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宁德畲族合法权益的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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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0750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宁德畲族合法权益的保障
其他题名: 民族工作的法治化之路
分类号: D913.1
页数: 45
页码: 117-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德畲族合法权益的保障的情况。其中包括政治权益的保障、经济权益的保障、文化权益的保障等。
关键词: 宁德市 畲族 合法权益 保障

内容

保障畲族的合法权益,是宁德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习近平《摆脱贫困》一书中就讲道:“民族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政领导要经常过问民族工作,行动上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对少数民族都要有适当的照顾。”①
  《宪法》第四条对少数民族权益作了明确规定,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1999年10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出了规定。关于宁德市畲族权益保障的调查研究,特别是对宁德畲族政治、经济、文化权益等方面的保障的调查研究,对于推动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促进宁德畲族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政治权益的保障
  政治权益是建立在经济权益和文化权益之上的一种公民基本权益。少数民族政治权益之中最重要的权益就是平等权。广义的平等权包括参政权、自治权。新中国成立后,宁德市十分重视畲族平等权、参政权、自治权等政治权益的保障,确保畲族平等独立地行使参政权、自治权,使畲族也能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政治生活。
  (一)平等权的保障
  平等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这也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政策。民族平等原则承认和坚持一切民族的地位一律平等,反对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承认和坚持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完全平等,不仅在政治上、法律上完全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以及一切社会生活领域内完全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
  1952年2月政务院在《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中,对保障杂居、散居少数民族的民族平等权利作了专门的规定。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要求,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确保杂居、散居少数民族能够享有各项平等权利,使他们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国家各项政治生活。宁德市重视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早在1956年,畲族作为单一民族的确认和族称的确定,就广泛地征求了闽东广大畲族同胞的意见。中央统战部专门就畲族族称发函福建省委统战部,要求召开畲民会议予以讨论和解释。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确定了畲族族称。为保障畲族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1983年起,宁德地区和福安、霞浦、福鼎、宁德(蕉城)、古田县先后成立了民族事务委员会;2001年后设立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作为地(市)、县(市、区)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宁德畲族享受到了广泛的民族平等权利。宁德市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就在畲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畲族乡后就对畲族乡工作进行了总结,畲族乡人民代表和人民委员会委员中畲族占80%左右。多次组织畲族代表到北京等地参观、学习、观礼,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权利。1949年至1993年,宁德地区内共有畲族干部群众代表100人赴京参加国庆观礼和到外省、市参观学习;有40多位畲族干部群众被评为省级以上模范(先进工作者)。畲族干部群众当选全国人大代表6人,当选省人大代表32人,当选县(市)人大代表近500人;担任全国政协委员2人,省和各县(市)政协委员140多人。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在广大少数民族工人、农民中招收干部,举办大中专院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扩大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增进了民族团结,使宁德畲族的平等权得到了保障和实现。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少数民族平等权的规定还体现在招工、招干的平等和侮辱、歧视行为的禁止上,并制定了罚则。如第九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重视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聘用公务员或者其他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第十条:“禁止在各类出版物、广播、电影、电视、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活动中出现侮辱、歧视少数民族、伤害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图像和行为。”并对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现象和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规定:“由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有关制品,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德市注重保障畲族的政治平等权利。1995年,宁德地委、行署出台《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2001年10月25日,宁德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常〔2001〕23号)。2007年,宁德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这些文件均对维护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作了强调。同时,加大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和贯彻落实力度。新中国成立后,宁德市很少因媒体宣传原因发生侮辱、歧视畲族和伤害畲族感情的事件,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宁德市委、市政府在1994年9月、1999年9月和2005年5月连续三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的荣誉称号。
  福安市注重维护畲族政治平等权利。长期以来,坚持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畲族的政治地位。市、乡两级十分重视畲族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参政议政工作。1991年,福安市换届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班子中均配备了畲族领导干部。福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畲族代表有26人、政协第十届会议的畲族委员有16人,占代表和委员总人数的10.9%和8.7%。同时,福安市还按《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由市政府发文确定了101个民族村,并在各方面给予重视和倾斜,增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共同繁荣。
  (二)参政权的保障
  参政权就是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各级地方政治事务的权利,是少数民族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表现,是少数民族政治权利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参政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选举少数民族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大事的管理,推荐少数民族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具体事务。
  《宪法》和《选举法》对散杂居少数民族参政权的保障作了规定。《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30%。”第二十条:“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199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制定了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即《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使用和配备作出了规定。
  宁德市注意做好畲族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历届全国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都有宁德市安排的畲族代表、委员参加。如十三大畲族党代表雷春美原是闽东电机厂一车间党支部书记,经过县级市副市长、省扶贫办挂职副主任、团省委副书记、书记、福州市委副书记、龙岩市长、南平市委书记、福建省政协副主席兼省委统战部长的历练,现已成长为福建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全国十届人大、十届政协、团中央十五大、中国妇女九大各有1名宁德市畲族代表,省市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也都有一定比例的畲族代表、委员。2000年,宁德市撤地设市首次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占全市总人口6%的畲族代表所占的比例达到13.8%,有效地保障了畲族参政议政权利。
  鉴于少数民族大分散小聚居的分布格局,福建省出台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要求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和千人以上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应当配备一名以上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并落实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县和千人以上乡(镇)的党政领导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工作,使一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保障少数民族政治平等权利第六条对少数民族参政权做出规定,要求“少数民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设区的市、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其组成人员中应有少数民族成员”。“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注意选配少数民族成员。”
  至2005年年底,宁德市基本做到了市级和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配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党政班子中都有一名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由建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乡长,并配有副职少数民族领导;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基本都配有少数民族领导干部。2005年县级党委换届,宁德市9县(市、区)组织部部长中,就有3位是畲族干部。全市有畲族干部2164人,其中地厅级1人,处级40人,科级253人。
  宁德市蕉城区充分发挥畲族的参政议政作用。组织畲族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走访座谈、视察调研、定期通报、提案议案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畲族代表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至2005年,畲族“两代表一委员”共提交意见建议100多条,提案议案73件,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至2005年,霞浦县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畲族市、县、乡的党代表分别为4名、10名和152名,省、市、县、乡人大代表分别为1名、8名、25名和100名,市、县政协委员分别为1名和13名,其中县政协常委3名。霞浦县盐田畲族乡有各级党代表29名和人大代表14名,分别占总数的24%和22.9%。
  (三)自治权的保障
  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实现,在没有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主要通过建立民族乡村的形式来实现。民族乡是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民族乡虽然不算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我国民族平等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
