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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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5269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法律
分类号: D92
页数: 41
页码: 215-255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49年以前,畲族传统的习惯法在处理八井村的各种民事纠纷中起着主要作用,各种民事纠纷由宗族中的长老出面调解,效果颇佳。新中国建立以后,八井生产大队或村委会取代了宗族组织等,成为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渐深入到村内,并在调整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村民生活的某些领域,传统和惯例这些未成文的、非正式的制度还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并为大多数村民所遵守。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八井村内并行,在维持畲族社区内部的社会秩序,协调与其他社区包括汉族社区的关系方面,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
关键词: 八井村 法律

内容

1949年以前,畲族传统的习惯法在处理八井村的各种民事纠纷中起着主要作用,各种民事纠纷由宗族中的长老出面调解,效果颇佳。新中国建立以后,八井生产大队或村委会取代了宗族组织等,成为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主导力量。国家的法律、法规逐渐深入到村内,并在调整村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村民生活的某些领域,传统和惯例这些未成文的、非正式的制度还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并为大多数村民所遵守。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八井村内并行,在维持畲族社区内部的社会秩序,协调与其他社区包括汉族社区的关系方面,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
  第一节 习惯法的历史变迁
  八井村畲族始迁祖安居、安和二兄弟自明成化至弘治年间(1465年~1505年)入迁八井村以后,变“巢居崖处,射猎其业,耕山而食,率二三岁一徙”①的游耕生活为聚落定居生活。因地处偏远山区,生存条件差,人丁不旺,虽历经数代,家族仍势单力薄,非团结协作难以应对恶劣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生存压力促使八井村畲民祖先以家族为重,同耕共作,以凝聚族众的力量,共同维持家庭的生计和种族的繁衍。其结果,一方面,使得血亲组织从家族向宗族发展,①另一方面,也培育了八井村畲民的平均主义观念。这种平均主义的观念,在八井村畲民的狩猎习俗中有突出的表现。
  八井村地处靠海的山区,自然条件本已十分恶劣,加上大部分土地、山林又被汉族地主所霸占,故畲民不得不向周边汉族地主租地耕种,或缴纳山租,垦山造田。在清中期以前,由于经济实力薄弱,即使是租种山地,也经常是家族成员之间合伙进行。八井村保留的唯一一份清雍正年间的契约文书,向我们表明了族亲之间的这种合作:
  立批字郑圣擢、圣中、圣和和侄佑官等祖遗有税山一所,坐属拜井里,土名枫〓墘,陈赤口半岭蜂桶岩,上至岗顶,下至坑底,山共柒亩伍分,北至雷家山,西至黄家山,南至大口右,东至口尾田止,四至明白,批于雷君育、君才、君玉、君峰、君容、君大、君淑、君恒、子起、子惠、子理、龙弟等前去栽插桐、榛、杉木、竹、菜蔬等物,递年约纳租银壹两捌钱纹平。向后不得增减,俟至八月送县交还,不得欠少。如是一人欠租,所栽插桐、榛、杉木,不许上山砍伐,听(圣)擢等召批他人看管,不得言说。如不欠租,任从雷家栽插桐、榛、杉木、竹等物,长大砍伐变卖。山内有吉地数穴,听从(圣)擢等造坟、砍伐树木等物,雷家不得阻当(挡)。今欲有凭,立批字为炤者。
  雍正捌年壹月 日立批字 郑圣擢 圣中 圣和佑官
  在见 郑伯友
  雷君育等堂兄弟与叔侄共12人联合向县城郑氏租种山地七亩五分,用于“栽插桐、榛、杉木、竹、菜蔬等物”,约定年“租银壹两捌钱纹平”。租银显然是由雷氏宗亲12人共同支付。但只要其中有1人欠付山租,其他人的收益也得不到保障。这种宗亲联合向他人承租田地的办法,在解决了个人租银不足的同时,也把众族亲的利益紧紧地拴在了一起。只要其中有一人违约,其他族亲的利益也势必跟着受损。因此,族亲之间首先要做到相互守信。否则,此种合作就无法继续,个人及其家庭也将面临生存问题。
  清乾隆年间以后,八井畲村出现了像雷君恒这样的大富豪。虽然其财富未必如其后人所传言系因“捡到了金银窖”,但其大量向周边汉族村落如罗厝里、小获甚至县城的地主典当田地、山林,进而将其购入自己名下,却是不争的事实。这与清代民间土地交易空前频繁的史实也是相吻合的。从八井村所保留的大量清中期以后的契约文书来看,至晚在清乾隆年间,八井村畲民已被“编图隶籍”和“编甲完粮”。在这一时期的土地、山林典当、买卖契约中,出现了大量“红契”,①表明八井村畲民已被编入民籍,且全面向清政府充粮纳赋。兹举二例。
  例一:
  立卖契 郑乃辉同弟乃有、乃土,侄孙逊千、德千、重千等祖遗有民田数号,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下南洋,积苗贰亩贰厘陆毫伍口,又玖分壹厘壹毫;又吕洞,土名塘尾,积苗玖分零。今因乏用,托中引到雷君恒处。三面言议,得出田价银柒拾两正,足纹广戥,其银立契之日亲手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前去召佃管业收租,其粮差照例贴纳。其田系己兄弟侄物业,与族内伯叔兄弟侄无干,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己兄弟侄出头抵当,不干银主之事。其田限至三年,外有银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银取赎,照旧管业收租,不得言说。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为照。
  外中用钱贰两壹钱正,再照。
  在见 林大伦
  同弟 乃有 乃土
  乾隆拾叁年拾月 日立卖契 郑乃辉
  同侄 德千 逊千
  秉笔 重千
  中见 康廷祥
  在见 荣千
  (加盖官印)
  例二:
  立推付 拜井里五甲郑重千,原父郑大兴名下有民田数号,坐属徐公里,土名桥尾,肆亩肆厘,叁毛叁口叁息,左岭壹亩捌厘,林边肆分柒厘,叁毛六息。今业断于雷君恒处,价足心愿,以了葛藤,永远为业。今转拜井五甲推于化一里六甲雷君恒名下收割上户输纳补差。得出纸笔资银壹两正,足纹广戥。两相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推付为照。
  弟 圣千 文千 熙千
  乾隆拾陆年叁月 日立推付 郑重千
  中见 兄 佳千
  (加盖官印)
  在例一中,不仅盖有官印,还写明“其粮差照例贴纳”。在例二中,除盖有官印外,更注明此后的赋税“转拜井五甲推于化一里六甲雷君恒名下收割上户输纳补差”。事实上,早在雍正年间,针对闽籍畲民,清政府就“曾奉谕旨,准其一体编入民籍,况此种山民充粮纳赋,与考服官,一切齐民相同”。①有的学者也提出,“闽东、闽北畲区至乾隆年间,才‘编图隶籍’、‘编甲完粮’,全面推行封建社会的政治管理和经济措施。”②如果考虑前述清雍正八年的山林租种契约,八井村畲民被“编图隶籍”和“编甲完粮”的时间似可推至雍正年间,因为只有在此前提下,畲民与汉民所签订的契约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
  八井村畲民政治经济身份的转变,意味着他们的社会行为在习惯法之外,又多了一层国家法律的约束。从此,习惯法和国家法互相配合,共同构成为八井村畲族社会秩序的基础。当然,说它们互相配合,并不意味着它们的作用是等同的。在这一时期,即使在八井周边的汉族社区中,习惯法也构成了社会生活的主要基础,国家法只是起着一种辅助、补充或支撑的作用。这与整个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和理念是分不开的。在历史上,由于儒家德治仁政思想占主导,以及担心来自地方分权的威胁,封建王朝的中央政府总是力图维持较简单、较少层次的政权组织,将注意力主要集中于涉及刑事的“命盗重案”,至于“户婚田土钱债”等“薄物细故”并不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调整,而听由民间社会的“私法”系统去解决,致使在民间社会中,习惯法构成了公共秩序的主要基础。清王朝概莫能外。
