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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经济权益的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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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0757
颗粒名称:
二 经济权益的保障
分类号:
D913.1
页数:
14
页码:
126-1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德县畲族经济权益的保障的情况。其中包括经济发展权的保障、财政权的保障、获得帮扶权的保障、经济权益保障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等。
关键词:
宁德市
畲族
经济权益
内容
经济权益是一切权益的基础。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宁德市畲族地区大多数经济基础薄弱,文化、科技、教育事业比较落后,群众生活水平较低,医疗卫生、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较差,与当地发展水平始终都有较大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文、地理、经济资源上的弱势,使得这种差距越拉越大,由此引发的社会转型期的民族差异和矛盾也有了新的变化。不能任由畲族发展进程中因历史、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所形成的发展水平持续拉大。否则,只能导致或加剧民族之间的矛盾甚至隔阂,不利于民族团结和进步。对这种差距,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
(一)经济发展权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使他们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才能够解除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民族得到共同的繁荣。这是社会主义时期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内容,是少数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少数民族利益的根本所在。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石,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消除了民族压迫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民族平等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但是,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首先就要消除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的差距。目前,全国扶贫工作的主战场已开始转移到少数民族地区。90年代,闽东畲族地区开始从解决温饱问题为重点的摆脱贫困时期,进入以经济开发和开放为重点的实现小康时期。这一时期,我们要巩固和发展80年代的成果,力争尽快缩小畲族地区与闽东、与全省全国先进地区的经济差距。要从本地区的优势出发,扬长避短,兴利除弊,使区域生产要素不断优化,建立起一种最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使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速度增长。”
贫穷是少数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的主要障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作了专门规定,如《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照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专项物资时,应当照顾贫困民族乡的需要。”《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规定多达7条。其中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财政、税收、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第十九条:“对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对居住在偏僻山区、海岛,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少数民族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搬迁,并在资金和物资上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十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建城镇、乡村少数民族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安置后拆迁。对少数民族企业用地、居民用房,土地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第二十一条:“在民族乡、民族村依法保护和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带动和发展民族乡、民族村经济,照顾当地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规定既涉及民族乡村的发展,也涉及少数民族贫困村、户的帮扶;既涉及科技支持,也涉及人才培养、引进。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把民族工作的重点放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建设上。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方法。1986年,省委、省政府规定民族乡全部按照贫困乡的优惠政策执行,在政策、资金上倾斜扶持民族地区发展。1994、1998、2006年和2012年,省委、省政府分别就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和加快发展作出重要决策,出台了《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1994〕7号)、《关于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闽委发〔1998〕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7号)。
2001年5月29日,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在接受《中国民族报》的采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闽东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民族政策,畲族乡村发生了令人振奋的变化。宁德地区的一个传统是一把手挂点民族乡,帮助乡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以此为典型,总结经验,推动整个地区的民族工作。我当时挂点的乡是坂中乡,是典型的畲乡。通过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我感到,民族地区的发展,要把经济放在首要的位置。解决这个关键是要找准一条正确的发展路子:要充分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不做不见效益、劳民伤财的事情。扶贫攻坚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发展民族教育问题、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问题等等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中共宁德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主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民族乡村挂钩帮扶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大力实施“强乡富民工程”,制定了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引导等措施,促进畲族地区与全市同步发展。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宁德市畲族地区山海资源兼备。