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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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金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183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8
页数: 7
摘要: 民国时期,金溪的税务机构有中央财政部阑税局浒湾国税稽征处和金溪县地方税务查征所。浒湾下洲尾渡口还设立地方税卡。解放初,设立金溪县税务局,配有工作人员9名,下设浒湾税务所,配有工作人员8名。并以公社为单位设立浒湾、琉璃、黄通、双塘、石门、琅琚、陆坊、左坊、横源、合市、厚山、城关等12个税务所,直接归税政股管辖。税务所配备的工作人员不一,大公社配有3名,小公社配有1名,全县共配有工作人员26名,管理全县的税收工作。1969年7月税务、财政合并,称财税服务局革命委员会。基层成立财政金融所,每所配簖2~3人兼管税收工作,原税务所撤销。
关键词: 金溪县 地方史志 税务

内容

第一节税征机构。民国时期,金溪的税务机构有中央财政部阑税局浒湾国税稽征处(配有工作人员4名)和金溪县地方税务查征所。浒湾下洲尾渡口还设立地方税卡(配有工作人员6名)。
  解放初,设立金溪县税务局,配有工作人员9名,下设浒湾税务所,配有工作人员8名。1950年,县税务局内设人秘、税政、会计3股。1959年,税务局和财政科合并为财税局。并以公社为单位设立浒湾、琉璃、黄通、双塘、石门、琅琚、陆坊、左坊、横源、合市、厚山、城关等12个税务所,直接归税政股管辖。税务所配备的工作人员不一,大公社配有3名,小公社配有1名,全县共配有工作人员26名,管理全县的税收工作。1962年财政与税务分开,成立税务局,局内仍设3股,并配监察员1名,基层只设浒湾、琉璃、黄通、双塘、石门:琅琚、陆坊等7个税务所,全县共配备32名工作人员。1969年7月税务、财政合并,称财税服务局革命委员会。1970年12月又与银行合并为财政金融局革命委员会,局内分设税务组,只配备2名人员管理税收。基层成立财政金融所,每所配簖2~3人兼管税收工作,原税务所撤销。1973年县恢复税务局,局内仍设人秘,税政、计会3股,基层恢复珊城、石门、琅琚、浒湾、琉璃、双塘、陆坊、黄通8个税务所。1978年增设城关、何源税务所。至1985年,县局内设人事监察股,秘书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计会股和稽查队,全县共配工作人员90人,负责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节农业税收金溪县是一个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业县,农业税的征收是全县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
  清朝和民国时期田赋征收均以地丁米折为主。地丁,清制每两实征一两,后因军需浩繁,赔款累累.加征日多,光绪宣统期间,每两实征一两四钱九分。民国元年每两折征钱2700文,旋以银贵钱贱,民国3年又改征银元,每两征2元2角,另征手续费7分。后复有各种附加,每两除正额外,加征7至8角,名1繁多,人民深感愤慨。米折,民国元年每石折征钱3600文,民国3年改征银元2元9角,另征手续费6分。民国16年将省附加合并,每石合征4元。除省附加外还有县附加,数日少则60%,多则100%以上民国21年以后本县设有经征处,专司其事。民国23年以前,金溪田赋总预计地丁32200余两,米折12300余石,向例以八成征收,每年实征130360元,附税就地丁项下征银49450余元,米折项下征银24770余元,约占正税60%。民国24~25年金溪田赋地价税正税征收数分别为123280元,109677元。抗日战争爆发后,田赋征税,由征现金改为征稻谷。征折标准,正附税每元征收稻谷2斗(10.8公斤),全县共计征稻谷24552石(合1325808公斤)。征收时间规定为2个月【自9月21日起至11月20日止),过期不缴实行加税,过期一个月加税5%,过期2个月加税10%,过期3个月送司法机关惩处。
  民国27年,政府为了把田亩在清楚,落实赋税,省政府派飞机到各地拍照田亩图象。印制图纸,发到各县。民国29年,先由县地政科后由田粮办事处派人深入各村,召开田户会议,对图认田,逐丘分户登记。每年应纳地税计算方法是汁先根据图上标明田亩面积,按亩地价分8个等级(即38元、36元、32元、20元、19元、14元、11元、8元)算出每丘地价,然后按地价1%确定应纳地价税。这项I:作到民国34年结束,田赋负担较为合理。
  民国32年2)月,又实行田赋征实与随粮代购办法,规定田赋征实还税或地价税法币每元征实稻谷4斗(21.6公斤),较原增加1倍。同时,随赋带购每元征购稻谷6斗(32.4公斤)。对购粮价格,每石定80元,4成发给法币32元,6成发库券,这样引起了农民的强烈反对,抗赋者增加,征购越发困难。同年,因旱灾严重,粮食减产,粮价暴涨,政府为了挽回民心.分给金溪县平粜稻谷200石,粮价定为每,石70元九五折收现款,县政府召集仃奖会波,根据灾情轻重确定粮数。由于公粮是委托私商代收,故这次也由私商代实,代央私商既克扣斤两,又勾结私分,农民得到的优待很少。
  自开始征实、带购以来,政府均未设立收粮网点,全部委托本县各地大米行代收。开头几年农民交缴现粮,后缴交法币。当时因粮价只涨不跌,米行收款后,购不到粮食,以至多有亏空,上级来人检查,米行制造假象(如谷囤下放谷壳,上盖稻谷),蒙混过关。浒湾阜昌米行、德丰米行在民国32年间亏空公粮均达1000余担,老板万沛林、吴光宗被判刑2年,但他们都雇人坐牢,此事也就了之。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发生,政府受到损失,私人发了财。
