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畲村女性自主权现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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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0825
颗粒名称: (一)畲村女性自主权现状
分类号: C954
页数: 4
页码: 272-2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德县畲村女性自主权现状的情况。其中包括婚姻自主权、生育自主权、个人发展自主权等。
关键词: 宁德市 畲族 女性 自主权

内容

女性在家庭中的自主权是指女性独立自主地实现个人目标和决定自身行为的权利。它包括女性婚姻自主、生育自主和个人发展自主权利等。具体内容包括初婚、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的自主权,以及购买个人高档商品、学习培训、创业或外出打工、参与社会和民族文化事务、资助亲人或朋友等方面的自主权。
  1.婚姻自主权
  传统上,畲族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具有民族本色,女性拥有恋爱自由权,她们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或对歌中与男方建立感情,然后经父母同意后成婚。婚礼时新郎必须三跪九叩,而新娘则只需供手轻轻作揖,这种“男拜女不拜”的婚礼传统,凸显着畲族女性的家庭地位。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大量畲族婚龄女性都是在畲族新村或城镇出生并长大的,新的成长环境使得新一代畲族女性的婚姻和生育观念发生了变化。除了自由恋爱外,亲戚、朋友、同事、婚介所的介绍甚至报纸、杂志、网络都是她们婚姻选择的途径。经调查发现:现今,畲村女性的婚姻大多数由本身决定,总体比例为82.91%,但低于城镇的90.15%,同时其婚姻决定权比例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随教育程度的提高而增加,有些女性由于受到自身的阅历和社会经验的限制,在婚姻上习惯于仰仗父母的决定。在城镇畲族女性受访者一致首选“在同事或朋友中”找婚恋对象,占59.09%,而这一结果远高于农村的34.72%;跨族婚姻的比重城镇高于农村(32.96∶19.27);由父母安排初婚的女性在农村的比例则高于城镇,(17.09∶9.85)。具体见表2:
  2.生育自主权
  当前,由于畲族农村或社区封闭性减弱,再加上社会观念的整体性转变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畲族女性在家庭中的生育地位也有较大改变。从本次调查的814名相关女性来看,城镇女性关于是否生育孩子、生育时间、政策范围内生育子女数的独立自主权均小于农村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21.59∶26.00、12.88∶20.91,两者的共同点是主要以夫妻协商为主,其中畲汉通婚的城镇家庭,由于受到汉族世俗文化的影响,希望生男孩的现象有所增多。研究还发现,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畲族女性在生育时间选择都以“顺其自然”为主,所占比例分别为50.00%和53.82%,这一点也客观上体现了畲族女性生育方面的选择依然带有较为浓厚的传统色彩。在一些受到汉族文化影响较深的地方,特别是在城镇,生男孩的观念影响着一部分畲族女性,但在农村,畲族女性的家庭地位不以生育儿子或生育儿子数量的增多而变化,所以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农村的畲族女性就生育子女数量的决定权反而大于城镇的畲族女性(36.91∶23.48)。
  3.个人发展自主权
  传统畲族社会中,女性结婚后,除了相夫教子、操持家务,还广泛参与外界活动,她们不但是农业劳动中的主力军,在编织、刺绣等方面也表现不凡。这些劳动方面的出色作为,奠定了畲族女性的社会地位,使得她们当之无愧地成为了推动畲族农耕文化发展的主力军。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畲族女性摆脱农事生产,其个人发展自主权也有所变化。根据本次调查的结果表明:畲族女性在个人发展自主方面,以自己可以独自决定为主,其比例分别为:职业或岗位选择为81.45%;创业或外出打工为72.98%;参与民众事务71.01%。从横向看,城镇女性创业或外出打工的热情更高,自主权更大;农村女性参与民众事务的自主权则高于城镇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74.00%和64.78%。
  因此,大部分女性在家庭中享有发展自主权。同时,自主程度与个人经济收入、职业类别和所处环境相关,个人经济收入高或在事业单位从业的人员更有掌握自己未来命运的主动性,但农村女性由于环境因素影响对参与民众事务的热情较高,但经访谈了解,这种参与却又是浅层次的,效果有限的。

知识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对21世纪以来福建宁德畲族聚居区的政治、文化、经济、教育、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其发展作出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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