  1953年2月,福安县成立畲族仙岩乡自治区人民政府。1957年年初开始,遵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宁德境内建立了36个畲族乡,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畲族乡撤销;1963年区内恢复设置9个畲族乡;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再度撤销。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指出:“建立民族乡是一件重要的工作,是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大事,各省、市、自治区应当予以重视。”1993年8月出台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对民族乡的设立条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备、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等作出规定。如第二条:“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设立民族乡;特殊情况的,可以略低于这个比例。”第三条:“民族乡的建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民族乡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第四条:“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工作人员,应当尽量配备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第十九条:“民族乡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宁德市根据《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1984年恢复设置畲族乡,设立霞浦县崇儒、水门、盐田,福安县穆云、坂中、康厝,宁德县金涵畲族乡;1993年设立福鼎县硖门畲族乡。至1993年,全市共设立8个畲族乡。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除对民族乡的设立条件、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备等作出规定外,还特别对民族村的认定、主任、副主任的配备作出规定。如第七条:“民族乡的建立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配备少数民族工作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其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比例相适应。”第八条:“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经村民会议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民族村,并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备案。民族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有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根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2009年福建省政府批准设立了福鼎市佳阳畲族乡。从1984年开始至今,宁德市已建立畲族乡9个。按照《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在畲族乡配备了畲族干部担任乡长,畲族乡、村领导成员和干部中也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畲族公民。至2013年,福安市坂中、康厝、穆云三个畲族乡党委、政府6个主要领导中共配备了5个畲族干部;霞浦县盐田、水门、崇儒三个畲族乡6个主要领导中共配备了4个畲族干部;蕉城区金涵畲族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均配备了畲族干部。福安市坂中畲族乡在2003年村级换届选举中,11个畲族村有8个村的村民主任由畲族干部担任,3个村的村民副主任由畲族干部担任。霞浦县盐田畲族乡有4个畲族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主任8人均由畲族干部担任,其他畲族村主干副职中也都配有1名至2名畲族干部。
  (四)民族成分权的保障
  民族成分权是涉及公民恢复和改正民族成分的一种权利,是公民民族情感和心理认同的外在表现,是公民政治权益保障的基础。我国民族识别工作在20世纪50年代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分的工作,就全国来讲也已基本解决,剩下的主要是遗留问题。为规范公民民族成分权的行使,国家民委等有关部门出台了法规性文件进行规范。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1986年2月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问题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1986年6月国家民委《关于我国的民族识别工作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情况报告》,强调民族识别和更改民族成分工作,是理论性、科学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关系到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问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慎重稳妥的方法,切实做好,并提出了必须注意掌握的原则。1989年11月,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更改民族成分工作。1990年5月,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发出《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明确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18周岁以前,民族成分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分。同时明确,属于集团性要求更改民族成分的,仍然按照《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执行。根据恢复或更改民族成分的有关规定,20世纪80年代,宁德市完成了1多万人的畲族公民恢复民族成分工作;帮助部分公民完成了民族成分更改工作。此外,宁德市还作出不成文的规定,凡是更改民族成分为畲族的,必须将姓氏更改为畲族的传统姓氏。
  (五)畲族政治权益保障还需要解决的问题
  1.民族镇的法律地位问题。《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宪法》没有民族镇的提法,设立民族镇是一种违宪行为。但是,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撤销民族乡设立民族镇或民族街道已势在必行,这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需要。关于民族乡改镇问题,浙江、江苏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开始实施,并取得了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明显成果。宁德市许多畲族乡已具备设立畲族镇的条件,建议在《宪法》修改时,对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民族镇”,确立民族镇的法律地位。
  2.自治县的批准设立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自治县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国务院审批。畲族是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民族之一,有人口70多万,居百万人口以下第一位,现仅有浙江省景宁一个畲族自治县,而全国畲族人口最多、聚居最集中的福建省却没有一个畲族自治县。而且现在连人口在万人左右的少数民族均设立了自治县。福建畲族人口多达37万多,占全国畲族人口的52%,不在福建设立自治县,显然不利于畲族自治权的实现,不利于畲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福安市强烈要求在该市西部析出三个乡镇成立穆阳畲族自治县,既有利于畲族自治权的实现,有利于畲族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也有利于畲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有利于畲族群众的脱贫致富奔小康,提高畲族群众的生活水平。建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批准设立穆阳畲族自治县。
  3.省人大常委会、政府组成人员中畲族公民的安排问题。我国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参政权的使用,不仅在少数民族人大代表的选举上作出有益于少数民族参政的规定,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组成人员的安排上对人口百万人以上的少数民族在实际上都做了安排。宁德是一个少数民族散杂居省份,畲族人口全国最多。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天然的联系,善于反映少数民族的意愿和要求,是我们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纽带和桥梁。在民族地区的具体工作中,少数民族干部有着特殊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时,规定人口30万人以上的主体少数民族畲族至少应在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安排一名畲族公民,参与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策和政府部门的管理,以更好地保障全省畲族的政治权益。
  4.畲族村改畲族社区问题。近年来,宁德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发展空间不断拓展,部分具有区位优势的畲族乡村逐渐融入城市,有的则成为城市发展的中心区。建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时,对民族村改民族社区进行规范,同意在城市街道设立民族社区,民族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应占社区人口的30%以上,社区主任或副主任应当有建立民族社区的少数民族公民。
  5.畲族公务员考入问题。宁德市畲族公务员总量少,畲族进入公务员队伍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后继乏人、青黄不接的现象。从全省看,少数民族公务员录用仅占全省的1.2%左右,大大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福建省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民族事务部门和民族乡公务员职位的予以笔试成绩加10%的照顾。但由于民族事务部门和民族乡公务员职位有限,全省几年难得录用一名少数民族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的规定,建议在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录用公务员作出规定,每年划出专项指标录用少数民族公务员,录用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分配到基层单位;或者省、市、县三级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时,按不低于当地畲族人口比例,划出指标定向录用畲族公务员,以扩大畲族公务员队伍,打开畲族公务员入口关。
  二 经济权益的保障
  经济权益是一切权益的基础。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宁德市畲族地区大多数经济基础薄弱,文化、科技、教育事业比较落后,群众生活水平较低,医疗卫生、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较差,与当地发展水平始终都有较大的差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文、地理、经济资源上的弱势,使得这种差距越拉越大,由此引发的社会转型期的民族差异和矛盾也有了新的变化。不能任由畲族发展进程中因历史、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所形成的发展水平持续拉大。否则,只能导致或加剧民族之间的矛盾甚至隔阂,不利于民族团结和进步。对这种差距,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缩小和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
  (一)经济发展权的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使他们赶上或接近汉族的发展水平,才能够解除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各民族得到共同的繁荣。这是社会主义时期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内容,是少数民族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少数民族利益的根本所在。民族平等,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石,也是我国民族政策的核心。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消除了民族压迫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民族平等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但是,我们还应当认识到,实现民族间事实上的平等首先就要消除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上的差距。目前,全国扶贫工作的主战场已开始转移到少数民族地区。90年代,闽东畲族地区开始从解决温饱问题为重点的摆脱贫困时期,进入以经济开发和开放为重点的实现小康时期。这一时期,我们要巩固和发展80年代的成果,力争尽快缩小畲族地区与闽东、与全省全国先进地区的经济差距。要从本地区的优势出发,扬长避短,兴利除弊,使区域生产要素不断优化,建立起一种最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发展的经济运行机制,使其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速度增长。”
  贫穷是少数民族实现平等权利的主要障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权作了专门规定,如《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给予照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专项物资时,应当照顾贫困民族乡的需要。”《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权的规定多达7条。其中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民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在财政、税收、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第十九条:“对少数民族贫困村和贫困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科技、人才、物资、信息等方面给予帮助。对居住在偏僻山区、海岛,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的少数民族居民,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搬迁,并在资金和物资上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十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建城镇、乡村少数民族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拆迁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先安置后拆迁。对少数民族企业用地、居民用房,土地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第二十一条:“在民族乡、民族村依法保护和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带动和发展民族乡、民族村经济,照顾当地利益,互惠互利,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些规定既涉及民族乡村的发展,也涉及少数民族贫困村、户的帮扶;既涉及科技支持,也涉及人才培养、引进。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把民族工作的重点放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建设上。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方法。1986年,省委、省政府规定民族乡全部按照贫困乡的优惠政策执行,在政策、资金上倾斜扶持民族地区发展。1994、1998、2006年和2012年,省委、省政府分别就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和加快发展作出重要决策,出台了《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1994〕7号)、《关于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闽委发〔1998〕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6〕4号)和《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7号)。