  仍以民间契约为例,八井村畲民遵循传统惯例,在涉及土地、山林的典当、租赁和买卖中,与当事人订立条约。条约标明了山林田地的位置、面积与租额,双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违约方的处理办法,等等;并有中见人的在场证明(画押)。这一套民间的做法,从很多契约都加盖了官印这一事实来看,应该得到了官府的认可。官府为了加强对有关土地山林资料的掌控,同时也为了增加契税收入,要求民间在订立契约时,办理土地、山林的过户登记和注册手续,并为此颁行和使用了专门的官方文书如契尾、税票、推单、执业单等。但实际上,民间契约仍大行其道,官方文书并未能够取代之。在八井畲村保留的大量契约文书中,我们只发现一份这样的“契尾”。①兹抄录如下:
  契尾
  福建等处承宣布政使司为遵旨议奏事
  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奏准户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议,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条奏“买卖田产将契尾粘连户印存贮申送府州藩司查验等因”一折,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奏,并颁发格式行文,福建巡抚钦遵办理可也。计粘单一纸,格式一张,内开“该臣等查得该布政使富明奏称,部议多颁契尾以后,巧取病民,缘业户契尾例不与照根同申上司查验。不肖有司,其与给民契尾则按数登项,而于存管照根或将价银删改。请嗣后州县于业户纳税时,将契尾粘连用印存贮,每遇十号,申送知府直隶州查对。如姓名银数相符,即将应给业户之契尾并州县备案之照根,于骑缝处截开,分别给存。其应申藩司照根,于季报时,府州汇送至知府直隶州。经收税契,照州县申送府州之例,径送藩司”等语。查什税与正赋,均由州县造报,该管府州核转完纳,正赋填写联三口票,从未议将花户收执串票与申缴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验。诚以花户照票缴府州,则给领无时,弊端易起。今税契杂项,契尾与照根并送查发,是杂项更严于正赋,殊与政体未协。况契尾一项,经一衙门即多一衙门之停搁,由一吏胥则多一吏胥之索求,甚立口缘为奸肯(加提手)勒验查,以致业户经年累月求一执照,宁家而不可得,势必多方打点,需索之费数倍于前,将来视投税为畏途,观望延挨,宁匿白契而不辞于国课,转无禅益。应将该布政使奏请州县经收税银,将契尾粘连存贮十号,申送府州查发,并知府直隶州照州县例,径送藩司之处,均毋庸议。至于贪吏以大报小,奸民争执讦讼,实缘法久弊生,不可不量为口口口口口口口请嗣后布政司颁发给民契(尾)格式口列号,及前半幅照常细书业户等姓名、买卖田房数目、价银、税银。若口口口口口口空白处预钤司印,以备投税时,将契价税银数目大字填写钤印之处。今业户看明,当面骑字截开,前幅给业户收口,口口口口口口册汇送布政司查核。此系一行笔迹,口分为二口,小数目委难启换。其从前州县布政司备查各契尾应行停止,以口口口口契尾无停搁之虞,而契价无参差之弊。于民无系,于税无亏,侵蚀可压而争讼可息矣。如蒙俞之俟命下之日臣部颁发格式通行直(隶州)口口口口钦遵办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计开:业户雷君恒买雷朝上田,坐落拜井里,用价银贰拾柒两止,纳税银捌钱壹文正。
  有字贰万陆千柒百伍拾伍号 右给罗源县业户雷君恒 准此(加盖官印)
  嘉庆贰年拾壹月
  国家法的介入,给八井村畲族社会带来的一个最显著的好处是,他们可以借助官方的力量,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的同时,协调好同周边汉族村落的关系,维持社区外部的社会秩序。嘉庆年间,八井、横埭、竹里等畲村屡遭周边汉族村落的“无赖之徒以及牧童、樵子潜行偷割,采窃盗砍,纵放牲畜践踏,致陷终岁劳苦,有种无收”。一旦这些人被抓获,“非特恃强及行凶殴,即服毒抵家图赖”。畲民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根治忧患,消弭威胁,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官府。官府遂颁布告示,严禁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违者“按律究治”。八井畲民欢天喜地,视之为“盛事”,并于半个世纪后的同治年间,郑重重新勒石于村口,以昭告四乡村民。
  因经年已久,这块石碑渐被泥土埋没。1980年重修村庙“白马宫”时,石碑重见天日,村民们又将它竖立于旧村头的白马宫旁。碑文如下:
  盛事共享
  署罗源县正堂加五级记录五次陈。为俯念民瘼,吁恩示禁,以安生业事——
  本年七月二十三日,据小获铺地保罗为闻、畲总雷君候、乡老雷辅灼、禁长明发、枝秀等词称:窃闻住居小获陈拜井、横埭、竹里处,均系农民,耕种田山,栽种笋、竹、桐、榛、松、杉、杂木及禾稻、地瓜、菜蔬、芋、姜、杂粮等物,惟赖生息,上完国课,下资养家,屡遭无赖之徒以及牧童、樵子潜行偷割,采窃盗砍,纵放牲畜践踏,致陷终岁劳苦,有种无收。如被筑获,非特恃强及行凶殴,即服毒抵家图赖。窃思物各有主,耕种培植何等艰辛,岂容不法奸顽横行偷割盗砍,贻害良民。若不恳恩严行示禁,民莫聊生不已。备情佥叩,乞为民兴利,必先除害,恩准给示严禁,生业得安等情到县。
  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为此,示仰该处附近乡村居民人等知悉:
  尔等身居,示给:
  钱粮系朝廷国课所关,照例一年一款,吾侪于每年开征之后,务须互相劝诫,照名预赴完纳,以及藏匿开做赌博棍徒,酗酒打架等情。一批人恶丐,自闯自写工资,藉恶横行,强硬取讨勒迫,打破碟匙,恐有迫虎伤人。
  恶党游僧,闯棍丢星,莲花把戏,并外境庙祝,以及乞圣并乞丐流星,早冬不许入洋抄。
  乞丐求化,理所当然,若废疚或双瞽不明,以曲胶(脚)折手不成之类,准其求化些少,有无给施,随人发心,毋得藉势硬乞。又有肢体无亏,材力壮健,名为乞丐,实是贼匪。遇有吉凶事务,甚至呼朋唤友,硬乞酒配种种,难堪以睦乡谊,毋再迷而不悟,仍蹈前辙。先责邻里禁长,拿据以凭,按律究治,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嘉庆拾年柒月 日给
  告示 发牌据
  同治元年八月日乡长雷朝叼,禁长朝泰、京锐、大谟、蓝桂茂、大进、大魁、大祯、大容,铺长陈兴仝造。
  “巡洋队”是维持社区外部秩序的一种治安联防组织。虽然从性质上说,它属于民间自治组织,但也少不了官府的介入和干预。相关资料显示,在嘉庆年间,宁德县已出现“巡洋队”。起初,“巡洋队”系由汉民组成,与畲民无涉。他们强行向畲村摊派,却不行使应有的职责。畲民稍有指责,他们便“反欺畲民山宅,摩拳擦掌,种种被陷”。不得已,畲民向县衙呈控,要求改由畲民自行巡洋守护,得到县衙的批准。于是,十余个畲族村落,纷纷成立了自己的“巡洋队”。到了民国时期,仍延续这种传统。①八井村所属的罗源县与宁德县毗邻,当地畲民受其影响,成立自己的“巡洋队”,也应在情理之中。
  《罗源文史资料》的一篇短文揭示了“巡洋队”的组织和运行情况:
  “巡洋组织的组建办法。从各村中挑选为人正直、村民拥护、有能力的人担任巡洋成员一般每个村四至六人,……
  巡洋员职责。按村包干负责管理,日夜轮流巡回看守,如有村民财产被盗,查究破获不出者,由包干巡洋员负责赔偿。
  巡洋员报酬按村民种植农作物收成的多少决定,一般农户收获时付给巡洋田头谷五至十斤,有的十五斤,芋头每种一百株抽四株,生姜每种十株抽一株。
  宣布巡洋。每年在清明节前后,聘戏班演出‘巡洋戏’,又称‘禁山戏’。演戏前,巡洋人员在台前悬挂杉、松、竹、杂木等各类树枝,表明自演戏之日起不许任何人上山盗砍森林;同时,在各交通要道、山岔路口插上‘巡洋牌’,又称禁山牌’或‘禁盗窃牌’。禁牌的主要内容有:
  1.自立牌之日起不准任何人上山盗砍森林。如有盗砍树木,轻者罚款一至二元,重者罚戏一本,特别严重者,报县府处理。
  2.不点灯不许夜行,违者以盗窃论处。
  3.偷盗田园作物、农具等,经查获,视情节责令其或鸣锣或鸣炮,示众周知。”②
  八井村在民国期间还有巡洋组织,在一本民国初的家庭账本中,我们发现多处“巡洋租××××”的数字记录。巡洋租所占农作物收成的比例,当与上文所述及的差异不大。