  解放后,田赋改称农业税,俗称公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对公粮征收,尚未作出统一的规定,由各解放区公布《1949年公粮合理负担暂行办法》。当时全县公粮征收规定是:以土地产量(依据土质好坏,规定常年产量),按人口计划生活费用(不在家生活者不计算)来计征农、业税,并按应征总额加征15%作县地方粮。规定开熟荒免征1年,开生荒免征3年,祠田,庙田,学田等一律按一口人计算。
  1950年,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依据常年产最,确定应征率,按农业人口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算,依率计征,依法减免。1951年,进行态田定产,1952年,政务院发布农业税征收工作指示,规定以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逐步实现统一累计,取消附加,禁止摊派的办法。自1953年起,农业税征收,基本上稳定在1952年征收政策的基础上。
  1958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整评定,一律依率计征。地方附加15%至30%(金溪为10%),依法减免”垦荒地,仍免征农业税1至3年。移民开荒免征3至5年,农业科研、学校的试验土地及零星宅旁隙地免征。因自然灾害歉收的,按歉收的程度减征或免征。
  1979年开始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省规定起征点的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平口粮稻谷200公斤,人平分配收入50元。1981年,全县仍有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15个,计2000人,免征稻谷3.5万公斤。
  第三节工商税收一、征收解放前,主要征收契税、屠宰税、烟酒牌照税、牙当税。
  契税契税为一种登录税。清制契价1两征正税3分,光绪三十一年(1905)江西抚藩酌定每契价1两,共收6分5厘,次年刊发官契纸,贾契加征2分5厘,连原征6分5厘共征9分。典契征银8分,如此重的税率,苦了人民。民国3年(1914),改为贾四典二,民国6年又改为贾六典三。后确定买契每银1元征正税6分,附税2分;典契每银1元征正税3分,附税1分;官契纸每张征银5角。民国22年,金溪实征契税为87052元。
  屠宰税民国4年始征,屠猪每头征税3角,牛1元,羊2角。民国6年免屠牛税,猪每头改征4角,并加经征税2分。民国23年11月起,每屠猪一头不分正税附税,实征税5角。民国28年,屠宰税改订税率,猪每头3元,牛、羊亦恢复收税,羊每头1元,牛每头10元。民国29年,市场肉价暴涨,税率再次提高,猪一头税率加至6元。民国26年和27年,金溪共征屠宰税12631元。
  烟酒牌照税民国3年7月始征,并颁发卖烟酒特许营业牌照条例、。分整卖零卖,每年分上下两期征收。整卖营业,以烟草或酒类大宗批发者每期纳费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纳费8元,乙种4元,丙种2元。由县政府负责征收。民国17年4月改为四季换照,整卖营业,甲种每季纳费100元,乙种40元,丙种20元;零卖营业,甲种每期纳费12元,乙种4元,丙种2元,丁种5角。民国18年6月,整卖营业,甲等每季纳费32元,乙等24元,丙等16元;零卖营业,甲等每季纳费8元,乙等4元,丙等2元,丁等5角。民国20年7月1日,将烟酒牌照税收入十分之九归省,十分之一归中央。民国28年烟酒牌照税加倍征收。民国30年将烟酒牌照税列入县财政预算。
  牙当税系合牙税当税而言,牙税始于清咸丰年间,即所谓牙厂;当税远始T雍正年间。至民国时期,牙行税计分为牙行登录税及牙行营业税两种。牙行登录税以印帖为主,分长期短期两种,长期7年,短期1年,其税率又分为上中下三则,自40元至300元不等。牙行营业税亦分为长短两期,按上中下三则按年缴纳,自10元至40元不等。当商税分为三类:一为登录税,当领帖或换帖时一次缴纳;二为营业税,按年缴纳;三为经征税,随正税缴纳。登录税及营业税分为甲乙丙三等,甲等登录税300元,营业税80元;乙等登录税240元,营业税50元;当税登录税经征税不分等则,每户征收7元。民国22年,金溪实征牙当税970元。
  除征收正税以外,还要征收附加税。
  解放后,工商税的征收经过多次改革。
  1949年5月,金溪属新解放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除取消名目反动的苛捐杂税如勘乱税等以外,暂时沿用旧的税法进行收税。
  1950年全冈统一税制。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共14种,金溪实际征收的有:货物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业税(只征1959年一年)、工商所得税(1952年开征)7种。新税制基本上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
  1953年,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主要是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收手续。修正后的工商税有12种,金溪实际开征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1954年开征)、文化娱乐税(1956年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车船牌照税(1957年开征)、印花税9种。
