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结构
一、1949年以来的阶级、阶层变化
1949年,福安县总人口238,185人,其中农业人口213,187人,占总人口的89.50%,是一个以农业人口为主的社会。据1952年所划定的农村阶级成分,1950年全县的阶级阶层情况为:地主1935户,占全县总户数的2.77%;地主兼工商户和工商户兼地主110户,占0.16%;富农944户,占1.35%;中农16,766户,占24.01%;贫农40,638户,占58.20%;雇农4599户,占6.59%;手工业者1694户,占2.43%;小商贩776户,占1.11%;工商业者312户,占0.45%;债利生活者和小土地出租者合计2051户,占2.93%。农村社会结构中贫雇农和中农占绝大多数。
福安畲族大多聚居在山区,经济发展落后,阶级分化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也比较缓慢。根据1951年的调查,在全县的8122户畲族中,地主仅7户,富农25户,两者合计占0.39%;中农774户,占9.53%;贫雇农7316户,占90.08%。显然,畲族社区中地主、富农的比例大大低于全县的平均值,贫雇农的比例则比全县的平均值高25.29个百分点。畲族社区的社会结构也相对简单得多。
经过土地改革,地主阶级被消灭,个体农民成为农村社会结构的主体。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全县的个体农民都转变成为公有制条件下的集体农民,其内部差别不大,收入相对均衡。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止。
福安工商业活动历史悠久。清同治七年(1868年),福安即有茶叶出口外销业务。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鼎盛时出口茶叶多达500吨。全县境内有24个集市,其中坦洋茶市、富溪津渔市、穆阳山货市场都已颇具规模。1950年底,全县共有私营商业2204户,从业人员4867人。根据1955年福安县对私营商业及饮食业的普查,当年末全县共有私商2432户,从业人员4029人。其中商业1914户,从业人员3198人;饮食业256户,从业人员436人;服务业262户,从业人员395人。在1914户商业户中:坐商1137户,从业人员2245人;行商45户,从业人员46人;摊贩732户,从业人员907人。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基本上完成了手工业合作社的组建,形成了福安县集体工业的基础,私营商业也过渡成为国营商业或合作店组。1957年,全县只有私营商业354户,从业人员467人,全年销售额71.8万元,其销售额由1950年占全县销售总额的91.4%降至3.3%。私营商业受到各方面的抑制,发展艰难。
从此,工人、农民形成了福安县的基本社会结构。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才开始出现一些分层趋势,社会结构渐趋复杂,开始形成由工人、农民、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雇工等阶层或群体组成的新的社会结构。
二、农民
1983年,福安县农村全面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被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新体制所代替。随着农业生产持续稳步增长,农村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福安市农村社会总产值达46.97亿元,非农产业总收入已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70.03%。其中农村工业总产值为25.21亿元,远远超过了农业。因此,农民内部已经发生了职业分化。
(一)农民类型 目前,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大体上可划分为农业劳动者、农业兼营者、外出打工者、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工业职工。农村干部等农民群体。
1.农业劳动者。在福安,农业劳动者指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的劳动者,他们仍然是福安农村社会的主体。1996年,农业劳动者占福安农村在业总人口的79.56%。在这些劳动者中,多数仍从事着传统的简单再生产,依然保留着传统农村的生产、生活方式,不过从其中也分化出一些种植或养殖专业户,他们开始走上了农业产业化的道路。有的专业户已经拥有较大的经营规模,他们有的经营成片的茶山、茶场,有的建立了股份制的鱼塘、果园,在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和技术进步等方面起到了带头示范作用。
2.农业兼营者。即兼业农户。福安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早在20年前就已暴露出来。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因素,季节性的劳动剩余时间也比较多,因此从事季节性非农产业活动的农民为数众多。他们有的进入乡镇企业务工,有的从事建筑、运输、采矿,有的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以及贩运等工商业活动。由于花在农业生产上的时间不多,因此,很多兼业农户以非农业劳动为主。非农产业的收入也构成了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1996年,农户家庭收入中只有52%直接来自农、林、牧等农业生产,另外的48%均来自非农业生产。
3.外出打工者。在福安农村,尤其是畲族村,农民外出打工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畲族村(如凤洋村等)外出打工者占全村劳动力总数的80%以上。与兼业农户不同,大多数打工者并不是专门从事某一职业,而是有什么活就干什么活。打工者中大多数属季节性外出打工,即农闲时外出打工。但也有相当部分属常年在福建省内或外省市打工,已基本上成为职业打工者,即使回到村里也是稍作休息,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也有少数常年外出打工者成为建筑公司的经理或老板,已经在外地购置房产安家落户。
4.农村个体工商户。福安农村的个体经济比较活跃。1996年底,全市批发贸易业个体户625个,其中256个在农村,从业人员630人;全市零售贸易业个体户8760个,其中3508个在农村,从业人员5923人;全市餐饮业个体户有1085个,其中390个在农村,从业人员2267人。另外,农村中还有大量的个体户从事着农副产品采集、加工、贩运以及工业加工、交通运输等工作。个体工商户是农村中收入较高的群体,其中有少数经营比较成功的个体工商户开始逐渐成为私营企业主或组成股份制企业,但也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属兼业性质,如在村里开小商店的人家,大多都同时从事农业劳动。
5.农村工业职工。即乡镇企业职工。1996年,福安市的乡办及镇办企业拥有职工5777人,村办及民营企业的职工更多。当年全市乡镇企业实现产值31.78亿元,成为福安农村经济的支柱。这些企业的职工绝大多数是本乡本村的农民,其中有部分属兼业农户。从总体上讲,乡镇企业吸纳了农村中知识水平较高、较年轻的劳动力。部分乡镇企业的职工已与城镇企业职工无异。
6.农村干部。主要指行政村干部。1996年,全市447个行政村共有干部1600人。农村干部由全体村民集体民主选举产生,享受国家的固定补贴,仍然拥有责任田,参加农业生产,是农民中的管理阶层。
(二)收入分层 从总体上看,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要高于乡镇企业职工、兼业农户和外出打工者,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传统农民收入最低。但随着福安市的农业逐渐在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农业科技含量不断增高,农民种植龙眼、荔枝、橄榄、反季节蔬菜或从事养殖业也有机会获得较高的收入。另一方面,农村居民收入的差异还表现在不同的乡(镇)、村之间。交通便利、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乡村农民收入水平较高,山区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1996年,福安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232元,收入最高的穆阳镇农民人均2605元,收入最低的康厝畲族乡农民人均1600元,人均收入差距为1005元。1996年,全市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还有2.47万人,多数都分布在交通不便、生存条件恶劣的偏僻山区。