  2001年5月29日,时任福建省省长的习近平同志在接受《中国民族报》的采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闽东地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党的民族政策,畲族乡村发生了令人振奋的变化。宁德地区的一个传统是一把手挂点民族乡,帮助乡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并以此为典型,总结经验,推动整个地区的民族工作。我当时挂点的乡是坂中乡,是典型的畲乡。通过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我感到,民族地区的发展,要把经济放在首要的位置。解决这个关键是要找准一条正确的发展路子:要充分发挥优势,扬长避短,不做不见效益、劳民伤财的事情。扶贫攻坚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发展民族教育问题、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问题等等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中共宁德市委、市政府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主线,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民族乡村挂钩帮扶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大力实施“强乡富民工程”,制定了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引导等措施,促进畲族地区与全市同步发展。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宁德市畲族地区山海资源兼备。把资源开发作为振兴民族经济的突破口,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努力把畲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走出了一条具有畲族地区特色的发展路子。依托山区山地资源,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搞好山地综合开发,大力发展林竹、茶果、食用菌等产业,培育了一批立足本地资源、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的特色农业,做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古田县平湖镇富达村是一个有1700多人的畲族村,通过投入资金、派出科技特派员帮助群众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芙蓉李和茭白等特色产业,并利用毗邻省会福州以及与南平市接壤的区位优势,帮助他们开拓市场,解决了产销等一系列问题,短短几年间农民人均收入就超过了全市平均水平,成为畲族富裕村。宁德市还根据沿海畲族乡村特殊的地理气候和海洋、滩涂资源丰富的特点,积极引导畲族群众发展水产养殖业和晚熟龙眼、荔枝等特色产业。仅在蕉城区、福安市、霞浦县就建成了16个畲族村龙眼带和一大批网箱养殖点,大大增加了畲族群众的收入。蕉城区漳湾镇雷东村是一个靠海的畲族村,在水产、科技等部门的帮助下,开发了1600多亩的滩涂发展海洋养殖,种养了海蛏、螃蟹、大黄鱼等海产品。有资金的村民投股参与养殖,没有资金的村民就近给养殖户帮工,一天也有100多元收入。仅此一项每年村民的收入就达100余万元。2012年雷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200元,仅比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767元。
  宁德市畲族群众近年来收入增长明显加快。2014年畲族乡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79元,蕉城区金涵,福安市坂中、康厝、穆云,霞浦县盐田,福鼎市硖门、佳阳7个畲族乡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市1万元以上收入畲族村59个。畲族乡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畲族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2000年增长2.7倍和2.6倍,畲族村农民人均纯收入和畲族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比2000年增长2.4倍和2.3倍。
  1998年9月22日,为推动畲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福建省政府以闽政〔1998〕378号文件批复,同意将福安市穆阳民族经济开发区确认为省级开发区,并更名为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开发面积13平方公里,包括穆阳镇的2村6居(穆阳村、苏堤村、中兴居、东旭居、石马居、西城居、百岁居、苏堤居),穆云畲族乡的4村(桂林村、虎头村、溪塔村、洋坪村),康厝畲族乡的7村(康厝村、苏坂村、邮亭村、半山村、南洋村、红坪村、东山村)。开发区享受《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闽政〔1997〕46号)的有关政策和福建省有关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1999年10月14日,省委书记陈明义到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调研,对开发区建设提出五点意见,一是规划要高起点,体现民族天色;二是开发区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为全省民族地区的开发、发展起带头示范作用;三是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能和工作效率;四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五是加大发展经济力度。2000年6月28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0〕函58号确定,将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视同省级贫困县对待,享受相关政策。同年9月5日,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扶持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给予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四条优惠政策,其中包括省财政在山海协作贴息资金上给予倾斜照顾;支持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决算体制;2001年至2005年开发区上缴省里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20%和耕地开垦费予以返还,专项用于耕地开发项目;开发区享受贫困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宁德市抓住福安市畲族经济开发区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的有利时机,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注重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扶持畲族开发区发展的优惠政策,打好民族品牌,吸引工业项目落地。开发区筹建至2005年,已吸引90家企业在区落户,每年的产值达到20多亿元。霞浦县盐田畲族乡依托原有基础,开辟竹本工业加工区,吸引生产加工企业20多家,年产值达5亿元,产品大部分出口。此外,还依托福鼎太姥山、霞浦杨家溪、屏南白水洋国家级风景旅游区,挖掘畲族特色,发展畲族风情旅游,促进了畲族地区区域经济发展。在全社会力量的共同帮助下,至2005年,宁德全市有2252户少数民族9925人摆脱贫困,168个民族村进入基本小康行列。
  宁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十分关注畲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畲族群众的脱贫致富奔小康工作。2000年,宁德市政协组织部分省政协委员到畲族乡村专门就《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贯彻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并在宁德市政协一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增加投入、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更快发展的若干建议意见。2013年10月,宁德市省政协委员小组对宁德市畲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视察,针对畲族乡村经济基础仍然薄弱、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偏低、基础设施仍需完善的实际,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从战略高度重视新时期民族工作,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扶持力度和工作的落实力度;针对区域差别,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做好民族乡村的专项规划,发挥规划的科学引导作用;按照壮大龙头产业、扶持培育新兴产业、带动发展中间产业“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推动民族乡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继续通过扶贫挂钩措施,有效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夯实经济发展基础。2014年11月,宁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工作调研。针对问题,建议宁德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帮扶重点向民族村特别是非民族乡的民族村延伸,扩大帮扶受益面;明确帮扶责任,完善帮扶机制,确保帮扶措施落到实处。各挂钩帮扶单位要引导和推动民族乡村发挥地域优势,培育特色高效产业,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各民族乡村要抓住机遇,用足用好帮扶政策,主动对接争取项目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000年以来,宁德市9个畲族乡工农业总产值每年均以14%以上的速度递增,畲族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递增超过11%,经济实力不断提升。畲族地区扶贫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社会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实现较大幅度增长。2014年全市畲族乡农村经济总收入181.9亿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79元、人均乡财政收入1003元,较2013年分别增长16.1%、8.6%和14.1%。畲族乡农村经济总收入和乡财政收入分别较2000年增长了14倍和9倍,畲族村财政收入比2000年增长近3倍。
  福安市坚持把促进畲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全市工作的重点,采取倾斜政策,积极引导和扶持畲族地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把发展经济与奔小康、扶贫攻坚有机结合起来,采取建立畲族地区经济聚集点与加快畲族地区开发并进的办法,按经济发展的不同类型,建立三个不同层次的经济开发区,以点带面,辐射和带动畲族经济发展。先后建立了市畲族经济开发区、坂中畲族乡工业小区,积极探索畲乡发展民营企业的新路子;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畲乡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产品和经济作物,在沿海地带发展荔枝、龙眼等名优水果和海水滩涂养殖业,山区重点发展茶、果、竹、林、食用菌、畜牧业,尤其是发展明前茶和高档优质茶叶;毗邻城区和靠近集镇畲村发展蔬菜,沿溪沿河地带种植绿竹,形成“一村一品”或“一村多品”的畲族区域经济新格局,大大提高了农村畲族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村民收入不断增加,实现了增产增收,畲族乡村的经济状况大为改善。福安市穆云畲族乡着力培育虎头水蜜桃和溪塔刺葡萄特色产业,“虎桃牌”穆阳水蜜桃获全国优质水蜜桃第二名,溪塔刺葡萄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积极引进水蜜桃、刺葡萄加工企业,开发水蜜桃系列酒和刺葡萄红香炉葡萄酒,填补了福建省酿酒业的空白,有效地提升了特色产业的效益和发展潜力,增加了畲族群众的收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福安市加大投入,着力改善畲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向上级争取支持和加大财政投入,大力组织实施了畲族扶贫攻坚、“造福工程”和“五通工程”,针对一些畲族居住地自然条件恶劣、生存空间狭窄、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现状,先后搬迁了295个畲族自然村,搬迁2212户、10285人。在全市畲族人口占30%以上的100个畲族村中,全部实现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畲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二)财政权的保障
  宁德市畲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保障畲族经济权益离不开上级的财政支持。《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民族乡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待民族乡的原则确定。”“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给民族乡安排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周转使用。”福建省按照优于非民族乡的原则确定了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农业税免征前,规定并落实民族乡农业税先征后返、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支持民族乡的发展。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加大资金投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民族补助款,用于本区域内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民族补助款按省、市、县三级核定。每年核定的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民族补助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挪用、截留,不得替代正常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力度。”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按优于非民族乡原则确定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在每年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财力用于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民族乡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和财政支出的节余部分,应当全部留给民族乡安排使用。”
  福建省为扶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设立了民族补助款,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省级民族补助款已从2005年的每年880万元增加至2013年的1900万元。鉴于民族乡因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免收后财政收入锐减,福建省从2006年开始对每个民族乡财政转移支付20万元,2009年又增加至民族乡人口2万人以上的财政转移支付60万元、2万人以下的50万元,有效地缓解了民族乡的财政困难。
  2000年以来,宁德市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德各市、县、区也按照要求设立了民族补助款。
  福安市从2001年开始设立少数民族补助款专户,上级民族补助款和每年本级民族补助款进入专户,及时、足额汇入市民宗局户头,做到及时到位,专款专用,没有出现扣减、挪用、截留现象。福安市民宗局根据省、市下达的项目,对畲族乡村项目的完成情况、自有资金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将民族补助经费全额下达到项目单位,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不扣减、不挪用、不截留。同时,加强对民族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两公开一监督”,确保落实到位,发挥效益,从而更好地推进畲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获得帮扶权的保障
