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图书 |
| 唯一号: | 130920020230005269 |
| 颗粒名称: | 第八章 法律 |
| 分类号: | D92 |
| 页数: | 41 |
| 页码: | 215-255 |
| 摘要: | 本文介绍了1949年以前,畲族传统的习惯法在处理八井村的各种民事纠纷中起着主要作用,各种民事纠纷由宗族中的长老出面调解,效果颇佳。新中国建立以后,八井生产大队或村委会取代了宗族组织等,成为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渐深入到村内,并在调整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村民生活的某些领域,传统和惯例这些未成文的、非正式的制度还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并为大多数村民所遵守。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八井村内并行,在维持畲族社区内部的社会秩序,协调与其他社区包括汉族社区的关系方面,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 |
| 关键词: | 八井村 法律 |
出版者:云南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对福建省罗源县八井村畲族的调查,依次介绍了其概况与历史、生态环境、经济、人口、婚姻家庭、宗族、社区管理、法律、民居建筑、风俗习惯、口传文化、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