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堪税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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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畲族源流研究》 图书
唯一号: 130920020230000664
颗粒名称: (一)不堪税赋
分类号: K288.3
页数: 3
页码: 337-339
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畲族在封建社会中受到的剥削和压迫,以及畲民在无法承受的情况下被迫迁移的历史。文章详细描述了畲民在封建统治下所遭受的赋税、徭役、土地和资本剥削,以及他们在无法生存的情况下被迫向外迁移的情况。同时,文章还提到了畲民在明清时期因反抗压迫而引发的武装斗争,以及畲民在历史上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和剥削。
关键词: 畲族 封建社会 剥削

内容

《漳州谕畲》中记载了“畲民不悦,畲田不税,由来已久”。也就是说,畲田、畲民原是不交税赋的。进入封建社会后,从畲民的记忆及相关文字资料看,唐之前统治者为了开发山区,往往以“不交赋税”为诱饵,引诱畲民到山中垦荒。“楚平王奉天承运出敕。大隋五年五月十五日,给会稽山七贤洞抚徭券碟……楚平王出敕钟太后上-十八族,放行广东路途,只望青山而去,遇山开产为业……唐代开始,封建统治阶级开始在凤凰山畲家聚居区推行封建化,畲家不但被称为“蛮僚”,且强迫畲民交纳贡赋,进行经济剥削。虽唐代统治者亦有“帝赐游行天下,砍伐山林,火耕石褥逍遥天地之间”的文告,而实际上是封建剥削不断加强,昭宗乾宁年间(894-898年)派官吏到凤凰山区“劝农桑,定租税”。①《临汀汇考》中写到,“唐武周年间,始郡县,其巢穴招集流亡,辟土殖谷,而纳贡赋。”②
  畲家被迫进入山区后,是以棒、刀为劳动工具,从自然界获取现成的生活资料为主,生产力水平较低,辛勤劳动,不能糊口,还要上缴“徭赋”,没有粮食可剥夺,官府就向其征收蜜蜡、虎皮等土产,“贵家辟产,稍侵其疆,豪干诛货,稍笼其利,官吏又征求土物密腊、虎革、猿皮之类。畲人不堪。”③统治者在畲家聚居地侵占土地、大肆敛财,畲民不堪重负。畲民在无法承受的情况下,被迫向外迁移。但是所迁之处,土地山林一经开发又被地主所占有,而且封建剥削愈加严苛,刀耕火种,刀是唯一的劳动资料,对此封建统治者也不放过,实行"论刀为准”征收赋租的办法,规定畲民交纳山赋以“论刀若干”"出赋若干”。在统治阶级的不断压迫下,畲家开始分散迁徙。
  明清时期,各地由于不堪官府压迫,而爆发多次武装反抗斗争,使得大量田地荒芜。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统治者开始招民垦荒。明正德中,广东畲民被子南池“世家”招募,“盗耕”香山县南三灶的政府禁地三百余顷。顺治初年,朝廷发布规定:“凡各处逃亡人民,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俾子安居乐业”。《汝南蓝氏宗谱》记载:“于是蓝雷钟等畲民入境,垦复田土。”但这些不是白给畲民垦植,实际上还是要交纳税赋,广东兴宁县有的畲民每年向山主交山粮七石;长乐县畲民有的每年要向山主交山粮五石五斗五升。④畲歌中记载了当时“开着地差难作食,开着地好官来争”,“种山又要交山租,交了山租毛得食,财主日日来逼租”、“外面官府欺侮人,三姓思量散来住”。歌词反映了当时统治阶层对畲家的欺压,开出好的田地被官府抢夺,差的田地难以饱腹。“每每彼所开垦之地,垦熟即被汉人地主所夺,不敢与较,乃他徙,故峭壁之巅,平常攀越维艰者,畲客皆开辟之,然每每刀耕火褥之所得,未成卒岁,则掘草药,种茯苓以自活”。①
