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治权的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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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0754
颗粒名称: (三)自治权的保障
分类号: D913.1
页数: 2
页码: 122-1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族乡是一种基层政权形式,用以实现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在没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通过建立民族乡的形式来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民族乡的设立和撤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民族村的认定则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在福安市和霞浦县等地,通过设立畲族乡和认定民族村的方式,增加了少数民族在乡村层面的自治权利。配备畲族人员担任乡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等职位,并适当增加畲族干部的数量,以保障少数民族在乡、村层面的参与和管理权益。这些努力促进了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实现,并加强了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
关键词: 宁德市 畲族 政治权益 自治权

内容

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实现,在没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主要通过建立民族乡村的形式来实现。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民族乡虽然不算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
  1953年2月,福安县成立畲族仙岩乡自治区人民政府。1957年年初开始,遵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宁德境内建立了36个畲族乡,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畲族乡撤销;1963年区内恢复设置9个畲族乡;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再度撤销。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指出:“建立民族乡是一件重要的工作,是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大事,各省、市、自治区应当予以重视。”1993年8月出台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对民族乡的设立条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等作出规定。如第二条:“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第三条:“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第四条:“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第十九条:“民族乡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宁德市根据《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84年恢复设置畲族乡,设立霞浦县崇儒、水门、盐田,福安县穆云、坂中、康厝,宁德县金涵畲族乡;1993年设立福鼎县硖门畲族乡。至1993年,全市共设立8个畲族乡。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除对民族乡的设立条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备等作出规定外,还特别对民族村的认定、主任、副主任的配备作出规定。如第七条:“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根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2009年福建省政府批准设立了福鼎市佳阳畲族乡。从1984年开始至今,宁德市已建立畲族乡9个。按照《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在畲族乡配备了畲族干部担任乡长,畲族乡、村领导成员和干部中也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畲族公民。至2013年,福安市坂中、康厝、穆云三个畲族乡党委、政府6个主要领导中共配备了5个畲族干部;霞浦县盐田、水门、崇儒三个畲族乡6个主要领导中共配备了4个畲族干部;蕉城区金涵畲族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配备了畲族干部。福安市坂中畲族乡在2003年村级换届选举中,11个畲族村有8个村的村民主任由畲族干部担任,3个村的村民副主任由畲族干部担任。霞浦县盐田畲族乡有4个畲族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主任8人均由畲族干部担任,其他畲族村主干副职中也都配有1名至2名畲族干部。

知识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对21世纪以来福建宁德畲族聚居区的政治、文化、经济、教育、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其发展作出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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