  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获得帮扶权作出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民族乡加强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和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扶持民族乡发展交通事业。”《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帮助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地方公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开展以工代赈,提供产供销服务,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采取调派、聘任、轮换等办法,组织素质高的教师、医疗卫生、科技人员和其他人才到民族乡、民族村工作;帮助培训少数民族师资、医疗卫生、科技和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和促进教育、医疗卫生和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协作。”第二十六条:“科技部门应当为民族乡、民族村的科学技术推广应用提供服务,在安排科技发展项目时,应当照顾民族乡和民族村。”
  福建省在总结扶贫开发和小康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省委、省政府于1998年作出挂钩帮扶民族乡的重要决策,实施省民族工作协调委委员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挂钩帮扶民族乡。安排宁德市9个省直单位和9个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挂钩帮扶9个畲族乡。至2010年,省直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累计投入宁德畲族地区帮扶资金近6000万元,为畲族地区办成了一些实事,大大改善了畲族乡村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2012年,福建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27号),要求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转移支付每个民族乡每年100万元;挂钩帮扶的省直单位和沿海经济发达县(市、区)每年筹措资金分别不少于100万元(列入预算);民族乡所在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安排配套资金各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帮助民族乡发展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求到2015年,全省19个民族乡的社会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乡财政收入不低于所在县(市、区)的平均水平;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达到所在县(市、区)农村平均水平;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宁德市长期坚持“两挂钩一扶持”的制度,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民族乡村挂钩帮扶活动的通知》,确立市领导挂钩畲族乡,县领导挂钩畲族村;市里联系省里9个单位挂钩9个畲族乡,组织市直42个单位挂钩畲族村,安排95个县直单位挂钩畲族自然村;组织干部与畲族乡村贫困户采取一帮一的帮扶模式。宁德市委、市政府每年在研究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项目中,畲族群众的项目至少安排2个以上。将帮扶畲族乡政策延伸至畲族村。全市组织市直单位与畲族村开展挂钩活动以来,扶持畲族乡村建设了一批项目,增强了畲族乡村的“造血功能”。福安市财政每年给予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在7000元以下的畲族村经济社会发展可行性项目补助5万元;福鼎市财政每年给予畲族村财政转移支付5万元;周宁县财政每年给予畲族村2万元扶持资金,给予畲族自然村1万元扶持资金;寿宁县财政每年给予畲族行政村和9个较大的畲族自然村所在行政村补助民族发展项目经费每村1.5万元,用于畲族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村级组织建设。
  霞浦县水门畲族乡茶岗畲族村,原是有名的产茶区,但由于地处边远、交通闭塞,茶叶品种老化、效益低下,长期处于贫困。2002年被列入省扶贫工作重点村后,由省民族宗教厅派驻第一书记挂点,省、市两级挂钩帮扶单位一方面多方筹集70多万元资金帮助村里改善路、水、电、学校等基础设施;另一方面组织技术力量对千亩茶园进行改造,引进新品种113万株,新植无公害茶叶新优品种400亩。同时,挂钩单位还扶持村里发展蔬菜和经济作物生产,引进莴苣200亩,嫁接西瓜种植项目100亩,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福鼎市赤溪畲族村曾经是远近闻名的贫困村。30年前因为山大林密、地少路难、信息闭塞、群众文化水平低、观念陈旧,农民人均收入仅166元,以贫困闻名周边。下辖的下山溪自然村群众“住的茅草房、点的煤油灯、吃的地瓜米、配的苦菜加盐水”。1984年6月24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发读者来信反映下山溪村贫困状况,并配发评论员文章,受到中央重视,引发全国关注,引起强烈反响。9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就此启动。福鼎市赤溪畲族村也因此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扶贫事业的第一批“试验田”。30年间,赤溪村经历了“就地帮扶”“造福工程”“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三种模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大为改观。头一个十年,福鼎县在下山溪村开展扶贫活动,采取送钱送物供良种的优惠政策,希望引导村民通过养羊、造林等方式走出一条致富路子。“就地帮扶”的“输血”式扶贫未触及贫困的根子,当地自然条件差、土地贫瘠,“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群众仍然习惯守着口粮田,自给自足,1994年下山溪村人均收入仍不足200元。第二个十年,宁德地区大力实施“造福工程”,推动实现“自我造血”驱动。1995年起,采取政府引导、部门支持、社会资助、群众投工投劳的方式,进行整村搬迁、异地安置。赤溪村200多户800多名居住偏远的群众走出大山,告别茅草屋,住进了安置房,不仅解决了饮水、用电、孩子上学等问题,还重新分配了口粮,走上一条具有畲族山区特色的市场、技术、资源相结合的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致富路子。第三个十年,大力发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2004年起,福建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采取部门挂钩、资金捆绑、干部驻村担任村支部第一书记等组合方式,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赤溪村在内的全省600多个省级重点村实现大变样,步入小康行列。30年的扶贫攻坚,赤溪畲族村群众收入2013年达人均9430元,是扶贫开发前的近57倍,人均住房面积从8.5平方米提高到21.6平方米,羊肠小路已变成宽阔水泥路,全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村民增长6倍,达到总人口的52%以上,公园、卫生所、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日臻完善。2009年被国务院扶贫办授予“中国扶贫开发第一村”称号,实现了“穷山村”到“小康村”华丽转身。一是思想观念变化大。通过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保障村民参与决策的权利,选派代表外出考察,依托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树立“自强不息、不断超越”的民风村风。发展意识明显提高,“要钱要物不如要发展要项目”,积极主动运用优势谋求发展。二是基础设施大改善。先后修通了连接国家5A级景区太姥山、临近乡镇及主要自然村的水泥路,与国道、省道连接,彻底改变了“孤岛”局面,优化了旅游等产业发展环境。据不完全统计,1993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已为赤溪村投入交通、水电等各项基础设施项目25个、建设资金8339万元;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项目13个,建设资金10785万元。三是增收渠道大拓展。结合实际,广开致富门路。一方面,做足生态文章,利用生态林和水资源,引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大力发展有机茶、珍贵苗木、淡水养殖等特色农业。另一方面,推进“旅游富村”,累计完成旅游项目投资8000多万元,村民自发兴办了30多家“农家乐”餐厅,吸引了大量游客。赤溪村在扶贫攻坚中,把生态资源转化为生态发展优势,走出了“生态立村、农林强村、旅游富村”的摆脱贫困、致富奔小康之路。生态养殖、生态旅游、民俗文化成为赤溪村的发展之宝。通过移民搬迁、生态保护和发展,村民砍伐林木现象大为减少,很多地方实现了退耕还林,自然环境日益优美,旅游资源也日益丰富,“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乡村之路越发宽广。目前,正引进实施生态投资项目6个,总投资超过5亿元;加快建设当地旅游项目,力争到2018年实现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万元、村财政收入达到50万元的目标。30年后,在党和国家扶贫政策的支持带动下,该村成功实现了从贫困村到“中国扶贫开发第一村”的巨大转变,成为新时期扶贫开发事业的缩影和第一批受益者,也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累了宝贵经验。2015年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民委《民族工作简报》第6期《“中国扶贫开发第一村”福建宁德赤溪畲族村各族群众全面迈入小康生活》的批示中指出,“30年来,在党的扶贫政策支持下,宁德赤溪畲族村干部群众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滴水穿石、久久为功,把一个远近闻名的‘贫困村’建成了‘小康村’。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要以时不我待的担当精神,创新工作思路,加大扶持力度,因地制宜,精准发力,确保如期啃下少数民族脱贫这块‘硬骨头’,确保各族群众如期实现全面小康。”
  (四)经济权益保障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1.畲族地区发展的扶持问题。宁德市目前还有畲族贫困村58个,畲族贫困户2817户、贫困人口10810人,“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边远偏僻畲族自然村309个。农民人均纯收入6000元以下的畲族村还有26个。畲族地区大部分乡村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与非畲族地区仍有一定差距。发展后劲不足,全市237个畲族村中,村财在5万元以下的还有139个,1万元以下的有70个,零村财的村28个。民族乡人均乡财收入仍较低,2014年全市畲族乡财政总收入2.3亿元,乡人均财政收入1003元,为同期全市人均地方公共财政收入3145元的31.9%。尽管有民族政策、资金、项目倾斜,但财力有限,难以普惠,畲族乡村发展仍然后劲不足。因此,在现阶段对宁德畲族地区还要继续予以倾斜扶持,落实挂钩帮扶政策到村到户,继续实施民族乡村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引导畲族乡村继续发展具有畲族乡村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畲族群众增产增收。习近平总书记在《摆脱贫困》一书中就指出:“支持和帮助的意义主要在于增强少数民族地区自身的‘造血功能’,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畲族地区在外来‘输血’的同时,一定要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要提倡科技扶贫,抓好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培育一批骨干和能人,让畲族群众掌握一些实用技术。”建议国家对扶持散杂居民族地区发展问题予以关注,从法律法规上规定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行差异化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扶持散杂居民族地区发展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将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同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少提倾斜、优先、优惠等字眼,而应提出具体而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
  2.畲族地区资源开发补偿问题。《矿产资源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安排使用时,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三款:“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在散杂居民族地区开发矿产资源没有明确补偿的规定,仅在《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要求民族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保护本乡的自然资源,并对可以由本乡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建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覆盖到散杂居民族地区,对散杂居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作出补偿。
  3.畲族地区发展扶持经费的问题。为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要求省、市、县三级设立民族补助款,每年核定的款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有所增加。并在《条例》的说明中,“建议由省政府下文或省财政、省民族事务部门联合发文,对省按少数民族人均20元,市、县两级各按人均1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明确”。经过15年的努力,目前省级及各市、县(区)基本都设立了民族补助款并达到或超过《条例》说明的这个要求,但这个规定在宁德市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建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时,对省级及各市、县(区)民族补助款核定的款额作出明确规定,并对每年的增长幅度作出规定,做到财政权法定,以便于落实。
  4.加大畲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问题。宁德畲族乡村经济普遍比较薄弱,畲族乡农业税免收后财政收入锐减;畲族村许多是空壳村。为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福建省出台《进一步帮扶民族乡加快发展五条措施》,要求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转移支付每个民族乡每年100万元;民族乡所在的设区市、县(市、区)分别安排配套资金各50万元。这个政策有效地弥补了宁德畲族乡财政不足的问题,深受畲族乡村群众欢迎。要以法制的形式将这个政策固定下来。《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国家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上级人民政府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国家规范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落实到自治县。”建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时,参照《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加大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规定,从法规上规定各级财政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额度,并明确对民族乡发展民营经济和乡镇企业所产生的税收,除上缴中央的外,属于地方级的税收全额返还给民族乡,用于民族乡发展生产和改善基础设施。