  新中国建立后,八井村畲族的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畲民与周边汉民地位平等,交往频繁,关系融洽。在社区内部,畲民们遵守国家法律,除日常社会生活如分家析产、生育继承等方面还保留一部分习惯法外,在政治、经济等主要领域,均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同时也享受着国家所给予的民族特殊照顾政策。在20世纪50年代,甚至连小额资金借贷这样的以前纯属民间性质的行为,都是在信用合作社的框架下来进行,而且首先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以下是几份八井畲村村民的借据。
  借据一:
  八井信用合作社借款契据
  立借据人雷××今因付叶(副业)用途向八井信用合作社借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约明月息壹分七厘,订期个月,自五四年六月十九日至年月日止。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决不延误。
  此据
  立借据人:雷××(盖章)
  公元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九日①
  借据二:
  八井信用合作社借款契据
  八井立借据人雷×× 今因病用途向八井信用合作社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约明月息壹分五厘,订期六个月,自五四年八月廿九日至五五年三月廿九日止。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决不延误。
  此据
  立借据人:雷××(盖章)
  公元一九五四年八月廿九日①
  借据三:
  八井信用合作社借款契据
  八井立借据人雷木某今因生活用途向八井信用合作社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约明月息壹分五厘,订期一个月,自五五年十月廿四日至五五年十一月廿四日止。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决不延误。
  此据
  立借据人:雷木某(盖章)
  公元一九五五年十月廿四日②综上所述,八井村习惯法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在清中叶以前,单纯依靠习惯法维持社区内部的社会秩序。第二阶段,清雍正以后,因为被“编图隶籍”和“编甲完粮”,在传统习惯法之外,又借助国家法律的规范,维持社区内部秩序,并处理和周边汉族村落的关系。但是,习惯法仍构成了社区公共秩序的主要基础,国家法律只是起了一种辅助和保障的作用。第三阶段,新中国建立以后,习惯法仍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但主要依靠国家法律来维持社区内外的公共秩序。
  第二节 习惯法的具体内容
  习惯法是民间社会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具有一定强制性质的规范。它调整和规范着民间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从而为社会生活提供所需的公共秩序。一般的宗教性禁忌虽然也为社会秩序提供某些基础,但它调整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不属于习惯法的范围。在形式上,习惯法表现为“乡例”、“俗例”、“乡规”、“土例”等。在内容上,习惯法包括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即传统上所说的“户婚田土钱债”等“薄物细故”。①随着社会生活环境的变化及其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习惯法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迁。从八井畲村的情况来看,调整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物权、债权部分变化最快,涉及亲属、继承等事务的部分,变化则显得缓慢些。
  以下从析产与继承、土地租佃、借贷等三个方面揭示八井村的习惯法。这些制度虽不足以概括八井村习惯法的全部内容及其沿革,但它们无疑是八井村畲民社会生活中重要和基本的部分。同时,它们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构成八井畲村社会秩序的基础。
  一、析产与继承
  在八井村,“同居共财,累世同堂”的家庭历来比较少见,即使有,也大多是因为独子或兄弟分了家,父母和幼子同居。他们更看重核心家庭,一般结婚生育后便自立门户。现在的新婚夫妇通常还未及生育,就先行分家了,故谚语有云:“娶一门媳妇,分一次家”。据1958年的调查,当时村里人口最多的一家有8人,全村每户平均人口3.7人。①到了我们调查的2003年7~8月,村里每户的平均人口增加至4.07人,但人口最多的一家也只有8人。
  分家通常由母舅主持,房内族亲参与评判。分配的财产为生产、生活资料,如田园山场、房屋住所等。旧的炉灶归长子,其他儿子另起炉灶,取“传香火”之意也。即使父母健在,一般也不留“养老田”,而是和未婚的儿子共同生活。如果儿子都已成家,父母的生活由几个儿子共同供养,可能单独起伙,也可能和幼子同住。有的是父母分开,各跟一个儿子。女儿没有继承权,招婿进门的除外。
  田产的分配,对长子、长孙有适当的倾斜,俗称“长子田”或“长孙田”,但比例较小,一般不超过1/10,最多也不能超过其他兄弟的1倍。其余兄弟则平均分配。土地山林,视其肥瘠合理搭配,分为数股,按拈阄决定归属。拈阄前,须在中堂香案前点香祭祀祖先。房屋的分配,根据“左昭右穆”的原则,长子分俗称前左厅边房的前左厢房,次子分前右厢房。其他如农具、家具等,也按质搭配,抓阄定股。一般口说为凭,立“阄书”或“分单”的极为罕见。
  一份“合约”反映了八井村祭田分配的大致情形。从“合约”来看,祭田为兄弟所共有,但采取轮值耕作的办法。在这份“合约”中,胞弟为了让胞兄替父母造坟,主动放弃了轮耕权,但为了保证墓坟的建造,又提出以6年为限。“合约”如下:
  立合约 雷朝泰、胞兄朝 阄份祭田壹号,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洋中,陆年份额壹号,柒年份应贰号。胞兄值年份,祭田让占耕作,自种自收。造作父母墓坟,限约六年内开山立向。若有未造墓坟,其田禾稻自割。胞弟朝泰父子,不得异言之理。其田钱粮各份,自己完纳。两家允愿,亦不得增口之理。今欲有凭,立合约壹纸为照。
  堂兄 在见 朝森
  长男 知见 大禧
  咸丰陆年贰月 日立合约 雷朝泰
  在见 堂侄 廷添
  现在的分家已比较简单,除非兄弟之间争执不下,一般父母主持即可,并不专门恭请母舅出面,甚至连族亲也不参与。对长子也没有明显的照顾,通常不分长幼,平均进行分配。待弟弟将来结婚成家时,为兄者再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考虑资助的额度。经济条件较宽裕的人家,会考虑给年幼的儿子留下部分钱财,以备其将来娶妻所需,俗称“老婆本”。
  无子嗣者,可招侄儿或养子为嗣子。有女儿的,亦可招亲。无论继子或养子,均具有继承权。赘婿只要改姓,也享有同等继承权。就宗祧继承来说,虽然非嫡生者也可承嗣宗祧,但嫡生者仍摆在首位。例如,无论过去或现在,房长的人选至少都必须是三代以内是嫡生的。其他如直接抱养、过继或招亲的,即使辈分最高、年龄最长,也没有担任房长的资格。据称,在八井畲村雷姓手抄的族谱中,不同来源的男丁,特别用不同颜色的连接线来标识:红色表示嫡生的;蓝色表示过继的和抱养的;黑色表示招赘的,由此亦可见他们对嫡嗣的重视。①
  二、土地租佃
  土地租佃是封建时期八井畲村土地经营的传统方式。从契约文书可见,在清代,八井村的土地转让现象极其频繁。作为一种制度,土地租佃使得八井畲村的佃农与汉族地主、地主与汉族地主、畲族地主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形成了一种经济上的互动,从而发挥着调节社会和经济关系的功能。在这种交相互动过程中,八井村畲民的社会经济身份也随之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变化。
  八井村和周边汉族一样,在涉及土地租佃时均需订立契约。立契者多为男性户主,如果男性户主去世,亦可由女性户主代替。立契时,主佃双方应在场,多数情况下还应有保佃人、中见人和代笔人。所有在场人签字或画押后,契约即告成立。所立契约通常为单契,即由田主写“立批字”付佃户收执,或佃户写“立承地批约”或“立承佃”付田主收执,例如:
