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
| 唯一号: | 130920020230000753 |
| 颗粒名称: | (二)参政权的保障 |
| 分类号: | D913.1 |
| 页数: | 3 |
| 页码: | 120-122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参政权是少数民族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少数民族政治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宪法和选举法对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参政权进行了保障和规定。根据相关法规,各级政府通过选举和推荐等方式,让少数民族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大事的管理和参政议政,并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参与具体事务的管理。在宁德市和福安市,特别注重推荐畲族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各级会议。福建省也制定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规划,确保少数民族在乡镇、县市和省级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各级政府也按照相关法规,配备少数民族成员组成各级党政班子和人大常委会,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平等权利。宁德市蕉城区充分发挥畲族代表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通过多种形式让他们提出意见建议和议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教育等议题。这些努力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参政权利,加强了民族团结和共同发展。 |
| 关键词: | 宁德市 畲族 政治权益 参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