三、职工
职工队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干部、工人,教育卫生等部门、行业或单位的职工。1996年,全市职工总数为35,729人,是社会结构中仅次于农民的第二大社会群体。
(一)所有制分层 1996年,福安市国有单位共有职工28,025人,占职工总数的78.44%,是职工队伍中的最大群体;城镇及集体经济单位职工5777人,占职工总数的16.17%;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各种经济类型单位合计共有职工1927人,占职工总数的5.39%。在国有单位职工中,中央、省、地属单位职工7634人,占国有单位职工总数的27.24%;市及以下属单位职工20,391人,占国有单位职工总数的72.76%。
(二)行业分层 福安市职工(不分所有制)分布最多的是制造业,1996年底共有职工6745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8.88%;其次为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有职工5976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6.73%;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有职工4470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12.51%;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有职工3349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9.3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有职工3114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8.72%;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有职工1058人,占2.96%。其它行业职工合计11,017人,占全市职工总数的30.83%。
(三)职业分层 福安市职工大体上可分为工人(包括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教师等)、干部等几大类。根据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全市共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640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578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3995人,商业职工11,175人,服务性工作人员4140人,生产、运输工人及有关人员28,028人(包括在农村工业企业当工人的农民)。
(四)收入分层 福安市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因所有制、隶属关系等不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按隶属关系分组,1996年,中央属单位职工工资最高,职工年平均工资6214元;省属单位次之,为5582元;市及市以下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57元;最低为地区属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07元,与中央属单位相比,收入差距为1607元。
从所有制来看,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最高,1996年平均工资为4950.79元;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经济类型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次之,年平均工资为3734.51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最低,年平均工资为3355.58元。
在国有单位中,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事业单位最高,党政机关次之,最低为企业(参阅本章第七节)。四、个体工商业者和私营企业主
1979年以前,福安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受到了抑制并逐渐萎缩。改革开放后,城乡个体工商户迅速涌现,发展很快。1992年,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工商户达7000多户,从业人员2万余人,个体、私营工业企业产值占市属工业产值的四分之一,成为福安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6年,全市仅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就有近万户。福安市个体工商户的规模不大,平均每户从业者仅2.39人,雇工不多,大多都是业主独立经营。与个体工商户相比,私营企业的规模则要大得多。私营企业主大多数都是个体工商业者中的较成功者。据1995年福安市第三次工业普查的统计,全市工业企业中有私营企业96家,从业人员2084人,当年工业总产值达1.89亿元。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一批民营经济村和民营经济小区。仅穆云畲族乡桂林村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私营茶厂就有23家。坂中畲族乡民族工业开发区1996年底共有企业43家,其中规模最大的私营股份制企业万达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值达5000万元,1996年上缴利税100万元,雇用职工300多人;东方神电子有限公司1996年产值达3000万元,雇用职工400多人。私营或民营企业已成为福安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
在古代,畲族婚姻比较自由。邝露《赤雅》说:“十月祭多贝大王,男女联袂而舞,谓之蹋瑶,相悦则男腾跃跳踊负女而去”。①同姓不同宗的虽可以结婚,但比较少见。畲族历史上一般不与汉族通婚,只在盘、兰、雷、钟四姓之间互相通婚。过去,畲族的婚姻是不计聘金的,女方的嫁妆一般都是农具和生活用品,婚礼十分简单。
1949年以前,畲族在婚姻制度上的封建买卖包办比较严重。父母有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力。青年男女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约束,婚姻极不自由。男方娶亲须交给女方许多聘礼,贫苦农民因经济困难,往往终身不能成婚。养童养媳的风气也很盛。
50年代初期,福安畲族由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还普遍存在。60年代以后结婚的夫妇大多是通过自由恋爱结婚,如今已基本消除了父母包办婚姻的状况,实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主。
(一)择偶范围 基本上以本地为主,但已呈扩大之势。在我们走访的农户中,40岁以上的户主其配偶大多来自本行政村或本乡,来自外乡和其他县市的极少。40岁以下的户主通婚范围要稍大一些,但配偶来自其他县市及外省的仍不多见。此外,随着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落实,民族间的隔阂已经消失,畲族传统上的族内婚制已有所改变,畲、汉族通婚现象日渐增多。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坂中畲族乡18个村民委员会(缺井口、坂中)累计,1608对夫妇中,畲族族内婚1523对,占94.71%;畲娶汉45对,占2.8%;畲嫁汉40对,占2.49%。韩阳镇16个街(村)统计,715对夫妇中,畲族族内婚230对,占32.17%;畲娶汉260对,占36.36%;畲嫁汉225对,占31.47%;畲、汉通婚共485对,占67.83%。上述数据表明,农村中畲、汉通婚现象还比较少,而城镇中畲、汉通婚的比例已高于畲族族内婚,畲、汉通婚现象已经十分普遍。