把资源开发作为振兴民族经济的突破口,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努力把畲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走出了一条具有畲族地区特色的发展路子。依托山区山地资源,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搞好山地综合开发,大力发展林竹、茶果、食用菌等产业,培育了一批立足本地资源、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特色农业,做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古田县平湖镇富达村是一个有1700多人的畲族村,通过投入资金、派出科技特派员帮助群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芙蓉李和茭白等特色产业,并利用毗邻省会福州以及与南平市接壤的区位优势,帮助他们开拓市场,解决了产销等一系列问题,短短几年间农民人均收入就超过了全市平均水平,成为畲族富裕村。宁德市还根据沿海畲族乡村特殊的地理气候和海洋、滩涂资源丰富的特点,积极引导畲族群众发展水产养殖业和晚熟龙眼、荔枝等特色产业。仅在蕉城区、福安市、霞浦县就建成了16个畲族村龙眼带和一大批网箱养殖点,大大增加了畲族群众的收入。蕉城区漳湾镇雷东村是一个靠海的畲族村,在水产、科技等部门的帮助下,开发了1600多亩的滩涂发展海洋养殖,种养了海蛏、螃蟹、大黄鱼等海产品。有资金的村民投股参与养殖,没有资金的村民就近给养殖户帮工,一天也有100多元收入。仅此一项每年村民的收入就达100余万元。2012年雷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200元,仅比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767元。
宁德市畲族群众近年来收入增长明显加快。2014年畲族乡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79元,蕉城区金涵,福安市坂中、康厝、穆云,霞浦县盐田,福鼎市硖门、佳阳7个畲族乡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市1万元以上收入畲族村59个。畲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畲族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2000年增长2.7倍和2.6倍,畲族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畲族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2000年增长2.4倍和2.3倍。
1998年9月22日,为推动畲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福建省政府以闽政〔1998〕378号文件批复,同意将福安市穆阳民族经济开发区确认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开发面积13平方公里,包括穆阳镇的2村6居(穆阳村、苏堤村、中兴居、东旭居、石马居、西城居、百岁居、苏堤居),穆云畲族乡的4村(桂林村、虎头村、溪塔村、洋坪村),康厝畲族乡的7村(康厝村、苏坂村、邮亭村、半山村、南洋村、红坪村、东山村)。开发区享受《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46号)的有关政策和福建省有关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1999年10月14日,省委书记陈明义到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调研,对开发区建设提出五点意见,一是规划要高起点,体现民族天色;二是开发区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为全省民族地区的开发、发展起带头示范作用;三是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能和工作效率;四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五是加大发展经济力度。2000年6月28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0〕函58号确定,将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视同省级贫困县对待,享受相关政策。同年9月5日,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扶持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给予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四条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省财政在山海协作贴息资金上给予倾斜照顾;支持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决算体制;2001年至2005年开发区上缴省里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20%和耕地开垦费予以返还,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开发区享受贫困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宁德市抓住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的有利时机,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注重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扶持畲族开发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打好民族品牌,吸引工业项目落地。开发区筹建至2005年,已吸引90家企业在区落户,每年的产值达到20多亿元。霞浦县盐田畲族乡依托原有基础,开辟竹本工业加工区,吸引生产加工企业20多家,年产值达5亿元,产品大部分出口。此外,还依托福鼎太姥山、霞浦杨家溪、屏南白水洋国家级风景旅游区,挖掘畲族特色,发展畲族风情旅游,促进了畲族地区区域经济发展。在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帮助下,至2005年,宁德全市有2252户少数民族9925人摆脱贫困,168个民族村进入基本小康行列。
宁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十分关注畲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畲族群众的脱贫致富奔小康工作。2000年,宁德市政协组织部分省政协委员到畲族乡村专门就《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贯彻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在宁德市政协一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增加投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更快发展的若干建议意见。2013年10月,宁德市省政协委员小组对宁德市畲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视察,针对畲族乡村经济基础仍然薄弱、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偏低、基础设施仍需完善的实际,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从战略高度重视新时期民族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扶持力度和工作的落实力度;针对区域差别,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做好民族乡村的专项规划,发挥规划的科学引导作用;按照壮大龙头产业、扶持培育新兴产业、带动发展中间产业“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推动民族乡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继续通过扶贫挂钩措施,有效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夯实经济发展基础。2014年11月,宁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工作调研。针对问题,建议宁德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帮扶重点向民族村特别是非民族乡的民族村延伸,扩大帮扶受益面;明确帮扶责任,完善帮扶机制,确保帮扶措施落到实处。各挂钩帮扶单位要引导和推动民族乡村发挥地域优势,培育特色高效产业,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各民族乡村要抓住机遇,用足用好帮扶政策,主动对接争取项目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000年以来,宁德市9个畲族乡工农业总产值每年均以14%以上的速度递增,畲族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递增超过11%,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畲族地区扶贫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社会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2014年全市畲族乡农村经济总收入181.9亿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79元、人均乡财政收入1003元,较2013年分别增长16.1%、8.6%和14.1%。畲族乡农村经济总收入和乡财政收入分别较2000年增长了14倍和9倍,畲族村财政收入比2000年增长近3倍。