  立承佃 雷朝森今因要□□耕作□在地赛象处承有屯田壹号,坐属拜井里小获,土名浅岗地方,承出载租谷贰百斤大秤,前去承来交收,不敢欠少明白。如是欠租谷,听从银主召佃他人耕作。如未欠租谷,照旧耕作。损熟之年,不得增减。今欲有凭,立承佃一纸为照。
  面约历年拈姓钱四□,再照。
  保佃 长男 大国
  道光贰拾年拾壹月 日承佃 雷朝森
  代字 大康
  又如:
  立承地批约 雷君凤仝侄子达今因无地架搭,就在县城山主郑圣擢众处承出厝地壹造,起架居住,历年理约地租钱陆百文。其租限至重阳之日,备钱送县交收明白,不敢负欠。自承之后,子孙约租,世代居住。恐(空)口无凭,立承地批约为照。乾隆拾肆年贰月 日立承地批约 雷君凤、龙
  依口代字 陈文
  佃户因为各种原因撤佃,需向田主写付退约,以示租佃关系终结。
  立愿退还佃 王永茂原父手向雷君恒处承有屯田叁号,坐属小获地方,土名陈八井及磘口仓埕,共载租谷贰千斤大秤。今因积欠租谷叁千斤,又代茂赔垫本钱伍拾贰千伍佰文,无项理还,即将父手所承耕之田自愿退还于田主辅允、(辅)文、(辅)铨众处管业耕作。自退还之后,其心情愿,不敢生端枝节之理。恐(空)口无凭,立愿退还佃乙纸为照。
  在见 胞叔 学举
  在见 雷朝瑞
  乾隆伍拾九年正月 日立愿退还佃 王永茂
  代字 堂弟 昌泰
  如果佃户积欠地租太多,则可能用其他如房屋、山林等不动产抵债。
  立愿字 雷辅春原祖手架有厝屋,路头厝右边四扇、后壹间、榭壹间;(因)重叠欠地租、山租钱贰千七百文,无钱利还,将厝屋自情愿出屋抵还山主兄辅允处,另召他人居住,不得言说。如不出屋,加合利还。倘有不明,系(辅)春出头抵当(挡),不涉钱主之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愿字壹纸为照。
  在见 (雷)辅裔
  嘉庆贰年拾贰月 日立愿字 雷辅春
  代字 (雷)朝发
  清代中期以后,八井畲村出现了“一田两主”现象,土地或田面称“田根”,底地或田底称“田底”。根据习惯法,佃户等拥有田面权属的人,都可以将田面转让或转佃,但新佃户负有按原先的约定向田主缴纳田租之义务。佃户转佃土地田面权时所订立的契约称为“立田根约”、“立托田根约”、“立替田根约”或“立缴托田根约”,并在契约中注明回赎的年限。这种租佃带有明显的典当性质,即将土地的田面经营权作为典当物出典。
  立托田根约 雷朝恩原父手阄分有民田壹号,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呼叫牛口燕宿,及半顷,共载祖(租)伍百斤大称(秤),内抽半口壹百斤大称(秤)。(朝)恩耕作,今因无钱乏用,即将此田根于堂第(弟)朝梁处。三面言议得,出根钱贰拾柒仟文,其钱立字之日亲手收迄(讫),其田即付钱主耕作纳租,不得言说。面约四年以满,备钱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钱取赎,照旧耕作。此田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其田父手阄分之业,与亲堂伯叔兄第(弟)侄无干,倘有此田不明,系(朝)恩出头抵当,不涉钱主之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面约其年限以满,任从备钱,赎上十二千,赎下十三千文,不得阻止。今欲有凭,立托田根约壹纸为照。
  长男 大能
  次男 大茂
  道光叁年拾壹月 日立托田根约 雷朝恩
  中见堂第(弟)代字 朝位
  如是转让,则在契约中加注一个“断”字,如“立托断田根约”或“立凑断根约”,并在内中写有“葛藤已了,日后子孙不得言赆言赎之理”等语,以示土地经营权的彻底转移。这种转让所出卖的实际上是土地的经营权。
  立凑断根约 雷坤成原祖遗父手置有佃田壹丘,坐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俗叫门前路边,载租谷叁拾斤坪称(平秤)。今因无银乏用,即将此佃田托中引到凑断于堂弟坤照处永远为业。三面言议,断出价银伏番壹拾圆正纹纩。其银立断之日,仝中亲手收讫,其佃田即付银主耕作纳租,其田价足心愿,割(葛)藤以(已)了,笔下子孙不得无赆无赎,亦不敢生端枝节之理。但此田是(坤)成份阄之额,与亲伯叔兄弟侄无干。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是(坤)成出头抵当(挡),不涉银主之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凑断贰纸为照。
  中见堂叔在见 乾珍
  堂弟知见 春邻
  堂叔在见 乾玉
  光绪贰拾肆年拾壹月廿一日凑断田根约 雷坤成
  自己亲手笔 再照
  “一田二主”现象造成了田底和田面的地权分割。业主或拥田面权的佃户享有对田面的经营权,同时负有向田主交租之义务;而田主享有对于田底之所有权,并可要求佃户按约定交租。与佃户对于土地的经营权之处分一样,田主可以自由地将土地的所有权出典或出卖。出典需订立“当约”或“典契”,并约定回赎的期限。
  立典契 雷坤照自己手置有右卫屯田壹号,坐属拜井里小获铺地方,土名八井,俗叫□□□下,应粮壹钱肆分肆厘,载租陆百斤大称。今因乏用,即将此田托中引到暂典于雷乾珍处为业。三面言议,得出典价小银伍百角正,每角柒分贰厘重。其银立契日仝中亲手收讫,其田即付银主前去会佃收租管业,其粮历年照例贴纳,免致两悬。其年限伍(五)年以满,备银取赎。如或无银未赎,照旧收租管业,不敢异言。但此田系(坤)照自己手置之业,与亲房无干,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有不明,系(坤)照出头抵当,不涉银主之事。两相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典契共贰纸为照。
  读(赎)来
  在见 胞弟 雷坤典
  宣统元年拾壹月 日立典暂契 雷坤照
  自己执笔
  出卖有绝卖与活卖两种,八井畲村契约格式区分甚明。若是绝卖,契约多用“断”字,如“立卖断契”、“立凑断契”、“立托断契”、“立缴断契”、“立让断契”等,契内书“葛藤已了”、“永远为业”或“任凭银主管业收租”等语。有的也称“立推付”(见本章第一节之例二)。除土地外,房屋、牛栏、山岭等均可以独立买卖。
  立让断契 雷朝泰原兄弟阄分置有右卫屯壹号,坐嘱(属)拜井里小获地方,土名横埭洋,应粮叁分叁厘正,应租柒拾伍斤大秤,今因无银乏用,即将此田托中让断于胞侄大祚处,三面言议,得出价银壹拾贰两正纹广。其银立断之日,仝中亲手收讫,其田任从即付银主前去召佃,永远管业收租,不得异言。但此田自断葛藤以断,无尽无赎,日后子孙不得言说之理,其粮册载胞兄(朝)相名下自己完纳,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让断契壹纸为照。
  外中用钱笔资乙百四十文此照
  在见 长男 大熙
  次男 大让
  三男 大玉
  咸丰贰年拾贰月 日立让断契 雷朝泰
  中见 堂侄 大兰
  代字 堂侄 大康
  如是活卖,契内绝不用“断”字,且往往约定回赎的年限。也有不说明回赎的具体年限,而言“有银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银取赎,任从银主照旧管业收租充粮”。这类契约通常称为“立卖契”或“立允契”。
  立卖契 雷朝上原祖手置有民田叁号,坐属拜井里地方小获,土名黄金坂,积苗应肆分陆厘口口壹系贰忽及口面,积苗应玖分陆厘玖毛肆系贰忽,并风(枫)〓墘,积苗肆分柒厘陆毛叁系贰忽叁口,载租贰百叁拾捌斤。今因乏用,自情愿托中引到本家卖于堂叔祖君恒处为业。三面言议,得出田价银壹拾伍两正纹广。其银立契之日,仝中亲手收讫,其田即付银主管业认佃收租,面约远近有银取赎,不得执留。如是无银取赎,任从照旧管业。其田系己物业,与房内伯叔兄弟侄无干,日前并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倘有不明,系(朝)上出头抵当(挡),不干银主之事。两家情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卖契乙纸为照。
  外中用银肆钱伍分正,再照
  中人 胞叔 辅舜
  乾隆贰拾肆年叁月 日立卖契雷朝上
  在见 叔 辅声
  从活卖与出典都保留有回赎的权利这一点来看,它们之间的差别实际上非常小。但既然差别甚小,又为何采用不同的名称来称呼,这一点还有待我们深究。
  三、借贷
  借贷一般要订立借约,并有担保人。借约上注明借贷的金额、利息和归还时限。
  立借约 雷辅能今因无钱乏用,就在陈良弼处借出本钱叁拾千文,其钱立字之日亲手收讫,其利每千每月加叁行息,俟至十二月内备本利乙起送还明白,不敢欠少。今欲有凭,立借约乙纸为照。
  保认 堂兄 辅登
  □□□□日立借约 雷辅能
  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也可用山林、田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如果最终无力偿还,这些不动产即由债主处置,或自行耕作,或收租抵利。