  1958年,本着“基本匕在原有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对上商税制又进行了一次改革,改革后共有9种工商税。金溪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6种,其中1960、1961、1962、1967年停征车、船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1967年后停征文化娱乐税。
  1973年,工商税改革主要是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改革后工商税共有9种,金溪实际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1980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74年停征)5种。
  1977年,国家为了支持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减轻农民负担,采取轻税政策。同时对已经上解省的农村社、队企业所交纳的工商所得税,又退回一半给县税务局无息借给社、队企业作为支援企业发展生产的周转金。
  1982年,将产品改为增值税征收。
  1983年,开征建筑税(起征点2万元)和牲畜交易税。
  1984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就是将企业取得的盈利按八级累进税率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在本县圩征的单位有无线电厂、修配厂、农机厂、供电所、物资局、商业局、县社、印刷厂等。本年在国营食业单位还开征f奖金税,并将入市猪肉的屠宰税改为产品税和营业税征收。
  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增加了粮食工业,同时国合商业全面开征批发环节税。全县供销系统改回集体企业,按新八级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本年还全面开征城维税(城镇按实现税收的5%征纳,乡以下按实现税收的1%征纳)。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奖金税,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的营业税划归地方征收。
  表15-3 解放后工商税征收表单位:万元续表单位:万元说明:1.1983年工商税含增值税0.95万元。
  2.1984年工商税含营业税2.46万元,增值税1.2万元,产品税3.58万元,建筑税4.5万元,国营食业所得税51.3万元。
  3.1985年工商税含营业税142.85万元,增值税1.5万元,产品税125.76万元;奖金税2.39万元,城维税6.73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49.4万元,建筑税10.05万元。
  一、减免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如下税收实行减免。
  自1977年起,对新办社队企业给予照顾,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3年。全县3年共减免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45万多元。
  1980年,对浒湾支农厂、石门农科所、对桥农具厂等11个单位减免工商税2.33万元。
  1983年,对石门农机站、陆坊繁殖场、浒湾木具厂等21个单位减免工商税5.71万元。对县日用锻板查厂、城关翻砂厂、城关砖瓦厂、金溪酒,一4个单位减免工商所得税1.42万元。以十上两项共减免7.13万元。
  1984年,对金溪电石厂、何源农机厂、县造纸厂,陈坊花爆厂4个单位减免工商税7.03万元。从该年7月1日起,还免征国营秀谷华桥农场的税收,免征期限5年。
  1985年,对县啤酒厂、县花爆厂、浒湾副食品厂、浒湾花爆厂4个单位减免产品税1.97万元。对浒湾棕床厂、县农林渔业公司、县自来水厂、县建筑公司4个单位减免营业税0.98万元。对县知爵砖瓦厂、一黄通木制品厂、秀谷木制品厂等13个单位减免工商税5.31万元。对珊城木器厂、黄通棕床厂、浒湾纸盒箱厂、三江口商店4个单位减免工商所得税0.94万元。以上四项共减免9.2万元。
  第四节其它捐税民国时期,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捐重于税,人民负担繁重。金溪的主要捐税有: 救国捐,每保约200担谷; 建设捐,每保约100担谷; 寒衣捐,每保约100担谷; 军民合作运输经费,每户每年6担谷; 户口捐,即人口税,每人五角; 地方武装捐,即自卫队经费,临时决定; 防务捐,每保约150担谷; 署宰捐,猪每头1.2元,牛每头3元; 胜利捐,每保约200担谷; 壮丁捐,第一次买兵谷80~120担; 房捐,每栋1元; 富户乐捐,赤贫户也要派; 副食捐,每户每年约3担谷; 保甲经费,又名保甲附加粮,捐额临时决定; 消防捐,每灶每月30元; 壮丁费,双丁每年1~2次,每次10~15担谷; 门牌捐,每户3角; 飞机捐,每保50担谷; 防空捐,每保约80担谷; 代役捐,即派夫金,每个壮丁每年约派谷2~3担; 优待谷,每户每年约2担; 花捐,即妓院捐税,头等妓女每月16元,二等每月12元,三等每月8元。
  捉老百姓坐牢,还要草鞋费,放出来,还要开牢费。故民谣曰:“穷人头,上三把刀,租子重,利息高,苛捐杂税如牛毛。”

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金溪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书建置 区划; 自然环境;居民; 政党;政权; 政协;政法;民政 人事;军事;群众团体;农业;林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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