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族成分权的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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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0755
颗粒名称: (四)民族成分权的保障
分类号: D913.1
页数: 2
页码: 123-1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族成分权是指涉及公民恢复和改正民族成分的一种权利,也是民族情感和心理认同的外在表现,也是公民政治权益保障的基础。中国已经基本完成了民族识别工作,大部分民族成分的更改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为规范公民民族成分权的行使,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规定了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和方法。根据相关规定,宁德市在20世纪80年代完成了畲族公民的恢复民族成分工作,并帮助部分公民完成了民族成分的更改。此外,宁德市还制定了不成文的规定,要求将更改民族成分为畲族的个人将姓氏更改为畲族的传统姓氏。这些规定和工作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公民的民族成分权利并促进民族团结。
关键词: 宁德市 畲族 政治权益 民族成分权

内容

民族成分权是涉及公民恢复和改正民族成分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族情感和心理认同的外在表现,是公民政治权益保障的基础。我国民族识别工作在20世纪50年代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的工作,就全国来讲也已基本解决,剩下的主要是遗留问题。为规范公民民族成分权的行使,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出台了法规性文件进行规范。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1986年2月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问题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1986年6月国家民委《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强调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是理论性、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到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慎重稳妥的方法,切实做好,并提出了必须注意掌握的原则。1989年11月,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更改民族成分工作。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明确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18周岁以前,民族成分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同时明确,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分的,仍然按照《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执行。根据恢复或更改民族成分的有关规定,20世纪80年代,宁德市完成了1多万人的畲族公民恢复民族成分工作;帮助部分公民完成了民族成分更改工作。此外,宁德市还作出不成文的规定,凡是更改民族成分为畲族的,必须将姓氏更改为畲族的传统姓氏。

知识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对21世纪以来福建宁德畲族聚居区的政治、文化、经济、教育、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其发展作出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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