(二)性别比例 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的统计,在全市15岁及以上人口中,畲族人口共有40,985人,其中男性22,478人,女性18,507人,男女性别比为1.21∶1,性别比例失调已十分显著。其中,在15岁以上畲族未婚人口中,男性为8491人,女性为3524人,未婚人口中男女性别比为2.41∶1;在30岁以上未婚人口中,男性为3009人,女性为87人,性别比为34.59∶1。福安市畲族未婚人口的性别比例失调问题已经十分严重,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三)丧偶 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在全市15岁及以上丧偶的畲族人口中①,男女性别比为0.71∶1。其中男性丧偶占丧偶总数的41.66%,女性丧偶占丧偶总数的58.34%。随着年龄的增加,女性丧偶率的增长较男性高,在高年龄组,即65岁以上人口中,这种特征更为明显。总体上看,福安畲族丧偶率为8.30%,较之全市7.16%高出1.13个百分点。
(四)离婚 据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统计,畲族15岁及以上离婚人口的比例为1.09%,较之全市的0.94%高0.15个百分点,比全国的离婚率低0.01个百分点。在离婚未再婚人口中,男性占97.09%,女性占2.91%,男性未再婚率显著高于女性未再婚率。
二、家庭
(一)家庭户规模 畲族社会的基层单位是以父母为核心,由父母与子女组成的家庭。家庭规模以3至5口人为多,7至8口人的较少。畲族四五代同堂的家庭很少。三代同堂者也多是独子的家庭,由父母、儿子、儿媳、孙子三辈人组成。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表明:福安畲族家庭共有14,995户,占全市家庭户总数的12.60%;户均3.84人,比全市户均人口少0.49人。畲族单身户较多,占畲族家庭户总数的22.01%,较之全市的10.97%高11.04个百分点。从总体上看,畲族家庭户规模普遍小于当地的汉族家庭户规模。
(二)户口状况 第四次人口普查的统计显示:福安畲族农业人口占全市农业人口的12.71%,非农业人口仅占全市非农业人口的1.85%。由此可见畲族人口更多地聚集在农村,以农业为生。其中畲族农业户占畲族家庭户的94.62%。
(三)妇女地位 畲族社区是以小家庭为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家长是男子,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般都比汉族妇女高,表现在女子往往同男子一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入赘者必须改为女方姓氏等方面。这也是畲族妇女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一种反映。目前,畲族女子能够与男子一样平等地接受教育,自由恋爱、结婚。畲族妇女普遍参加农业生产或外出打工、经营买卖,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 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一、传统节日
长期以来,福安的畲族居民与汉族居民交错杂居在一起,形成了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在生活习俗方面彼此相互影响,逐渐趋于接近。故畲族流行的节日与汉族大致相同,如春节、清明、端午、中元、中秋、重阳等。比较有地方特色的节日主要有:①
(一)奶娘节 农历正月十五日,为畲、汉族祀神“奶娘”生日。“奶娘”姓陈名靖姑,号十四娘,福州下渡人氏。相传“奶娘”幼年学过闾山法术,能穿山破洞,捉拿妖精;能呼风唤雨,救济天下良民;能保胎催生,保护婴儿;能斩邪驱鬼,救护万民。畲民对她十分崇拜,户户神堂里都有她的神位。凡设有“奶娘宫”的畲族村庄,家家必备一斤以上的红蜡烛,并捐献钱粮,筹备三牲福礼到“奶娘宫”供祭,以保村闾平安。每隔二三年的正月,还要请巫师,组织人马去古田县临水宫“请正身”。“正身”回宫后,摆起“三司”案(三张八仙桌叠起),巫师乔装“奶娘”模样,行“庄楼变殿”、“水面踩罡”术,做“清醮”1至3天,热闹非凡。
(二)会亲节 农历二月二日,是坂中畲族乡后门坪一带畲族村民的会亲节。这天,凡是后门坪“雷氏宗祠”的支派,以及与该村有亲戚关系的,都不远百里赶到该村会亲,时间1至2天。回故里瞻仰祖公香炉的会亲者往往要超过后门坪村人数的几倍,但本村人都能无偿予以接待。人人都以歌待客,户户都为彻夜不眠的歌场。因此,这天也成了闽东畲族盛大的歌节,经久不衰。近十几年来,青年人热衷于流行歌曲,会唱畲歌的人日益减少,唱畲歌的多是中老年人。畲歌演唱者有后继乏人的趋势。
(三)“三月三” 福安畲族的传统节日。这天,畲族男女必须出门“踏青”,采集畲山特有的乌稔叶,泡制乌米饭,缅怀先祖,全家共餐,馈赠亲友,共同预祝丰年。近十几年来,福安市政府在“三月三”举办了多次规模盛大的畲族民俗节活动。
(四)牛歇节 农历四月初八,为畲汉两族的牛歇节。这天一早,畲族农民就要把牛赶到山上去吃露水草。接着把牛牵到水边洗刷牛身,以除垢定心,并解缰卸犁一天,以泥鳅或鸡蛋泡酒,用竹筒灌喂。又以米粥或薯米粥等精饲料喂养,以酬耕作之劳。这一日严禁棍打鞭甩,以定牛魂。同日,在穆阳一带的畲族牧童和畲族青年男女也要休息一天,前往附近海拔千米的牛池坪对歌。
(五)元帅节 农历八月二十二日,为田公元帅生日。凡供奉田公元帅的畲族人家都要过元帅节。这一天,要杀大公鸡一只,连同其他福礼摆到元帅坛前供祭。祭罢,全家人喝“元帅酒”壮胆,据说能驱邪魔鬼怪,以祈平安。
二、传统生活方式
(一)服饰 在畲族传统服装中,男性服装与当地汉族大致相同,女性服装富有民族特色。随时代发展,现在男女平时着装已与当地汉族基本相同。但是畲家女结婚时,一般都新制一套民族服装作为嫁妆。年老的畲族妇女还有保存民族服装的,并时有穿着。
畲族女服又称“凤凰装”。“凤凰装”为黑色,上衣有花纹,纹样简洁明快,只在衣领上用水红、黄、大绿等有色的马牙花纹,沿服斗的边缘缝上一条三四分宽的红布边,边的下端靠袖头的地方是一块绣花的角隅花纹。上衣袖口上缝一块1寸多宽的红布边。黑布长裤的式样和汉族相同。
畲女都配有围身裙,又称“合手巾”。也是黑布制成,裙身上端有一段3寸宽的红布横缝,上端两角绣花。
(二)发型 畲族妇女发型独特,从后枕梳成瓜辫状,向上盘旋绕头盖一匝,高约面部的二分之一,如截筒高帽一般。发间环束数根深红色的绒线,“高帽发”顶中横插一根银簪,有的还斜插1条耳扒或1根豪猪簪。未婚少女则用红绒线缠辫子,盘绕在头上,额前留若干“刘海”。到了16岁,其头发也要梳成如截筒高帽般的妇人发髻,仅是顶中没压银簪而已。
靠近霞浦县茶洋、溪尾一带的畲族妇女则梳“福宁头”。她们的头发从后枕梳成瓜辫状后,向上盘旋到头顶,如海螺型。在“螺”顶横插一根银簪。未婚少女则把长发绕头一匝,用红绒线箍紧,左右分别用1根银笄压住。畲族妇女很爱惜自己的发饰,上山砍柴,都要披上一块花布做为保护物。这也表示她是一家之主的主妇。
50年代中期以后,畲族妇女均剪短发或留辫子。只有部分老年妇女还保持原来的传统发型。
(三)饮食 畲族居住在山区,历史上是以番薯为主食,有“番薯丝吃到老”之说。由于大米较少,有时一锅要煮三种饭,即白米饭用来招待客人,白米和番薯丝对半掺,以供老人和小孩吃,纯番薯丝饭给青壮年吃。经过土地改革,畲族农民也分得部分水田,可以经常吃到白米饭了。80年代以后,随着稻谷产量的提高,如今绝大部分畲族居民都以大米饭为主食,仅少数山区还把番薯丝和米饭搀和起来吃。大部分番薯已被用作饲料。
畲族居民日常的蔬菜主要有芥菜、萝卜、芋头和马铃薯等。其中芥菜和萝卜还可腌制成各种咸菜食用。
畲族的节日特殊食品主要有乌米饭、菅叶粽、糍粑等。
畲族男子嗜好酒。大人爱喝自己家酿的糯米酒和“番薯酒”,小孩爱吃自家做的连酒糟一起吃的“酒娘糟”。“番薯酒”制法是把番薯丝蒸熟后加麦芽经酶糖化后取其汁,将汁煮沸,冷却后掺和家酿三日的糯米酒,即是番薯酒;另一制法是取番薯丝加水浸后煮熟,或把鲜番薯煮熟,而后加酒曲,经发酵后蒸馏出的烧酒即是。“番薯酒”香甜似蜜,人们喝了似醉非醉。农历十月过后,畲族农村家家酿酒,把酒抽到酒坛里密封起来,以备于年节、农忙时候饮用。
(四)居住 古代畲家住房以竹子为架,编竹片或芦杆为篱,覆盖悬草或杉树皮,以遮晴雨,俗称“悬草寮”。近现代以来,福安畲族房屋多为“四〓厝”,有的是两〓木料加左右两侧土墙,厝里的空间为三透。中央一透,正中用木板隔障,称为“中庭壁”,前为厅堂,后为后厅。其左右“正宫”门上各钉一个框架作神龛,称为“神堂”,左祀地方神,右祀祖公神。厅堂常放一张八仙桌,用于待客或过年过节祭祖。后厅放农具或舂米工具,或者作为餐厅。左右两头用木板隔成二三间卧房,内有小门相通,房里设床铺,并置橱、箱、桌子存放衣物等。里外卧房均设有一块可以推拉的木板窗户。多数人家把靠后厅的一间卧房作为灶房。畲族房屋每座多为两层楼,也有三层的,楼上一般不住人,只做粮仓和堆放柴草杂物之用。