福安市坚持把促进畲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全市工作的重点,采取倾斜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畲族地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把发展经济与奔小康、扶贫攻坚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建立畲族地区经济聚集点与加快畲族地区开发并进的办法,按经济发展的不同类型,建立三个不同层次的经济开发区,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畲族经济发展。先后建立了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坂中畲族乡工业小区,积极探索畲乡发展民营企业的新路子;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畲乡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产品和经济作物,在沿海地带发展荔枝、龙眼等名优水果和海水滩涂养殖业,山区重点发展茶、果、竹、林、食用菌、畜牧业,尤其是发展明前茶和高档优质茶叶;毗邻城区和靠近集镇畲村发展蔬菜,沿溪沿河地带种植绿竹,形成“一村一品”或“一村多品”的畲族区域经济新格局,大大提高了农村畲族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村民收入不断增加,实现了增产增收,畲族乡村的经济状况大为改善。福安市穆云畲族乡着力培育虎头水蜜桃和溪塔刺葡萄特色产业,“虎桃牌”穆阳水蜜桃获全国优质水蜜桃第二名,溪塔刺葡萄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积极引进水蜜桃、刺葡萄加工企业,开发水蜜桃系列酒和刺葡萄红香炉葡萄酒,填补了福建省酿酒业的空白,有效地提升了特色产业的效益和发展潜力,增加了畲族群众的收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福安市加大投入,着力改善畲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向上级争取支持和加大财政投入,大力组织实施了畲族扶贫攻坚、“造福工程”和“五通工程”,针对一些畲族居住地自然条件恶劣、生存空间狭窄、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现状,先后搬迁了295个畲族自然村,搬迁2212户、10285人。在全市畲族人口占30%以上的100个畲族村中,全部实现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畲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二)财政权的保障
宁德市畲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保障畲族经济权益离不开上级的财政支持。《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民族乡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福建省按照优于非民族乡的原则确定了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农业税免征前,规定并落实民族乡农业税先征后返、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支持民族乡的发展。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加大资金投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本区域内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民族补助款按省、市、县三级核定。每年核定的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优于非民族乡原则确定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在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财力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
福建省为扶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设立了民族补助款,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省级民族补助款已从2005年的每年880万元增加至2013年的1900万元。鉴于民族乡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收后财政收入锐减,福建省从2006年开始对每个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20万元,2009年又增加至民族乡人口2万人以上的财政转移支付60万元、2万人以下的50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民族乡的财政困难。
2000年以来,宁德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德各市、县、区也按照要求设立了民族补助款。
福安市从2001年开始设立少数民族补助款专户,上级民族补助款和每年本级民族补助款进入专户,及时、足额汇入市民宗局户头,做到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没有出现扣减、挪用、截留现象。福安市民宗局根据省、市下达的项目,对畲族乡村项目的完成情况、自有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将民族补助经费全额下达到项目单位,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不扣减、不挪用、不截留。同时,加强对民族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两公开一监督”,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效益,从而更好地推进畲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获得帮扶权的保障
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获得帮扶权作出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强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和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民族乡发展交通事业。”《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地方公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开展以工代赈,提供产供销服务,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素质高的教师、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其他人才到民族乡、民族村工作;帮助培训少数民族师资、医疗卫生、科技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促进教育、医疗卫生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协作。”第二十六条:“科技部门应当为民族乡、民族村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服务,在安排科技发展项目时,应当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
