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宁德畲族权益的法制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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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0769
颗粒名称: 四 宁德畲族权益的法制保障问题
分类号: D913.1
页数: 8
页码: 154-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德畲族权益的法制保障问题的情况。其中包括政治权益的法制保障、经济权益的法制保障、文化权益的法制保障等。
关键词: 宁德市 畲族 权益 法制保障

内容

少数民族权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文化权益等诸多方面。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宁德畲族权益的保障,经历了从政策保障到法制保障的过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宁德这样的散杂居地区畲族权益的保障还不够全面,许多方面的保障尚处于真空状态。虽然我国在1993年就出台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但无法覆盖到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全部。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需要修订现有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还需要出台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措施进行配套。
  (一)政治权益的法制保障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切实保障畲族的合法权益,加快畲族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2001年10月25日,宁德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常〔2001〕2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畲族政治权益的保障作了规定。强调:“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平等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在任何场合以任何行为方式侮辱和歧视少数民族,对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公民,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认真严肃查处。”“按照干部选拔条件配备好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中要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应配备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村的村民主任应由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先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工作。不设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县(市、区),要在相关主管局内配备专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继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要深入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全市每三年开展一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评比表彰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深入开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执法检查活动。各级人大要把贯彻《条例》和本决定作为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对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对宁德畲族政治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明确确定,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德市民族工作实际作出的决定,对于实现宁德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畲族政治权益可以分为平等权、参政权、自治权,它的基础是民族成分确定权。现有宁德畲族的政治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但畲族流动人口的政治权益还需要法制的保障。撤销畲族乡设立畲族镇是畲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推动宁德畲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宪法》修订时需要明确民族镇的法律地位。畲族是一个人口较多的民族,仅有一个畲族自治县无法解决畲族群众的自治问题,在畲族人口最多的福建省宁德市建立畲族自治县很有必要,可以有效地解决畲族的自治问题。暂停公民集团性更改民族成分已经26年,不能无休止地暂停下去,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恢复公民集团性民族成分的更改,解决好公民集团性更改民族成分的遗留问题。散杂居省份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需要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中有人口较多民族的代表,有必要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安排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少数民族代表,并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下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区内的畲族村改社区已势在必行,设立畲族社区是少数民族群众的要求,也是解决社区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需要。畲族公务员入口难的问题,直接关系畲族干部的培养选拔,这个问题在宁德市已经十分突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需要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是需要从立法上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二)经济权益的法制保障
  经济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和立足于民族之林的决定性因素。宁德畲族地区经济普遍相对比较滞后,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始终有较大的差距。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畲族经济关系,以更好地保障畲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共同繁荣。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对帮助畲族地区发展经济作出规定。强调:“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地搞好扶贫开发,发展民族经济,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制订各项扶持政策,帮助、指导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经济。每年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切出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对国务院、省制定的有关少数民族乡村各项优惠政策应予兑现。”“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乡村卫生饮用水、供电、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少数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乡村的扶持力度。
  要帮助‘造福工程’搬迁户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对一些少数民族村居住分散,没有发展条件的,要继续实施‘造福工程’或建中心村,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市、县(市、区)直单位和先进发达地区要继续开展与民族乡村结对子帮扶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帮助畲族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在政策、人才、物力、项目上给予支持,帮助开发区搞好发展规划,以基础设施启动、项目经济带动、政策措施推动,加快畲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畲族经济权益可以分为财政权、获得帮扶权、信贷支持权、税收优惠权和经济发展权等。宁德市畲族人口总量不小,推动畲族地区加快发展意义重大,要从立法上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发展畲族地区的责任和义务,改变宁德畲族地区长期落后于当地发展的现状。畲族企业是一个需要帮扶的经济实体,现实的情况是畲族企业贡献的多、支持的少,很有必要在财政、税收、金融上扶持畲族企业的发展。畲族乡村资源开发尚缺乏补偿规定,要按照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对畲族乡村资源开发补偿作出规定。建立畲族发展资金,加大对畲族乡村转移支付力度,都是推动畲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有效措施,要建立机制,适度增长,做到财政权法定。对畲族乡产生的税收应将地方级的收入全额返还。畲族贫困村、贫困户的问题,已经到了有能力解决和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要通过实施整村推进、移民搬迁予以整体解决。畲族信贷支持权的规定和落实,直接关系畲族和畲族地区的发展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信贷支持权都作了规定。如《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乡村企业和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的企业以及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发展生产,有关部门应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照顾,并在融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贷款贴息。”畲族地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信贷的支持,但是要商业银行支持畲族地区企业发展难度比较大,操作起来比较难。财政部门贷款贴息也因没有具体的实施意见而难以落到实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少数民族税收优惠权也作了规定。如《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在民族乡、民族村新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税收优惠。对在民族乡、民族村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给予适当减免。”这些税收优惠的规定,如同信贷支持一样,均难以操作和落实。
  (三)文化权益的法制保障