  5.扶持畲族贫困村、贫困户发展问题。实施民族贫困村整村推进帮扶,是推进贫困村加快发展、脱贫致富的有效措施。福建省实施四批56个畲族村(其中宁德市33个)的整村推进帮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宁德市237个畲族村中,有70%隶属于非畲族乡,69.2%的人口在非畲族乡。畲族村的发展仍需进一步的政策扶持。畲族大多数居住在自然村,目前畲族村路、水、电、通信、电视等“五通”还只解决到建制村主村,畲族还没有完全享受到这些公共服务设施带来的便利。实施“造福工程”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山区畲族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有效办法,可以改善畲族群众的生存环境,提高收入水平,促进防灾减灾,推动城镇建设,缓解生态压力。建议在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中规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责任,制定畲族村整村推进、畲族自然村“五通”和造福工程搬迁等一揽子政策措施,扶持畲族贫困村、贫困户的加快发展。
  三 文化权益的保障
  习近平《摆脱贫困》指出:“畲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这不仅是畲族人民自己的瑰宝,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份宝贵财富。畲族文化为畲族的延续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一定要让畲族文化发扬光大。……我觉得畲族歌舞就很有特色,很有风采,还有畲族的传统歌会完全可以加工升华一下。要抓紧修建畲族博物馆,办好畲族研究会和畲族歌舞团,以丰富我国多民族的文化宝库。”①文化权益是一个民族的重要权益。保障畲族文化权益,就要保障畲族的语言文字权、风俗习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发展权、教育发展权、人口发展权等。
  (一)语言文字权的保障
  语言文字平等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的重要部分,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利于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都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1991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提出了我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措施,要求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和推行工作,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也作了保护性的规定。《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列入保护范围。在福建省要保护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要就是畲族语言。
  畲族是一个有语言没有文字的民族,畲族语言正在走向衰微。宁德现在除畲族村的畲族群众还能够讲畲语外,散居、杂居在城市和其他非畲族聚居地区的畲族群众,特别是在城市和其他非畲族聚居地区生活的第二代畲族群众,已经大部分不会讲畲族语言。畲族语言如不加大保护力度,在民族学校开设畲族语言课,在畲族群众中普及畲族语言,出不了几代,畲族语言将走向消亡。
  畲语掌握人群越来越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畲族走出了封闭的山村,走出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参与到社会经济交流中,加快了与汉民族的文化融合。随之,畲语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使用频率越来越低。现在,城市的畲族青少年已绝大部分不会讲畲语,畲汉杂居村的畲族青少年也已大部分不会讲畲语,只有纯畲村的畲族青少年才会讲畲语。能熟练使用畲语者的年龄大都集中在55岁以上的人群中,存在着年龄越大,畲语使用者比例越高;年龄越小,畲语使用的比率越低的现象,畲语正在失去年轻一代,成为濒危的语言。有学者认为,畲语属“双语萎缩型”语言,即双语人以老年人或中老年人为主体,平均年龄一般较高,中青年或青少年大多已转用新的语言,成为单语人。群体内部主要的交际工具是转用的新语言,随着老年双语人的减少,语言转用过程逐渐结束,成为新的单语群体。畲语是畲歌的载体,当他们连畲语都不会讲的时候,畲歌也就灭失了。
  畲歌逐步失去青年基础。畲族是无时不歌、无事不歌、无物不歌的民族,但现在基本上只在重大节日和婚庆时才唱。闽东畲歌,现在会唱的基本上是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80”后、“90”后的畲族青年大部分都不会唱了。如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畲族山歌”,由于近年来传统对歌活动渐趋弱化,宁德全市能够熟练演唱各类畲歌的仅千余人,其中的95%年龄都在40岁以上。福建师范大学音乐系教授蓝雪霏在《畲族音乐的现代化问题》一文中谈到,一个以歌唱为特性的民族,几十年间,在中老年中淡忘了歌唱,在青年中不再熟习歌唱,在少儿中几近丧失歌唱。而舞台上、银屏上的畲族音乐创作节目,因与畲族音乐传统有相当距离,也得不到畲民的认可,所以尚无一首畲族创作歌曲能在畲族地区广泛流传,也没发现一位畲族歌曲演唱家能为畲族认定是本民族的歌唱家。学习畲族山歌要有氛围,如即兴对歌、掌握歌调等,要长期积累,然而青年人更喜欢的是流行音乐,对本民族的歌曲语言比较淡漠,也就失去了畲歌传承的基础。
  畲族语言属于汉藏语系。宁德至今许多畲族聚居地区仍然保留着本民族固有的语言、服饰和生活习俗。宁德通过畲语畲歌的传承,加强畲语畲歌的保护传承。一是保护畲语畲歌。宁德市开展了畲族语言、歌谣音乐、文化丛书、舞蹈等书籍和影像资料的编撰和刻录工作,努力让畲族语言、歌舞等通过记载和录制促进保护传承。二是传承畲族语言。畲族乡村许多学校还通过设立畲语角,推动畲语的学习传承。霞浦县盐田畲族乡中心小学将畲族歌言进入校园、引入课堂,反响很好。福安市在康厝畲族乡中心小学建立畲歌传习所,开展畲语畲歌教学,将畲族歌曲《爱唱歌言》作为校歌,形成了浓厚的学习畲歌的氛围。三是推广畲族歌言。2012年至2015年,福建省民族宗教厅联合有关部门在宁德福安等地共同举办了四届“三月三”畲族文化节,反响热烈,效果很好。罗源县委、政府连续9年举办“畲族·风”民俗文化节活动。这些均推动了畲语畲歌的传承普及推广。四是培养畲语人才。宁德市编印出版了畲族文化校本课程《畲族文化读本》《畲族文化常识》,作为课外读本免费发放给各民族中小学校学生学习使用。福安市成立畲歌联谊中心,吸引众多畲族群众前来学习畲语畲歌,还在近郊设立畲歌活动中心,以满足进城畲族同胞唱畲歌学畲语的需要。还通过举办畲歌赛,培养发现一批人才。2013年,宁德市结合举办“三月三”畲族文化节活动,举行“山哈杯”民歌赛,来自福建和浙江的11支代表队的100余位歌手参加了比赛,扩大了畲语畲歌的影响。
  (二)风俗习惯权的保障
  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久积而形成的喜好、风尚、习俗和禁忌等,它表现在饮食、服饰、居住、婚姻、生育、丧葬、节庆、娱乐、礼节、生产等诸方面。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摆脱贫困》指出:“对民族风情习俗、语言文字、宗教信仰是否尊重等问题,少数民族群众要敏感的多。”“畲族人们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本民族文化,畲族文化在国内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是我们闽东文化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是我们闽东地区可以引以为荣的特色和优势。搞好民族工作,有利于我们保持这种特色,发挥这种优势。”
  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的保障都作了规定。《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清真食品,二是殡葬管理,三是尊重习俗。1986年1月国家民委发出《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知》,要求尊重和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对于涉及民族关系的问题要特别注意。《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公民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社会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不得以生活习俗和语言不同为理由,拒绝接待少数民族公民。”《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出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宁德畲族的生活习俗、生产习俗、婚姻习俗、生育习俗、丧葬习俗和岁时节俗等都有自己独特的习俗文化,虽然受到当地汉族的影响,但与当地汉族却有明显的不同。如畲族的饮食,有独具特色的乌米饭、菅叶粽、糍粑等;畲族的服饰,有妇女“凤凰髻”发式、“凤凰装”、佩戴“山哈带”和畲族妇女新婚时戴“凤冠”习俗;畲族的婚姻,有实行族内婚、同姓不婚、“高头嫁女、低头迎亲”、难为“亲家伯”“踏米筛拜祖”“漏夜对歌”等习俗;畲族的丧葬,有以歌代哭,亲朋好友唱《起棺歌》《路祭歌》《劝酒歌》《跪祭歌》《回龙歌》等;畲族的节俗,有“二月二”会亲节、“三月三”乌饭节、“四月八”牛歇节等。宁德畲族独特的婚嫁、祭忌等习俗不但得到大家的尊重,而且还成为了畲族传统文化得到弘扬。
  畲族的盘瓠传说和祖先崇拜形成了畲族最原始、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氏族宗教的神灵。加之盘、蓝、雷、钟诸姓直系的列祖列宗,构成宁德畲家祠堂中祖先崇拜的偶像体系。除氏族神灵之外,畲族民间信仰的世俗神灵还有神圣化的族内英雄与历史传说人物、职业性神灵(猎神、农神)、神格化的自然物体、汉族社区渗入的民间俗神、世俗化的道释诸教尊重、神和鬼魂幽灵等六类。宁德畲族的祭祀仪式、畲族的巫术文化也是独具特色的。如祭祀时用13张八仙桌相叠形成的“起十三层洪楼”,高度危险,体现了畲族巫师的法力。宁德畲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保障。
  应当指出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乃至三年困难时期,直到“文化大革命”和改革开放以后,畲族的风俗习惯都得到尊重与照顾。为方便畲族同胞食宿,福安、霞浦、福鼎、宁德等县先后在城关设立了少数民族招待所。商业部门在各县城关百货公司设立畲族用品专柜,供应畲族妇女服饰等民族特需用品。三年困难时期,虽然物资匮乏,但政府仍为畲族乡村提供了一定的民族特需用品。在参军、招生也给予畲族子弟适当的照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宁德畲族家庭中族内婚的壁垒已经松动,畲汉之间通婚的现象逐年递增。1990年,宁德地区的民族混合户共18381户,2000年增至24168户。
  (三)文化发展权的保障
  文化发展权是少数民族弘扬和发展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种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都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作出了的规定。《文物保护法》将“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列入保护范畴。《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立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馆(站)、图书馆,建立民族医院、民族医药学研究机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科学。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街道,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保护和建设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物”。《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创办广播站、文化馆(站)等文化设施,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保护和继承具有民族特点的优秀文化遗产。”《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乡、民族村创办和改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场所,实现民族村广播、电视全面覆盖;帮助少数民族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体育人才,挖掘、继承、发扬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
  习近平《摆脱贫困》一书中指出:“畲族文化是一个闪光点”,“我建议:一是办一个畲族文化节……搞一个畲族文化大检阅。”宁德市把弘扬和发展畲族文化列入繁荣社会文化的《芳草计划》,组建了宁德市畲族歌舞团,建设了闽东畲族博物馆、闽东畲族革命纪念馆,大力发展畲族旅游文化,举办畲族风情旅游节,建立畲族民俗文化村,推动畲族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发展。通过参加四年和五年一届的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文艺会演,挖掘整理了部分畲族传统文艺、体育表演项目,经常性地开展畲族“二月二”“三月三”“四月八”歌会活动,命名了一些民族文化村,并将有特色的畲族歌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收集整理,保护少数民族古民居,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加强畲族医药学研究,召开畲族医药学研讨会,成立畲族医药学研究机构,挖掘、征集和整理畲族民间医生的医案、单验方,出版了《畲族医药学》等专著和论文。投资近千万元建设了中华畲族宫。民族乡和部分民族村建立了文化站、图书馆。少数民族群众文化体育活动逐步丰富,呈现经济与社会加快发展的良好格局。
  畲族服饰需求迅速缩小。1975年,罗源县畲族女性服饰被国家民委定为全国畲族代表装。但由于畲族服饰较为昂贵,且“不休闲”“不时尚”,还有一些地方因为某些心理原因,不愿意穿本民族的服装,只在重大节日的时候才会穿起民族服装进行对歌。宁德畲族群众在婚丧时还穿相应的传统服装。而随着畲汉之间的通婚,穿畲族礼服举行传统婚礼的越来越少,这些都对传统手工艺人造成极大的生存危机。畲族服饰制作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表示,凤凰装已经断线很久了,穿的人少了,自然也就少人做了。同时,做传统服装费工费时,收入并不高。据调查,现在会做畲族凤凰装的裁缝已经越来越少。霞浦半月里做传统服饰的两位裁缝平时并不做传统服装,只在有人来预订时才做。
  畲医畲药遭遇发展瓶颈。传统的畲医畲药对于一些疑难杂症有着很好的疗效,在民间有着不错的市场。然而,畲医所开的诊所得不到卫生部门的认可,无法取得从医资格证,制约他们进一步发展。由于畲医畲药传承秉持传内不传外的传统,一旦子女不愿意学,就面临失传的局面。宁德现有畲族医药队伍人数少、素质低。由于畲族医药专科专病、专科性强,只凭记忆传授医药知识,无法形成优势。随着老一辈畲医的先后离世,其传人又因无合法行医资格,多数沦为摆摊卖青草药。现有的畲医基本都已年老,而畲药价格低廉,行医收入低,畲医执业资格还属空白,大大挫败了畲族青年从事传承的愿望和积极性,畲医畲药面临濒于失传的危险。
  畲族文化传承人才匮乏。现有的传承人能够被群众普遍公认的很少,一些项目要找到传承人很艰难。同时,由于市场需求的萎缩、传承人年老多病或离世、青年人外出务工的增多,导致许多民间技艺难以传承,创新、发展更是后继乏人。如福安大林畲族村仅有的一个会制作畲族服饰的师傅已80多岁,但没有培养传承人;畲族传统头饰银凤冠,整个霞浦县会制作的只有两个人,一位是70多岁的老人,只有孙子在跟着他学手艺;畲族妇女的重要装扮凤凰头只有50岁以上的老人才会梳。福安畲族银器制作技艺,由于传统工艺耗时费力且经济效益低,难以应对市场需求,众多银匠改用注模、车花等机械工艺来提高效益,使传统手工技艺队伍日渐萎缩。民族企业“珍华堂”对挖掘、保护、研究、传承畲家银饰文化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由于银雕工艺技术难度大,学艺周期长,年轻人多不愿学,工艺后继乏人。虽然福安市政府从2008年扶持开办了全国唯一一个银雕班,对畲族学生、贫困学生学费全免,但每年只能招到名额一半左右的学生,畲族学生更少。