  立借约王昌泰今因乏用,就在雷辅禹处借出本钱乙(一)千文,磘口田壹号,载租肆百伍拾斤,不能耕作,□来多钱壹千文,进利加叁行息。备钱处赎,(辅)禹不得言说。如是无钱处赎,钱主耕作,(昌)泰不得言说之理。今欲有凭,立借约一纸为照。
  在见 兄 永茂
  乾隆伍拾柒年柒月 日立借约,王昌泰
  另一种做法是,向债主出具一“凭票”,将届期应还本利分别注明。
  凭票支伏番陆拾陆两正,利息拾壹两捌钱捌分
  正。
  保票 雷坤典
  光绪贰拾伍年柒月廿捌日立票 雷坤照
  自己亲手笔
  (背面:蓝超皇收票
  ——今清妥)
  也有本利一并写于“凭票”内的:
  凭票支小洋共本利贰百柒拾捌角正,此照
  光绪叁拾贰年十一月廿日立票 雷坤典
  代字 坤桃
  ——三十三年四月廿日支清妥
  民国时期,社会动荡,借贷更是十分盛行。借贷的对象除货币现金外,还有稻谷等粮食作物。现在,由于农业信用社尚无法满足村民的资金需求,八井村中还有许多人借高利贷。这种高利贷的月息低则2分,高则5分,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归还。借贷双方应彼此熟悉,且借贷方须有一定的归还能力。如果双方不熟悉,须通过中介人,由中介人提供担保。此时,借贷方一般不直接见面,而是分别与中介人签订借贷合同。甚至有外村人将贷款存放在本村朋友处,由该朋友向外放贷,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如果借贷双方是要好的朋友,贷款到期时,利息部分可能不收或少收。
  现在农村信用社可以为当地村民提供小额农业贷款,用于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限额为2000元。但由于期限短,通常只有1年期限,而且手续繁杂,利息必须逐月归还,且需要有人提供担保,因此,实际上向信用社贷款的畲民并不多。八井村民在涉及结婚、盖房等费用较大的问题上,关系密切的亲属通常会主动提供帮助,每家资助一二千元。这种性质的互助,八井畲民谓之曰“干会”。其做法是:当其中的某个亲戚急需用钱时,其他亲戚每户资助数额不等的现钱。当他们中的某户遇有困难,需要大额开支时,曾经获得资助的亲戚必须归还。如果归还有困难,必须高息向他人借贷。除亲戚外,要好的朋友也可以是“干会”的成员。
  第三节 现代法律的实施
  一、婚姻法
  20世纪50年代初,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婚姻自主的观念深入人心,八井村中出现较大规模的婚姻重组现象,我们调查期间村里的许多村民都对我们谈过这件事。当时,八井村除少数几个“成分比较高的”最后都变成了单身汉外,其他人的配偶都发生了移位。据“福建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1958年的调查,从1952年11月到1953年3月间,全村就有16对夫妻离婚,其中13对马上又组建了新的家庭。这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当为特例。对于这段短暂而特殊的历史,村中50岁以上的人现在似乎都不避讳。
  同姓结婚,历来备受畲民的反感和社会舆论的责备,过去根据风俗,外村畲族还可以前来抢亲。但是在八井村,从墓碑碑文来判断,在清代即已存在同姓婚。属同姓结婚者,丈夫的墓碑上注明妻子为“亦氏孺人”。按照八井村的传统,同姓之间,只要不属于同一祠堂,一般便可婚配。1949年,婚姻法实施以后,村里的青年人可以自由选择结婚的对象,村内三代血亲以外的同姓,也可以结婚。以前的“族内婚配,同姓不婚”规定已被打破,不仅开始与汉族通婚,而且房内通婚的比例也呈持续上升之势。根据1958年对八井村的调查,当时村里娶进的汉族妇女已有3个,出嫁汉族的畲族妇女有4个,都是从小抱养的童养媳。①现在与汉族之间的通婚多属成年婚,分散于外乡甚至外县,本地的反而很少。也有少数婚姻属汉族男子入赘畲家为婿。据专门在八井畲村卖猪肉的一个罗厝里村村民讲,近年出嫁到罗厝里、小获汉民家庭的八井村女子只有2个。
  在解除婚姻时,如果女方悔婚,必须由双方各选定一个代表,计算男方已付给女方的彩礼及送年节等的经济开支,一次性返还男方。如果男方悔婚,已送出的彩礼不能返还,还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向公众表示双方的婚约终止。仪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归还女方的“定时纸”(也叫“定辰纸”,上书女方的生辰八字),给女方戴上“披红”(红布披带),并鸣放鞭炮,一直护送到男方村口。
  在过去,离婚的现象比较少见。根据旧规,如果赘婿婚后家庭关系不和,不愿继续在女家生活,经劝说无效,可允许回自己的父母家,但离家时,需为女方父母支付一笔赡养金。如是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可以要求领取婚姻持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夫妻离异,若是女方提出,男方可索回聘金;如是男方提出,女方会有更多的要求,双方家族协商解决。如果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娘家会组织人前来干预,称为“做娘家头”。花费的开支,包括旅费、招待费等,均由女婿负责,他人不得干涉。所以,在八井畲村,虐待妻子的情况并不多见,夫妻关系多比较和睦。
  在八井村,如果丈夫去世,妻子可以改嫁,并不受社会舆论的谴责,但不得带走夫家的财产和子女,只能带走自己的嫁妆。一般情况下,都是再招一个男子上门,做本户的继承人。妻子去世,丈夫再娶的不多。即使再娶,多半也是结过婚的妇女。1949年以前,八井村还存在卖妻现象,其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或贫困欠债、赌博(当时的八井村每年从农历九月开始到次年四月,赌博之风盛行,村内共设有赌局4处,造成多家破产或卖妻鬻子)等。①1949年以后,由于婚姻法的实施,这种卖妻现象已在八井村绝迹。
  现在的八井村青年人,婚姻已经能自主决定,准备结婚的青年人还要参加镇、村人口学校举办的每年一次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晚婚晚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并要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民事纠纷调解原则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八井村民事纠纷的调解主要依靠行政的强制力量。在那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民间纠纷的调解相对也比较容易。近年来,随着村民的法制观念增强,民间纠纷的调解难度加大。小的民事纠纷,村民们往往自行解决,并不求助于村委会;大的民事纠纷,村民们经常直接诉之于法院,希望得到公平的解决。为切实发挥村委会在民事纠纷调解中的功能,罗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门制定了民间纠纷的调解原则,要求各村委会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同时尊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权利。