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畲村建房数量明显增多。传统的土木结构瓦房逐渐改为砖瓦结构的房屋。进入90年代后,畲族村的钢筋混凝土民居也开始增加。这些新建住房,有的仍然保持着传统结构,但也有相当部分完全采用了新的建筑格局。①
三、宗教信仰
福安居民信仰的宗教主要有天主教、基督教、佛教和道教。
(一)天主教 明崇祯四年(1631年),国外天主教教会首次进入福安县境,在溪东村建立了第一座教堂,开始在福安秘密传教。清顺治十二年,福安罗江籍传教士罗文藻从菲律宾潜回福建传教,时值郑成功占据了金门、厦门,天主教士得到郑成功的支持,公开传教,发展很快,入教人数增多。在此以后的近二百年间,福安一直是福建省天主教中心。传教士通过创办医院、学校、育婴堂等慈善机构发展教徒,扩张教会势力。1860年,全县共有天主教徒20266人,占福安县总人口的7.9%,分布在全县11个区3个镇150个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安天主教的活动趋弱,“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停止了活动。80年代后,福安天主教入教人数增多,特别是女教徒增长迅速。至1996年,福安市共有天主教徒4.5万余人,正式登记的天主教教堂5处,另外散见于各乡镇、村的未正式登记的教堂还有70处之多。福安天主教有主教1名,神父8名,修女4名,修士5名。不过,畲族群众极少有信天主教的。
(二)基督教 基督教传入福安时间较晚。清光绪二十年(1894年),英籍传教士伊牧师到福安传教,为福安基督教活动之始。50年代初,福安基督教共有教徒650人,分布在县城、溪柄、赛岐、下白石、前溪、潭头、泰逢、社口、柘头等9个堂区。1984年底,福安基督教三自会成立,为开展正常活动,福安教会以传道员(旧称传道士)代行牧师部分职责,并负责教会教务。由于天主教传入福安的时间早,教徒多,影响大,基督教的影响力日益衰落。1996年,福安市共有基督教传道员1名,教堂4处,教徒300人左右。
(三)佛教 南齐时(479年~502年)佛教开始传入福安境内。唐开成三年(838年)建成的龟山寺,为福安修建最早的佛寺。高僧灵岩和尚、罗山和尚均在该寺受业,是六祖慧能所传第6代法嗣。佛教在福安的传播源远流长,在民间影响最大。不仅国内许多名寺古刹都有担任要职的福安籍僧人,而且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美国和港、台等国家和地区还有不少有影响的福安籍住持、法师及僧人。据统计,1996年福安市有正式登记的佛教场所213处,佛教教职人员有比丘僧224人,比丘尼227人,沙弥僧57人,沙弥尼82人。居士约有2000人,佛教徒约达12万人。福安畲族也深受佛教影响。
(四)道教 三国时期福安境内即有道教活动。宋代是道教活动的兴盛时期,宋淳祐八年建真庆观,为福安境内最早修建的道观。清代,民间通俗形式的道教很活跃,部分正一派道士不出家,平时与俗人相同,只有在参加法事时才穿上道袍。替死者超度亡魂的叫“道师”,从事斋醮、祈雨、设坛、驱鬼活动的称为“巫师”。“文革”期间,道教活动一度中断。80年代全真道龙门派再次传入福安。据统计,1996年,福安市有正式登记的道教场所11处,全真派乾道11人,坤道12人。福安道教除全真道徒外,还有部分正一派道士。
(五)民间信仰 主要指畲族民间信仰。
1.多神崇拜。畲族民间往往佛、道、地方神兼信,奉行多神崇拜。信奉的神灵有传说中的历史人物、宗族英雄田公元帅雷万清、钟景琪、雷万春(兴)、钟志公、李仙娘、盘自能、蓝光辉、钟志深、钟熙、雷大三十二公等;民间俗神有林公大王、灶神、奶娘、五显大帝等;道教神明有“三清”、三官大帝、真武帝、福德正神、将爷公等;佛教神明为观音;自然物体神灵有巨石神灵、巨树神灵等。呈明显的多神崇拜性质。
2.祖先崇拜。福安畲族把“敬祖宗”列为崇拜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祭祖是畲族最隆重、最虔诚、最普遍的信仰活动。祭祖活动可分为家祭、墓祭和祠祭,时间往往选择在节日或做醮或修谱时举行。
第四节 社会保障
福安市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即设立了民政科。1952年成立老区建设委员会和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进行老区建设和烈士评定、烈属优抚、老区救济等工作和开展拥军优属活动,重点救济老苏区和烈属困难户,帮助人民群众生产自救,节约度荒,以工代赈。1980年4月,福安县成立规划扶贫领导小组,开始在湾坞、松罗等6个公社进行扶贫调查和实施扶贫工作。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民政局又承担起开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等任务。如今,福安市社会保障的大部分工作都由民政局实施。
一、优待抚恤
从1985年1月1日起,福安民政部门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补助改为发放定期抚恤金,并提高了发放标准。1989年,对革命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35元~40元;家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45元~50元。病故军人家属比上述标准低5元。以上“三属”中的孤老和孤儿,增发20%的抚恤金。1996年,福安市对农村义务兵优待金进行了改革,实行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在福建省率先出台了《优待金社会统筹试行办法》,并被省民政厅全文转发各地借鉴参考。1996年,全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提高到人均1310元/年,比上年增加了33%。1996年,全市共发放优待金总额111.58万元,优抚对象23,881人。其中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额为82.64万元,其他优待对象优待金28.94万元。
二、社会安置
福安的社会安置工作主要涉及退伍军人、移民、上山下乡知青安置等。
(一)退伍军人的安置 1950年~1990年,福安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3,206名,分别安排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国营农场,以及安置回农村。1996年,全市共接收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268人,其中转业志愿兵10名,三等甲级伤残军人2名。其安置情况为:农村安置159名,符合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109名。此外,民政局安置办还先后接收安置了一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志愿兵及伤残军人。
(二)移民安置 1949年以后,福安境内最大规模的移民就是1963年至1982年的上山下乡知青的迁移和安置。1963年~1967年,全县动员了1057名城镇知识青年和闲散劳动力到农村安家落户。1969年掀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高潮,至1982年,全县先后共动员了4472名知识青年到农村插队落户,其中在本县插队4399人,转外县插队73人。知青的重新安置工作始于1972年,至1982年,全县共统筹就业3917人,其中招工2641人,招生729人,征兵493人,招干54人。还有部分知识青年返回城镇自谋职业。
三、社会福利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福安农村对没有依靠的孤寡老人、孤儿以及残废社员实行由集体给予“五保”(保吃、保住、保医、保穿、保葬及孤儿保教)。人民公社时期大体上由生产队集体给予“五保”。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2年,经过对五保户的逐户调查,全县确定享受“五保”的有3542户、3763人,供养形式有社队供养、队供亲帮、亲邻供养三种形式。各乡镇对生活困难的五保户还给予适当救济。1988年,福安县开始在各乡镇建立五保基金会,依靠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由乡镇统筹解决供养问题。做到人均年口粮不低于400斤,由五保户所在村解决;生活费不低于120元,由所在村、乡镇财政、政府救济款各解决40元;医疗费由村负责,重病者乡镇给适当补助。
