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族事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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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安市畲族志》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627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民族事务
分类号: D562
页数: 18
页码: 271-2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安畲族在革命时期培养了一批政治人才,包括各级党政干部和红军战士。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重视畲族干部的培养,通过多种途径输送和选拔人才。80年代后,畲族人才培养的途径更加多样化,包括各级民委、党校培训、基层选拔、大中专考试等。畲族基层干部数量增多,素质提升,构成了基层政治人才层面。总体而言,福安畲族在政治上有所贡献,但仍需加强人才培养和文化素质提升。
关键词: 福安市 政治活动 民族事务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49年7月25日,福安县人民民主政府建立人民政权工作机构,设立秘书室、民政科、公安局、建设科、财政科、文教科、地方税征收处、国税办事处等8个机构,其中民政科兼管民族事务。同年9月24日,改为县人民政府民政科。1955年11月,改为县人民委员会民政科,内设民族事务股,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1957年5月7日,县人民委员会设立民族事务科,配备干部3人,专门管理民族事务,科长钟成秀。1958年5月撤销民族事务科,并入民政科,设民族事务股,配备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
  1967年3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科机构瘫痪,1968年4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设立生产指挥部管理民事,其中包括民族事务。1969年7月改为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1970年3月设立县革委会生产指挥组民事组;1970年7月改为政治组民事组。
  1977年5月,县革委会民事组改为县革委会民政局,并配备民族专职干部管理民族事务。1977年8月县革委会民政局改为县民政局。
  1983年11月10日福安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关于成立福安县民族事务委员会的通知》安政(1983)414号]成立福安县民族事务委员会。该机构组成人员:
  主任 陈鸿颐
  副主任 钟成福
  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王谦荣 蓝伏铃 蓝寿呈 蓝兴发 刘炎生
  汤定邦 吴淑英(女) 陈世甫 林佑滔 杨国吉
  钟石祥 钟奶顺 祝亨同 曾品坤 雷逢德
  雷伏铃 雷伏勤 雷少平(女) 缪仍庸 缪刘旦
  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县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掌管全县的民族事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加强民族团结。”
  1988年10月19日县人民政府对福安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成员作了调整:
  主任 钟成福
  副主任 雷志金
  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方玉章 蓝伏铃 刘炎生 李毓松 陈世甫
  陈坤寿 陈祖宋 陈福森 林佑滔 祝亨同
  洪国梁 钟江明 钟奶顺 钟秀轩 钟逢连
  钟清平 黄滔 谢方展 雷少平 雷伏勤
  雷泽铃 雷逢德 薛世和
  1949年10月以后中共福安县(市)委、人大、政协也设立负责少数民族工作的机构:
  一、中共福安县(市)委:
  统一战线工作部(简称“统战部”)
  1953年1月—1957年5月
  1963年4月—1966年5月
  政治组民事组
  1970年7月—1976年10月
  统战组
  1976年10月—1978年6月
  统战部
  1978年6月——至今
  二、福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民族民政组
  1984年4月—1984年12月
  民族民政委员会
  1984年12月—1986年3月
  民族华侨民政委员会
  1986年3月——至今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安委员会
  民族工作小组
  1980年12月—1987年12月
  老区民族委员会
  1987年12月——至今
  第二节 管理职能
