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30920020230000760 |
| 颗粒名称: | (三)获得帮扶权的保障 |
| 分类号: | D913.1 |
| 页数: | 4 |
| 页码: | 132-136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均规定了对少数民族获得帮扶权的支持措施。福建省制定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要求各级政府按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财政体制,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各级政府也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福建省还设立了挂钩帮扶制度,通过省直单位与民族乡、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建立帮扶关系,投入资金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和提高收入水平。在宁德市和福安市,民族补助款得到有效管理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没有出现扣减、挪用、截留现象。通过扶持畲族乡的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基础设施的改善,吸引人才和培养人才,畲族地区的经济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群众的生活条件明显提高。 |
| 关键词: | 宁德市 畲族 帮扶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