福建省在总结扶贫开发和小康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于1998年作出挂钩帮扶民族乡的重要决策,实施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委员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挂钩帮扶民族乡。安排宁德市9个省直单位和9个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挂钩帮扶9个畲族乡。至2010年,省直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累计投入宁德畲族地区帮扶资金近6000万元,为畲族地区办成了一些实事,大大改善了畲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2012年,福建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7号),要求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转移支付每个民族乡每年100万元;挂钩帮扶的省直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每年筹措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列入预算);民族乡所在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安排配套资金各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民族乡发展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求到2015年,全省19个民族乡的社会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乡财政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水平;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村平均水平;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宁德市长期坚持“两挂钩一扶持”的制度,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民族乡村挂钩帮扶活动的通知》,确立市领导挂钩畲族乡,县领导挂钩畲族村;市里联系省里9个单位挂钩9个畲族乡,组织市直42个单位挂钩畲族村,安排95个县直单位挂钩畲族自然村;组织干部与畲族乡村贫困户采取一帮一的帮扶模式。宁德市委、市政府每年在研究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项目中,畲族群众的项目至少安排2个以上。将帮扶畲族乡政策延伸至畲族村。全市组织市直单位与畲族村开展挂钩活动以来,扶持畲族乡村建设了一批项目,增强了畲族乡村的“造血功能”。福安市财政每年给予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7000元以下的畲族村经济社会发展可行性项目补助5万元;福鼎市财政每年给予畲族村财政转移支付5万元;周宁县财政每年给予畲族村2万元扶持资金,给予畲族自然村1万元扶持资金;寿宁县财政每年给予畲族行政村和9个较大的畲族自然村所在行政村补助民族发展项目经费每村1.5万元,用于畲族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村级组织建设。
霞浦县水门畲族乡茶岗畲族村,原是有名的产茶区,但由于地处边远、交通闭塞,茶叶品种老化、效益低下,长期处于贫困。2002年被列入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后,由省民族宗教厅派驻第一书记挂点,省、市两级挂钩帮扶单位一方面多方筹集70多万元资金帮助村里改善路、水、电、学校等基础设施;另一方面组织技术力量对千亩茶园进行改造,引进新品种113万株,新植无公害茶叶新优品种400亩。同时,挂钩单位还扶持村里发展蔬菜和经济作物生产,引进莴苣200亩,嫁接西瓜种植项目100亩,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福鼎市赤溪畲族村曾经是远近闻名的贫困村。30年前因为山大林密、地少路难、信息闭塞、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陈旧,农民人均收入仅166元,以贫困闻名周边。下辖的下山溪自然村群众“住的茅草房、点的煤油灯、吃的地瓜米、配的苦菜加盐水”。1984年6月24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发读者来信反映下山溪村贫困状况,并配发评论员文章,受到中央重视,引发全国关注,引起强烈反响。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就此启动。福鼎市赤溪畲族村也因此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扶贫事业的第一批“试验田”。30年间,赤溪村经历了“就地帮扶”“造福工程”“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三种模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观。头一个十年,福鼎县在下山溪村开展扶贫活动,采取送钱送物供良种的优惠政策,希望引导村民通过养羊、造林等方式走出一条致富路子。“就地帮扶”的“输血”式扶贫未触及贫困的根子,当地自然条件差、土地贫瘠,“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群众仍然习惯守着口粮田,自给自足,1994年下山溪村人均收入仍不足200元。第二个十年,宁德地区大力实施“造福工程”,推动实现“自我造血”驱动。1995年起,采取政府引导、部门支持、社会资助、群众投工投劳的方式,进行整村搬迁、异地安置。赤溪村200多户800多名居住偏远的群众走出大山,告别茅草屋,住进了安置房,不仅解决了饮水、用电、孩子上学等问题,还重新分配了口粮,走上一条具有畲族山区特色的市场、技术、资源相结合的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致富路子。第三个十年,大力发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2004年起,福建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采取部门挂钩、资金捆绑、干部驻村担任村支部第一书记等组合方式,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赤溪村在内的全省600多个省级重点村实现大变样,步入小康行列。30年的扶贫攻坚,赤溪畲族村群众收入2013年达人均9430元,是扶贫开发前的近57倍,人均住房面积从8.5平方米提高到21.6平方米,羊肠小路已变成宽阔水泥路,全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民增长6倍,达到总人口的52%以上,公园、卫生所、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日臻完善。2009年被国务院扶贫办授予“中国扶贫开发第一村”称号,实现了“穷山村”到“小康村”华丽转身。一是思想观念变化大。通过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保障村民参与决策的权利,选派代表外出考察,依托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树立“自强不息、不断超越”的民风村风。发展意识明显提高,“要钱要物不如要发展要项目”,积极主动运用优势谋求发展。二是基础设施大改善。先后修通了连接国家5A级景区太姥山、临近乡镇及主要自然村的水泥路,与国道、省道连接,彻底改变了“孤岛”局面,优化了旅游等产业发展环境。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已为赤溪村投入交通、水电等各项基础设施项目25个、建设资金8339万元;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项目13个,建设资金10785万元。三是增收渠道大拓展。结合实际,广开致富门路。一方面,做足生态文章,利用生态林和水资源,引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大力发展有机茶、珍贵苗木、淡水养殖等特色农业。另一方面,推进“旅游富村”,累计完成旅游项目投资8000多万元,村民自发兴办了30多家“农家乐”餐厅,吸引了大量游客。赤溪村在扶贫攻坚中,把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发展优势,走出了“生态立村、农林强村、旅游富村”的摆脱贫困、致富奔小康之路。生态养殖、生态旅游、民俗文化成为赤溪村的发展之宝。通过移民搬迁、生态保护和发展,村民砍伐林木现象大为减少,很多地方实现了退耕还林,自然环境日益优美,旅游资源也日益丰富,“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乡村之路越发宽广。目前,正引进实施生态投资项目6个,总投资超过5亿元;加快建设当地旅游项目,力争到2018年实现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万元、村财政收入达到50万元的目标。30年后,在党和国家扶贫政策的支持带动下,该村成功实现了从贫困村到“中国扶贫开发第一村”的巨大转变,成为新时期扶贫开发事业的缩影和第一批受益者,也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累了宝贵经验。