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权的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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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0759
颗粒名称: (二)财政权的保障
分类号: D913.1
页数: 2
页码: 131-1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尊重和保障畲族经济权益,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并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福建省设立了民族补助款,金额逐年增加,同时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帮助缓解民族乡的财政困难。宁德市和福安市也设立了民族补助款,并严格管理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到位,推动畲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之,福建省各级政府积极支持和扶持畲族地区,保障其经济权益。
关键词: 宁德市 畲族 财政权

内容

宁德市畲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保障畲族经济权益离不开上级的财政支持。《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民族乡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福建省按照优于非民族乡的原则确定了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农业税免征前,规定并落实民族乡农业税先征后返、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支持民族乡的发展。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加大资金投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本区域内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民族补助款按省、市、县三级核定。每年核定的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优于非民族乡原则确定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在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财力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
  福建省为扶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设立了民族补助款,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省级民族补助款已从2005年的每年880万元增加至2013年的1900万元。鉴于民族乡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收后财政收入锐减,福建省从2006年开始对每个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20万元,2009年又增加至民族乡人口2万人以上的财政转移支付60万元、2万人以下的50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民族乡的财政困难。
  2000年以来,宁德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德各市、县、区也按照要求设立了民族补助款。
  福安市从2001年开始设立少数民族补助款专户,上级民族补助款和每年本级民族补助款进入专户,及时、足额汇入市民宗局户头,做到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没有出现扣减、挪用、截留现象。福安市民宗局根据省、市下达的项目,对畲族乡村项目的完成情况、自有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将民族补助经费全额下达到项目单位,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不扣减、不挪用、不截留。同时,加强对民族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两公开一监督”,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效益,从而更好地推进畲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知识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对21世纪以来福建宁德畲族聚居区的政治、文化、经济、教育、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其发展作出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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