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9年福安建立人民政权开始,人民政府一直关怀畲族群众的生活与生产,从1949年至1959年共发放少数民族特殊补助费10万余元,主要供给畲族群众衣食住等最基本的生存之需,同时共投放贷款1636761元,帮助畲族乡村发展生产。如1953年前后双留乡坑源里、岭柄宫2村发放2次救济款13.5万元(旧币,相当1350元),农业肥料贷款134万元(旧币),各种贷款35万元(旧币)。1957年6月8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救济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少数民族地区,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查研究,加强这些地区的社会救济。”《通知》中例举了“福安县下白石区的大林、仙溪、岭头、顶头、樟栏等五个乡调查,居住的畲族795户中,就有困难户268户,占33.7%。”这年12月,县人委发放少数民族特殊补助款18300元,按全县畲族人口平均每户可得2.34元。
1961年是福安农村三年困难时期,县人委给包括畲族乡村在内的高寒山区发放了社会救济款30000元。
1962年福建省首届少数民族代表会议召开后,少数民族工作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这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扶持,由生活救济逐渐转为生产扶助。从这年开始,省人委每年定期拨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补助款,福安县每年发放的少数民族补助款目是,1962年发放57800元;1963年104000元;1964年72600元,1965年50000元;1966年50000元;1967年45000元。
发放补助款掌握5条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2)大部分用于生产投资,少部分用于生活救济;(3)主要考虑生产队集体项目,次要兼顾家庭个人副业;(4)以现金折实的形式,由供销社等农村商贸部门直接提供生产资料,不把现金直接发放给农户。(5)资金先存放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待可行性投资项目实施时,再行提取,投资后组织专人验收。
投放方式历年各有不同。如1964年4月一期补助4万元(全年指标72400元),按农村畲族人头平均分配,每人1.03元,发往全县11个区。穆阳人口最多,8325人,发放9850元;溪潭区人口居中,2829人,发放2980元;上白石区人口最少,314人,发放324元。1966年专门扶持畲族重点大队,总指标5万元,其中红坪2万元,和安0.8万元,金斗洋0.6万元,凤洋0.5万元,东山0.5万元,铁湖0.3万元,民族招待所0.3万元。
据1962~1966年累计,共发放334400元。其中农业生产投资232354元,占总额的69.48%;物质生活补助89997元,占总额的26.91%;社会福利款12049元,占总额的3.60%。
农业生产投资232354元中,茶业生产资金75195元,占32.36%,畜牧业资金117014元,占50.36%(耕牛164头92190元,占78.79%),林业资金4714元,占2.03%,农田基建资金7635元,占3.29%,农具设施资金12484元,占5.37%,化肥资金11372元,占4.89%,甘薯良种种苗资金,2950元,占1.27%,糖蔗苗资金560元,占0.24%,副业生产资金430元,占0.15%。
物质生活补助款89997元中,衣被补助款20607元,占22.90%,修房补助款13100元,占14.56%,日常生活补助款56288元,占62.54%。
社会福利补助款12049元中,民族招待所投资款11000元,占91.29%。
1967年“文化大革命”后,少数民族生产补助款由县人民武装部生产领导小组发放。自1968至1971年少数民族补助款中断发放,1972年恢复发放,由县革委会民事组执行。1972年发放5.5万元,1973年发放9.25万元,1974年6.82万元,1975年发放9.8万元,1976年发放7.5万元,1977年发放8.5万元。使用重点在于发展农业集体生产,包括添购生产队的耕畜、中小型农具,整修小型水利,资助架接近距离的小型动力电源。资助垦复集体茶园、油茶林。资助队办小型加工厂添购必要的设备。另者,用于按规定在农业税附加中开支而无力解决的畲区乡间大道、便桥、渡船的整修和材料补助费;用于小学添置必要的教具、课桌椅,简易校舍的修缮补助以及政治夜校的费用;用于应由生产队负担而无力负担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用于合作医疗站添购必要的器材、药品;用于按规定减免范围内无法解决而又必须照顾的村民的少量医疗补助费;用于按规定在社会救济费中开支而又无法解决的群众购买口粮、被服、生活用具的补助费用等。
1978年至1980年共发放39.245万元,其中1978年7.82万元,1979年19.75万元,1980年20.2万元。上述款目发放45处用于农业多种经营2.81万元,发放9处用于购买拖拉机1.62万元,发放45处用于修建电站7.01万元,发放20处用于架设高压电线路2.72万元,发放4处购买变压器0.45万元,发放8处用于修桥0.57万元,发放6处用于修路0.55万元,发放101处用于建仓库7.665万元,发放21处用于购买耕牛1.18万元,发放8处用于饮水工程0.43万元,发放7处用于水利水库工程0.61万元,发放4处用于电灌设备0.32万元,发放4处用于防洪坝工程0.38万元,发放4处用于动力机械0.41万元,发放1处用于淡水养殖0.05万元,发放4处用于水果生产2.15万元,发放9处用于茶业生产1.11万元,发放2处用于茶果生产0.35万元,发放困难补助0.19万元,机动0.64万元。
1981年至1983年共发放82.06万元,其中1981年18.9万元,1982年21.7万元,另国家民委直拨10万元用于穆阳畲村龙首桥工程,1983年41.46万元。
1983年县民委成立后,民族补助经费由民委直接安排。民族经费中每年定额包干20万元,每年还有追加经费。从1984年至1990年7年中,共有民族经费455.70万元,其中包干经费140万元,追加经费315.70万元。民族经费中分为无偿经费与有偿经费,其中无偿经费304.55万元,有偿经费151.15万元。发放重点是用于改善畲村基础设施127.5668万元,占经费总额27.99%,用于发展畲村农业经济155.481万元,占经费总额的34.12%,用于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福利等107.14万元,占经费总额的23.51%。发放范围是村级集体经济实体与个体经营者,包括专业户、重点户、贫困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