2015年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民委《民族工作简报》第6期《“中国扶贫开发第一村”福建宁德赤溪畲族村各族群众全面迈入小康生活》的批示中指出,“30年来,在党的扶贫政策支持下,宁德赤溪畲族村干部群众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滴水穿石、久久为功,把一个远近闻名的‘贫困村’建成了‘小康村’。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要以时不我待的担当精神,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扶持力度,因地制宜,精准发力,确保如期啃下少数民族脱贫这块‘硬骨头’,确保各族群众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四)经济权益保障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1.畲族地区发展的扶持问题。宁德市目前还有畲族贫困村58个,畲族贫困户2817户、贫困人口10810人,“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边远偏僻畲族自然村309个。农民人均纯收入6000元以下的畲族村还有26个。畲族地区大部分乡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与非畲族地区仍有一定差距。发展后劲不足,全市237个畲族村中,村财在5万元以下的还有139个,1万元以下的有70个,零村财的村28个。民族乡人均乡财收入仍较低,2014年全市畲族乡财政总收入2.3亿元,乡人均财政收入1003元,为同期全市人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3145元的31.9%。尽管有民族政策、资金、项目倾斜,但财力有限,难以普惠,畲族乡村发展仍然后劲不足。因此,在现阶段对宁德畲族地区还要继续予以倾斜扶持,落实挂钩帮扶政策到村到户,继续实施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引导畲族乡村继续发展具有畲族乡村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畲族群众增产增收。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就指出:“支持和帮助的意义主要在于增强少数民族地区自身的‘造血功能’,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畲族地区在外来‘输血’的同时,一定要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要提倡科技扶贫,抓好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培育一批骨干和能人,让畲族群众掌握一些实用技术。”建议国家对扶持散杂居民族地区发展问题予以关注,从法律法规上规定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差异化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扶持散杂居民族地区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同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少提倾斜、优先、优惠等字眼,而应提出具体而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
2.畲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问题。《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三款:“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散杂居民族地区开发矿产资源没有明确补偿的规定,仅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民族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保护本乡的自然资源,并对可以由本乡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建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覆盖到散杂居民族地区,对散杂居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作出补偿。
3.畲族地区发展扶持经费的问题。为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要求省、市、县三级设立民族补助款,每年核定的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并在《条例》的说明中,“建议由省政府下文或省财政、省民族事务部门联合发文,对省按少数民族人均20元,市、县两级各按人均1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明确”。经过15年的努力,目前省级及各市、县(区)基本都设立了民族补助款并达到或超过《条例》说明的这个要求,但这个规定在宁德市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建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时,对省级及各市、县(区)民族补助款核定的款额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每年的增长幅度作出规定,做到财政权法定,以便于落实。
4.加大畲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问题。宁德畲族乡村经济普遍比较薄弱,畲族乡农业税免收后财政收入锐减;畲族村许多是空壳村。为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福建省出台《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要求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转移支付每个民族乡每年100万元;民族乡所在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安排配套资金各50万元。这个政策有效地弥补了宁德畲族乡财政不足的问题,深受畲族乡村群众欢迎。要以法制的形式将这个政策固定下来。《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国家规范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自治县。”建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时,参照《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加大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规定,从法规上规定各级财政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额度,并明确对民族乡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所产生的税收,除上缴中央的外,属于地方级的税收全额返还给民族乡,用于民族乡发展生产和改善基础设施。
5.扶持畲族贫困村、贫困户发展问题。实施民族贫困村整村推进帮扶,是推进贫困村加快发展、脱贫致富的有效措施。福建省实施四批56个畲族村(其中宁德市33个)的整村推进帮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宁德市237个畲族村中,有70%隶属于非畲族乡,69.2%的人口在非畲族乡。畲族村的发展仍需进一步的政策扶持。畲族大多数居住在自然村,目前畲族村路、水、电、通信、电视等“五通”还只解决到建制村主村,畲族还没有完全享受到这些公共服务设施带来的便利。实施“造福工程”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山区畲族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有效办法,可以改善畲族群众的生存环境,提高收入水平,促进防灾减灾,推动城镇建设,缓解生态压力。建议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责任,制定畲族村整村推进、畲族自然村“五通”和造福工程搬迁等一揽子政策措施,扶持畲族贫困村、贫困户的加快发展。
知识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对21世纪以来福建宁德畲族聚居区的政治、文化、经济、教育、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其发展作出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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