切协议无效。
  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一切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口侵占,用地单位和个人承包的耕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出租,买卖和非法转让(经营权可以转包和继承),不准私自在承包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上建房,烧砖瓦,葬坟。
  三、一切图宋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条例’和“规定”的精神,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必须做到计划用地,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先征后用。凡有荒山可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耕地,凡有另地可利用的,就不得征用良田。
  四、农村个人建房一律按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即个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乱占耕地建房,如确需占用耕地、园地建房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每户建房占用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在荒山、荒坡上建房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最多不能超过三百平方米。村镇建房,应当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的进行。
  五、村镇建房用地,除交纳一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外,需向批准机关或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占用非耕地建房的,每平方米向乡、(镇)人民政府交纳土地管理费一角;占用耕地建房的,每平方米向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交纳土地管理费二角。
  六、一切建设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拨用手续,而强行占用土地的,银行部门应立即停止其建设拨款,财政部门不得减免农业税,城镇部门不得发给“准建证”(指在城镇规划内)、 七、凡是征用后二年未用的土地,除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确实溢要,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外,其它一律由原批准机关收回。凡出租买卖房屋的,一般不再批给宅基地.以往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一次清理,并按政策酌情处理。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私自在耕地上建房者,所建房一律拆除.平地复耕。
  八、砖瓦厂不得占用耕地取土,确实需用耕地取土的,必须按聊定办理手续,同时开采前,要先把表土保存好,开采后要及时恢复利用,不得荒废。全县一切商品性砂、石、砖、土场地按开采面积每亩每年应自动向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交纳五十元土地管理费,否则不得开采戎按罚款处理。
  九、各级干部应以身作则,自觉遵纪守法,不占耕地建房。私自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带头拆除或受罚。对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好人好事,应予表扬或奖励。对非法侵占土地,倒卖土地,而又不听劝阻的应给予经济制裁,纪律处分或依法惩处。
  十、过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如与本通告不符的一律按本通告执行。本通告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希各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985年9月1日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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