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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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276
颗粒名称: 一、婚姻法
分类号: D923.9
页数: 3
页码: 240-242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八井村畲族在20世纪50年代初婚姻法的实施背景下,出现的婚姻重组现象。文章详细描述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婚姻观念的变化以及同姓结婚等规定和习俗。同时,文章也介绍了八井村畲族在解除婚姻时的相关规定和习俗,包括彩礼返还、悔婚仪式等。文章认为,这些规定和习俗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八井村 现代法律 婚姻法

内容

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婚姻自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八井村中出现较大规模的婚姻重组现象,我们调查期间村里的许多村民都对我们谈过这件事。当时,八井村除少数几个“成分比较高的”最后都变成了单身汉外,其他人的配偶都发生了移位。据“福建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58年的调查,从1952年11月到1953年3月间,全村就有16对夫妻离婚,其中13对马上又组建了新的家庭。这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为特例。对于这段短暂而特殊的历史,村中50岁以上的人现在似乎都不避讳。
  同姓结婚,历来备受畲民的反感和社会舆论的责备,过去根据风俗,外村畲族还可以前来抢亲。但是在八井村,从墓碑碑文来判断,在清代即已存在同姓婚。属同姓结婚者,丈夫的墓碑上注明妻子为“亦氏孺人”。按照八井村的传统,同姓之间,只要不属于同一祠堂,一般便可婚配。1949年,婚姻法实施以后,村里的青年人可以自由选择结婚的对象,村内三代血亲以外的同姓,也可以结婚。以前的“族内婚配,同姓不婚”规定已被打破,不仅开始与汉族通婚,而且房内通婚的比例也呈持续上升之势。根据1958年对八井村的调查,当时村里娶进的汉族妇女已有3个,出嫁汉族的畲族妇女有4个,都是从小抱养的童养媳。①现在与汉族之间的通婚多属成年婚,分散于外乡甚至外县,本地的反而很少。也有少数婚姻属汉族男子入赘畲家为婿。据专门在八井畲村卖猪肉的一个罗厝里村村民讲,近年出嫁到罗厝里、小获汉民家庭的八井村女子只有2个。
  在解除婚姻时,如果女方悔婚,必须由双方各选定一个代表,计算男方已付给女方的彩礼及送年节等的经济开支,一次性返还男方。如果男方悔婚,已送出的彩礼不能返还,还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向公众表示双方的婚约终止。仪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归还女方的“定时纸”(也叫“定辰纸”,上书女方的生辰八字),给女方戴上“披红”(红布披带),并鸣放鞭炮,一直护送到男方村口。
  在过去,离婚的现象比较少见。根据旧规,如果赘婿婚后家庭关系不和,不愿继续在女家生活,经劝说无效,可允许回自己的父母家,但离家时,需为女方父母支付一笔赡养金。如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可以要求领取婚姻持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夫妻离异,若是女方提出,男方可索回聘金;如是男方提出,女方会有更多的要求,双方家族协商解决。如果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娘家会组织人前来干预,称为“做娘家头”。花费的开支,包括旅费、招待费等,均由女婿负责,他人不得干涉。所以,在八井畲村,虐待妻子的情况并不多见,夫妻关系多比较和睦。
  在八井村,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可以改嫁,并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但不得带走夫家的财产和子女,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一般情况下,都是再招一个男子上门,做本户的继承人。妻子去世,丈夫再娶的不多。即使再娶,多半也是结过婚的妇女。1949年以前,八井村还存在卖妻现象,其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或贫困欠债、赌博(当时的八井村每年从农历九月开始到次年四月,赌博之风盛行,村内共设有赌局4处,造成多家破产或卖妻鬻子)等。①1949年以后,由于婚姻法的实施,这种卖妻现象已在八井村绝迹。
  现在的八井村青年人,婚姻已经能自主决定,准备结婚的青年人还要参加镇、村人口学校举办的每年一次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晚婚晚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并要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知识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出版者:云南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对福建省罗源县八井村畲族的调查,依次介绍了其概况与历史、生态环境、经济、人口、婚姻家庭、宗族、社区管理、法律、民居建筑、风俗习惯、口传文化、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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