  宁德市本着对历史负责、对畲族负责、对宁德发展负责的精神,把畲族文化的发掘、抢救、整理和弘扬作为推进畲族地区进步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市里成立了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市长、市人大主任为副组长,文化、教育、民族等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宁德市抢救与发展畲族文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在市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拨出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畲族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完成了畲族文化普查、畲族文化重点村命名、畲族文化光盘制作、《闽东畲族文化全书》编辑出版、畲族文学作者培养、畲族文物馆建设、畲族乡土教材缩写、畲族风情旅游线路设立等“七个一”文化工程。2004年7月,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的决定》,为保护畲族优秀传统文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宁德市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畲族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使珍贵、濒危并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畲族文化得到有效抢救和保护。宁德市畲族歌舞团创作了许多优秀畲族歌舞曲目,多次在全国获奖,并先后出访国家和地区9次,深入基层演出1600多次,为弘扬畲族文化作出了积极贡献。整理出版了《闽东畲族志》《霞浦畲族志》和《崇儒畲族》等畲族志书和文化书籍,填补了畲族无志的空白。扶持成立了畲族民歌联谊会,持续开展“三月三”歌会,成功举办了畲族文化艺术节、风情旅游节和面向21世纪中国畲族社区研讨会等活动。畲族传统体育项目《打枪担》《赛竹卜》《舞龙头》等多次在全省、全国民族运动会上获得金奖。成立了畲族茶艺表演团,进一步弘扬畲族茶艺。现在,以畲族山歌、服饰、武术为代表的宁德市畲族文化正日渐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及各族群众的广泛关注。畲族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取得新进展,全市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畲族文化项目分别达到6个、12个和25个,国家和省、市三级畲族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分别有3人、15人和45人。为推动宁德畲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宁德市出台了《畲族文化十年发展规划(2013—2022年)》,确定了15项重点任务。
  福安市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保护和发展畲族文化。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福安市畲族创造了富有本民族特色的历史文化,如畲族传统婚礼、畲族祭祀巫舞、金斗洋畲家拳、畲族山歌和畲族医药等。为使独具特色的畲族传统文化不断延续和发展,福安市多方开展了“抢救”工作。一是以经济发展促进畲文化繁荣;二是重视抢救与发展相结合,不断进行挖掘、整理、褒扬,使其发扬光大;三是以民族教育促进畲族文化的发展,培植民族“春蕾”,开设“春蕾希望班”,成立畲文化教育基地等,把宝贵的畲族传统精神结合革命史进行研究,把弘扬畲族传统精神与畲族革命史的教育寓教于学生的品德教育之中,使畲族文化得到进一步弘扬。福安市还建立了畲族民俗馆,出版了《福安畲族志》,连续举办福安市畲族三月三节活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打枪担》《赛竹卜》等分别在福建省和全国民族运动会上获奖。
  福安市畲族医药列入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扩展项目。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宁德市先后整理编印了《畲族验方选》《福安县畲族单验方汇编》《畲族医药学》等,参与《中国传统医药概览》中“畲医药”供稿。2008年,福安市畲医药研究发展中心成立,2010年出版了《福安畲医畲药》。2011年霞浦县畲族医药研究所成立,编写了30万字的《中华畲族药典》。2005年宁德市蕉城区成立闽东畲族青草药育苗基地,将收集的50多种畲族本土名贵药材集中种植和示范推广,取得了良好效益。福安市在松罗乡大坪里村和穆云畲族乡溪塔村分别建立畲药种植基地和畲药生态园,并发动推广畲药种植200多亩。
  (四)教育发展权的保障
  历史上闽东畲族地区的教育极为落后,全区畲族私塾不足20家。民国时期,全区只有10余所小学,入学者只有几百人。新中国成立前,闽东畲族的文盲率高达98%以上。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根据闽东畲族山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建立和发展各类学校,调派汉族教师到畲族小学任教,派畲乡小学教师到县教师文化进修轮训班学习,对畲族学生实行减免学杂费,畲族学龄儿童升学率逐步上升。福建省政府还为畲族聚居乡村拨专款盖校舍。1958年,省政府拨专款在福安建立民族中学,招收福安专区各县和周边的畲族子弟。随后,一批批初高中畲族毕业生被陆续保送到中央民族学院和中央民族学院武汉分院等高校的预科和本科深造。为畲族培养了第一代大学生,这些大学毕业生日后成为了福建省和宁德市畲族的代表性人物,成为在宁德乃至福建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
  少数民族教育发展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较多,内容涉及政府对民族教育的支持、教育设施的建设、教师的配备、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照顾、设立民族班等。一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二是《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规定,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采取适当措施,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班),在经费、教师配备方面对民族学校(班)给予适当照顾,对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少数民族考生,招考时给予适当照顾。”三是《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经费、教学设施等方面采取优惠政策,帮助民族乡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在上级人民政府的帮助和指导下,可以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学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有关大中专院校和中学中设立民族班,尽可能使民族乡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入学。”四是《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安排教育经费时,民族学校应当高于其他学校,并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等方面给予照顾。”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区别不同类别教育特点,制定对少数民族考生优先照顾的招生政策。招收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新生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省民族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省属高等学校和省内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民族班或者民族预科班。”第二十四条:“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寄宿制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当减免学杂费,实行助学金和定期困难补助。”
  福建省坚持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省政府制定并落实《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促进了民族教育各项改革的落实。根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对宁德的畲族考生和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及民族乡的少数民族高考考生享受加20分的照顾(2010年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后改为加10分)。普通高中招生时,对散居在设区市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按升学考试总分的2%加分录取;对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按不低于升学考试总分的5%加分录取;对报考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按不低于升学考试总分的10%给予加分录取。开设福建农林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工程学院、闽江学院、宁德师范学院等高校民族预科班,招生数每年增加到350人;开办福建农林大学、宁德师范学院民族班,每年招收30人。近年来,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率与全省录取率基本持平。建立民族中学和中学民族班少数民族助学金制度,从2007年开始,按照高中生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平均每生每年600元的标准,每学年发放少数民族助学金500多万元,每年有6000多名少数民族学生受惠。设立高教助学金,开展省直有关单位结对帮扶,发动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资助了一大批少数民族贫困大、中学生。
  宁德市坚持畲族教育优先发展,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坚持优先发展畲族教育放在重要议事日程,把发展民族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安排教育经费时,重点向民族地区倾斜,不断改善畲族地区学校的办学条件,促进畲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2000年,宁德市委、市政府将建设26所民族寄宿制小学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民族工作部门每年40%以上的补助款用于教育投入,市教委专门切出民族教育经费,用于民族中小学校舍建设。2000年以来,先后对民族教育基础设施,开展两轮为期五年的民族中小学扩建工程,仅福安市仙岩村、霞浦县茶岗村两所寄宿制畲族小学的投入就达到120万元以上,远远超过当地一般的村级小学。全市现有6所民族中学,93所独立设置的寄宿制民族小学。其中创办于1958年的宁德市民族中学是一所专门培养少数民族人才的学校,是全国15所著名民族中学之一,共培养了近2万名中学生,5000余名大学生及百余名研究生。畲族儿童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和升学率均保持在99%以上。2008年,全市共有民族小学135所,其中完全小学91所,在校畲族小学生7800多人,6所市、县民族中学和8所畲族乡小学共有在校生6500多人。每年考上各类大学深造的畲族学生不断增加。2008年全市有780名畲族学生被全国各类高校录取;2013年全市有690名畲族考生考上大学,升学率达83%。
  福安市加大畲族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致力改善民族中学、民族职业中学和寄宿制民族小学的基础设施。福建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2〕344号)出台后,福安市初中招生和高中招生对畲族考生给予更大的照顾,福安市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中学还设立了畲族初中、高中学生“春蕾”班,并采用政府投入与社会赞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措畲族贫困生专项助学金,不断改善畲族乡村的教育条件。全市现有民族小学76所、教师396人,福安市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中学的“两基教育”通过省级达标验收。
  宁德畲族教育伴随着宁德市民族中学的成立,走过了57年的历史,取得了辉煌成就,为闽东和全省乃至全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的各类畲族人才,初步形成了包括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畲族受教育人口不断增多,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对现有畲族教育的发展,应该说宁德畲族群众是基本满意的,全社会也是基本满意的。
  (五)人口发展权的保障
  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确保了畲族公民的生育权,使宁德的畲族人口能够按照一定的幅度适度增长,人口结构得到一定的改善。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宁德畲族人口15.9万人,占宁德总人口的5.32%,占全省畲族人口的42.39%,占全国畲族人口的22.41%。从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47年间宁德畲族人口从81423人发展到159040人,增长1倍左右,与汉族在同一时期增长幅度不相上下。
  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人口发展权均作出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八条第二款:“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民族乡应当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搞好优生优育优教,提高人口素质。”《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且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均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如果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面规定。”
  据有关文献记载,民国26年(1937)闽东畲族人口为38061人,户均3.78人。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宁德畲族人口已发展到81423人,户均3.3人,人口绝对量增加43362人,平均年增加2710人;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宁德畲族人口为94780人,11年人口绝对量增加13357人,人口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年平均仅增加1214人,年均递增13.91‰;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宁德畲族人口快速发展,达到141808人,18年人口绝对量增加47028人,年平均增加2615人,年均递增22.64‰;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宁德畲族人口为157313人,比1982年增加15505人,年平均增加1938人,年均递增13.09‰。分析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到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宁德畲族人口的发展,主要是国家对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上的倾斜照顾和医疗条件的改善,还有就是恢复民族成分的人口占一定的比例,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宁德畲族人口大约恢复民族成分的占7000多人,随后每年均有100人左右的民族成分恢复。宁德畲族在加大人口基数的同时,也扩大了生育队伍。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常〔2001〕23号)要求:“加强少数民族乡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专家巡回查治,加强对民族乡村地方病、多发病的预防控制和做好少数民族妇幼保健工作,进一步改善民族乡村医疗卫生条件。”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法规性文件对少数民族人口的卫生保健均作出规定。《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帮助民族乡发展医药卫生事业,扶持民族乡办好卫生院(所),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医疗保健人员,加强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第二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长期在边远地区的民族乡工作的教师、医生和科技人员,应当给予优惠待遇。”《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体系。各级卫生部门在安排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扶持民族医院和民族乡卫生院、民族村医疗所的建设;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妇幼保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多发病的防治;定期组织巡回义诊,做好农村改水、改厕等环境卫生工作,加强民族乡、民族村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宁德畲族乡村历史上医疗卫生条件差,治病、防病主要依靠畲医畲药。