  民间纠纷调解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没有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罗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在八井村,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应该说是成功的。在村内,因为受传统和惯例的制约,真正需要由村委会出面进行调解的纠纷并不多见。倒是在村与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八井村委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几年前,在松山中学就读的几位八井村初中生,被同时就读于该校的一些小获村的同学要钱并殴打。家长发现后,迅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呼吁政协、县民委、县教育局、县司法局等重视此事。在相关单位的介入下,公安机关就这一事件展开了深入调查,并拘押了小获村的那几个肇事者。八井村委会以民族团结为重,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与小获村委会、双方家长进行了多次协商、调解,最终使该事件得到了妥善解决。从此,八井畲村的学生又可以安心到松山中学去学习了,两村之间的和睦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特别是在实施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村委会调解民事纠纷的功能重新受到重视。调解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被确定为村两委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还在村委会内部专门成立了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队,简称“两会一队”。罗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还为“两会一队”分别制定了工作职责,要求各村委会使“两会一队”组织健全,做到六有(有房子、牌子、章子、办公设施、档案、工作制度)、四落实(人员、制度、工作、报酬落实)。根据要求,“两会一队”的工作职责分别是: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和激化。
  二、及时向村委会和乡镇办司法所报告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和纠纷的调解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调查处理民事纠纷,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对刑释、解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要认真进行帮教,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服从司法机关领导,听从指挥,积极汇报工作,接受任务。
  治保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群众学习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提高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组织领导群众搞好本村治安防范工作,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各类案件,保护好发案现场;对一切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有权制止,对现行作案的犯罪分子可强行扭送公安机关。
  四、对重点人口进行帮教和控制,并及时向派出所报告所辖区域的治安情况。
  五、认真排查本村的不安定因素,密切注视群众的思想动向,及时把掌握的不安定情况报告上一级机关,并采取相应的稳定措施。
  六、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治安联防队的工作职责
  一、对公民进行遵纪守法、治安防范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本责任区巡逻、执勤,预防和制止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卖淫嫖娼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开展六护(护村、护院、护青、护林、护路、护线)活动;保护好村民家畜、家禽及家庭财产安全;保护好集体林木、输电线路、变压器、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安全。
  四、向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治安案件,抓获扭送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并保护好现场。
  五、协助公安机关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堵截查缉在逃人员。
  六、严格交接班制度,对无故缺勤、脱岗或因不负责任造成财物被盗的,由当班联防人员予以赔偿。
  为了使各村切实抓好基层村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八井村所属的罗源县、松山镇政府还把民事纠纷调解工作的好坏作为评比“治安先进村”的标准之一,要求各村的村委会积极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使全村“全年不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无村民犯罪,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其标准如下:
  治安先进村(居)标准
  一、党支部、村(居)委会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好,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直抓实管。“两会一队”(治保会、调委会、治安联防队)组织健全,达到六有(有房子、牌子、章子、办公设施、档案、工作制度)四落实(人员、制度、工作、报酬落实),并能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治安联防、帮教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全年不发生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案件,无村(居)民犯罪,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三、普法教育经常化,干群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遵纪守法,并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斗争,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较好,不发生民转刑案件,不发生群体性闹事、械斗和集体上访等事件。
  四、开展“三户一村”活动,实行依法治村,健全“两会两组”,认真制订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风民俗良好,无赌博、封建迷信、卖淫嫖娼、制毒贩毒、拐卖人口、制售观看淫秽物品等“六害”案件和非法宗教活动。
  五、生产、生活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各项工作列本乡(镇)前茅。
  三、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在广大农村全面实施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行为规范。与传统习惯法不同的是,首先,它不是村民在生产活动中自发形成的,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支委、村委所制定的;其次,它的实施不是由传统的社会组织如宗族或机制来监督,而是由地方行政组织即“村两委”来监督;第三,对于违规者的处罚,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或法律的力量,传统的如体罚、黜族、不许入祠等处理方式已经消失。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外来的、自上而下安排于农村的制度,其生命力应在于和农村的传统治理方式有机结合。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制度顺利实施的秩序保证,在国家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制支撑的情况下,本土性的习惯法传统就成为社会秩序必须依赖的重要资源。当然,前提是它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有一份装在一个精致的木框内,悬挂在村委会办公室墙壁上的一份“村规民约”,当为八井村委会自己所制定,其行文如下:
  村规民约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提高本村村委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完善、为民服务措施,而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法治村活动,进一步促进我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经村民代表讨论,特制定如下公约:
  1.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祖国四化建设作应有贡献。
  2.村“两委”干部和党团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以身作则,处事公道,廉洁奉公,为村民办实事。大力发展村经济,广开财路,坚持劳动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反对不劳而获、放高利贷、偷窃财物、偷税抗税的违法行为。
  3.大力提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坚决禁止聚众赌博和参与传播淫秽物品活动,对参与者除罚款之外,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提倡讲文明礼貌,讲社会公德,讲家庭和睦、团结;讲敬老爱幼,尊婆爱媳,夫妻恩爱,姑嫂兄弟间互相关心体贴。搞好邻里和睦团结,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5.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强化法制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意识,自觉地遵守法规,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集体财物,共同做好防火防盗安定治安工作。
  6.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反对早婚早育、重男轻女思想,坚决制止歧视妇女、遗弃婴儿的违法行为。
  7.提倡热爱家乡、关心家乡的进步,热心为家乡的公益事业作贡献,发扬家乡的优良传统,不做有损家乡利益和声誉的事情,积极创造本乡的良好社会环境。
  8.村“两委”干部在工作和处理问题时,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9.加强水利建设管理,确保农业生产正常用水,爱护农田,保护耕地,珍惜土地,合理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毁坏农田和变卖农田。严禁乱占耕地盖房,凡住房困难的村民,首先要向村委申请,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否则按《土地法》管理条例处理。
  10.凡有违反以上条约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虽然这份村规民约是八井村委会制定的,但我们从中依然很难看到具有八井村地方特色的内容。客观地说,目前绝大部分行政村所使用的都是这种带有浓厚官方色彩的村规民约。此类村规民约或者由村委会制定,或者由乡镇政府代定,因属于村委会的工作职责之一,故形式化的味道极重,既不能反映地方村民自治的实际,又缺乏地方特色,更谈不上与传统惯例的结合。
  八井畲族村民似乎也习惯于遵循“止争息讼”的传统。2003年7月,我们调查期间,恰逢八井地区高温干旱,村民生产生活用水奇缺,生活用水仅依靠每天傍晚5~7点近两小时的村办土自来水供应,田间用水则仰赖每天早晚上游养鳗场的废水排放,时间持续长达1个多月。即使在这种艰难的条件下,也没有看见过村民因为争水而发生纠纷。这种传统为许多地区畲民所共有,很多古代的地方志在谈及畲族时都说:畲族“性甚驯,不至如楚粤之僮瑶好乱喜杀,以自戕种类”;①畲民“盖在各省诸苗中最驯良者矣”。②
  当然,也有极个别的例外。雷××,整天在外小偷小摸,干一些不法的事情,结果被判3年劳教。劳教期满释放后,仍恶习不改,妻子也离婚改了嫁。他孤身一人住在原居住着13户人家的旧八扇房四合院内,既没有自来水,也没有电,给人一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2003年7月,在我们调查期间,他又欺骗县城一个客商,说八扇房是他个人的,现在要卖掉。该客商向他支付了800元作为定金,然后雇人来拆房子。其他有产权的族亲发现后,予以阻止,并要求来拆房的客商恢复已经拆毁的部分,而且还需出200元恭请法师(道士)为修复的老屋做安土仪式。客商不仅定金拿不回来,还得为重新修复八扇房被拆毁部分和请道士做仪式,否则出不了八井畲村。客商遭此欺骗又损失惨重,一回家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雷××发觉事情败露,也赶紧逃之夭夭,躲藏到山里头。按照过去的惯例,如果村民偷了人家的小件东西,需向主人赔礼道歉;偷了大件东西,如耕牛、农具、钱财等,除退还外,还要被罚放鞭炮,甚至请全村人吃饭或罚款。可如今,村委会似乎也拿这种人没办法,只好对他采取防范的态度。
  四、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八井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具体规定,夫妻双方都是畲族农业户口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其中有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只准生育1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畲族农业户口,并且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三胎。每两个孩子之间年龄间隔4年。
  在八井村委会的墙壁上,张贴着《八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八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全面提高我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我国《宪法》、《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订立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凡本村村民和在本村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条 全体村民应认真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村委会每季度公布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条 树立社会主义新婚育观念。坚持做到领证结婚,婚后怀孕。提倡男到女家结婚落户,反对非法同居,反对买卖婚姻,反对干涉婚姻自由。
  未婚青年要主动参加镇、村人口学校举办的每年一次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的培训学习,掌握晚婚晚育和生殖健康知识,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夫妇要掌握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做到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未婚生育。
  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优待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不得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
  第四条 符合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办理《生育证》,做好优生检测,一孩的凭《结婚证》、《户口簿》、《育妇管理迁移单》由镇计生办发给《生育证》,生育二孩的,由本人事先向村委会申请,经镇审核报县计生局批准后发给《生育证》。