  福安市民委是市政府管理民族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中共福安市委、市府在民族工作的参谋和助手。民委工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致力于市委、市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民族地区的具体化实施。主要任务是管理民族事务;协调与民族工作有关的职能部门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具体职能范围:
  1.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参与市委、市府制定发展民族地区的政策和规划,管理少数民族的各项补助款、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负责民族的统计工作。
  2.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体制改革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参与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措施。
  3.办理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
  4.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民族政策、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反馈民族政策、法规在福安执行和实施情况。
  5.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的鉴定工作。
  6.协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部门制定规划,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事业。
  7.配合交通、水电等部门制定改变民族地区基础设施的规划。
  8.配合农业、林业、茶业等部门,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
  9.广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专业人才等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10.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参观团和学者、专家参观、考察、访问等事宜。
  第三节 畲族乡置
  1952年7月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畲族福安县仙岭洋村调查情况》中认为畲族“解放后提高了政治社会地位,随着人民民主生活的出现,在实现民族平等权利,享受新民主生活的内容,已成为他们当前迫切的要求”。要求“管理本民族事务。因有民族语言,民族特征,生活习惯,所处经济地理条件与汉人不同,有关内部问题不易解决,要求适当调整聚居村乡划,便于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根据共同纲领精神,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
  1953年1月福安县人民政府遵照1952年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决定在第十一区畲族聚居地仙岩乡试验建立畲族仙岩乡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宣传发动,民主选举,选出48个乡人民代表,51个乡政治委员,乡长雷霖其,党支部书记钟细弟,乡农民协会主席钟振声。该自治乡东至桦坪畲族村,西至洋坪畲族村,北至大林畲族村,南至仙岭洋畲族村。方圆6:75平方公里,畲族户数495户,人口1749人,占乡总人口99.71%。自治区政府于2月8日正式成立,这是福建省第一个畲族乡自治区政府。3月10日《新农村》报作了专题报道《毛主席民族政策的光辉胜利,福安县仙岩乡成立畲民自治乡》。由于畲族的民族成份没有正式确定等原因,1956年仙岩畲族自治乡撤销并入湖坂乡。
  1957年3月28日在福安召开福安专区首届畲族代表会议。为了贯彻民族政策,“为了发挥少数民族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尊重民族自治权利,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福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建立仙岩等13个民族乡工作总结报告》(1957.11.17)]福安县人委研究决定在福安畲族聚居的若干区域成立民族乡。县人委遵照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凡是相当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应该建立民族乡,凡是过去建立的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应该改建为民族乡。”于6月上旬派工作组赴城关区仙岩畲族聚居地进行建乡试点,并于7月16日批准成立仙岩畲族乡人民委员会。为了全面展开这项工作,于7月22日制订建立民族乡方案,并确定基本原则:
  1.凡少数民族相当于乡的聚居地方,应根据当地民族关系、自然情况、历史习惯、经济联系以及有利于发展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的条件,对于全县汉族杂居的106个乡(镇)进行站队后,决定建立以下民族乡:(1)以一个畲族聚居的相当于乡的地方建立的民族乡,计有城关区的仙岩乡一个。(2)以畲族聚居地方为基础包括一小部分汉族,相当于乡的地方建立的民族乡,计有社口区的后洋,城关区的廉岭,穆阳区的凤阳、王楼、蓝山、南坪、燕洋,甘棠区的山头庄,下白石区的半岭、大林、柘边,溪柄区的鼻后、孟洋。
  2.民族乡的名称,以民族名称冠以地方名称组成,如福安县仙岩畲族乡,如此类推。
  3.汉畲杂居的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都应该有适当的代表名额,民族乡的人民委员会应该以畲族人民为主要组成。
  4.民族乡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并应注意当地民族的特点。
  7月31日县人委颁发《福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建立民族乡的具体作法的意见》参照仙岩畲族乡建乡经验,提出具体方法、步骤和应注意的问题。8月14日至18日福安专区民族工作座谈会在福安召开,会议着重研究建立民族乡的问题。自8月至10月福安先后建立了竹岭、燕洋、王溪、东南、凤洋、蓝山、碧后、茶洋、山岭、半岭、长山、林洋等12个畲族乡。
  10月28日经福安专员公署批准,这12个畲族乡正式成立。同时,拨款6275元修建畲族乡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地点。仙岩等13个畲族乡包括216个自然村,5176户,18157人,其中畲族3875户,13817人,占全县畲族人口的41.3%,除仙岩乡是纯畲族外,4个乡畲族人口占60%左右。13个畲族乡有正副乡长36人,其中畲族30人,占83.34%;乡政委员135人,其中畲族107人,占79.26%;乡人民代表262人,其中畲族225人,占78.24%。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畲族乡撤销分别并入各相应公社。
  1962年11月24日省少数民族代表会议召开,福安县出席会议代表14人,会后代表们在县委领导布置下赴各区传达会议精神,畲族群众反响热烈,要求恢复畲族乡。1963年上半年县人委决定恢复仙岩、凤洋、山岭、茶洋、竹岭5个畲族乡。5个乡人口共2760户10134人,其中畲族1927户6721人,占乡人口总数的66.32%,占全县畲族人口总数的17.5%。
  自1964年2月28日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开始,工作队分赴农村,并且逐步取代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农村的政治活动和经济生产。随着农村“社教”运动的深入开展,政治运动的普遍性逐渐淹没畲族乡的特殊性。
  1984年县人民政府遵照1983年《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凡是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建立民族乡”。“建立民族乡,少数民族的人口在全乡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一般以百分之三十左右为宜;个别情况特殊的,可以低于这个比例。”决定在畲族主要聚居地成立畲族乡。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于9月撤销坂中公社,建立坂中畲族乡;撤销康厝公社,建立康厝畲族乡;于10月撤销穆阳公社,建立穆云畲族乡。
  坂中畲族乡畲族人口7141人,占全乡人口总数17982人的39.71%,乡党委书记陈坤寿,乡长钟江明。
  康厝畲族乡畲族人口5105人,占全乡人口总数的22977人的22.22%。乡党委书记林新利,乡长雷金祥。
  穆云畲族乡畲族人口6773人,占全乡人口总数21667人的31.26%。乡党委书记陈安松,乡长钟奶顺。
  第四节 民族经费
  自1949年福安建立人民政权开始,人民政府一直关怀畲族群众的生活与生产,从1949年至1959年共发放少数民族特殊补助费10万余元,主要供给畲族群众衣食住等最基本的生存之需,同时共投放贷款1636761元,帮助畲族乡村发展生产。如1953年前后双留乡坑源里、岭柄宫2村发放2次救济款13.5万元(旧币,相当1350元),农业肥料贷款134万元(旧币),各种贷款35万元(旧币)。1957年6月8日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救济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少数民族地区,应有计划地进行调查研究,加强这些地区的社会救济。”《通知》中例举了“福安县下白石区的大林、仙溪、岭头、顶头、樟栏等五个乡调查,居住的畲族795户中,就有困难户268户,占33.7%。”这年12月,县人委发放少数民族特殊补助款18300元,按全县畲族人口平均每户可得2.34元。
  1961年是福安农村三年困难时期,县人委给包括畲族乡村在内的高寒山区发放了社会救济款30000元。