与此同时,农村五保户供养也开始逐步向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方向发展。1990年,全市只有6所乡镇敬老院,五保老人60名。到1996年,全市敬老院已达21所,五保老人达206名。敬老院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建立起593亩生产基地,基本上做到以场补院,五保户衣、食、住、行有专人管理,不仅解决了基本的温饱问题,而且在卫生保健、文娱生活等方面的条件也有了较大的改善。1996年,全市五保统筹供养总数达3168人,人均年口粮不低于600斤,生活补助标准达432元。五保户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社会福利事业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1990年底,市民政局有4家直属的社会福利企业,共有职工106人,其中残疾人51人,占48%,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的就业和自立自强的需要。近几年,福安市及各乡镇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发展较快,至1996年,全市共有福利企业21家,职工285人,其中残疾就业人员119人。福安市的福利企业主要从事电机、农械、石板材、副食品加工、木制工艺品、茶叶、打火机、服装等产品的生产经营,1996年实现产值3880万元,利润达243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仍然有部分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当困难。
四、救灾与贫困救济
(一)灾害与救灾 福安市历来自然灾害频繁。主要自然灾害有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冰雹和霜雪冻害等,其中尤以台风、暴雨洪涝灾害为甚。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1990年,福安共发放救灾款928.88万元,棉被590床,衣服7251件,棉花10.3吨以及化肥等其他救灾物资。仅1990年,全市就发生风、洪、雹、火等灾害8起,民政部门共拨出救灾款83.50万元。1993年~1997年,福安市连续5年遭受台风、洪涝、干旱、冰雹等自然灾害的袭击,损失惨重。尤其是1996年,继春夏期间严重的旱情后,七八月又连续遭受第7、8号强台风和海潮的袭击,全市受灾户达53,613户、251,258人,其中特重灾民23,715户、106,716人,因灾死亡5人;房屋倒塌496座1357户,半倒和部分倒塌3652座3958户;粮食作物受灾39万亩,其中成灾27万亩,绝收4.28万亩。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29亿元。灾害发生后,政府组织群众抗灾救灾,共安排到位救灾救济资金612.59万元,其中用于解决灾民口粮110.31万元,灾民紧急转移安置15万元,治病25万元,购买衣服53.6万元,住房修复补助337万元,五保户救济58万元,敬老院救济13.68万元。为受灾群众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确保了灾区的稳定。
(二)扶贫工作 1980年4月,福安县即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开始规划扶贫工作。同年在湾坞、下白石、穆阳、社口、溪尾、松罗6个公社进行试点,以后范围逐渐扩大。1980年~1985年,全县累计扶贫6957户,其中脱贫1681户,生活好转的有3954户。
1986年,福安县被国务院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老区贫困县后,县政府加强了对扶贫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县、乡两级共抽调干部1030人下乡扶贫,县直机关单位与72个贫困自然村建立了扶贫工作联系点。在政策方面,县政府对列为贫困乡或民族乡的上白石、潭头、城阳、穆云、松罗、坂中、范坑、康厝等乡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3年,免征所得税5年。针对农村贫困户大多缺乏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的实际,县、乡政府为贫困村举办了农技、果树、水产养殖、畜牧、医疗、机电、缝纫等培训班,使贫困户3458人次接受了培训。
福安县的扶贫形式以直接扶持到户为主,因地制宜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如1987年,县民政局派人常住湾坞乡半岭村扶贫点,帮助100多户贫困户生产香菇10万筒,创收约10万元。此外,县、乡政府还将部分扶贫款用于创办潭头乡蜜饯厂、松罗乡食用菌厂等经济实体,支持贫困乡村农业产业化的发展。1988年,全县22个乡镇的“双扶”厂场实现产值235万元,利润25.8万元。
1986年~1990年,全县累计脱贫43,265户,扣除灾年返贫户,净脱贫率达94.41%。
从1994年起,福安市开始实施“造福工程”。即对“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地理条件恶劣,生产、生活无出路的贫困村实行异地搬迁。这是福安市扶贫攻坚和争创小康村活动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福安市党委和政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了全市需搬迁2392户、1.15万人的基本数据,从而制定了《福安市“造福工程”七年规划》和年度搬迁计划,并设立了福安市“造福工程”领导小组,协调政府各业务部门配合搞好移民的搬迁和安置。在政策方面,市政府制定了“免缴税费”等十条优惠政策,按人均1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各乡镇、开发区也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点(村)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1994年~1995年,全市“造福工程”搬迁建房总共投入资金达905万元。其中省、地、市财政及部门配套144.2万元,乡镇配套30.1万元,港澳捐助48万元。贫困搬迁户从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中可减轻负担261万元。两年来,全市共有18个乡镇、开发区组织实施了“造福工程”,共搬迁单座楼(厝)、特困自然村134个;搬迁居民864户、4146人;新建房屋801幢,4225间,建房面积达6.25万平方米,人均15.08平方米。搬迁居民在主村、大村、集镇或公路沿边等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方建立起新的家园。1996年,福安市加快了“造福工程”的实施步伐,当年全市共搬迁了73个行政村中的100个自然村,居民717户、3788人。其中41个是畲族自然村,占年搬迁村的40%;搬迁畲族居民317户、1544人,分别占年搬迁量的44.21%和40.76%。
经过多年的努力,至1996年底,福安市人均纯收入8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降至2.467万人,占总人口的4.3%。贫困面已明显减小。
五、农村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福安市是福建省14个农村保险工作重点县(市)之一。本着“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方针,福安市有关部门动员农民积极参加保险,提高自救和自我保障能力。1996年,市政府拨出专款10.4万元,为1979年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72名农村退伍战土投保,对荣立三等功的16名战土每人投保3000元,其余战士每人投保1000元,这项举措受到退伍军人的欢迎。阳上村为村里13名复退军人投保,以发挥退伍军人在家乡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的作用。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这一险种投保人数最多,其中穆云畲族乡的102名独生子女全部参加了投保;其他二胎户的投保也很踊跃。甘棠镇全体民办教师都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6年,全市农村共收取保费303.36万元,投保农民达36,800人,连续四年居宁德地区第一。总体而言,目前在退伍军人、义务兵、个体工商户、乡村医生、乡镇企业职工等农村群体中,保险工作比较好展开;穆阳、溪柄、甘棠等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投保人数也较多。而一般农户投保人数较少,广大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