  开出的田地被子夺后,畲民落为“佃户”。浙南一带佃租的习俗是先付“垫底”,租又分“定租”与“分租”。“垫底”,就是畲民向地主、山主租种土地,首先要付“押金”,俗名叫“diandai”。“diandai”的多少,视土地的好坏和租额的多少而定,基本上是一年租额的代金。如有欠租事宜,即将“垫底”扣抵田租,撤佃改耕。贫穷的畲民要付一笔“垫底”是十分困难的,为了租得土地,拼凑“diandai”,东借西贷,忍受高利贷的盘剥,而地主剥削“diandai”的利息。借贷时,要有保人或实物抵押,还要先扣去第一年利息,借一元钱其实只拿到八角,以后仍要按一元钱计利。碧湖畲民蓝献文借了地主八元钱,利上加利,不到三年要还四十多元。就是这样,畲民还只能租到比较贫瘠的土地。并且逢年过节还要向地主送鸡、肉等,称“zhutanggai”。甚至有的地方还得服“tangzhugong”(汉语:田租工,即劳役)。“定租”又叫“硬租”。租土地时,先确定租额,租额是固定的。不论丰歉,租谷不变。另一种是“分租”称“做分”。即收成后按收获量分配,实行“四六分”(佃四主六)。不论何种形式,畲民辛勤一年所剩无几。地主用的秤和斗又比一般大,有的终年劳动尚不够交租。年景好,风调雨顺,地主加租;如遭灾,地主不肯减租,畲民辛劳一年,颗粒无收,地主还夺取畲民少量的产业,使其倾家荡产,地主收回佃田。对此德国学者史图博在《浙江景宁敕木山调查记》中评价道:“这样的佃租在欧洲的概念中当然还是高得难以置信”,“佃租高的吓人,税额也相当重”。
  在浙江的遂昌、宣平、松阳,福建的浦城和江西的铅山、玉山等地的畲民,还要受到二地主——即“寮主”的剥削。明末熊人霖《南荣集》载:当时畲族地区有山主、寮主和青民三种人,“山主者土著有山之人,以其山卑寮主执之,而征其租者也。寮主者汀之久居各邑山中,颇有资本,披寮蓬以待菁民之至,给所委之种,俾为锄植,而征其租者也。菁民者一曰畲民,汀上杭之贫民也。每年数百为群,赤手至各邑依寮主为活,而受其佣值,或春来冬去,或留过冬为长雇者也”。清代,地主豪绅对畲民的剥削更是巧立名目,敲骨吸髓。如乾隆年间,福建宁德闽坑村的豪绅地主强迫畲民立承包约,以所谓对畲民的田园作物“看守”为词,榨取他们的血汗。该约规定,畲民每石稻田交谷子7.5公斤,每斗麦田交麦子1公斤,一千株番薯苗的地交钱五十文,菁靛一篓交钱一百文,姜种50公斤交谷子10公斤,一头牛交谷子15公斤。旧时畲民要交的租多如牛毛,田租、山租、牛租、房租、犁租、灰铺租、牛栏租、坟租、垃圾租等等。
  交租,地主也规定了习俗,不能穿草鞋到地主家,不能坐。送租到地主家,先得把草鞋脱在门外,赤脚挑进去,不然非但田种不成,而且还要挨打。丽水碧湖镇鲤鱼头村钟有信,就曾因为送田租到松坑坪地主项章峰家,因地主不在,坐在厅堂前的石鼓上等候称租,被地主不问情由用鞭子打得遍体鳞伤,还把租田夺回,钟家被迫带着妻儿流落异乡,路上饿死了好几口。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景宁县志》中记载,“遇差役,县府票致之,贫不能存,则亡徙以走”。
  刀耕火种这种粗放的生产技术,没有广阔的空间、资源丰富的自然条件就不能进行,能满足这一条件的只能是没有开发的山区,因此畲民的迁徙只能是向山区扩散。闽东、浙南、赣东等地大多以丘陵山地为主,能为畲民的生产实践提供自然条件,畲家也就逐渐向这些地方进行迁徙。其实质是弱小民族,在强大封建制度的压迫下而产生的一种逃避封建化的行动;是落后的生产力,无法适应封建生产关系而产生的自发性的抗拒。

知识出处

畲族源流研究

《畲族源流研究》

出版者: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本书研究了畲族的来龙去脉,内容包括研究方法、学术公案、族群为畲、考古根据、文献依据、基因证据、外来文化、千年迁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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