  1962年福建省首届少数民族代表会议召开后,少数民族工作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这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扶持,由生活救济逐渐转为生产扶助。从这年开始,省人委每年定期拨出少数民族生产生活补助款,福安县每年发放的少数民族补助款目是,1962年发放57800元;1963年104000元;1964年72600元,1965年50000元;1966年50000元;1967年45000元。
  发放补助款掌握5条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2)大部分用于生产投资,少部分用于生活救济;(3)主要考虑生产队集体项目,次要兼顾家庭个人副业;(4)以现金折实的形式,由供销社等农村商贸部门直接提供生产资料,不把现金直接发放给农户。(5)资金先存放于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待可行性投资项目实施时,再行提取,投资后组织专人验收。
  投放方式历年各有不同。如1964年4月一期补助4万元(全年指标72400元),按农村畲族人头平均分配,每人1.03元,发往全县11个区。穆阳人口最多,8325人,发放9850元;溪潭区人口居中,2829人,发放2980元;上白石区人口最少,314人,发放324元。1966年专门扶持畲族重点大队,总指标5万元,其中红坪2万元,和安0.8万元,金斗洋0.6万元,凤洋0.5万元,东山0.5万元,铁湖0.3万元,民族招待所0.3万元。
  据1962~1966年累计,共发放334400元。其中农业生产投资232354元,占总额的69.48%;物质生活补助89997元,占总额的26.91%;社会福利款12049元,占总额的3.60%。
  农业生产投资232354元中,茶业生产资金75195元,占32.36%,畜牧业资金117014元,占50.36%(耕牛164头92190元,占78.79%),林业资金4714元,占2.03%,农田基建资金7635元,占3.29%,农具设施资金12484元,占5.37%,化肥资金11372元,占4.89%,甘薯良种种苗资金,2950元,占1.27%,糖蔗苗资金560元,占0.24%,副业生产资金430元,占0.15%。
  物质生活补助款89997元中,衣被补助款20607元,占22.90%,修房补助款13100元,占14.56%,日常生活补助款56288元,占62.54%。
  社会福利补助款12049元中,民族招待所投资款11000元,占91.29%。
  1967年“文化大革命”后,少数民族生产补助款由县人民武装部生产领导小组发放。自1968至1971年少数民族补助款中断发放,1972年恢复发放,由县革委会民事组执行。1972年发放5.5万元,1973年发放9.25万元,1974年6.82万元,1975年发放9.8万元,1976年发放7.5万元,1977年发放8.5万元。使用重点在于发展农业集体生产,包括添购生产队的耕畜、中小型农具,整修小型水利,资助架接近距离的小型动力电源。资助垦复集体茶园、油茶林。资助队办小型加工厂添购必要的设备。另者,用于按规定在农业税附加中开支而无力解决的畲区乡间大道、便桥、渡船的整修和材料补助费;用于小学添置必要的教具、课桌椅,简易校舍的修缮补助以及政治夜校的费用;用于应由生产队负担而无力负担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用于合作医疗站添购必要的器材、药品;用于按规定减免范围内无法解决而又必须照顾的村民的少量医疗补助费;用于按规定在社会救济费中开支而又无法解决的群众购买口粮、被服、生活用具的补助费用等。
  1978年至1980年共发放39.245万元,其中1978年7.82万元,1979年19.75万元,1980年20.2万元。上述款目发放45处用于农业多种经营2.81万元,发放9处用于购买拖拉机1.62万元,发放45处用于修建电站7.01万元,发放20处用于架设高压电线路2.72万元,发放4处购买变压器0.45万元,发放8处用于修桥0.57万元,发放6处用于修路0.55万元,发放101处用于建仓库7.665万元,发放21处用于购买耕牛1.18万元,发放8处用于饮水工程0.43万元,发放7处用于水利水库工程0.61万元,发放4处用于电灌设备0.32万元,发放4处用于防洪坝工程0.38万元,发放4处用于动力机械0.41万元,发放1处用于淡水养殖0.05万元,发放4处用于水果生产2.15万元,发放9处用于茶业生产1.11万元,发放2处用于茶果生产0.35万元,发放困难补助0.19万元,机动0.64万元。
  1981年至1983年共发放82.06万元,其中1981年18.9万元,1982年21.7万元,另国家民委直拨10万元用于穆阳畲村龙首桥工程,1983年41.46万元。
  1983年县民委成立后,民族补助经费由民委直接安排。民族经费中每年定额包干20万元,每年还有追加经费。从1984年至1990年7年中,共有民族经费455.70万元,其中包干经费140万元,追加经费315.70万元。民族经费中分为无偿经费与有偿经费,其中无偿经费304.55万元,有偿经费151.15万元。发放重点是用于改善畲村基础设施127.5668万元,占经费总额27.99%,用于发展畲村农业经济155.481万元,占经费总额的34.12%,用于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福利等107.14万元,占经费总额的23.51%。发放范围是村级集体经济实体与个体经营者,包括专业户、重点户、贫困户等。

知识出处

福安市畲族志

《福安市畲族志》

出版者:福建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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