1997年8月1日,福安市开始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该制度以人均月收入110元以下的居民为保障线补助对象。1997年第一批保障线对象有114户201人(月收入合计11,725元),各级财政每月应补助10,386元,由市级财政和街道财政按8∶2负担。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是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节 社会治安
从1985年开始,福安市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呈现逐渐增加之势。1985年~1990年,平均每年立案500起至600起,1991年~1995年每年达到1000起左右。犯罪类型也有所变化,其中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所占比重加大,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流氓团伙、地方恶霸、商霸逐渐增多,青少年犯罪率有所上升,已日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
1990年8月初,福安市设立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前身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挥部),由38个单位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以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工作。此外还加强了社会治安的调查研究,仅1994年就先后组织三次专题调研,通过对治安特点、发展态势的研究,制定了综合治理工作规划,使宏观决策与集中解决治安问题相结合。在经费方面,1991年~1994年,市财政共拨出经费42.28万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仅用于农村治安整治的经费达13万多元。1995年,市政府还专门设立了“见义勇为人身保险”。从1991年~1997年,通过“严打”和围歼“车匪路霸”等专项斗争,尤其是1994年下半年以来的农村治安集中整治和1996年的严打斗争,打击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重点治理了一部分治安不好的乡村,使社会治安形势有所好转。
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福安市的群防群治网络已初具规模。1997年,全市共有治安联防队25支140人;470个村(居)委会都、有了治保、调解组织。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很高,1996年,群众检举揭发犯罪线索达276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69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86人,群众直接扭送违法犯罪分子11人。
1996年,福安市共破获刑事案件604起,其中重特大案件367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1153名,摧毁犯罪团伙81个372人;缴获被盗、抢、诈等赃款赃物价值120万余元。1996年11月,开通了“110自动报警服务台”。一年来,巡警接警1054次,出警987次,查获刑事案件30起,查处治安案件81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5名,调解纠纷238起,纠正交通违章290起,为民办好事218件。通过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严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稳定,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
第六节 环境保护
一、生态环境
(一)自然环境的基本特征福安境内多山,山地丘陵约占全市总面积的80.9%。西部和北部为低山、中山区,山地坡度30度~45度,地表较破碎崎岖,地势起伏大,峰峦耸立。区内河流密布,河流的落差大,流水的下切、侵蚀作用强烈。东部为低山、山间盆谷区,低山约占区域面积的三分之二,区内地势起伏较大,平均海拔500多米。中南部为交溪中下游平原、丘陵区,区内地貌由平原、高丘、低丘组合而成,低丘一般较零乱破碎。福安的自然环境既为农、林、牧、渔的发展提供了优越条件,同时其地势地貌特征也决定了若乱垦滥伐极易引起水土流失。
福安各族居民历史上即有营造“风水”林和防护林的习惯,境内西北部、北部和东部也有丰富的森林资源。这些“风水”林、防护林和森林对保护环境生态,调节小气候,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作用。民国以后,森林资源消耗严重,特别是1958年滥伐林木用于“大炼钢铁”,使得县内亚热带常绿林木遭到极大破坏,所存无几。1962年后,实行封山育林,山林得以恢复。1990年,全市有林地面积179.6万亩,森林覆盖率48.3%。1996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7.2%。
福安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降雨量多(年均降水量为1350毫米~2050毫米),降雨日集中,暴雨频繁。受气候、地形、地理位置影响,台风、暴雨洪涝、干旱等灾害频繁,危害严重,属灾害易发地区。
(二)水土流失状况 受自然环境和人为活动的影响,福安历史上水土流失较为严重。1949年,水土流失面积约占全县土地面积的六分之一。50年代“大炼钢铁”,大量采伐林木为燃料,再度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据1984年的调查统计,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270,395亩,占陆地总面积的10.42%。水土流失不仅直接造成土层浅薄,土壤有机质减少,肥力下降,而且还容易造成泥沙淤积,使灌溉渠道受损、河床淤积,给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带来不便。
福安的水土流失区主要分布在红壤区,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80.60%。水土流失类型以面蚀为主,面蚀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90.8%。从总体上看,陡坡水土流失所占的比例最大,缓坡其次,平缓坡较少。造成水土流失的因素既有自然的,也有人为的:自然因素是福安的降雨量多,且降雨日集中,暴雨频繁;人为因素是人类活动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乱砍滥伐造成森林面积减少,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加大了洪水灾害的破坏力。
二、水环境质量
福安市水资源丰富,主要水系为交溪。其多年平均流量为148立方米/秒,枯季最小流量为10.4立方米/秒。1997年11月,交溪水系12个断面监测的结果显示:水质良好的占25%;清洁的占58.3%;轻污染的占16.7%。饮用水源水质14项指标达标率为99.8%,水质基本良好。
工业废水是交溪主要的水污染源。1996年,全市工业废水排放量为652万吨,其中符合标准的排放量为313万吨,工业废水的排放达标率为48%。在1996年进行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交溪的6个监测断面,百塔、洪口、富春溪、赛岐、铁湖、龟湖以及秦溪断面的监测数据显示:交溪由于径流量大,规划区流域工业污染源较少,所以水质良好,各项指标达到地面水Ⅰ类或Ⅱ类标准;龟湖因位于旧城内,接纳了大量的工业、生活废水,水质恶化,高锰酸盐指数严重超标;秦溪上游水质良好,可作为饮用水源,但下游因接纳了工业生活废水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而且由于秦溪周边农地施肥后,部分肥料随地下水渗入河中,造成氨气和高锰酸盐指数较高。福安农药厂是交溪的主要污染源,附近水域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但由于交溪的径流量大,自净能力强,所以交溪铁湖以下断面水质仍较好。赛岐轮渡码头断面水质相对较差,是由于接纳了赛岐、罗江的工业、生活废水和码头作业造成的污染。
