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和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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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安市畲族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4825
颗粒名称: 三、金融和保险
分类号: F832.757;F842.757
页数: 4
页码: 72-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安市的金融保险事业经历了从民国时期的起步到改革开放后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储蓄、信托、外汇、信贷、保险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建设和社会发展。福安市的存款业务增长迅速,贷款需求强烈,短期贷款以国有和集体工商企业为主,农业、私营及个体工商业、“三资”企业等得到的贷款较少。
关键词: 福安市 金融 保险

内容

清咸丰年间(1851年~1861年),福安即出现了典当业。民国八年(1919年),“福昌”等10余家钱庄先后开业。民国二十四年,中国农民银行在赛岐设立分支机构,次年,福建省银行亦在赛岐设立了办事处,后又在福安设立支行。至1949年7月,福安县境内共有金融机构9个。由于民国政府滥发纸币,信用严重贬值,故民间仍然以银元作为信用货币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安的金融保险事业发展很快,各金融机构通过储蓄、信托、外汇、信贷、保险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建设和社会发展。1996年,金融保险业实现增加值6791万元,占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的8.34%,居第三产业内部各业的第五位。
  (一)金融保险机构 至1996年底,在福安市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福安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安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安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安市支行、中国银行福安市支行、福建兴业银行福安市支行、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安市支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公司等。全行业从业人员662人。中国人民银行福安市支行行使央行的职能,对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各个金融机构中,市农行开设的分支机构最多,在城区和各乡镇共设有17个营业所和8个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次之,在城区和各乡镇设有18个基层信用社;市工商行设有1个办事处、8个储蓄所和3个联营储蓄所;市建行设有1个办事处和4个储蓄所(柜);中行福安市支行和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较少,福建兴业银行及福安市城市信用社只是在市区开展业务活动。
  (二)存贷款业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福安的存款业务增长很快。1978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478万元,1990年激增到8473万元,1996年则达68,018万元,分别比1978年和1990年增长了141.3倍和7.03倍。其中,1979年~1990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年均增长27.07%,1991年~1996年期间年均增长41.50%,显然,90年代后,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增长速度进一步加快。1996年,全市金融机构存款总额为91,168万元,其构成为:居民储蓄存款68,018万元,占74.61%,是存款的主要来源;企业存款19,903万元,占21.83%;地方财政性存款1641万元,占1.80%;农村集体存款1129万元,占1.24%;信托存款及其他存款合计479万元,占0.52%。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城镇居民储蓄存款58,319万元,占85.74%;农村居民储蓄存款9699万元,占14.26%。城镇居民的储蓄存款远远高于农村居民。
  1996年,福安市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为101,604万元,贷大于存10,436万元,表明福安市社会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相当强烈。金融机构的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1996年,短期贷款72,01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70.88%;中长期贷款26,218万元,占25.81%;其他类贷款3368万元,占3.31%。短期贷款则以国有和集体工商企业为主,农业、私营及个体工商业、“三资”企业等得到的贷款较少。1996年,国有和集体工商业贷款52,292万元,占短期贷款总额的72.61%;乡镇企业贷款7555万元,占10.49%;农业贷款4900万元,占6.80%;私营及个体工商业贷款1238万元,占1.72%;“三资”企业贷款1799万元,占2.50%;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740万元,占1.03%;其他短期贷款3494万元,占4.85%。个体及私营工商业创造了福安市约50%的工业产值和60%多的商品销售额,与其1.72%的短期贷款份额相比,显得不太协调。农业贷款亦显得偏低。
  金融机构的贷款以银行为主。1996年,各银行贷款合计达92644万元,占贷款总额的91.18%,贷大于存15,247万元,即贷款是其存款的119.70%,显示了银行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承受风险能力。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谨慎得多,城市信用社贷款合计1782万元,农村信用社贷款合计7178万元,均为存大于贷,贷款分别为其存款的58.93%和66.79%,资金利用率略显偏低。
  (三)保险业 1950年11月,福安成立了保险机构,当年开办了火灾保险和运输保险(包括内河船只和陆路肩挑)业务。次年增办了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人寿)和财产保险,并对国营企业单位的财产、机动运输工具及旅客意外伤害等采取强制保险,此外还开办了农业耕牛保险。1959年保险机构被撤销,直到1981年才重新恢复。随着福安经济社会的发展,各保险机构开办的保险项目也不断增加,至1990年,福安市保险公司共开办了财产、人身、农业、涉外4类保险业务16个险种的保险业务。1981年~1990年,保费收入共2034.33万元,其中人身险保费收入为1168万元,占保费总收入的57.41%,居各类保费之首;财产险保费次之,收入859万元;农业险保费收入较少,仅7.33万元。同期各类理赔共609起,赔付金额788.27万元,赔付率为38.75%。进入90年代,福安市的保险业务发展较快,开办的保险项目继续增加,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至1996年底,市、乡镇两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已普遍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也正在逐步开展。1996年,全市保险业创造增加值516万元,营业盈余46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知识出处

福安市畲族卷

《福安市畲族卷》

出版者:民族出版社

本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十余个民族为对象,在以县为半位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著而成。每卷分为综合篇、典型篇、专题篇等三部分,全面反映所调查的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各方面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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