  第五条 怀孕妇女应在2个月内向村委会汇报,并到卫生部门接受围产期保健的定期检查。村计生工作人员每月要访视一次,为其提供孕期有关服务。为了母婴安全,提倡住院分娩和定点接生。婴儿出生后在3天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生育情况,在1个月内向镇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
  已生育孩子的育妇,实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即于规定时间内在镇、计生工作人员指导下选择落实安全可靠并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订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六条 村民抱、收、送养孩子必须符合《收养法》和《条例》有关规定,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七条 查环、查孕对象每年至少要参加两次由镇、村组织的环情、孕情普查服务,参加一次以上妇女病普查为重点的生死健康检查服务。参加镇、村人口学校举办的各种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培训班,积极配合镇、村计生工作人员分类做好每季度一次的宣传访视服务。
  第八条 外出1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到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要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交验计划生育证明,外出的人员属查环、查孕对象的,按规定每年3次应向本镇、村反馈避孕节育及孕情信息。
  第九条 因避孕措施不当,导致意外妊娠者,须向村委会汇报,并自觉落实补救措施,所需费用自负。拒不汇报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3个或以上引产者,取消一切优惠待遇,不再享受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造成计划外生育的,严格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企业招用或村民房屋出租给在本村居住1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的,应要求其出示婚育证明,并报村计生工作人员。招用企业或出租房房主须与村委签订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协议书,协助抓好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对育龄人员实行奖励,同时应关心和支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生产、生活、生育中存在的问题,为计划生育户提供各项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 全体村民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敢于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创造一个实行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村民违反以上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定的,不再享受计划生育的有关优惠政策,由村委会视情收取50~1000元违约金,如违约者不履行上述规定,则由该担保人承担责任。并依据《条例》和上级文件规定给予处理,属于党团员、干部的,还分别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
  村民委员会收取的违约金设立专户,严格管理,专款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第十四条 根据省计生委规定,若出现计划外生育、早育及大月份引产的,取消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知情选择试点村资格。
  第十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补充和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于二〇〇一年三月一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八井村委会
  八井村制定的这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把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与本村实际结合,详细规定八井村计划生育的政策、具体办法、奖励与处罚的措施等等。八井村在1996年有20多户人家因超生而被罚款,罚款数额较高。据村民讲,最高的罚款达2万元。自2000年以后,随着八井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制定,以及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渐理解,八井村基本上已经没有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现象存在。

附注

①《福建通志·风俗志》卷一《永春州》。 ① 蓝炯熹先生称之为从“前家族化”时代向“家族化”时代的过渡。请参见蓝炯熹:《畲民家族文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219~230页。我们认为,家族和宗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宗族的发展来说,家族是宗族形成的前提,家族的裂变、分支导致宗族组织的产生;从宗族的构成来说,家族是宗族组织中处于家庭与宗族之间的一个生产生活合作单位,它以某个更近的祖先为标志,可以是宗族中的一个房支,也可以是房支之下的小分支。 ①加盖官印的契约称“红契”,没有加盖官印的称为“白契”。按照官府的规定,“白契”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① 福州《华美报》己亥(1899年)四月,第17号,15页。 ② 《中国民族文化大观·畲族编》,民族出版社1999年,45页。 ①另外半份,有头无尾,只能看到前半段的官颁格式行文部分。 ① 参见蓝炯熹《畲民家族文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年,345~347页。 ② 朱承禧:《民国时期西兰乡后路村民间巡洋组织》,《罗源文史资料》第六辑,134~135页。 ①该借据下注:本金15万,利率1分7厘,时期五个月又一天,利息壹万贰千捌佰。 ①该借据下注:本金五万,时两个月又二天,利息贰千参百。 ②该借据下注:时间廿六天,利息6分。 ①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4~43页。 ①《福建罗源畲族调查报告资料》(1958年油印本),54页。 ① 我们看到的一本附近村落蓝姓畲族光绪十八年修的手抄族谱中,过继与嫡生的都用红线连接。此外,刻印的畲族族谱也看不出这种现象,因为它都是黑色的。 ①《福建罗源畲族调查报告资料》(1958年油印本),56页。 ①《福建罗源畲族调查报告资料》(1958年油印本),56页。 ①道光《建阳县志》卷二《舆地志·附畲民习俗》。 ②杨澜《临汀汇考》卷三《风俗考·畲民附》。

知识出处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畲族福建罗源县八井村调查》

出版者:云南大学出版社

本书是对福建省罗源县八井村畲族的调查,依次介绍了其概况与历史、生态环境、经济、人口、婚姻家庭、宗族、社区管理、法律、民居建筑、风俗习惯、口传文化、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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