三、工业“三废”污染与治理
(一)“三废”污染状况 随着工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福安市早年在资源开发和工业布局上的缺陷开始逐渐暴露出来,又由于缺乏相应的治理措施,因此每年都有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生活废水流入交溪。70年代兴办的合成氨厂、化工厂、造纸厂、铁厂、电镀厂等都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加之近二十年来乡镇工业的不断发展,每年“三废”的排放量成倍僧加。环境污染已成为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1.工业废水污染。70年代以来,企业的工业废水多直接排入河中。1986年,全县排放废水总量185.34万吨,其中工业废水69.07万吨,经过处理的只有6.34万吨,而经过处理达标的只有0.54万吨,达标率只有0.78%。此后每年废水排放量成倍增加。1990年,全市废水排放总量增加到443.47万吨,其中汇总企业废水排放200.25万吨,企业废水处理率为17.05%;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水量为23.51万吨,达标率仅11.74%。全市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达62.52吨。
2.工业废气污染。70年代以来,随着一些建材化工类工业企业的投产,其排放的废气亦造成大气污染。1986年,全市废气排放总量16,000.62万标立方米,1987年即增加到31,131.99万标立方米。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其能耗多以燃煤为主,废气污染也日趋严重。1990年,全市仅乡镇企业废气排放量就达425.84万标立方米,废气中含二氧化硫、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一氧化碳等。乡镇企业万元产值废气排放量为3.23万标立方米,是国有企业的两倍。
3.工业废渣污染。工业废渣又称工业固体废弃物。福安的工业废渣主要有尾矿、炉渣、粉煤灰、冶炼废渣等。1987年,全县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2.46万吨,而1990年即增加到6.19万吨,3年就增加了1.52倍。历年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存量已达27万吨。
(二)“三废”的治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自1984年起,福安县开始对全县范围内工业“三废”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以促进企事业单位定期治理“三废”。1984年~1990年,全市共征收排污费46.54万元,作为治理污染源资金。90年代以后,福安市加大了环保工作的力度,1995年~1996年,全市累计征收排污费147万元,投入污染防治资金155万元。“三废”治理率明显提高。
1.废水治理。为控制水源污染和进行废水治理,福安县(市)调整了工业布局。1987年,县政府规划出新工业区,将铸造、电镀等污染性工业集中于该区域,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贷款配套治理污染。当年对分散生产的13家小型电镀厂进行了关、停、并、转,较好地控制了电镀业的废水污染问题。一批企业也采取了治理废水污染的措施,如福安钼矿投资25万元建造了一条尾矿坝用于过滤废水,截存尾矿;811化工厂使用活性炭处理工业废水中的苯,减少工业废水中的有害物质;海军4807工厂投资60万元建立油水分离站,解决油水入海污染问题;福安农药厂投资26万元,进行废水中和处理和废气三级吸收处理;溪柄糖厂投资2.5万元建造两个氧化塘,对生产酒精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曝晒处理。1996年取缔了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两家,封存造纸车间两个,蒸球两个;关闭电镀厂1家;关闭了3家位于穆阳水厂上游1000米内的石板材厂。1996年底,福安市的废水治理率达48.3%,比1990年提高了36个百分点。
2.废气治理。废气治理主要通过企业技术改造、装配废气处理设备控制污染源。1984年,福安钼矿安装空气压缩机进行尘灰处理;1986年对地区水泥厂立窑、磨房车间进行除尘治理;1987年~1990年,城区的县罐头厂、福安茶厂、地区医院、福安酒厂先后完成了水膜除尘处理,烟尘排放均达到林格曼浓度0~1度的国家烟尘排放标准。地区水泥厂和福安农药厂通过技改,安装粉尘回收装置,两个厂实现综合利用利润2.14万元,取得经济与环境双重效益。1996年,全市实施废气治理项目5个,增加废气处理能力4300万标立方米。1996年底,福安市废气除尘率已达80%,废气治理率达90%。
3.废渣治理。对废渣的治理主要采取垃圾焚烧、卫生填埋和简易填埋等方式。1996年,市政府对近几年发展迅速、污染严重的石板材加工业进行了集中治理,整顿了城阳乡的94家石板材厂和穆阳地区的38家石板材厂,要求各乡镇必须成立专业清渣队和明确堆渣场地。到1996年底,福安市固体废物治理率达53%。
近年来,福安市的环保规划和环境保护宣传工作逐渐加强。通过每年的全市环保工作会议及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以及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逐步提高并形成了全市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自觉意识。特别是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大大加强了环保工作的开展。目前,在全市范围内已经实施了水、气、声、渣及放射性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为实现环境保护的制度化打下了基础。
第七节 居民收入与生活水平
一、居民收入
(一)职工收入水平及构成 1975年,福安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有职工13,737人,工资总额817.07万元,人均594.80元/年;集体所有制单位有职工9533人,工资总额为351.10万元,人均368.30元/年。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使职工收入出现持续、快速增长。1996年,全市国有单位职工人均工资4950.79元/年,是1975年的8.32倍;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均工资3355.58元/年,是1975年的9.11倍。伴随职工工资的增长,职工的收入构成也发生了变化。
职工收入的增长,在构成上表现为标准工资的提高以及奖金和津贴的增加。特别是在80年代,奖金和津贴的增加幅度较大。改革开放后,计时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而计件工资和奖金的比重大为提高。以国有单位为例,1984年计时工资占62%,计件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分别占3%、10.73%、20.67%。至1996年,单纯的计时工资形式已不存在,改为计时和计件相结合的标准工资,计件为衡量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占65.95%,奖金和津贴分别占6.55%和26.16%。各种津贴在工资总额中所占比重十年来基本维持在20%左右。
职工的收入水平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1.所有制差异。表5-1显示,各个时期国有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均高于城镇集体单位职工,除个别年份外,也高于个体、私营、股份合作制及外商投资等“其它所有制”单位职工。而“其它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工资又高于集体单位,1993年甚至还超过了国有单位。集体单位职工的工资水平最低。