新中国成立后,福建省和宁德地区(福安专区)派出医疗队深入畲族乡村为群众免费治病,并建立起了畲村卫生防疫网络。宁德畲族乡村免费治病、施医赠药活动一直持续不断,1996年5月,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建省民委联合组织省各民主党派医疗卫生界的14位专家赴福安和宁德(蕉城)畲族乡村义诊10天,义诊人数达到4000多人次,发放卫生宣传小册子2000多册。近些年来,福建省民族宗教厅多次联合省委统战部、省政协民宗委到宁德畲族乡村开展义诊活动。从初步缓解畲族乡村群众看病难问题到初步缓解看专家门诊难问题。至2013年,宁德市9个畲族乡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医疗机构,畲族村办起了医疗站,进一步改善了畲族乡村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了对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全市9个畲族乡卫生院,总建筑面积达到14082平方米,有病床142张,医疗器械48台;239个畲族村有卫生所200个,总建筑面积5756平方米,有病床79张,医疗器械115台。全市9个畲族乡卫生院有医护人员254人,其中医生82人,护士68人,有执业资格160人;全市畲族村卫生所有医护人员227人,其中医生225人,全部具有执业资格。全市建立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全市民族乡村畲族人口17.6万人,参保新农合15.6万人,88.75%的畲族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解决了畲族乡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宁德市重视提高畲族乡村群众的公共卫生水平。全面推进妇幼保健工作。组织畲族乡卫生院医护人员深入畲族乡村开展妇幼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为儿童免费接种疫苗、免费健康体检,建立儿童健康档案。霞浦县盐田畲族乡投入120多万元完成乡计生服务所达标升级改造,同时投入25万元对23个村计生服务室达标改造升级。稳步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在畲族乡村卫生院所全面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卫生监督协管,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重性精神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11个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稳步开展,逐步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福安市民族卫生工作呈现新的面貌,全市至2013年共有市民族医院1所,畲族乡卫生院3所,民族村医疗所103个。福安市将民族医院与穆阳卫生院整合,设立新的民族医院和穆阳卫生院,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核定人员编制80人、病床50张。2014年上半年门诊量达到31033人次,业务收入达到52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1.44%,卫技人员年平均工资达到4万元。福安市坂中畲族乡卫生院科室设置完善,医疗设备较为精良。设有住院部、急诊科、门诊部、中医科、内科、儿科、外科、妇产科、妇幼保健科、公共卫生科、预防接种门诊、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注射室、中西药房等临床医疗、公共卫生和医技科室,拥有日本东芝B超诊断仪、迈瑞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全自动尿液分析仪等医疗设备,设有病床15张。随着畲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畲族村卫生设施、医疗手段的改善,畲族人民的身体素质不断提高。
  (六)文化权益保障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外来多元文化的冲击,畲族传统文化的发展空间逐步萎缩,民族服饰、语言歌舞、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都濒临失传,畲族传统文化要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畲族聚居区普遍存在畲族文化遗产流失严重、畲族非遗保护缺经费、缺乏专业性研究机构和专职人员。这些都制约着宁德畲族非遗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对畲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抢救、保护、传承和发展,畲族文物的征集、收藏、整理和管理,畲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畲族文化基础设施和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等,还缺乏有力度的政策引导扶持。
  1.畲族流动人口文化权益的保障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畲族人口进入城市的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群的文化权益保障也日益凸显出来。总体来说,目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还缺乏专门法律规范,存在保护不力和保障缺失问题。只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六条作了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兴办企业和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的外地少数民族人员,应当根据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予以支持。”这些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差,难以据此对畲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特别是畲族流动人口文化权益的保障问题愈加突出。尤其是畲族青少年,在接受新的价值观和生活观后,其民族文化的自觉意识不断淡化。进城后,由于畲族文化设施缺失,畲族传统文化意识逐步淡漠,传统服饰也逐渐退出人们的视线,传统技艺难以传承并日趋消竭,畲族风俗逐渐消失。如畲族婚丧嫁娶新事新办,寿诞从简,一些传统的节日与习俗被现代节日所取代,原生态的田野式对歌、文艺表演日益淡化,人们对传统畲族歌舞、服饰等逐渐失去了兴趣。
  2.畲族过本民族传统节日的休假保障问题。《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畲族有自己的传统节日,如“二月二”会亲节、“三月三”乌饭节、“四月八”牛歇节等都是畲族的重要节日。福建省和宁德市目前并没有对这些畲族传统节日制定放假办法,实际操作中也没有给予放假。建议《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时,对少数民族的重要节日放假问题作出规定。这样既可以唤起人们对畲族传统文化的记忆,又可以增强畲族文化的自觉意识。通过畲族传统节日的休假,带动畲族文化遗存较多、原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具备畲族民俗、生态旅游开发的地方,形成民族文化旅游产业。
  3.畲族成分确认涉及姓氏文化的保障问题。公民更改民族成分政策性强,是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畲族传统姓氏以蓝、雷、钟三大姓为主,另有吴、李、杨三姓,人数较少。畲族传统姓氏已经成为畲族的基本文化标志,是畲族姓氏文化的主要特征。畲、汉民族通婚后,特别是汉族男子娶畲族妇女所生子女的民族成分认定,存在把民族成分更改为畲族又保持原汉族姓氏问题,畲族群众难以认同。此类问题在宁德畲族聚居地区有一定代表性,近年来反映不断,因畲族成分确认引发的畲族群众上访问题时有发生。《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本来更改民族成分后随父姓或随母姓完全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但是由于畲族传统姓氏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涉及畲族公民的民族情感问题,本着尊重畲族历史渊源和畲族群众感情,建议在地方性法规立法方面,对畲族这一传统习惯进行立法,规定公民确定畲族成分应该按照畲族传统更改姓氏。
  四 宁德畲族权益的法制保障问题
  少数民族权益,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和文化权益等诸多方面。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宁德畲族权益的保障,经历了从政策保障到法制保障的过程。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宁德这样的散杂居地区畲族权益的保障还不够全面,许多方面的保障尚处于真空状态。虽然我国在1993年就出台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但无法覆盖到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全部。保障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合法权益,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需要修订现有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还需要出台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措施进行配套。
  (一)政治权益的法制保障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切实保障畲族的合法权益,加快畲族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2001年10月25日,宁德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常〔2001〕2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畲族政治权益的保障作了规定。强调:“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平等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禁止在任何场合以任何行为方式侮辱和歧视少数民族,对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公民,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事件,要认真严肃查处。”“按照干部选拔条件配备好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中要配备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应配备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民族村的村民主任应由本村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在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先照顾。”“少数民族人口较集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工作。不设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县(市、区),要在相关主管局内配备专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专职工作人员。”“继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要深入开展争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活动,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全市每三年开展一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评比表彰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深入开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宣传学习和执法检查活动。各级人大要把贯彻《条例》和本决定作为监督和检查的内容,对损害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现象要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对宁德畲族政治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明确确定,是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德市民族工作实际作出的决定,对于实现宁德各民族的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畲族政治权益可以分为平等权、参政权、自治权,它的基础是民族成分确定权。现有宁德畲族的政治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但畲族流动人口的政治权益还需要法制的保障。撤销畲族乡设立畲族镇是畲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推动宁德畲族地区加快发展的有效措施,《宪法》修订时需要明确民族镇的法律地位。畲族是一个人口较多的民族,仅有一个畲族自治县无法解决畲族群众的自治问题,在畲族人口最多的福建省宁德市建立畲族自治县很有必要,可以有效地解决畲族的自治问题。暂停公民集团性更改民族成分已经26年,不能无休止地暂停下去,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恢复公民集团性民族成分的更改,解决好公民集团性更改民族成分的遗留问题。散杂居省份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需要在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中有人口较多民族的代表,有必要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组成人员中安排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少数民族代表,并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下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区内的畲族村改社区已势在必行,设立畲族社区是少数民族群众的要求,也是解决社区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的需要。畲族公务员入口难的问题,直接关系畲族干部的培养选拔,这个问题在宁德市已经十分突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需要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是需要从立法上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二)经济权益的法制保障
  经济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和立足于民族之林的决定性因素。宁德畲族地区经济普遍相对比较滞后,与全省平均发展水平始终有较大的差距。必须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畲族经济关系,以更好地保障畲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共同繁荣。这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对帮助畲族地区发展经济作出规定。强调:“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因地制宜地搞好扶贫开发,发展民族经济,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制订各项扶持政策,帮助、指导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经济。每年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应切出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对国务院、省制定的有关少数民族乡村各项优惠政策应予兑现。”“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乡村卫生饮用水、供电、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完善少数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加大对少数民族乡村的扶持力度。