  文化是一个软实力,文化决定着人们的思想、情感,决定着经济的发展。宁德市是畲族文化权益保障相对比较完善的地方,特别是畲族文化权益的法制保障,推动着宁德畲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畲族人口素质的提高。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常〔2001〕23号)强调要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的投入。要保护少数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设施建设。要组织力量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挖掘整理,弘扬民族文化。要划出专项经费,帮助建立、健全民族乡、村文化站,丰富民族乡村的精神文化生活。要积极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帮助民族乡村兴办各种公益事业,促进对外文化交流一要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少数民族教育投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巩固民族乡村‘两基’达标成果,办好以寄宿为主的民族小学和以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学,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确保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要采取地方财政拨款和社会赞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少数民族贫困生专项助学基金,用以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等。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和省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
  为了保护和发展畲族优秀传统文化,2004年7月29日,宁德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畲族文化的内涵作了明确,包括畲族语言,畲族民间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等,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集中反映畲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等,具有畲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以及特定场所,畲族医药,畲族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活动、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以及民俗活动,畲族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和畲族文化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等9个方面。《决定》共18条,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总体发展规划,政府文化与出版局主管本行政区内畲族文化工作,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责,做好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支持畲族文化、文物的普查和抢救性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为主、合理作价的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捐献有关畲族文物和其他文化资料、实物。”“畲族村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纪念地等重点文物,由各级政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对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国外、境外团体或个人以研究、营利为目的,到本市进行畲族文化考察活动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市、区)民族、文化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内畲族文化重点保护目录,并对符合命名市畲族文化传承人和畲族文化重点村条件的予以申报,经市民族、文化部门审查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畲族公民可以申报和被推荐为畲族文化传承人。(1)熟练掌握某种畲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2)被群众公认为通晓畲族文化形式和内涵的,或有特殊技艺的;(3)大量掌握和保存畲族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有一定研究成果的。鼓励、支持畲族文化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授徒、讲学和学术研究活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命名为市畲族文化重点村:(1)自然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并以畲族文化某种表现形态闻名;(2)具有畲族传统文化典型特征,经常组织畲族文化活动;(3)保存有大量畲族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并有一定影响的。”“每年的农历三月初三为‘三月三’畲族文化节,定期举办盘歌、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学术研讨和民俗等活动。”
  “畲族优秀文化编入地方乡土教材,列为中、小学教育内容,民族学校要成为弘扬畲族文化的重要基地。”“在畲族文化重点村设立文化站,以加强对当地畲族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对原有设立的畲族文化站进行整顿、恢复,保证其正常活动。”“加快中华畲族宫文物馆的建设,充实、完善畲族重点文物、文献和文化资料实物,丰富中华畲族宫的文化内涵;畲族革命纪念馆、博物馆、文化站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采集、发掘畲族传统文化,按照畲族文化的独特内涵,编纂、制作能客观真实地展现畲族文化风貌的系列丛书和音像制品,创作以畲族风情为题材的文艺作品,作为传承和弘扬畲族文化的载体。”“重视畲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加强畲族文化团体的建设,充分发挥畲族歌舞团等文化团体传承和弘扬畲族文化的作用。”“积极发展有畲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业,开发独特的畲族旅游资源和产品,开辟畲族风情旅游专线,为振兴经济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对畲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工作。”“畲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经费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资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建立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保护和发展畲族文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侵占和非法采挖或盗卖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损害少数民族群众利益,不利于民族团结,且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畲族文化权益可以分为语言文字权、风俗习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发展权、教育发展权和人口发展权等。但是畲族流动人口文化权益的法制保障问题尚未摆上议事日程,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时候了。畲族传统节日的放假问题,有关国务院法规已经作了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宁德市实际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中予以明确。畲族传统姓氏已经成为畲族的基本文化标志。畲族姓氏文化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涉及畲族公民的民族情感问题,要从文化的角度看待民族成分的更改问题,需要在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立法方面,规定公民确定畲族成分应该按照畲族传统更改姓氏,以保障畲族成分确认涉及的姓氏文化问题。宁德畲族教育发展仍然相对滞后,必须通过立法保障畲族教育优先发展、公平发展、协调发展和特色发展。公共教育资源要向畲族地区倾斜,建立和完善促进教育公平的制度、机制,实现均衡发展。要突出解决少数民族学前、普高和中职、高职教育发展滞后问题,鼓励畲族学生参加职业院校学习。民族文化是民族教育的最大特色,要大力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在校园文化中体现畲族元素,培养畲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
  综上所述,宁德畲族权益的法制保障,既需要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也需要福建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进行保障,还需要宁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规性文件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以保障。特别是在当前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发展加快的背景下,宁德畲族乡村迫切要求加快发展,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畲族流动人口快速流动,如何用法制手段保障宁德畲族的合法权益已经是十分迫切的问题。像宁德这样畲族人口聚居的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保障呼唤着尽快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当前如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出台条件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制定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实施已15年,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进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有些新出现的问题又缺乏相应的法规进行调整,对《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订已经十分紧迫。要通过《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促成福建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出台,推动宁德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切实依法保障畲族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畲族和畲族地区的各种支持和帮扶,为畲族地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

知识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对21世纪以来福建宁德畲族聚居区的政治、文化、经济、教育、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其发展作出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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