2.隶属关系差异。表5-2显示:在国有单位中,1991年以前,福安的中央属单位人均工资高于省属单位,省属单位高于地属单位,地属单位高于县及县以下单位,基本上呈逐级递减的趋势。90年代以后,县及县以下属单位职工工资增长速度较快,1996年,县及县以下属单位的职工工资比1975年增长了7.5倍,高于省属单位增长6.5倍、地属单位增长7.1倍的速度。1993年以后,县及县以下属单位职工工资已超过地属单位职工,居中央和省属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之后。
3.企业、事业和机关差异。表5-3显示:90年代以后,职工人均工资以事业单位为最高、机关次之、企业为最低。事业单位的工资优势比较明显。而企业职工工资的稳定性相对较差,要直接受到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状况的影响。
(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及构成 1975年,福安县农民人均收入46元。1983年,在全县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收入迅速增长,1984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到313元。此后,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业向多种经营的转化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199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231.72元,是1975年的48.5倍。
从收入来源看,集体经济时期福安农民几乎没有家庭经营收入。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家庭重新成为农村社会的最基本生产单位,家庭经营收入所占的比重迅速上升。到1984年,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已占其总收入的92.06%。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多种经营方式的推行,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其全年总收入比重有所下降,1993年为84.41%,1996年降为78.28%。而且在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中,农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则一直在下降,已从1984年的57.20%降至1996年的47.22%。从收入类别看,农民收入主要为生产性收入,非生产性收入比重较小。1984年,农民的非生产性收入仅占其总收入的6.9%,1991为7.5%,1996年上升至9.0%。
福安市农民收入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地理区位和自然资源占明显优势的乡镇收入水平较高。由于市内多山地丘陵,交通状况对农民收入起着关键性的影响。交通便利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较高,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据1990年~1996年乡镇统计资料分析,全市以穆阳镇、赛岐开发区、甘棠镇、赛岐镇、社口镇的农民收入水平最高;其次为潭头镇、湾坞乡、溪潭镇、坂中乡、溪柄镇、上白石镇、城阳乡、下白石镇、溪尾镇、松罗乡、穆云乡;范坑乡、晓阳镇、康厝乡农民的收入水平最低。1996年,穆阳镇农民人均纯收入2605元,比康厝乡农民人均收入高1005元。
(三)城乡比较 福安市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比较显著。1991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30.20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1351.32元,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仅为城镇居民的54.04%;到1996年,福安市农村人口平均收入为2231.73元,城镇人口平均收入为3691.44元,农村人口的平均纯收入为城镇人口的60.46%,城乡收入的差距比1991年有所减小。这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外出务工的人数不断增加以及乡镇企业的发展给农村人口带来了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尽管如此,城乡人口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与生活条件还有较大差别。
二、居民消费
(一)消费水平 人民公社时期,福安县人均每年的生活消费支出不足100元。改革开放后,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加,商品消费总量和人均消费水平都随之增长。1984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品支出为249.59元,1991年即增长至678.34元,1996年已达1549.63元,是1984年的6.21倍。
(二)消费结构 居民消费依据其用途可分为消费品消费及生产资料消费。农村居民的生产活动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每年都要根据生产需要购置农具、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城镇居民的生产活动主要依赖于企事业单位而不是家庭,因此居民消费中的生产资料消费主要集中在农村。1996年,在全市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中,生产资料消费占17.87%,消费品消费占82.13%。
表5-4显示,福安市城乡居民的食品消费在社会消费品结构中所占比重最大,其次为衣着、日用品和文化娱乐用品。
表中1984、1991、1992年为全县人口社会消费品构成统计,1994、1995、1996年为城镇居民社会消费品构成统计。资料来源:福安市统计局。
(三)城乡差别根据福安市城乡调查资料:1991年,福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66.30元,仅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水平(1209.8元)的38.54%;到1996年,福安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549.04元,相当于城镇居民的46.97%。表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乡差距已有所缩小。但目前城乡居民在收入、消费上的差距仍然很大。1996年,福安农村百人拥有电视机17台(其中5台为彩色电视机)、电冰箱2台、洗衣衣12台,而城镇居民百人拥有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分别为32台(其中18台为彩台)、8台、27台。生活质量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三、居民储蓄
1950年~1978年,福安城乡居民的储蓄虽然是在波动中缓慢增长,但居民储蓄总量很小,农村居民储蓄更是微乎其微。改革开放后,居民储蓄的增长速度加快,1978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478万元(表5-5),到1996年已增长到68,018万元,比1978年增长了141.3倍。其中,90年代后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尤为迅速:1991年,农村居民人均储蓄存款4.40元,1992年为7.23元,1993年达到28.02元,1996年已增加到103.95元,是1991年的23.63倍;城镇居民人均存款则从1991年的39.84元,增长到1996年的622.56元,是1991年的15.63倍。
从总体上看,进入9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储蓄存款的增长速度要快于城镇居民。尽管如此,农村居民的人均储蓄存款仍然大大低于城镇居民,1996年仅为城镇居民人均存款额的16.70%,城乡差距依然十分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