  要帮助‘造福工程’搬迁户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对一些少数民族村居住分散,没有发展条件的,要继续实施‘造福工程’或建中心村,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市、县(市、区)直单位和先进发达地区要继续开展与民族乡村结对子帮扶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帮助畲族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在政策、人才、物力、项目上给予支持,帮助开发区搞好发展规划,以基础设施启动、项目经济带动、政策措施推动,加快畲族经济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畲族经济权益可以分为财政权、获得帮扶权、信贷支持权、税收优惠权和经济发展权等。宁德市畲族人口总量不小,推动畲族地区加快发展意义重大,要从立法上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发展畲族地区的责任和义务,改变宁德畲族地区长期落后于当地发展的现状。畲族企业是一个需要帮扶的经济实体,现实的情况是畲族企业贡献的多、支持的少,很有必要在财政、税收、金融上扶持畲族企业的发展。畲族乡村资源开发尚缺乏补偿规定,要按照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对畲族乡村资源开发补偿作出规定。建立畲族发展资金,加大对畲族乡村转移支付力度,都是推动畲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有效措施,要建立机制,适度增长,做到财政权法定。对畲族乡产生的税收应将地方级的收入全额返还。畲族贫困村、贫困户的问题,已经到了有能力解决和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要通过实施整村推进、移民搬迁予以整体解决。畲族信贷支持权的规定和落实,直接关系畲族和畲族地区的发展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和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对少数民族信贷支持权都作了规定。如《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信贷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用于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用品生产方面的贷款给予照顾。”《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民族乡村企业和少数民族职工占30%以上的企业以及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发展生产,有关部门应在财力、物力上给予照顾,并在融资方面提供优质服务;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贷款贴息。”畲族地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信贷的支持,但是要商业银行支持畲族地区企业发展难度比较大,操作起来比较难。财政部门贷款贴息也因没有具体的实施意见而难以落到实处。《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对少数民族税收优惠权也作了规定。如《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税收管理权限,可以采取减税、免税措施、扶持民族乡经济的发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六条:“在民族乡、民族村新办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定的税收优惠。对在民族乡、民族村投资开发经营农业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农业特产税给予适当减免。”这些税收优惠的规定,如同信贷支持一样,均难以操作和落实。
  (三)文化权益的法制保障
  文化是一个软实力,文化决定着人们的思想、情感,决定着经济的发展。宁德市是畲族文化权益保障相对比较完善的地方,特别是畲族文化权益的法制保障,推动着宁德畲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畲族人口素质的提高。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宁常〔2001〕23号)强调要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加大对少数民族的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等文化事业的投入。要保护少数民族名胜古迹、珍贵文物等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设施建设。要组织力量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挖掘整理,弘扬民族文化。要划出专项经费,帮助建立、健全民族乡、村文化站,丰富民族乡村的精神文化生活。要积极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资金、技术、人才,帮助民族乡村兴办各种公益事业,促进对外文化交流一要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少数民族教育投入,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师资、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巩固民族乡村‘两基’达标成果,办好以寄宿为主的民族小学和以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学,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确保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要采取地方财政拨款和社会赞助相结合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少数民族贫困生专项助学基金,用以解决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和生活困难补助等。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工作中,应按照国家和省对少数民族考生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照顾。”
  为了保护和发展畲族优秀传统文化,2004年7月29日,宁德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畲族文化的内涵作了明确,包括畲族语言,畲族民间文学、戏曲、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等,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集中反映畲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等,具有畲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以及特定场所,畲族医药,畲族传统礼仪、节日、庆典活动、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以及民俗活动,畲族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和畲族文化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等9个方面。《决定》共18条,强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总体发展规划,政府文化与出版局主管本行政区内畲族文化工作,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责,做好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支持畲族文化、文物的普查和抢救性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为主、合理作价的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捐献有关畲族文物和其他文化资料、实物。”“畲族村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革命纪念地等重点文物,由各级政府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对限制摄影、录像、录音的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必须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国外、境外团体或个人以研究、营利为目的,到本市进行畲族文化考察活动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民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各县(市、区)民族、文化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内畲族文化重点保护目录,并对符合命名市畲族文化传承人和畲族文化重点村条件的予以申报,经市民族、文化部门审查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内,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畲族公民可以申报和被推荐为畲族文化传承人。(1)熟练掌握某种畲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2)被群众公认为通晓畲族文化形式和内涵的,或有特殊技艺的;(3)大量掌握和保存畲族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有一定研究成果的。鼓励、支持畲族文化传承人依法开展传艺授徒、讲学和学术研究活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命名为市畲族文化重点村:(1)自然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并以畲族文化某种表现形态闻名;(2)具有畲族传统文化典型特征,经常组织畲族文化活动;(3)保存有大量畲族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并有一定影响的。”“每年的农历三月初三为‘三月三’畲族文化节,定期举办盘歌、文艺表演、体育竞赛、学术研讨和民俗等活动。”
  “畲族优秀文化编入地方乡土教材,列为中、小学教育内容,民族学校要成为弘扬畲族文化的重要基地。”“在畲族文化重点村设立文化站,以加强对当地畲族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对原有设立的畲族文化站进行整顿、恢复,保证其正常活动。”“加快中华畲族宫文物馆的建设,充实、完善畲族重点文物、文献和文化资料实物,丰富中华畲族宫的文化内涵;畲族革命纪念馆、博物馆、文化站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采集、发掘畲族传统文化,按照畲族文化的独特内涵,编纂、制作能客观真实地展现畲族文化风貌的系列丛书和音像制品,创作以畲族风情为题材的文艺作品,作为传承和弘扬畲族文化的载体。”“重视畲族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加强畲族文化团体的建设,充分发挥畲族歌舞团等文化团体传承和弘扬畲族文化的作用。”“积极发展有畲族文化特色的旅游业,开发独特的畲族旅游资源和产品,开辟畲族风情旅游专线,为振兴经济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对畲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工作。”“畲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经费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资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建立保护与发展畲族文化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保护和发展畲族文化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侵占和非法采挖或盗卖畲族文物和文化资料、实物,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损害少数民族群众利益,不利于民族团结,且造成不良影响,以及违反本决定第五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畲族文化权益可以分为语言文字权、风俗习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文化发展权、教育发展权和人口发展权等。但是畲族流动人口文化权益的法制保障问题尚未摆上议事日程,是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时候了。畲族传统节日的放假问题,有关国务院法规已经作了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宁德市实际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法规性文件中予以明确。畲族传统姓氏已经成为畲族的基本文化标志。畲族姓氏文化具有典型性和特殊性,涉及畲族公民的民族情感问题,要从文化的角度看待民族成分的更改问题,需要在福建省地方性法规立法方面,规定公民确定畲族成分应该按照畲族传统更改姓氏,以保障畲族成分确认涉及的姓氏文化问题。宁德畲族教育发展仍然相对滞后,必须通过立法保障畲族教育优先发展、公平发展、协调发展和特色发展。公共教育资源要向畲族地区倾斜,建立和完善促进教育公平的制度、机制,实现均衡发展。要突出解决少数民族学前、普高和中职、高职教育发展滞后问题,鼓励畲族学生参加职业院校学习。民族文化是民族教育的最大特色,要大力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活动,在校园文化中体现畲族元素,培养畲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文化的兴趣。
  综上所述,宁德畲族权益的法制保障,既需要国家层面制定法律法规进行保障,也需要福建省通过修订地方性法规进行保障,还需要宁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法规性文件并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以保障。特别是在当前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发展加快的背景下,宁德畲族乡村迫切要求加快发展,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畲族流动人口快速流动,如何用法制手段保障宁德畲族的合法权益已经是十分迫切的问题。像宁德这样畲族人口聚居的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保障呼唤着尽快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当前如果《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出台条件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制定出台《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实施已15年,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推进福建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有些新出现的问题又缺乏相应的法规进行调整,对《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订已经十分紧迫。要通过《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修订,促成福建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出台,推动宁德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切实依法保障畲族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畲族和畲族地区的各种支持和帮扶,为畲族地区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制保障。

附注

①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①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125页。

知识出处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中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报告·宁德畲族聚居区卷/》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书对21世纪以来福建宁德畲族聚居区的政治、文化、经济、教育、宗教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对其发展作出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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