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30920020230000754 |
| 颗粒名称: | (三)自治权的保障 |
| 分类号: | D913.1 |
| 页数: | 2 |
| 页码: | 122-123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民族乡是一种基层政权形式,用以实现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在没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通过建立民族乡的形式来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并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民族乡的设立和撤销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民族村的认定则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在福安市和霞浦县等地,通过设立畲族乡和认定民族村的方式,增加了少数民族在乡村层面的自治权利。配备畲族人员担任乡长、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等职位,并适当增加畲族干部的数量,以保障少数民族在乡、村层面的参与和管理权益。这些努力促进了少数民族自治权利的实现,并加强了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 |
| 关键词: | 宁德市 畲族 政治权益 自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